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权威文件《数字藏品应用参考》全文
第3584期文化产业评论
近日,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主编的《数字藏品应用参考》发布。数字藏品作为现象级事物,在具有较高热度的同时,其安全风险也不容忽视,诸如:侵权盗版风险、内容合规风险、价格炒作风险、网络欺诈风险、监管合规风险、金融安全风险等。《数字藏品应用参考》以专业性、实用性、权威性为核心原则,以打造针对数字藏品领域目前首个最为详尽的应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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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主编的《数字藏品应用参考》发布。
《数字藏品应用参考》由中国数字文化集团、中国文物交流中心、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中国网安区块链中心、新华文轩四川数字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国际数字交易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数字经济与金融创新研究中心、四川省区块链行业协会版权专委会、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法律专委会、四川省游戏工委、财经•链新、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联合发布。
数字藏品作为现象级事物,在具有较高热度的同时,其安全风险也不容忽视,诸如:侵权盗版风险、内容合规风险、价格炒作风险、网络欺诈风险、监管合规风险、金融安全风险等。《数字藏品应用参考》以专业性、实用性、权威性为核心原则,以打造针对数字藏品领域目前首个最为详尽的应用参考书为目的。
《数字藏品应用参考》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积极探索区块链数字文化产品的合规健康、可持续发展,并从数字藏品的形态定义、发展状况、安全风险、规范应用、相关资质、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旨在为数字藏品行业相关区块链平台、发行平台及用户的应用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提供理论参考,助力推动数字文化战略发展,践行落实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纲要。
《数字藏品应用参考》将数字藏品定义为数字出版物的一种新形态,并分为区块链作品版权和区块链数字出版产品两种产品类型。区块链作品版权如作为版权数字资产化、证券化交易,需在省级或以上政府批准的交易所依法进行;区块链数字产品经网络出版后,可以限量、多份的区块链数字出版产品形式销售。
《数字藏品应用参考》对数字藏品极易发生的接入公链,虚拟货币、代币,炒作、洗钱,传销、非法集资,类金融、证券化,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物,信息、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进行了详细介绍,为从业者和用户提供全面专业的防风险预案。
《数字藏品应用参考》编写团队希望为数字藏品行业提供最为详尽的合规应用参考,包括数字藏品运营流程、采用的区块链底层要求、版权审核内容、授权审核要素、委托出版要点、作品上链内容、网络出版要点、价值评估原则、产品发行要求、使用场景推介、跨链应用路径。
《数字藏品应用参考》还对从事数字藏品领域所涉及的相关资质做了介绍,并对应取得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版权服务资质、《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产权(数字)交易所等做了指导意见。
《数字藏品应用参考》全文
本参考书版权属于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内容已上链,且受法律保护。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本参考书文字或观点,应注明“来源: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违反上述声明者,编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数字藏品作为现象级事物,在具有较高热度的同时,其安全风险也不容忽视,诸如:侵权盗版风险、内容合规风险、价格炒作风险、网络欺诈风险、监管合规风险、金融安全风险等。
为引导文化数字化健康发展,对数字藏品行业提供规范应用参考,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联合中国数字文化集团、中国文物交流中心、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中国网安区块链中心、新华文轩四川数字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杭州国际数字交易有限公司等为代表的相关机构、企业,致力于将区块链等技术,赋能文化数字化的创造、保护、运用与转化,并在遵循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区块链数字文化产品的合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参考书将从数字藏品的定义、现状、风险、规范、资质、案例等方面进行专业论述,旨在为数字藏品行业相关区块链平台、发行平台及用户的应用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管提供理论参考,助力推动数字文化战略发展,践行落实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纲要。
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
数字藏品经历了四个阶段:概念阶段、早期建设阶段、国外发展热潮阶段、国内探索阶段。
1、第一阶段:概念阶段
2014年纽约艺术家凯文麦考伊在纳米币区块链上推出了一个NFT,通常被认为是历史上第一个NFT;2015年,《Spells of Genesis》上架,把游戏的经济系统与区块链技术相结合。
2、第二阶段:早期建设阶段
2017年6月,NFT项目Crypto Punks诞生,将图像作为“加密资产”;2017年10月,CryptoKitties加密猫游戏上线;2018年NonFungible.com推出NFT市场追踪平台;同期,Opensea、SuperRare、Known Origin、MakersPlace等,都建立了用于发布和发现数字艺术的平台。
3、第三阶段:国外发展热潮阶段
2020年,NBA推出球星视频产品NBA TOP SHOT;2020年,数字艺术家Beeple耗时14年创作的作品《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作为NFT出售,各路明星和艺术家纷纷通过各种平台发布NFT;2021年,区块链游戏项目Axie Infinity发售。
4、第四阶段:国内探索阶段
2021年5月20日,淘宝旗下阿里拍卖聚好玩推出NFT数字艺术公益拍卖专场。
2021年6月23日,支付宝发布敦煌飞天付款码皮肤NFT;2021年8月2日,腾讯旗下NFT交易软件幻核正式上线;2021年8月15日,阿里拍卖与知信链、新版链上线的“区块链数字版权资产交易”开启了NFT版权规范应用探索;2021年10月,腾讯幻核APP与支付宝小程序“蚂蚁链粉丝粒”内页中,“NFT”字样全部消失,改为“数字藏品”。
2022年6月3日,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新华文轩四川数字出版传媒、杭州国家数字交易中心发布数字藏品合规发行体系“区块链数字出版发行交易平台矩阵”,并将数字藏品视为是数字出版物的一种新形态。
1、数字藏品现阶段表现出两种产品形态:
(1)同一件作品,一次性单份销售。
(2)同一件作品,限量多份销售。
2、数字藏品现阶段还表现出三种产生方式:
(1)实物的数字化映射。一些数字藏品是把书画、馆藏文物、艺术品的原始数据“照搬”生成数字产品。
(2)数字化原创作品。
(3)数字化作品与实物或权益融合。
数字藏品现阶段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
数字藏品现已逐渐渗透到了娱乐、休闲、餐饮、购物、旅游、体育、票务等多领域。
1、数字藏品的定义以作品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2、数字藏品的定义以版权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总称。
3、数字藏品的定义以网络出版物为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复制、发行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网络出版物主要包括:(1)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2)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3)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4)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数字藏品的特征完全符合数字出版物的核心形态,同时也体现出数字版权的核心要素。数字藏品利用区块链技术,锚定作品生成链上唯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数字凭证,不可篡改、不可拆分、限量发行,目的是实现作品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收藏、使用和流转。
综上,现阶段数字藏品较为准确的定义:数字藏品是数字出版物的一种新形态。
剖析数字藏品,可以按照以下两种产品类型合规发行:
1、区块链作品版权。
主要指将通过上链确权、认证的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转让、交易,表现形式为整体、单份的作品版权销售。区块链作品版权如作为版权数字资产化、证券化交易,需在省级或以上政府批准的交易所依法进行。
2、区块链数字出版产品。
主要指将通过上链确权、认证的作品,经网络出版后,以限量、多份的区块链数字出版产品形式销售。
上述两种产品均能以与实物或权益附加、融合的方式进行销售。
数字藏品现阶段发展状况
4月12日,国家文物局相关司室组织召开数字藏品有关情况座谈会,针对数字藏品发展现状,围绕文博机构的公益属性、数据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重要要求:文博单位不应直接将文物原始数据作为限量商品发售;文博单位应积极推进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在文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文博单位要坚持公益属性;牢牢把握正确的意识形态导向和确保文物信息安全。
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指出,NFT在丰富数字经济模式等方面显现出一定的价值,但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倡议》呼吁会员单位共同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从严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5月20日,福建省发布《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小组关于防范NFT违规风险的提示函》,提示函要求福建省内所有交易场所不参与、不背书、不批准关于NFT相关发行、交易活动。
目前,各行业的国有单位、上市公司等都在入局数字藏品领域,BAT等互联网大厂也均有布局,包括提供数字藏品区块链服务、发行平台等。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光明日报社、中国搜索、中国信通院、解放日报、国家信息中心、中国文物交流中心、中国移动、中国银联、中国文化传媒集团、中国影视互联网工业化研究院、国家体育局、国家图书馆、国家大剧院等纷纷入局数藏平台、发行数字藏品;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中国青年出版社、长江文艺出版社、童趣出版社、四川数字出版传媒、天地出版社、浙江人民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福建人民出版社、重庆出版集团、四川人民出版社等出版单位纷纷推出数字藏品;万事利、天下秀、凤凰网、顺网科技、中文在线等超20家上市公司推出数藏平台;中国青年报、山东广播电台、凤凰卫视集团、湖南广电、财经杂志、深圳特区报等媒体,敦煌研究院、西安碑林博物馆、麦积山石窟、河南博物院等文博单位,深圳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高校,海南文交所、杭州国际数字交易中心、甘肃省文化产权交易中心等交易所,麦当劳、奈雪的茶、绿地集团等传统行业也纷纷发布数字藏品。
截至目前,国内数藏平台已超过700家。其中,7家数藏平台有央媒背景,分别为灵境·人民艺术馆、时藏、新华数藏、豹豹·青春宇宙、人民科技数字藏品平台、光明艺品、元什;超过20家数藏平台具有国资背景,如虚猕数藏、海豹数藏、Hi元宇宙、唯一艺术、中体数藏等;超过25家数藏平台具有上市公司背景,如阿里拍卖、鲸探、灵境文化、鱿物,幻核、TME数字藏品、百度超级链数字藏品、小度寻宇、灵稀、网易星球数字藏品等。
国内数字藏品主要基于联盟链,也有少数平台基于公链。为数字藏品提供区块链服务的联盟链有:星火·链网(灵境藏品、知音数藏等)、人民链(灵境·人民艺术馆等)、数中链(天猫、阿里拍卖等)、BSN链(千寻数藏、乾坤数藏、Topholder、光明艺品等)、长安链(元视觉、鲲寻数藏等)、知信链(虚猕数藏、阿里拍卖、阿里云等)、腾讯至信链(幻核、TME数字藏品、第五境面等)、新版链(阿里拍卖、虚猕数藏、元什等)、蚂蚁链(鲸探、超维空间、七级宇宙等)、百度超级链(百度超级链数字藏品、小度寻宇、智元艺术等)、京东智臻链(灵稀、红果数藏等)、网易区块链(网易星球等)、迅雷链(非同数艺等)、趣链(红洞数藏、零境数藏等)、光笺链(光笺收藏家、鱿物等)等。
国内提供区块链服务的公链有树图链等,基于树图链的数藏平台有豹豹·青春宇宙、淘派、薄盒等。
典型区块链平台:
1、知信链
知信链是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区块链服务平台。
知信链推出了众多数字藏品知名产品,如区块链数字版权产品:三星堆系列、古蜀金沙系列;区块链数字出版产品:谷爱凌、丁真、格萨尔;区块链数字出版融合产品:“数字藏书”,贝多芬、莫扎特的黑胶唱片。
知信链构建了完整的“数字藏品发行交易平台矩阵”。该矩阵由4大产品体系和4大审核体系组成。4大产品体系包括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版权行业链、数字出版开放平台、数字藏品发行平台、苍穹元宇宙;4大审核体系包括:版权审核体系、网络出版服务体系、价值评估审核体系、发行交易审核体系。知信链与杭州国际数字交易中心构建了跨链产品流转备份链“有备”,为国内合法联盟链生成的数字藏品开启了规范化流转闭环通道:版权审核→备份生成→跨链封冻→网络出版→产品发行→资产交易→场景使用。
2、数字中国链
“数字中国区块链服务基础设施”(简称“数中链”)是国内首个专门用于“全类型生产要素数字化新流通”的区块链解决方案。数中链由数字中国建设峰会承办单位——福州市人民政府支持建设,按照数字中国建设理论进行顶层设计,高科技央企中国网安提供国家级安全与保密技术保障,新华文轩数字出版传媒提供网络出版管理及数字版权流通完整方案,全球最大资产在线流通平台阿里资产及其生态作为关键节点,支持全国跨省区多个重要产业的生产要素与数字资产,实现全周期可信、全环节智能化的合规增效流通。数中链为促进国内经济大循环,提供具备长远意义的区块链基建,为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提供相关先进服务产品。
3、中国数字文化链
中国数字文化链是由中国数字文化集团与中国联通、中国文物交流中心、大有国联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文投集团等“国家队”专门为数字藏品打造的联盟链,拥有分布式记账、智能合约、不可篡改及可溯源性的技术特性。
中国数字文化链具备数字藏品确权认证,为数字藏品生成独有的数字身份的功能。使用中国数字文化链铸造的数字藏品,用户可以在链上实时了解数字藏品动态和分布情况,实现数字藏品数据可查询、可验证、可跟踪,最大化保障用户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
数字藏品是基于文化艺术元素进行创意设计、以区块链技术确认数字版权和存证全部流转信息、以数字技术制作形成的虚拟化文化艺术品,供爱好者线上收藏和观赏,是虚拟空间数字资产的产品形态之一。数字藏品作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新热点,集聚技术、人才、IP、资本、数据要素,创意新型产品形态,贯通虚拟资产价值链,拓展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新空间,打造传统文化创新性发展新模式。
中国数字文化链具有三大特性:国家有序监管保证数字藏品的价值与安全可靠性、所有用户可公开透明查询数字藏品动态和分布、支持数字藏品的跨链认证和发行。
4、中国数字文交链
中国数字文交链具备国家级区块链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保障,以及区块链数字版权管理、网络出版发行、内容审核、鉴定认证等核心能力,旨在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赋能,开展文物艺术品数字确权认证、溯源保护、鉴定交流、研究阐释、展示传播,为广大文博文化爱好者提供全链条一站式文博数字艺术藏品应用开发服务。
由中国数字文交链提供底层技术支持的文博数字交易平台——“元什”,是由中国文物交流中心联合厦门元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开发的文博文物数字文创规范的先行平台,内设有数字文创交易、文博艺术品赏析、文博行业资讯、个人博物馆等服务板块。将会为各类文博IP提供数字资产确权,协助规划附带内容、线下权益或技术玩法等体验的数字文创等服务,并开展数字文创的交易、分发。
5、新版链
“新版链”是四川省政府、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主导推进建设的四川省区块链服务基础设施“蜀信链”唯一的版权与知识产权行业链,由四川省区块链行业协会版权专委会牵头建设运营。“新版链”具备国家级优秀的底层技术支撑,版权审核、网络出版、价值评估等服务资质和能力,具备完善的运营服务团队和强公信力可信节点,“新版链”建设的“数字版权资产交易”项目,开启了标志性的区块链版权落地应用。
1、典型应用
数字藏品应用正在不断拓展、出圈,其中,应用最多的是艺术收藏品、美术作品,通过区块链技术将数字或实体的艺术收藏品制作成“数字藏品”。敦煌研究院、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三星堆博物馆等文博单位推出敦煌拾遗、数字秦俑、古蜀藏品等,将文物进行二次创作,激活数字文化遗产;泰山、华山等景区则推出数字藏品,拓展文化消费新场景,利用数字藏品,艺术家打破了与粉丝交流的时空限制;新华数藏推出乡村振兴藏品,女娲数字藏品推出数字村民数字藏品;《解放日报》发行虎年纪念版数字藏品;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行3D版“虎娃”数字藏品;中国搜索发布京剧脸谱数字藏品;数字藏品也成为公益宣传的新舞台,《人民日报》头版数字藏品·新中国第一个特等发明奖授予袁隆平团队;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未成年人法治画廊数字藏品;新华数藏推出“六一”儿童画系列公益数字藏品等。
其次是音乐数字藏品,例如腾讯音乐“TME数字藏品”,胡彦斌《和尚》20周年纪念黑胶NFT在QQ音乐平台限量发售;酷狗音乐联合中国青年报发行非遗乐器数字音乐藏品“古乐华章”,涵盖了古琴、唢呐、马头琴、琵琶、笛、箫、埙7种非遗乐器;QQ音乐推出的限量版十三邀黑胶唱片NFT。
体育类数字藏品,例如阿里巴巴在欧洲杯期间,与合作赛事举办方为射门榜前三甲球员颁发“上链”奖杯;中体数科发行“首届北京马拉松纪念徽章”等6款体育数字藏品。
票务类数字藏品将各种类型的门票,包括实体门票和数字型门票,上链铸造成数字藏品,有助于门票的确权和流转,并降低票务成本,又符合市场热点,以全新的营销手段吸引流量。2022年3月3日,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携手阿里文娱,在淘票票及鲸探推出中国演出行业首个数字藏品,《只此青绿》数字藏品纪念票及系列创新数字藏品。
虚实融合类数字藏品是将数字化作品与实物结合上链的应用。2022年4月23日的世界读书日,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科技与标准综合重点实验室区块链版权应用中心、新华文轩四川数字出版传媒牵头,联合“阿里拍卖”、“数字中国链”、“知信链”和“繁星超越”共同创新推出的全国首个区块链图书融合出版发行项目“数字藏书”上线发布,首批近30余家出版单位参与,打造了实体图书上链+数字藏书票上链后,具有收藏价值的数字藏品。
在2022年6月18日购物节上,“天猫头号计划”数字藏品成为实物与数字藏品、权益等结合的新营销手段典型案例,乔丹、阿迪达斯、周大福纷纷发布藏品;数字藏品赋能实体经济也成为众多平台的探索方向。
2、衍生应用
衍生的区块链数字藏品的应用场景包括数字保险、数字教育、数字科研、数字社交、元宇宙等。2022年5月,虚猕数藏区块乐园CBA冠军俱乐部辽宁本钢元宇宙球馆、佛山南海区文旅局指导的非遗文化舞龙舞狮元宇宙数字藏品发布;2022年7月,四川省游戏工委发布元宇宙——苍穹,旨在为人类建造一个多维的美好平行世界,还将创造一个价值法则、运行规则、组织架构详尽而完整的虚拟世界,并支持为不同链上数字藏品及应用场景建设自己的“星球”。
数字藏品应用场景在不断扩展,与各领域结合更加紧密促进数字经济的价值发现。
数字藏品风险
根据接入所需获得的开放许可程度,区块链可大致分为三类,公链、联盟链、私链。其中,公链不设人为许可,任何人可以根据其开源代码所设定的规则加入网络,比特币、以太坊等都属于公链。联盟链,又称许可链,一般由管理节点、信用节点、共识节点、验证节点等组成。私有链,系统封闭,仅限在组织、机构等内部使用。数字藏品接入公链将可能面临虚拟货币、代币化、侵权盗版、内容合法等去管理机制的风险。
如果数字藏品直接或者间接接入公链,就具备了较强的跨境流通能力,在外汇管制、资本管制、反洗钱、反电信诈骗等方面带来较大风险。例如,用户可以通过炒高数字藏品价格和跨境交易,利用“合理”的方式完成洗钱。
目前国内数字藏品主要使用联盟链,通过联盟链节点设置风险边界,一旦出现风险,能够进行及时有效响应处置,实现产业在有效监管下的健康发展。
数字藏品如被利用于采用虚拟货币进行结算流通,将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国家将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违法犯罪活动。
数字藏品如被利用作为代币,将“底层资产”由虚拟的代币换成了虚拟的图片、头像、音乐等,同样可能将具有金融属性,极易引发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数字藏品如被利用作为炒作工具,脱离其本身合理价值,将可能成为“击鼓传花游戏”;数字藏品如缺乏展示和实际应用场景,将导致这种新产品模式无法持续发展;数字藏品如缺乏用户信息监管,私下场外链下交易,将很难追溯,如用户通过炒作将某一数字藏品炒到天价,卖家再把自己塑造成为买家的身份,就能利用“合理”方式完成洗钱。
数字藏品如被利用在以“数字货币”或“数字资产”的名义,采取传销形式扩散、圈钱,承诺收益、回报、回购等手段对用户进行宣传、引导的非法集资活动中,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民事甚至刑法律责任。
数字藏品如被利用变成投资产品,将权益拆分、批量创设,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和证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将很可能成为非法金融活动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
数字藏品核心的特点是依赖区块链建立确权、认证及智能合约、可溯源,限量、不可篡改、不可分割、不可复制,从而让藏品具有唯一的权益属性。数字藏品如无版权审核机制,将无法从源头制止侵权、盗版情况。未经授权发行数字藏品的行为,将构成对著作权人财产权或人身权,以及肖像权、名誉权、荣誉等其他民事权利的侵害。
数字藏品如未经网络出版,平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将可能被作为非法出版物进行处罚。网络出版物是指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等。
数字藏品是依托于区块链这一新兴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虽然区块链技术通过分布式共识机制拥有天然防篡改特性,但是由于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管理的复杂性,如果考虑不周,仍然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区块链系统的安全风险大体上可分为传统互联网系统安全和区块链系统特有安全。传统互联网系统安全问题指通信与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和移动安全等普通信息系统相关安全问题,这个部分的技术解决方案虽然相对成熟,但也是很多区块链平台和开发者最为忽视的地方,如不加以重视很容易出现安全漏洞。
区块链系统特有安全问题是指区块链技术机制相关的安全问题,如共识机制安全、智能合约安全等,这和传统互联网有着很大的差异,对很多开发者来说,存在一定的门槛,十分容易产生安全漏洞,这也是目前的数字藏品中面临的最大的技术风险。
另外,针对数字藏品业务中常见的中心化元数据存储、惰性铸造(发行平台为了节约资源,在用户购买后才进行数字藏品生成)、私钥托管等形式,都很容易受到黑客的技术攻击,造成信息泄露,进一步造成数据损失甚至财产损失。
数字藏品规范应用
1、版权审核:著作权人或经著作权人充分授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将版权作品通过区块链版权服务平台进行确权、认证或省级版权局作品登记;
2、授权审核:审核机构对作品授权内容、权益进行审核;
3、委托出版:签订委托出版电子协议;
4、作品上链:作品上链存证,生成区块链数字产品;
5、网络出版:产品经内容审核,三审三校,形成区块链数字出版产品;
6、价值评估:产品经价值评估后,拟定产品价格;
7、产品发行:产品上架各销售平台进行发行;
8、产品查询:用户购买后,可在前端平台查询产品相关信息;
9、产品使用:产品可在本部分第(十)点所提到的使用场景进行使用;
10、资产交易:如是版权资产,进行合法化交易。
上述环节的具体操作将在本部分后面的内容中进行说明。
数字藏品区块链底层平台在技术选型、节点公信、安全管理、运维保障、运营服务、监管备案6个方面应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选型
区块链服务平台选用的底层技术平台应符合行业相关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并通过公信力机构的测评。
2、节点公信
区块链节点建设应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实现部分去中心化的业务接入,强化生态效应,提升平台的权威性及公信力。如引入政府、司法、大型国企、产业龙头机构或接入地域性或国家级基础设施平台。
3、安全管理
针对平台应用过程中的密码密钥安全、智能合约安全、网络环境安全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通过如智能合约安全性检测、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检验检测。
4、运维保障
区块链平台应拥有专业的运维保障人员、团队以及配套的如监控预警、日常巡检、应急处置等运维管理规范。
5、运营服务
区块链平台应拥有专业的运营人员、团队以及配套的如运营规划、准入机制等运营管理规范。
6、监管备案
区块链平台应根据相关规定取得有关资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备案监督管理,如完成ICP备案、公安部备案、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接入政府的区块链监管平台等。
本环节中区块链版权服务平台需对作品进行侵权、盗版审核;著作权人需提交权属证明,所需材料:
1、版权局颁发的《作品自愿登记证书》
2、区块链有效确权、存证证书。
无权属证明需申请作品确权认证,所需材料:
1、作品名称
2、作品类别
3、著作权人
4、作者姓名或名称(著作权人与作者一致直接填报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
5、作品创作性质
6、著作权人身份信息(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7、权利取得方式
8、权利归属方式及其说明
9、权利拥有状况及其说明
10、所有材料均需提交作品自愿登记权利保证书
(1)个人作品还需提交:著作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法人作品还需提交:法人作者证明书、法人单位证件复印件、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人签字
(3)委托作品还需提交:委托创作协议、委托创作协议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4)职务作品还需提交:职务创作协议、职务创作协议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5)合作作品还需提交:合作创作协议、合作创作协议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本环节中区块链版权服务平台需对作品进行授权审核,著作权人或代理方需提供《作品转让(授权)协议》。审核要点: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著作权财产权包括: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
《作品转让(授权)协议》核心要点包括:
1、著作权转让。
产品类型:版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
2、著作权许可。
产品类型:数字出版产品。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条件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包括独占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普通许可使用。
3、限量条款。
发挥区块链优势,保障产品发行真实限量。
4、链平台选定条款。
选定作品上链区块链,且不应重复上一条链、多重上不同链。
授权审核这一步骤对数字藏品的产品类型和发行权利会产生根本性影响。
本环节中著作权人需与网络出版平台签订《网络出版合同》。合同包含以下要点:1、出版形式:网络出版。2、授予出版单位在许可地域范围,出版作品的专有使用权。
出版形式将对产品形态产生直接关系,区块链数字文化产品均可以网络出版形式出版;专有出版使用权,是指出版社在合同中约定的有效期间和使用范围内,独占享有使用出版的权利。
作品上链内容包括:
1、版权核心要素
2、授权核心要素
作品上链存证能使得著作权人作品在链上做到全生命周期全程监理,不可篡改、有据可查。
作品如已进行版权登记并已取得到版权证书,作品上链信息需要:
1、作品样本
2、明确作品权利拥有方式
3、著作权人信息(姓名和证件号)
4、明确作品权利取得方式
5、明确作品类型
6、作品创作说明
7、转让、发行权利,生成数量
作品完成上链后,形成区块链数字产品,进入网络出版环节。
本环节由具有国家颁发资质的编辑出版人员进行内容审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保障出版质量。
网络出版审核要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1、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1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数字藏品价值评估需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制定,根据其使用价值,制定合理定价,防止背离基本价值,需参考:
1、版权市场常规价格区间。
2、数字出版产品常规价格区间。
数字藏品发行经过版权审核、授权审核、作品上链、出版发行,形成区块链数字版权或区块链数字出版产品后,能进行合规销售。数字藏品常规发行销售是作为文化产品,而非金融、证券产品。数字藏品中的区块链数字版权产品,如作为数字资产交易,需在具有省级及以上政府批准的交易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交易。
发行中需严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真实目的,所有用户需实名注册,区块链版权产品不持续挂牌交易、份额拆分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区块链版权产品、区块链数字出版产品不开展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做市商,不得承诺回报、回购,不提供金融杠杆。
发行平台要充分利用区块链底层,将用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上链,并将可疑交易活动的监测及报告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时刻保持对数字藏品的交易主体、流转过程与转换速度等的监测。
数字藏品的使用,现阶段有以下典型场景:
1、作品版权。
对版权财产权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行转让,并可最终形成相关文化产品。
2、数字出版产品。
通过网络、电子产品或虚拟空间(元宇宙)将数字产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在选定的时间地点阅读、学习、欣赏、收听、观看、研究等使用产品。
数字藏品可参照《著作权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产品流转,但仅限于使用目的的流转,不可开展炒作、洗钱、代币化、金融化、证券化等挂牌或私下非法交易流转。
数字藏品的衍生应用场景包括:数字保单、数字教育、数字科研、数字门票等。数字藏品为价值互联网和元宇宙提供了核心组件,一定程度上会成为数字经济的产权基础,实现价值的传递与流通。数字藏品与实体经济产业深度融合,将助推国内实体经济的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
具有相同上链规则和生成流程的不同联盟链上的数字藏品,可实现跨链使用及跨链流转;不同上链规则和生成流程的联盟链上的数字藏品,可通过数字藏品备份链,将数字产品及用户核心信息上链备份,并进行版权审核、授权审核,经数字出版后,实现跨链使用及跨链流转。
1、跨链使用。
不同联盟链的使用场景,对不同联盟链的数字藏品开放使用。
2、跨链流转。
不同联盟链的数字藏品,实现可溯源、不可篡改、唯一性的流转。
数字藏品相关资质
2019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对信息服务平台如网站等进行网上备案。
(网址:https://bcbeian.ifcert.cn/index)
管理规定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正式监管。截止2022年5月,网信办已经公布八批备案企业。备案服务内容分三类填写:(三选一)基础设施提供方,应用运营方,技术提供方。包括数字藏品、元宇宙、BaaS等区块链服务都应进行备案,并建议进行区块链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数字藏品平台发行销售产品,应参考具有版权局批准成立的版权服务工作站资质,或发行销售经版权服务工作站审核的产品。
版权服务工作站可开展版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在本区域开展版权咨询、版权登记、纠纷调解、信息服务、与版权相关的统计等专业化服务。
版权服务工作站资质申请条件: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及熟悉版权相关法律法规且具备版权服务能力的工作人员;产业园区或产业集群区域60%以上的产品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熟悉所在区域版权相关产业情况,能为所在区域的企业提供版权咨询、版权培训、版权登记、纠纷调解、信息服务、与版权相关的统计等专业化服务,协助企业开展版权维权;得到所在区(市)县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并积极承担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可向市级及以上版权局申请成立版权服务工作站。
数字藏品平台发行销售产品,应参考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资质,或发行销售经具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资质平台出版的产品。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中许可服务内容具体包括:互联网音像出版物,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互联网学术出版物,互联网电子出版物、互联网文字出版物、互联网教育出版物,互联网游戏出版物,互联网地图。大部分许可内容不会全部囊括在一个证中,在实际操作中,需对应具体许可服务内容。
数字藏品平台如要发行销售产品,应参考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数字藏品平台如要发行销售产品,应参考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将数字藏品平台的区块链作品版权作为版权数字资产化、证券化产品发行销售的平台,应具有省级或以上政府批准的交易所资质,或由交易所依法发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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