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全国文化法治工作会议讲话(全文)
文化产业评论:我国现有多少“管文化”的法律法规?5月19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文化法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文化法治工作。文化部党组书记、部长雒树刚出席会议并讲话,明确了未来五年我国文化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力争五年内使文化法治滞后局面明显改观。
这次会议是文化部自2006年以来又一次专门就所负责领域的法治工作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是文化系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文化法治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宣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文化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以及文化部文化法制专家委员会部分专家、文化部法律顾问单位代表等130余人参加了会议。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中国法律法规总数约38000多件,其中文化法律法规有1042件,占全部法律法规总量的2.7%,其中文化法律仅占全部法律的1.7%。此外,“文化产业促进法”已建立由文化部牵头,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并争取在形成阶段性成果后转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负责后续工作。
以下为雒树刚部长发言实录,供朋友们参考:)
来源: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文化法治工作会议,这是文化部自2006年以来又一次专门就所负责领域的法治工作召开的全国性会议,是文化系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文化法治工作的一次重要会议。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分析文化法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总结梳理文化法治工作的成效、经验和不足,明确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文化法治工作的思路和重点任务。
下面,我代表部党组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文化法治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
当前推进文化系统的法治建设,其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文化建设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涵盖各个领域,具有整体性、统一性,需要各个领域协调发展,统一推动。文化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目前,文化法治建设相对于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环境等领域仍然比较滞后,如果再不努力加快推进,就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短板”,直接影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第二,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的有力保障。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要实现这样的目标,不仅需要政策指引,也需要法治保驾护航。文化繁荣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包括发展方向、根本原则、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等,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加以明确并付诸实施;文化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需要通过法治建设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各级政府在文化建设中的责任需要通过法治建设予以明确和强化;文化体制改革中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化。可以说,文化法治建设解决的是文化建设中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只有在法治化的基础上和法治化的轨道内,才能确保文化政策有效执行、文化工作有效开展、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是提高文化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要求政府切实转变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努力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这对文化行政部门提高治理能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法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界定文化行政部门的法定权力和责任,使每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做到流程完整、环节清晰、公开透明,确保行政权力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必须推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通过法律的手段提高文化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四,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必要手段。
随着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思想文化领域日益复杂,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给我国文化安全带来新的挑战。从我国对外文化贸易争端和世贸组织裁决来看,对外文化领域的竞争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法律层面的较量。面对严峻的意识形态挑战和国际文化竞争,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加强立法准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有效化解文化开放带来的风险和冲击,更好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第五,是保障和实现公民文化权益的强大武器。
文化建设的成果,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具体权益,才能够确保为广大人民所共享。我国宪法对文化建设、文化权利等作出规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人民群众文化权利的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对于保证人民群众能够依法享有文化权益、共享文化繁荣发展成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确保公民实现文化权益的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必须加强文化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执法。
二、文化法治建设的成效与不足
我国文化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分散到体系的发展过程,取得了可喜进展,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梳理总结。
(一)文化法治建设取得的成效
第一,文化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一是国家层面的文化法律法规数量不断增多。多年来,文化系统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推动了一大批文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在国家层面初步建立起了覆盖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与文化工作关系密切的文化法律有《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著作权法》3部;行政法规有《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等10多部。文化部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32个。
二是文化法律法规的时效性、适用性进一步增强。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文化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我们制定、修改、废止了一批文化法律法规,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根据新形势大力推动《文物保护法》修订,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按照中央部署集中组织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为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是地方配套性立法发展迅速。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上位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涵盖公共文化服务、传统文化保护、文化产业等多个领域。据统计,与文化工作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有154部,地方政府规章有138部,地方规范性文件达13000余件。全国地方文化立法数量超过10部的有北京、河北、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等14个省、直辖市。在国家立法尚处于空白或难以出台的情况下,有的地方还针对现实需要,积极探索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比如云南省制定《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
四是文化立法理论研究进一步深入,立法技术有所提升。近年来,中宣部将开展文化立法理论研究作为梳理文化立法总体思路和关键问题的重要抓手,就许多关键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文化部多次承担中宣部文化立法理论研究课题,探索文化立法规律,提出对策建议,为文化立法提供理论支撑。2014年,我们还建立了“文化法制专家委员会”制度,借助专家学者的力量提升文化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为做好与文化改革发展实践相结合,切实提高文化立法质量,文化部于2014年在全国建立了4个文化改革发展研究基地和13个调研联系点。这些工作的开展,为文化法治工作有效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第二,法律法规的贯彻力度不断增强。
一是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逐步推进。近年来,文化系统按照中央要求,集中力量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国列入改革范围的403个地级市以及2594个县(区)已全部完成综合执法机构组建工作,综合执法人员达3万余人,92%的地区已完成了委托执法或授权执法的行政确认工作。文化系统还从自身职责出发,通过制定执法管理办法等方式,全面梳理文化行政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文化执法水平。文化执法机构和队伍的不断壮大,不但实现了依法管理文化市场领域的重要目标,还在文物保护执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等方面进行了探索。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逐步开展。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文化系统实施战略纲要的主要任务是促进优秀文化产品创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传统知识保护制度等。近年来,文化领域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一方面突出政策导向,将知识产权作为开展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等评选活动的重要指标和内容,着力提升文化系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一方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按季度部署全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经过多年努力,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产生了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竞争力的文化企业。
三是执法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为推动文化法律法规的实施,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把执法监督列入议事日程,先后就《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检查。通过执法监督的开展,推动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第三,政府职能转变成效明显。
一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近年来,文化部陆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8项,下放11项,划转5项,保留4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和下放的比例在国务院各部委中位居前列。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也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提出了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使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逐渐转变到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
二是政府行政行为进一步规范。2011年,文化部制定了《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规定》、《文化部应诉工作规定》,进一步健全了机关依法行政的内部监督机制。同年,开始实行常年法律顾问制度。近年来,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咨询、纠纷处理、合同审查、权益维护、专题调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法治宣传更加深入有效。我们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提高文化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积极开展队伍建设、平台建设和机制建设。文化部组织了六期“文化与法治”法学名家系列讲座。各地文化行政部门也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业务培训和法治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推行了文化系统全员法治培训,结合“法律六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法治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文化系统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公民文化权益保障意识、知识产权和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学法用法能力不断提高。
(二)文化法治建设的经验
通过多年来的实践,我们积累了一些推进文化法治建设的经验。最重要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要紧紧围绕文化发展的总体目标,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
文化法治建设必须围绕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中心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不偏离、不错位,才能为文化发展繁荣提供不竭动力和有效保障。
第二,要突出重点、分清主次、以点带面。
文化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既要考虑文化建设的紧迫性,也要考虑文化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因此,推进文化法治建设,尤其是文化立法工作,必须分清主次,区分轻重缓急。在次序安排上,要坚持“先易后难”,在层次上要着眼于“前疏后密”,在时间效用上要讲究“缓急并济”,在体系构架上要采取“由散到全”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法治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第三,要与文化体制改革的进程相协调。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需要及时总结文化领域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定程序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法规。同时,文化体制改革的目标,也离不开文化法治工作的保障,要通过法治建设推动改革、保障改革,为改革提供基础支撑。因此,文化法治建设不仅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也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文化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当前,虽然文化法治建设总体上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但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第一,文化领域的立法数量总体偏少。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总数约38000多件,其中文化法律法规有1042件,占全部法律法规总量的2.7%,其中文化法律仅占全部法律的1.7%。
第二,文化立法层次仍然较低。
文化领域法律很少,大部分为法规和规章,权威性、系统性、针对性不够。由于法律效力低,一方面对相关权益的保障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处罚权限、处罚力度有限,执行难度很大,对违法违规者往往起不到约束和震慑作用。
第三,文化建设各领域立法不平衡。
现行文化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市场管理方面,保障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立法还很少甚至空白,对新型文化业态缺乏及时回应。
第四,文化执法的保障仍然不够充分。
文化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身份仍然没有通过法律法规得到确认,执法的有效性受到影响。部分文化法规操作性不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不畅,影响了执法的有效性,妨碍了政府执法的力度和管理职能的实施。
第五,文化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力度不够。
文化系统知识产权意识整体上仍然薄弱,地方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普遍对知识产权工作缺乏主动规划和通盘考虑。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侵权成本低,举证和维权难度大。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文化系统现有的文化资源知识产权家底不清、权属不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培育不足,民间文艺资源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六,专业化的文化法治队伍尚不健全。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中,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偏少,而且其中一些人长期不从事法律工作,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难以满足文化发展对文化法治工作的需求。
产生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地讲,文化法治工作比较敏感复杂,文化立法周期长、环节多、涉及面广、协调工作量大。从主观上来讲,也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一是推动文化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不高。有的同志满足于将领导批示和各种文件作为工作依据,不善于分析其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问题,更不善于将其转化为合法的工作方案;有的同志对文化法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缺乏足够的精神准备,对打基础、管根本、利长远的法治建设缺乏积极性、主动性。这就导致对文化法治工作持一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态度,迟滞了文化法治建设进程。
二是立法观念落后,提不出高质量的法律法规草案。有的同志分析问题不够深入、视野不够宽广,片面认为立法的目的就是要求国家投入人力、财力,要求落实编制、改善工作人员待遇等,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提出的法律草案很难让立法机关认可。
三是法治队伍建设得不到足够重视。有的领导同志没有意识到文化法治队伍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缺乏对文化法治队伍长期的、持续的培养和支持,只有在遇到具体法律纠纷、行政诉讼、复议案件时才想起文化法治队伍的重要性,只想着“用兵一时”,忽视了“养兵千日”。
这些主观因素,归根结底,是领导干部还没有养成法治思维。所谓“法治思维”,是指在谋划事业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处理具体事务时,首先要考虑其合法性,然后运用法律的规范、原则、精神,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最后形成结论、作出决定。法治思维包括宪法法律至上的思维、依法行政的思维、权利义务的思维、公平合理的思维、法律责任的思维等。总体来看,文化系统干部职工的法治思维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
三、全面加强文化法治建设
未来五年,是我国文化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把握住机遇,找准着力点,大力推动文化法治建设。
(一)文化法治建设的总体思路、目标和原则
文化法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以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目标,以加快文化立法为重点,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核心,形成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治体系,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到2020年的总体目标是:在文化法治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基本建成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和规范公正文明的文化行政执法体系,在文化系统内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的文化法治人才队伍,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治建设道路,使文化法治滞后的局面得到明显改观。
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这是文化法治建设必须首先恪守的政治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把党在文化领域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法律法规,成为国家意志,作为全社会都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并且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坚持正确方向。这是文化法治的价值追求。文化具有多样性和历史性,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思想精神上的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就是在立法、法律实施过程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先进道德的导向,有效抵制腐朽、落后、低级、庸俗文化的侵蚀,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坚持服务民生。这是文化法治的力量源泉。坚持服务民生,就是要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为中心,推动文化惠民与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就是要加快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
——坚持统一协调。这是文化法治的底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坚持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原则,就是文化法治必须符合宪法规定,必须与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相统一。
——坚持实事求是。这是文化法治的实践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就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遵循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着力解决文化法治建设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文化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
文化法治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加快实现跨越式发展。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加快推进文化立法。必须把加快文化立法作为文化法治工作的首要任务,推动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为文化法律体系布局谋篇。要加强制定文化立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明确立法工作思路和阶段性目标,并根据文化改革发展需要以及文化领域立法现状,确定一段时期的立法重点。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网络文化传播、对外文化交流等领域立法。文化部将会同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中宣部等相关部门,统筹做好文化立法规划工作。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文化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地方立法规划和计划。
二是突出重点,促进文化立法实现新突破。制定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这两部文化领域的基本法律,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研究修订《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图书馆法和修订《文物保护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目前,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经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会同相关部门多次打磨,已初具规模,将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步伐,争取早日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文化产业促进法也已建立由文化部牵头,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部门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并争取在形成阶段性成果后转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负责后续工作。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下一步要配合法制办进行修改完善,争取早日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文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也正在加紧推进。
三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科学立法的核心,就是要求法律法规准确反映和体现文化工作的规律,同时遵循立法工作的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就是要求文化立法真正反映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各项文化权益和根本利益。在文化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征求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同时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
第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一是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中央部署,全面清理中央设定由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研究出台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硬措施,公开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期限,约束自由裁量权。对已经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严禁变相审批。
二是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要按照国务院要求,梳理文化行政部门权力清单,将管理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推进事权规范化、法律化,提高权力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坚决清除权力的设租寻租空间。
三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提交讨论或者决策。地方文化行政部门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发挥好法律顾问制度在行政决策咨询、纠纷处理、合同审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作用。
四是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监管。要按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重点加强对演出市场尤其是农村演出市场、网络游戏市场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加强文化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和群众举报的作用。研究推进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工作,探索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文化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五是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四中全会关于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要求和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加快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积极推动在国家层面制定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和专项法规。建立健全文化市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
第三,扎实推进法治宣传。
一是要在对全社会的法治宣传中有所作为。文化工作具有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特点,在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文化方面具有特殊优势。我们要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努力在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设计、活动开展、项目实施过程中培育和弘扬法治文化,在文艺创作中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在群众性文化活动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二是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培养文化系统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能力。文化行政部门领导班子每年都应进行法治专题集体学习,工作人员也要安排参加法治建设有关培训,要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三是要建设法治文化。要深入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公民道德建设,把法律的“他律”和道德的“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公民道德素质。
第四,下大力气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一是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建立适应文化工作规律和发展要求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的挑战,健全文化系统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
二是加强工作指导。尽快制定关于加强文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文化知识产权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针对文化系统知识产权工作薄弱环节和各个领域的不同需求,制定知识产权工作指南,比如图书馆知识产权工作指南、博物馆知识产权工作指南、艺术表演团体知识产权工作指南等,为文化企事业单位提供可供参考的模板。
三是提高服务能力。要开展文化系统知识产权统计工作,对文化资源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确权、登记、评估。培育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文化系统的院团、企事业单位、艺术家等提供知识产权咨询、确权、评估等全方位服务。
第五,加强文化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文化法治机构、队伍处于法治实践的最前沿,对于提升文化系统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文化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至关重要。必须把完善文化法治机构、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作为文化法治的基础性、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好。
一是要健全文化法治机构。为适应文化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文化部各业务司局、直属单位和各省文化厅局要充实力量,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推进本业务领域和行政区域内的文化法治建设。
二是要重视文化法治干部的培养。要将文化法治队伍建设列入全国文化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定期组织开展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新法专题培训,在现有的人才队伍中选择骨干力量,结合未来五年的立法规划和重点立法项目进行重点培养。
三是要拓宽法治人才使用的工作思路。要充分发挥文化系统外文化法治专家、律师在文化法治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文化法治智库,充分发挥外脑资源在决策参考、立法咨询、项目论证等方面的作用。
(三)做好法治建设的具体要求
第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文化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法治工作的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亲力亲为、靠前指挥,不当甩手掌柜。各地要按照会议要求,做实工作方案,做细工作措施,做到年初有分工,年中有督察,年末有考核,全年有台帐,让大家明白需要做什么、怎么做。文化部也将加强与各地的联系沟通,协助解决各地文化法治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要加强学习。四中全会后,文化系统按照中央部署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全会精神和文化法律法规,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与学深学透、融会贯通还有很大差距。下一步,重点是要通过学习,了解法律赋予我们什么权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应承担什么责任等;弄明白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不断深化对文化法治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识;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自觉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第三,要加强理论研究和典型示范。基础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范例是推进文化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当前文化法治工作的“短板”。下一步,要集中力量对文化法治建设中带规律性、长远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加紧研究,为文化立法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与此同时,要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通过定期通报和曝光文化违法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文化部将积极组织各地开展法治理论研究,为各地搭建经验交流推广的平台,共同把文化法治工作向纵深推进。
同志们!我国文化法治建设正站在全新的历史起点上。蓝图已经绘就,机遇与挑战并存。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努力推动文化法治建设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