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英国、新西兰、爱尔兰等国家已将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欧盟、日本等国家与地区也开始制定新的规则,我国著作权法在进行第三次修改。我国著作权立法、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应有充分的“制度自信”,相信会对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作出正确回应。我国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同步,并在文化内容、金融服务、信息安全等领域广泛应用,相关的学术研究与法律实践应加快进行。借吴汉东教授之言,“我们有理由相信,科学技术的智慧之光与法律制度的理性之光,将在人工智能时代交相辉映”。[8] 参考文献: [1] Mark Allen Miller, Can an Algorithm Write a Better News Story Thana Human Reporter?[2]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认定》,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3期,第3-8页。[3]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第148-155页。[4]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第137-147页。[5]李林容:《为有源头活水来:人工智能时代编辑人员新思维》,载《出版发行研究》2019年第3期,第5-8页。[6]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第148-155页。[7]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第128-136页。[8]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第128-1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