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2019年中国保险业社会责任报告》。其中披露,2019年,我国保险业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7066亿元,同比增长29.7%。商业健康保险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的一种,通过多样化的产品和费率设置,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多选择,越来越受到大众的青睐,许多企业会选择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实务中,一些企业将商业健康保险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未合规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存在税务风险。A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企业,主要负责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的运营。日前,税务人员利用内部税务审计平台,对A公司的职工薪酬数据、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日常风险扫描,根据公司员工每月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测算企业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发现A公司应缴额与实缴额存在一定差异。税务人员进一步分析后发现,这主要是因为A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却并未计算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由此引发税务风险。
税务人员在分析A公司《个人所得税申报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等资料,并与相关负责人沟通后发现,企业在计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认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同时认为,商业健康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错误地计算了应代扣代缴税额,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因此,企业在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为员工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不能全额在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只能在限定额度内按年或按月扣除。值得注意的是,39号文件第三条列举了个人税收优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相关条件,企业所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应满足相应规范和条件。经纳税辅导,A公司对2017年~2019年间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进行了数据核对,并按照3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近800万元。
本案例中,A公司之所以出现税务风险,主要原因在于混淆了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的性质,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不了解。随着金融产品的创新,保险类产品多种多样,企业很容易混淆不同的保险产品所对应的税收政策,给自己和员工带来税务风险。建议企业财税部门进一步加强与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的沟通,在向员工发福利的同时,也要特别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企业在面对新业务时,也应该积极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加强内部涉税政策学习,提高政策解读能力,避免税务风险。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0年10月30日B3版
作者:郑英琳 龙俊洁 陈俊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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