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南宁人注意了!明天之后,你还这样做,小心被罚款!

广西消防 2021-07-01


距离《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正式实施

还有

1


说到新《条例》
很多人脑海里蹦出来的第一个词就是

“ 戴   头   盔 ”

但是
我们今天不说头盔
我们来预警一件很大单的事!!

我们之前就一直用各种“血腥的案例”警醒大家
电动自行车不可进屋充电

不可私拉电线

(点击蓝字,阅读往期文章)
事发南宁!女子推进电梯的电动车突然冒烟起火!
最小的只有11岁!又是"它"造成3人死亡!!
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项规定关系着全家的安全!
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的风险,你考虑过吗?

停车难,充电难
是一直困扰电动自行车车主的现实问题
本次发布的《条例》中
坚持问题导向
回应社会关切
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切实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镇规划。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十至三十二条对公共建筑、新建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以及城中村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要求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管理者、充电设施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保障用电安全的制度和措施,设置专用插座,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

规定电动自行车
不得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不得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不得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不得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
不得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明确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者有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实施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不配合清理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电动车违规充电的危险性不言而喻
因此
我们这次
认  真  了  !



《条例》严格规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将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的;


(2)在没有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3)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乱接充电线路的;


(4)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的。



@南宁的友仔友女们
在生活中如果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可拨打96119进行举报
还大家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编辑:林秋菊
来源:南宁交警微发布
转载请注明出处

往期精彩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