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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保险类型莫混淆 个税扣缴勿出错


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2019年中国保险业社会责任报告》。其中披露,2019年,我国保险业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7066亿元,同比增长29.7%。商业健康保险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的一种,通过多样化的产品和费率设置,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多选择,越来越受到大众的青睐,许多企业会选择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实务中,一些企业将商业健康保险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未合规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存在税务风险。

症状:个税应缴额与实缴额不一致


A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企业,主要负责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的运营。日前,税务人员利用内部税务审计平台,对A公司的职工薪酬数据、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日常风险扫描,根据公司员工每月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测算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发现A公司应缴额与实缴额存在一定差异。税务人员进一步分析后发现,这主要是因为A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却并未计算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此引发税务风险。


诊断:享受个税优惠范围有错误


税务人员在分析A公司《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等资料,并与相关负责人沟通后发现,企业在计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认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同时认为,商业健康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错误地计算了应代扣代缴税额,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因此,企业在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为员工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不能全额在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能在限定额度内按年或按月扣除。值得注意的是,39号文件第三条列举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相关条件,企业所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应满足相应规范和条件。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因此,企业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保单凭证上须注明税优识别码,方可享受一年2400元的税前扣除限额。

经纳税辅导,A公司对2017年~2019年间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进行了数据核对,并按照3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近800万元。


处方:吃透不同医疗保险个税政策


本案例中,A公司之所以出现税务风险,主要原因在于混淆了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不了解。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保险类产品多种多样,企业很容易混淆不同的保险产品所对应的税收政策,给自己和员工带来税务风险。

建议企业财税部门进一步加强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沟通,在向员工发福利的同时,也要特别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企业在面对新业务时,也应该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加强内部涉税政策学习,提高政策解读能力,避免税务风险。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0月30日B3版




作者:郑英琳 龙俊洁 陈俊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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