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库存制度对打击囤煤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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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牵头制订的《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和《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考核办法(试行)》,最近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说明这项制度在已经多次征求过有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后,应该很快就要出台了。
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法,要求煤炭经营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这项管理办法,对限制旺季囤煤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例如,一家贸易商在上一年经营煤炭360万吨,差不多一个月30万吨,每天的经营量差不多1万吨。假如这个贸易商是做站台发运的,一般来说,这样规模的贸易商,肯定得有一定的库存。按照煤炭库存制度,他的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3万吨。如果他看好6月份的市场,他选择在5月份囤煤,那么他最多可以存到30万吨。但之后,他再进煤后,就必须将前期存煤出库。这样就限制了一种过度投机情况,就是某些贸易商一年可能就做两波生意,5月份囤煤180万吨7月份卖,10月份囤煤180万吨12月份卖。
当然,这里面还需要防止一种可能,那就是有些贸易商会用实际控制的新公司来囤煤。这就需要政府部门联合起来堵住这个漏洞,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限制没有既往交易记录的公司在旺季从事煤炭经营业务。(本文章为鄂尔多斯煤炭网独家报道,转载请标明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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