给发票盖章,
税务上有不少知识点和注意点哦,
看似简单的动作可蕴藏大大的学问呢!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发票专用章的几个常见热点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答: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自开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答:代开的专票由代开企业在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代开的普票由税务机关在发票发票联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专用章。
答: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07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得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或红冲处理。(具体操作依据当地规定)
0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来源:厦门税务
责任编辑:于燕 (010)6193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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