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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一起预付费合同纠纷案
近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预付费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解除,被告需退还原告培训费用7650元。
2019年10月7日,原告邹某在某英语培训机构预报104个课时的课程,并一次性支付培训费7800元。但只上了2个课时后,培训机构因疫情等原因未再复课。邹某经核实,培训机构的营业场所已经关闭,小孩还剩102个课时没有上,遂将培训机构及其负责人刘某起诉至宝安法院,请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退回剩余培训费用7800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宝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情形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即“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判决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根据剩余课时情况,被告应向原告退回培训费用7650元。
来源:中央电视台
编辑:何雪娜
审校:陈虹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