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一稿多投算不算学术不端?

尔雅老师 高校不搞笑 2021-03-17

最近,有一个朋友给我发了一个作者撤稿的案例。


这个作者先给英文期刊投稿,结果英文期刊一直没有发表,等了很久没有回音,就再投了国内的期刊。


结果国内的期刊很快发表了。


但是,戏剧的是过了三个月,那个之前投稿的英文期刊也发表了。(这里面可能有很多原因,但是确实是有这种情况的存在的。)


显然英文期刊的分量更重一些。



所以这个作者就跟中文期刊说撤稿。但是这篇论文已经上了知网,所以在知网上还专门发了一个撤稿声明。


朋友发给我这个案例,其实是想告诉我,我总说一稿多投没有关系,其实是有关系的。


我在之前的《论文投稿发表全攻略》一书里,也曾经写到过这个问题。

一稿多投一般指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将同一论文或内容大体相同的论文同时交由多家期刊社,期待予以发表的行为,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末,到80年代逐淅增多,90年代数量开始上升,到21世纪,随着中国学术评价体系的变化,过分注重论文的数量导致一稿多投数量急增。


因此,一稿多投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许多期刊编辑还曾发表论文来分析一稿多投的原因及其预防机制,但是从目前学术市场长期供不应求的状况来看,一稿多投还是很难避免的。我国早期法律对“一稿多投”是有明确规定的,文化部于1984年6月15日颁布了 《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其第13条第3款规定: 向国内期刊投稿,可以不签订合同,但作者不得一稿多投;期刊应在收到稿件后 30 天内通知作者是否采用,如过期不通知作者,作者可另行处理。


这一规定使我们对一稿多投有明确的认定和处理方法,但目前该法律和条例已经失效。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的条款明确指出一稿多投或多发如何处理,只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33 条做了粗略的规定: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30天就是法定的期限,不过从80年代到现在,已经过去了40年,可期刊的审稿效率依旧停留在30天的水平,也不能怪大家着急了。


虽然著作权法在特定期限内是禁止一稿多投,但法律并未赋予期刊社对投稿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或刊登权,也就是说一稿多发并不违反著作权法。


同时著作权法对于一稿多投行为没有后续的惩罚性规定,就更加使得这一规定流于形式,很难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中国科协在《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 ( 试行) 》 ( 2007)中指出 “学术不端行为” 中明确写到“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将 “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 界定为“学术不端。


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一稿多投不等于一稿多发,一稿多投的情况是只要这篇论文没有正式发表,去投多少个期刊从法理上都是能说的过去的。


但是,一稿多投最终可能会造成一稿多发,同一内容的稿件在不同刊物上发表,由此导致期刊社出版资源的浪费。所以,一稿多发才会构成学术不端。目前在有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的期刊社中一般均会约定 “本刊只刊登首发稿”。在这样的规定下,一稿多发就是违约的,而后发的期刊社因为是再次发表却未注明出处,也可能会侵犯首发期刊的“首发权”。



我在知网搜索论文时,确实见到过一稿多发的论文,但没有看到相关人员去追责,那些论文也没有撤稿,还可以在知网上看到。所以为了避免一稿多发,就不要一稿多投。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其向期刊社投稿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是否能得到期刊社的承诺还不得而知,因此合同尚未成立,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从侵权行为的角度而言,因为此时正处于投稿阶段,结果是: 其一可能没有一家期刊社同意发表; 其二当有多家期刊同意录用时,作者只选择其中一家刊物发表; 其三是稿件可能被多家刊物录用且作者也同意发表,只有此时才会造成一稿多发,若期刊社在合同中约定只刊登首发稿,禁止一稿多投,则作者会构成违约,但此时追究的是多发的责任而非多投。


若双方在合同或征稿启事中没有约定刊物只刊登首发稿或根本没有与作者签定出版合同,则无法追究作者多投的责任。


由此可见仅是一稿多投,在没有造成多发的情况下,是很难追究作者责任的。所以,我们不要把一稿多投看成是洪水猛兽,而应该更为科学地对待这个问题。



一些期刊的审稿时间过于漫长,我们等了很久也没有任何回复,这无疑是浪费自己的宝贵时间。我自己也被这个问题困扰过很长时间,以我的经验来看,大部分期刊都有自己固定的作者群或者对作者有很多要求,还有很多期刊的稿件来源主要是约稿,盲投发表的几率其实很小。


所以有时候,期刊社不能一味责怪作者一稿多投,而要从提高期刊审稿效率和信息透明度上下功夫。我曾经做了一个实验,将一篇屡投不中的论文草稿,同时投给了五个其他学科的期刊,而且都是盲投。


我是不敢在本学科的期刊上做这个实验的,因为一旦被发现很容易被指为学术不端。这些期刊都是用邮箱投稿,结果在投的五个期刊中,有2个是自动回复,一个是中介的邮箱而不是期刊的邮箱,还有2个期刊没有任何回音。这个实验的结果是很残酷的,时间过去了一年了,这5个期刊也没有任何回复。


也就是说,我们如果按照每个期刊的要求,一个接一个的给这5个期刊投稿,可能过了5个月甚至一年,这个论文还没有到达编辑那里,没有被看到。



所以,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即使因为各种客观原因造成了一稿多发,也是可以自己去撤稿的。


教育部在2009年6月出版的《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中指出: 由于无法掌握发表情况同时向多处投递稿件,在第一次发表后,应立即通知其他投递处停止处理稿件。重复发表如已发生,则应撤回论文,向编辑部致歉,并通过编辑部向读者致歉。有多人署名的论文,有的作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论文被重复发表了,发现后也应向编辑部提出,并撤回论文。


所以,假如真的你的论文过了某期刊的审稿期,该期刊的编辑也明确说明对你的稿件感兴趣,那你可以跟其他后面投的期刊说撤稿。


所以,撤稿后,这些都不算学术不端。


现在为什么我们视一稿多投为洪水猛兽?


是因为即使作者自己最后撤稿,也会被舆论口诛笔伐,得不到内心的安宁。


比如梁莹教授的那些404论文的事情被爆出来后,现在都让很多人都心有余悸。


这就涉及到我之前说的那个真正的问题,人心的可怕,舆论的可怕。


我问那个朋友,你的这个朋友为什么自己去撤稿?


他说,他还没有评上教授,怕以后职称晋升时被同事举报学术不端。因为他发的那个中文期刊算是一个权威期刊,一般人很难发表的。


对了,这就是关键所在。



我觉得,真正的问题在于,你是否拿了同样一个东西去获取了本不属于自己的更多的物质利益,而且同时是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比如,你拿了同样一个申报书去申报不同的科研项目,都中标了,然后一篇论文挂好几个项目号,让其他人丧失了申报项目的机会。


比如,你用一篇论文发了国内外最顶级的刊物,浪费了其他人发表高水平论文的机会。


比如,你用同一个成果,去评审不同的奖项,都获奖了,剥夺了其他人获奖的机会。


只要不损人利己,我觉得就不会有问题。很多学术不端的事情被爆出来,都是因为当事人在现实社会中抢占了太多的资源,导致了很多的不公和不满,才导致了别人的非议。


我记得在写梁莹教授的那个文章里,第一句就是“她得到了她那个年龄的学者能得到的所有的“帽子”。”


这是有多么的引人记恨和嫉妒。所以,哪怕自己撤稿,也会引来诸多非议。



我觉得,一稿多投只能算一个动作,这个动作的动机就跟我们找工作需要投简历一样。多投几家,才有机会。


而一稿多发才是会造成学术不端。而如果真的因为客观原因造成了一稿多发,犯了错误自己去补救,那也是可以原谅的。


为什么国内会有这么多的一稿多投而国外会少一些?


归根结底还是我们国内的学术期刊的体制机制不完善。


到处都是信息黑洞。


投稿了不知道编辑部有没有收到。


收到了不知道以后的审稿流程有多长。


进入审稿流程了不知道会不会突然发不出来,每天担惊受怕。


等到同行评议时,已经过了三个月。


最后通过同行评议了,还可能被主编毙掉。


都人工智能时代了,5G时代了,我们的期刊审稿、论文发表的效率还停留在原始社会。


唉!!!


只能一声叹息。


也不要怪我们着急。


国外虽然也慢,但是整个过程是透明的,不会让你处于信息黑洞中。


还有,我们国内整个的学术生态就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人多刊少,要求高。竞争太残酷,太激烈。


所以,各种怪现象就会层出不穷,各种中介就会非法牟利。





征稿启示




最后再做一个硬广,欢迎给我主编的新刊《传播与教育评论》投稿。


绝不会让你掉进信息黑洞,借京东的一句话就是:我们要让论文发表变得多快好爽。


投稿主题:传播、教育、教学相关即可,各学科的教学教改论文都可以投。


投稿邮箱:cer_author@163.com


如果你对论文投稿还有任何困惑,也欢迎来信告诉我,我会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也会在这个专栏里持续给的大家提供好的内容。


往期精彩

2020南方周末新年贺词(学术圈版)

发一篇外国普通期刊论文到底有什么用?

这一次和薛兆丰、蔡康永、罗振宇比,李诞彻底输了!

写论文用了这个方法,你的效率提升十倍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