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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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破产重整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12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破产重整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涉及房地产、金融支付、医疗科技、光伏新能源、跨境电商等多个行业,重整对象既有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又有中小微企业和个人。2023年以来,广东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拯救功能,助力广田集团等10余家上市公司“摘星”“脱帽”、243家企业重整再生,帮助稳住就业岗位5万余个,安置职工6万余人,盘活存量资产783亿元,释放土地资源4000万平方米。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在仁某控股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中,法院创新“行政预诊断+司法预重整”模式,仅用51天即成功化解超50亿元债务,成为上市公司重整新规出台后全国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成功案件。在余某、张某某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案中,法院创造性建构了“个人破产程序协同解决小微企业债务”的可复制模式,同步挽救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为鼓励创业创新提供了司法支持。在高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法院指导管理人以共益债形式,通过投融资平台成功引入商业银行信用贷款3000万元,实现了破产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融资的重大突破,有效盘活八年“烂尾楼”。近年来,广东法院强化破产重整拯救功能,精准助力困境民营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盘活核心资产、成功转型升级,努力保民生保稳定、优化营商环境,破产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缩短至10个月,破产成本下降超20%,为广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01鸿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同时表决两个备选重整草案,寻求民营房企“保交楼”最优解基本案情鸿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受集团公司债务危机等影响陷入停工,已售房屋面临逾期、难交付风险,账载负债达46.3亿元。多家金融机构债权人合力促成庭外重组,以共管方式加强项目监管,试图挽救项目。但因资金缺口持续增大等多种原因,项目再次停工停售,金融机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审理情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案涉项目区域位置良好、停工前销售情况理想,若能引入投资,即可恢复施工、盘活项目,且已有多家投资人表达了投资意向,故该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法院裁定受理后,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管理方案,决定继续营业并由管理人进行管理;沟通协调多个法院,解除对未售房源的查封,快速实现复工复售,回款1.93亿元,完成486套房屋的交付。指导管理人积极招募投资人,在遴选确定了6家投资人后,考虑到又有1家投资人强烈要求投资,广州中院在征求主要债权人和原投资人意见基础上,创造性地安排债权人会议同时表决两个重整计划草案,最终于2025年6月裁定确认债权人认可度更高的重整计划,引入不超过2.2亿元的共益债解决项目资金缺口问题。通过重整,购房业主全部如期收楼,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建设工程债权实现全额清偿,2.25亿元担保债权、8.7亿元普通债权实现清偿。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通过司法重整、协调解除司法查封等手段,保障项目运转回笼资金,并创造性地安排债权人同时表决两个重整计划草案,盘活企业资产、服务“保交楼”、助力企业涅槃重生,最大限度保护了企业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高质量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提供了样本、作出了示范。02仁某控股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行政预诊断+司法预重整”双线并行,打造新规出台后上市公司重整成功首案基本案情仁某控股公司因大额贷款逾期、业务成本上涨等原因,流动性资金严重紧缺。债权人以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8.92亿元,账面负债总额51亿元,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预重整。审理情况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评估认为,该公司是第三方支付的龙头民营企业,为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核心子公司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具有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备案许可,竞争优势较强,具有重整价值。为协同推进上市公司重整工作,法院与属地政府深化联动,由属地政府先行启动行政呈批,再由法院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开展工作,实现上市公司重整行政监管合规、司法审查工作双线并行、协同推进。根据主要债权人表决同意的重整计划,公司引入重整投资8.25亿元,并按一定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以现金和以股抵债方式实现外部债权清偿,其中有担保债权实现80%现金清偿,其余普通债权实现300万元以下全额现金清偿、超出部分以股抵债;关联债权则不占偿债资源,以债务抵销、减资及债权豁免等方式处理。另将部分重整资金定向注资核心业务,剥离低效资产。2025年3月,经管理人监督执行,该公司公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典型意义该案为上市公司重整新规出台后全国首例上市公司重整成功案件,依托属地政府前置呈报,再由法院启动预重整,同步推进监管合规和司法审查,创新建构“行政预诊断+司法预重整”双线并行模式。该案明确关联债权不占偿债资源,并创造上市公司小额债权分段清偿最高纪录,不仅51天成功化解超50亿债务,还促使公司重整后第一季度迅速扭亏为盈,为适用重整新规推动上市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03清某医疗公司清算转重整案——识别专精特新基础上保留创始股东经营权,助力小微企业重整成功基本案情清某医疗公司主要业务为医疗领域计算机技术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和生物制品研制开发等,由于运营问题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到期债务,负债总额达4604万余元,已经资不抵债,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审理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清算申请后,调查发现该公司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一直持续经营,具备重整价值,创始人股东亦具有强烈的重整意愿,于是指导该公司申请转为重整。该公司制定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债转股或者现金清偿两种方式,选择债转股的,债权按照统一比例转为该公司股权,债转股股东同时享有优先分红权和优先退出权;创始股东保持经营决策股权比例,负责公司经营。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深圳中院审查后裁定批准。典型意义本案在精准识别小微企业专精特新情况的基础上,在重整中保留创始股东的经营权,既稳定企业经营发展信心,又平衡保护债权人利益,赢得债权人大力支持,有效保护了民营小微企业的存续与发展价值,契合世界银行发布的最新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以及联合国贸委会《小微企业破产立法建议》中强调的小微企业重整程序对股东权益适当保留规定。04余某、张某某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案——个人破产程序协同解决小微企业债务,实现小微企业及其经营者同步挽救基本案情2016年,余某为开展跨境电商经营设立一人公司,公司经营收支均通过余某个人账户,公司资产与余某个人财产高度混同。2023年10月,余某与其妻张某某称因公司经营和生活消费负债共121.17万元,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重整申请。审理情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发现,余某开设的公司是典型的小微企业,余某以个人名义借债用于公司经营,同时公司营收也是余某家庭开支的主要来源,公司财产与余某个人财产难以区分,除余某与张某某的个人负债外,余某对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的利润也将是余某、张某某重整的偿债资金来源。在制定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指导管理人和债务人把公司债务纳入个人重整计划草案通盘清偿:普通债权的本金全额清偿,每3个月清偿一次,预计五年内清偿完毕。该重整计划草案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债务危机,实现小微企业和经营者同时重整的实质效果。债权人最终表决同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个人破产程序统筹解决小微企业债务的典型案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建了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个人破产程序协同解决小微企业债务”的破产案件办理机制,是个人破产重整制度拯救功能从个人延伸至小微企业的范例。考虑余某对公司负债也要承担责任的特殊情形,本案在处理个人负债问题时,创造性将企业债务纳入整体清偿方案,化解经营债务问题,保护激励个人创业者的竞争力与创造力,进一步增强了市场主体信心,焕发了市场创新活力。05华某能源集团公司及五家子公司合并重整案——贯彻市场化破产理念依法变更重整计划,多措并举助力企业重焕生机基本案情华某能源集团公司原是华南区域仅次于中石油、中石化的第三大沥青生产厂家,每年税收约1000万元。因公司股东在公开债券市场出现违约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负债高达数十亿元,百余名员工面临失业。债权人某电器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审理情况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预重整,推动企业同主要债权人、意向投资人提前就还款方式、经营模式等达成共识。鉴于华某能源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将其与5家子公司合并重整,以实现重整价值最大化。指导监督企业以委托加工、委托经营等方式维持生产,最大限度保持资产价值。其后,原重整计划受国际市场等因素影响未能执行完毕。为继续推进重整工作,珠海中院依管理人申请裁定变更原重整计划。经审查,新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因困境企业已资不抵债,草案将出资人的权益调整为零,经营方案亦具有可行性。新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华某能源集团公司顺利引入实力雄厚的重整投资人并注资6亿元,全面实现复工复产,原停滞的工程项目也在2025年7月完成初步验收,员工从原来的180人增加到435人。典型意义本案中,珠海中院综合运用预重整、合并重整等手段,注重维系企业持续经营,坚持市场化破产理念,根据市场变化依法裁定变更重整计划,多措并举推动企业重焕生机,盘活了原停滞工程项目,扩大了就业、稳住了税收,是落实“能重整不清算”理念、强化破产拯救功能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积极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责任和担当。06高某实业公司破产重整案——通过投融资平台引入商业银行信用贷,以共益债模式盘活八年“烂尾楼”基本案情高某实业公司是佛山顺德一家知名房地产企业,因过度投资、盲目扩张资金链断裂,开发的楼盘沦为“烂尾楼”,已售物业无法交付,拖欠债务总额高达20亿元,引发多宗诉讼与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高某实业公司旗下主要房地产项目市场估值近10亿元,但因工程未完工而无法变现,具备挽救价值和重整可能,遂依法启动“执转破”程序。审理情况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重整后,因无法招募到意向投资人,为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并保障债权人权益,指导管理人及债务人制定了自行重整方案,计划以共益债形式引入3000万元投资,用于楼盘的收尾续建等工程,再利用销售回款清偿债务。为确保融资成功,顺德法院通过佛山市破产重整投融资平台,引入某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贷款3000万元,确立直接信用贷款模式。为保障资金安全与回收,创新设计还款路径:以物业的清算价值为基数,每宗物业的销售款超出部分,优先按比例清偿共益债务,再清偿担保债权。实现按销售进度分期回收贷款,既降低了融资成本,又确保了资金安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将经营事务移交回高某实业公司。融资资金到位后,小区建设工程迅速收尾,项目陆续恢复销售并交付已售物业。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市投融资平台引入商业银行贷款,实现了金融机构直接向破产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重大突破,帮助企业在无引入第三方投资人的情况下自行重整成功,以3000万元共益债撬动清算价值8亿元的资产,实现资产溢价3.7亿元,为破解破产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提供了实践样本。07汉某木业公司破产重整案——跨省协调依法解除刑事保全措施,推动企业重整计划落地基本案情汉某木业公司是一家从事无醛纤维板生产的制造业民营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4.5亿元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审理情况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线完整,生产的纤维板无醛环保,具有资源再生利用、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价值,若进行清算,公司价值无法保留。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寻找投资人,尝试通过重整程序盘活公司。经多番推介,公司最大债权人表示愿意注资1.14亿元。重整计划在多轮协商调整后,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裁定批准后,因实际控制人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司部分股权被省外异地公安局冻结,重整计划被迫“中止”。为解困局,韶关中院多次电话释明、函商和现场沟通,向当地法院、公安局充分阐明公司重整情况,协调解除对公司股权的保全措施。当地法院、公安局在明晰该公司情况及涉案财产性质后,解除了对其股权的冻结,重整计划得以顺利执行。通过破产重整,公司恢复了“造血能力”,优化了业务结构,实现了业绩稳定增长,并与多家头部家具品牌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2024年,公司营业收入达2.5亿元。典型意义本案中,韶关中院面对重整计划批准后股权被省外公安机关冻结难题,多次与省外公安、法院沟通协调,努力化解重整计划落地梗阻,为跨省协作破解破产程序中涉刑保全的难题作出了示范,是人民法院主动服务民营企业重整计划执行、推动民营企业重整从司法程序上的成功迈向实质意义上的成功的范例。08国某新能源公司清算转重整案——“破产不停产”,激活光伏产业新生机基本案情国某新能源公司核心资产——河源光伏电站是首批国家金太阳示范项目,承载着“光伏+农业”综合应用模式的创新探索。该电站总投资2.3亿元,最高年发电量达783万千瓦时。然而,重资产投入叠加行业周期波动,导致公司负债达2.1亿元,因无力清偿而陷入困境,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审理情况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发现该发电站现金流稳定,不含税年收入超400万元,且电站设备维修已完成保险全覆盖,无需大额资本投入;该公司持有多个项目资质,其资质的稀缺性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于是河源中院决定许可该公司继续营业,做到“破产不停产”,为后续清算转重整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在裁定清算转重整后,指导管理人制定《重整投资协议》,确定以“运营收益+投资人注资”为偿债来源,厘清重整计划落地障碍,制定可行的经营方案。指导管理人多渠道招募投资人,经过长期多次的磋商,最终与投资人曾某达成投资意向。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分组表决全票通过,投资人注资1750万元用于偿债,电站运营权移交投资人并由投资人重新组建团队负责经营管理,河源中院当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国某新能源公司正式进入重生轨道。典型意义本案中,河源中院准确识别国某新能源公司核心资产光伏电站价值,通过许可其继续营业为重整创造物质基础,并精准指导管理人制定完善重整投资协议,最终促成企业重整成功,为拯救陷入困境的民营光伏企业探索了路径、作出了示范,对促进光伏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09南某亮铝品公司清算转重整案——府院联动盘活民营企业名下不动产基本案情南某亮铝品公司是香港某集团全资控股的公司,注册资本为338万美元。其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公司的债务总额为6826万元,其可供偿债的资产仅剩估值不足6000万元的不动产一宗,且该不动产设有抵押债债权金额6025万元。审理情况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如走清算程序,公司名下不动产变现后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及普通债权清偿率均为0;考虑到该不动产被列入“三旧”改造名单,有较大的升值空间,于是指导管理人申请清算转重整,并积极对接多个专业平台和渠道,对外推介该项目。为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中山中院建立了“法院主导+政府协调”的工作机制,联动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依法将该不动产的规划从工业用地和厂房调整为工业综合体,以提升资产价值,降低公司重整风险。最终,不动产的抵押权人黄某向管理人表达了投资意向。经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协商,各方达成重整计划草案,由黄某出资清偿公司的破产费用与部分债权,公司原股东香港某集团则将其持有的100%股权转让给黄某指定的深圳某公司,实现“债权清偿+股权交割”的闭环。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后,经法院裁定批准。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拯救功能,积极推动清算转重整,并主动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优化企业名下不动产规划,解决资产处置难点堵点,成功引进重整资金,全面化解企业债务,将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和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由清算条件下的0%提升至100%、100%和30%,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展现了人民法院运用府院联动机制推动民营企业重生发展的智慧和担当。10环某易购公司破产重整案——府院联动促招商引资,成功盘活物流园区资产基本案情环某易购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仓储服务、自有物业租赁等业务,主要资产为某区315亩土地和14万平方米建筑物。该公司因经营失序、园区工程质量等问题难以招租,叠加对外贸易市场波动的影响等,资金链断裂,资产被查封,经营陷入困境,其出资人(也是债权人)遂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审理情况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环某易购公司产业前景广阔,具有挽救价值,受理其重整申请后,指导管理人依法开展资产评估询价、追收财产、招商引资等工作,通过聘用专业物业公司管理园区,成功引入多家企业入驻租赁,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做到“破产不停产”,为后续招商引资铺路搭桥。法院同时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指导管理人通过网络公开招募等多种方式招商,寻找重整投资人。随后,该公司100%重整投资权益在网络拍卖平台以2.9亿元成交,目前买受人又另行投资约7000万元对园区进行升级改造,物流园区已由某知名网购平台公司租赁经营,园区运营再次启航。典型意义本案中,法院在破产重整中保持企业持续营业,实现企业保值增值,同时协调政府部门对企业资产开展招商引资,成功引入实力投资人,让315亩仓储用地重焕产业生机,实现债权人利益、企业价值、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当地现代物流产业集群建设补上关键拼图,充分实现了破产重整对盘活困境企业名下优质资产的制度价值,有利于提高困境企业采取破产重整的积极性、增强投资人投资重整资产的信心,对优化地方营商环境、提升产业和行业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审核:黄慧辰编校:余淑娴采写:曾洁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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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涉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涉及商品房业主、接受赠与未成年人、附居住条件赠与的父母、协议离婚配偶等各类权利主体的权利界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和标准等难点和热点问题,涵盖商品房买卖、离婚财产分割、抵押担保、拆迁安置等类型。2024年至今年8月,广东法院共审结一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9762件。本次案例围绕实质解纷和平等保护要求,坚持利益平衡和价值引领,准确理解适用法律,维护真实权益,打击防范虚假诉讼,为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叶某甲诉欧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人民法院将与居住权密切相关的小区配套车位纳入商品房消费者购房人生存权优先保护范畴,明确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时对在先权利的必要注意义务;在陈某诉某资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诚信诉讼原则,依据案外人另案承认的事实与本案矛盾,对其主张排除执行的请求不予支持;某林场诉郑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多重查封下执行标的查封时间,明确已解除或失效的查封不能作为认定依据。近年来,广东法院全面提升执行裁判质效,聚焦执行异议之诉疑难问题,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不断统一全省裁判尺度,推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依法保障民生权益、促进市场交易,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01消费者对商品房配套车位的物权期待权可以对抗抵押权——叶某甲诉欧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2004年,叶某乙向某房地产公司全额支付认购款购入小区车位1个,占有并使用车位。该车位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某房地产公司未依约为叶某乙办理车位产权证书。2013年,叶某乙将车位转让给同小区业主叶某甲。2015年,某房地产公司以包括涉案车位在内的小区车库整体作为抵押物向欧某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因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欧某以仲裁方式确认其债权及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车位被查封后,叶某甲提出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对涉案车位的执行。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业主合理的车位配备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具有保障居民基本居住权益的属性。民法典规定规划建设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依附于商品房而存在的小区车位,属于商品房居住功能的必要延伸和拓展。欧某接受开发商通过正常市场途径出售并被占有使用的小区车位作为抵押物,疏于审慎调查,其权利亦不能对抗相对履约无过错的业主。欧某虽然对涉案车位享有抵押权,但叶某甲对涉案车位依法享有设立在先的业主专有权和物权期待权,可排除执行,故判决不得执行涉案车位。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数十件系列案,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侧重于实质审查当事人的权利属性以及争议车位是否关乎商品房居住功能。本案准确把握法律要件,通过个案释放司法导向,支持了购买车位在先的业主排除抵押权执行的主张,既回应了小区业主对小区配套设施保障的关切,增进民生福祉,又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金融贷款等行业行为。02父母在债务发生前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不得执行——谢某甲、谢某乙诉罗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谢某、朱某系夫妻,谢某甲、谢某乙系其子女。2006年,朱某代其未成年子女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谢某甲、谢某乙以648万余元购买涉案广州某房产。2008年付清全部款项后,办理了登记在谢某甲、谢某乙名下的房地产权证。2013年,谢某向罗某借款,其后双方发生争议,经判决进入执行,罗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谢某、朱某名下财产。执行法院查封了涉案房产,案外人谢某甲、谢某乙以其系房屋所有权人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不得执行涉案房产。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父母债务纠纷中判断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能否执行,应以执行依据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时间及房产的登记时间为核心,兼顾房产情况、债务人偿还能力和偿还债务的情形等因素综合考量。涉案房产在罗某出借款项前已完成过户登记,父母子女主张亲子赠与的意思表示经过权属登记予以彰显,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债权人未举证证明其对涉案房产作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存在信赖利益,也未有证据证明赠与存在恶意逃债、违反公序良俗等合同无效的情形,可认定未成年子女享有排除一般金钱债权执行的权益,故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产。典型意义本案综合未成年人子女名下房产购买、赠与、使用、经营情况,结合父母作为债务人债务偿还能力和债务情况等因素认定债务人亲子赠与的效力。本案准确把握当事人权利性质,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权利。在防范债务人利用家庭内部关系,恶意逃避债务、规避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的同时,坚持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和公信力,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重大财产。不仅有利于防止经营风险的扩张,维护家庭生活的稳定,也有利于形成理性的市场交易秩序,督促第三人慎重对待与名下无财产的市场主体进行交易。03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受让的房产不得排除执行——谢某诉李某杰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某商贸公司名下三套房产经李某杰申请被执行查封。因某商贸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与李某杰达成执行和解,故查封解除。解封期间,李某将三套房产出售给谢某,双方签订了两份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总价1376万余元用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一份合同总价约1500万元。双方于同一天完成备案合同签订、1500万元房款支付、递交产权转让登记申请以及房屋交接。该三套房产同期评估总值2013万余元。由于李某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杰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三套房产被再次查封,谢某作为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排除执行。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有利用执行和解解除房产查封期间,转让财产逃避执行的目的,案外人明知转让价格低于抵押债权额和市场价值并低价受让,与被执行人高度信任、紧密配合,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可以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合同无效,故判决驳回谢某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相互串通、积极配合,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从形式上似乎符合法律规定的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法院通过穿透审查否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效力,提炼出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标准,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对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打击恶意逃避执行、助力解决执行难、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04开发商的所有权可以排除对被执行人预告登记房屋的执行——某房地产公司诉某银行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2013年,李某、翁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约定向其购买广州市某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并办理预告登记。2015年,李某、翁某因另案向某银行支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执行法院将涉案房屋作为两人的财产查封并拟拍卖。某房地产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排除执行。此前,某房地产公司因李某、翁某未依约支付购房款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李某、翁某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预告登记是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公示的、以将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预先登记,所登记的是要求出让人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属于合同权益,并不发生物权变动后果。被执行人虽与出让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部分房屋价款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在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将拍卖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支付房款,被执行人不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开发商有权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其权益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故判决不得执行处置涉案房屋。典型意义商品房预售制度是我国商品房销售的主要方式,从合同的签订到履行、从预售备案登记到不动产物权登记,权利的变动和取得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本案明确了预查封商品房在执行程序中的法律性质和处置规则,有助于保护案外人合法物权,平衡各方利益,对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指导执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和参考作用。05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应予特别优先保护——某经济合作社诉某信托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因城市“三旧”改造需要,某置业公司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对案涉集体地块进行拆迁改造,并按原建筑物及空地面积以一定比例提供安置房屋。双方对具体置换的房产进行了确认,并约定置换房屋交付时间。随后,某置业公司因与某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对涉案置换房屋进行了查封。某经济合作社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停止执行。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经济合作社享有的安置补偿权,是建立在原房产丧失的基础上,对原房屋产权人的保护。某经济合作社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一系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时间、确认置换房屋的时间,均早于案涉债务产生的时间及生效调解书确认某信托公司享有案涉债权的时间。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赖以生存或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赋予被拆迁人第一顺位的民事权益,能够保护原房产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注重生存利益保障的社会政策考量,亦能产生更为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故判决不得执行涉案置换物业。典型意义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权利不仅表现为财产权,更是一种基本生存权,应当受到特别优先保护。本案例践行了“生存权保障”的核心司法理念,展现了司法对民生权益的倾斜性保护,精准契合新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06执行房产应保障案外人合法居住权益——何某甲诉某小贷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2020年8月被执行人何某乙因与某小贷公司等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其房屋被查封,随后进入执行拍卖。其父亲何某甲提出异议,称2012年将涉案房屋赠与儿子何某乙,虽公证书、赠与书仅载明无偿赠与,但公证处谈话笔录记录何某乙承诺供父母居住终老,请求停止或延缓拍卖,如法院坚持拍卖,请求拍卖后继续居住至去世后再交房。申请执行人某小贷公司认为赠与行为已完成,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裁判结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何某甲2012年将房屋赠与儿子何某乙时,公证谈话笔录明确约定父母可居住终老,该条款构成书面居住权合同;何某甲自赠与后一直实际居住且无其他住房;何某甲基于父子的特殊身份关系无偿赠与涉案房屋,有别于普通纯粹无偿获得居住权的情形;因赠与当时法律无居住权制度,2021年民法典施行后又因房屋被查封无法补登记,其对未登记无过错。何某甲享有合法居住权益,可对抗金钱债权强制执行中的交付义务。故法院支持其附带居住至终老条件拍卖的请求,但驳回其停止拍卖、待终老后再处置的主张。上述裁定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意义本案秉持善意文明规范执行,坚持实质解纷工作导向,做到前端规范执行,最大限度化解执行衍生纠纷。本案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证据,查明不动产真实权利情况,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前端。本案明确案外人基于附条件赠与合同保留房屋居住至终老的条件,本质是让渡所有权而保留占有、使用的权能,意在设立居住权,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物权作出限制。案外人对未登记居住权不存在过错,对涉案标的享有居住权益;申请执行人仅可请求对执行标的物附带居住权拍卖,为实现老年人的居住生存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07以离婚协议虚假分割的财产不得排除执行——陈某诉某资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某银行2014年5月向麦某禄发放贷款300万元,贷款期为一年,后因麦某禄未依约还款,经法院判决进入执行,2017年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资产公司受让债权后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涉案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等。麦某禄前妻陈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排除执行。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为麦某禄、麦某光,房屋所有权证显示所有权人为麦某禄。陈某与麦某禄于2014年10月登记离婚,双方约定麦某禄持有的涉案土地份额、涉案房屋归陈某所有等。2014年12月起,其儿子麦某珲、麦某光代为出租涉案土地及涉案房屋,麦某禄居住在涉案房屋一楼,于2023年死亡。另查,陈某2016年曾在另案中答辩称麦某禄除了该案土地使用权外,名下还有本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具备一定财产实力。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麦某禄与陈某登记离婚并约定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归陈某所有均发生于麦某禄向某银行贷款后。陈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且在办理离婚一年多后仍在另案诉讼中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为麦某禄财产,并认为该财产可用以清偿麦某禄的债务,其对涉案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民事权益。故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执行领域的虚假异议破坏社会诚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案外人以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在强化案外人举证证明责任的同时,也应运用好关联案件查询,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遏止当事人虚假异议妨害执行的行为。本案经关联案件查询,显示案外人在本案中的对执行标的的归属做出与前案相互矛盾的诉讼主张,规制了当事人利用婚后财产约定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况,有关处理思路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08离婚协议合理分割的房产可以排除一般金钱债权执行——李某诉张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2019年,李某与肖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A房归李某所有并由其负担未还银行贷款;B房归肖某所有。肖某因经商需要,分别向张某等三人借款共计55万元,由其个人负责偿还。2021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肖某、李某偿还借款,肖某确认该笔债务同意还款,李某对债务不予确认,法院判决支持张某对肖某的债权主张。因肖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院裁定拍卖肖、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李某名下的A房,李某以该房属于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裁判结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对财产及债务处理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应综合考虑离婚时间是否先于债务发生、离婚协议是否具有逃债等明显不正当目的、对财产和债务的约定是否过度倾向一方等主客观因素。本案李某与肖某在协议离婚时,两套房产一人一套,未显失公平。归属肖某的房屋抵偿债务仍有剩余价款。且该离婚协议虽在涉案债务形成之后,但肖某对张某重新确认承担该笔债务。在案证据并未反映李某与肖某恶意串通,不宜认定归李某所有的房屋仍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故判决不得执行涉案房屋。典型意义离婚协议往往基于夫妻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统筹安排,也包含了情感因素、子女抚养以及对一方生存能力的综合考量。即使财产归属约定发生在特定债务产生之后,如未显失公平,也无明显不正当目的或严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则为法律所允许。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平等保护原则下的权益平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09发生多轮查封解封的应以当前有效查封时间为准——某林场诉郑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2022年8月,朱某、倪某将登记在朱某名下的某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以889.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林场,双方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某林场依约支付转让款,并发函要求朱某、倪某变更林权登记手续。另查明,该林地因另案纠纷分别于2020年9月、2021年1月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两案均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分别于2021年1月、2022年11月解除查封。2022年11月,涉案林地又因朱某的另案纠纷被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后因朱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该林地被执行法院于2023年7月19日裁定拍卖。某林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排除执行。裁判结果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异议之诉中对人民法院查封时间的认定应以当前有效查封时间为准。当事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前的查封已经因为和解或执行终结等原因解除或失效,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查封时间的事实依据。因此当前有效查封成为首封,其查封时间晚于涉案合同签订时间,应认定某林场与朱某、倪某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又因某林场已合法占有林木并不可归咎于某林场的过错,故应当认定其对涉案林权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判决不得执行某林场涉案林地的林木及林地使用权。典型意义对涉及多轮查封的案件,不能简单地将首次查封的时间作为执行标的查封时间认定的唯一标准,而应以当前有效查封时间为准。本案坚持实质性审理和体系思维,厘清了“人民法院查封”时间认定规则,在民事执行强制性的外在限制的边界内,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平等保护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秩序,体现了公权力行使的谦抑性,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10未经登记的林地、林木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已登记的抵押权——冯某等诉某银行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基本案情陈某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与冯某等三人达成合伙协议共同承包涉案山地。其后,陈某将自己拥有的一半份额转让给钟某。后陈某向某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办理涉案林地及林木的不动产权证,证件审核期间,陈某将拥有剩余份额全部转让给钟某。某自然资源局向陈某核发涉案林地及林木的不动产权证后,陈某以此向某银行支行作抵押贷款。因借款逾期未还款,某银行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裁定移送评估、拍卖涉案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冯某、钟某等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确权并中止对涉案土地的执行。裁判结果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支行基于对不动产权证公示效力的信赖,于涉案林权上设定抵押权,履行了支付抵押权对价的义务,并无证据证实其在贷款发放和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存在过错。本案中,涉案土地实际物权的权属人为冯某、钟某等,但其未及时办理物权登记,反而陈某申请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且某自然资源局在核发不动产权证之前经过现场踏查、公告公示等程序,冯某、钟某等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显然具有过错。故冯某、钟某等对林地和地上附着的林木享有的实际权益不能排除涉案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执行。典型意义本案中,林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林木的登记权利人并非实际权属人,实际权属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抵押优先受偿权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着重审查实际权属人是否存在过错,抵押权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已取得登记的抵押权应优先于未经登记的物权予以保护。本案的裁判对于实际权属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具有借鉴意义。审核:黄慧辰编校:何雪娜采写:曾洁赟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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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买单“抢”来十级伤残,谁之责?

朋友聚餐抢买单不慎撞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隔墙导致其中一方十级伤残法院:商家仅担次要责任抢单者共担主要责任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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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跳单”,中介不干?法院这样判

中介带看房相中后去跟房东谈价不料,客户竟绕过中介直接跟业主成交了中介起诉赔偿3%的违约金,合理吗?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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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绝地重生”赛,赢了!

《人民法院报》10月19日1版十月的深圳,暑气依旧黏人。深圳破产法庭法官李力推开威迪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新媒体直播间的大门,一股更强的热浪扑面而来,那是直播屏里的“秒杀”狂欢。“三、二、一,上链接!”主播声音嘶哑,商品图不断弹出。侧面数据屏不断滚动,“已拍!”“买了!”“手慢了!”留言像子弹一样飞过。“李法官,这边请!”威迪泰公司负责人何经理小跑过来,声音洪亮,与半年前面色灰败、在寂静厂房里搓着手直念叨“完了”的人判若两人。他顺手从正打包的员工手里接过一个刚封好的包裹,对李力说道:“这就是我们刚被‘秒杀’出去的电子产品,都快卖断货啦!”穿过忙碌的直播间,李力与同样受邀而至的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王律师相会。谁能想到,就是这样一家扎根深圳二十余年的专注通信技术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曾因资金链断裂,不得不申请破产清算。“当时账面堪忧,企业核心资产因流通受限估值仅约225万元,但总负债高达1260多万元。如果清算,扣除破产费用和优先债权后,普通债权清偿率只有10%,很多债权人几乎血本无归。”王律师的话让李力的记忆闪回到一年前。那时威迪泰公司正在破产清算。经过仔细研判案卷、厘清账面,李力凭着多年办案经验,敏锐地察觉公司名下核心资产仍有市场优势,具备重整价值。更关键的是,李力与债务人及其股东、债权人多次沟通,各方都有重整意愿。“还有救!相较于清算而言,重整作为一种企业拯救制度,能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李力立马报告合议庭,建议将程序由清算转为重整,并取得了一致同意。这场“复苏手术”需要一个全新的方案。“在进入重整前,我们让各方对重整方案达成共识。通过‘预表决’机制,仅用45天就完成了进入重整到批准重整计划的一整套流程。”李力回忆道。那段日子,办公室的灯光总是亮到深夜,法官团队就像一支突击队,用创新的方式为企业劈开一条生路。“效果非常好!”王律师提起这个数据仍十分激动,“普通债权清偿率从10%冲到了83%!好几个债权人都红了眼眶。”从去年11月进入重整,到今年4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这家企业只用五个月就完成了重生。何经理热情地带着大家来到了展示区前。一块崭新的营业执照被特意装裱,格外引人注目。“这张纸,太来之不易了!”何经理说,就在万事俱备、只待投产的前夕,一道意想不到的坎横在了眼前——威迪泰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重整成功也无法运营。“李法官知道之后,推动开展府院联动,法院与市场监管局紧急会商,迅速帮我们敲定修复方案。”何经理清晰地记得五月那个清晨,他接过新执照时,手在微微发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深圳破产法庭创新实践,建立繁简分流的快审模式、全面规范办案标准、试行“集约打包”破产管理人指定新方式,将拯救机制向两端延伸。自2021年7月至今,简易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5个月内,900多家“僵尸企业”通过简易清算程序有序退出市场,100多家危困企业通过简易和解、简易重整程序快速纾解债务危机、恢复经营。“李法官,合个影吧!”何经理拉着李力和王律师站到了这面记录着重生的展示区前合影。快门声落定的瞬间,身后直播间再次爆发出新一轮的狂欢。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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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新媒体优秀作品评选,快来pick!

活动简介当粤法故事遇上创意火花,会解锁怎样的视觉惊喜?当专业法律知识以“花式”演绎“出圈”,又将如何吸引您的目光?为生动展现全省法院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时代风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精心组织了全省法院新媒体优秀作品评选活动。经过前期筛选,现共有20个佳作脱颖而出,进入网络投票环节。这些作品涵盖漫画、短视频、MV、H5等多种形式,来自全省各地法院基层一线的真实记录与艺术升华。它们或展示一线法官的履职风采,或讲述有温度有深度的司法故事,或带来沉浸式普法体验,既映照出广东法院人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也传递着司法为民的温情与力量。请您为心仪的作品投出宝贵一票!投票须知①投票前请先详细阅读、了解作品详情;②每个微信ID只有一次投票机会,一次可选择10个候选作品;③投票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4日20时;④网络投票结果将作为定评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⑤投票得票前二的作品将直接获评“网络人气奖”,“网络人气奖”可与其他奖项并列;⑥请严格遵守投票规则,禁止采用技术性手段刷票。参选作品(按地区排序)01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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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双微”优秀作品评选,来了!

活动简介当庄严的法槌声与灵动的光影艺术相遇,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当严谨的法条被赋予温情的叙事,又将如何触动您的心弦?为生动展现全省法院干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时代风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精心组织了全省法院优秀微电影、微视频评选活动。经过前期筛选,现共有20部佳作脱颖而出,进入网络投票环节。这些作品,是来自全省各地法院基层一线的真实记录与艺术升华。它们或聚焦一线法官的辛勤付出,或定格执行攻坚的惊心动魄,或讲述未成年人保护的温情故事。方寸荧幕之间,承载的是广东法院人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流淌的是司法为民的深厚情怀。请您为心仪的作品投出宝贵一票!投票须知①投票前请先详细阅读、了解作品详情;②每个微信ID只有一次投票机会,一次可选择10个候选作品;③投票截止时间:2025年10月24日20时;④网络投票结果将作为定评环节的重要参考依据;⑤微电影、微视频类网络投票得票第一的作品将直接获评“网络人气奖”,“网络人气奖”可与其他奖项并列;⑥请严格遵守投票规则,禁止采用技术性手段刷票。参选作品(按地区排序)01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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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成为连接法律条文与人间烟火的桥梁”

《人民法院报》10月13日采风版17载法袍披身,6000余件案件淬炼,从初任法官到全国模范法官,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朱莉娜用沉甸甸的卷宗和闪耀的奖章诠释着她对司法的赤诚——全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全国优秀裁判文书、“全国模范法官”、“全国法院先进个人”、广东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广东省优秀共产党员”、“广东省三八红旗手”……当柜子里的奖章折射出法治之光,这位从基层法官成长起来的审判专家,却始终记得初入法院时在笔记本上写下的誓言:“法官应成为连接法律条文与人间烟火的桥梁。”这不仅是她对法官职业的理解,更是她17年如一日,在每一个案件、每一次释法、每一场宣讲中践行的司法信仰。朱莉娜开庭审理案件“把每一个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娜姐!你怎么藏在这里了,找你老半天!”跟案助理黄弘扬匪夷所思地看着朱莉娜。时任民三庭副庭长的朱莉娜,此刻正匍匐在办公室地上,十几份鉴定报告呈放射状铺展将其团团围住,一旁歪斜摆放着几本法律书籍。忽然,她抓起其中两份报告,布满血丝的眼睛陡然睁大,转头激动地对黄弘扬说:“我好像发现突破口了!”让朱莉娜如此激动的,是她在2019年办理的一宗涉商业秘密犯罪的知识产权刑事上诉案件。朱莉娜(中)与团队成员讨论案件江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知名电器品牌生产商,总部位于广东惠州,即该案所涉企业。林某等三人因侵犯该企业商业秘密,被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判处罚金五万元到四万元不等。林某三人均不服提起上诉,控辩双方对犯罪导致的损失数额认定存在重大争议。朱莉娜深感压力重重:既要抽丝剥茧准确认定犯罪导致被害企业损失的数额,确保对被告人的惩处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又要通过惩处犯罪,切实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创新活力。“越是这个时候,越不能慌,越要细致,越要审慎!”朱莉娜告诉自己。32册卷宗材料,10多份鉴定报告,1.06亿元的数额认定,朱莉娜开启了为期一个月的“破局之战”,办公室的灯,不分昼夜始终长亮着。冷光下,一份份鉴定报告正接受“解剖”,每本案卷都贴着颜色各异的便利贴——红色是矛盾点,黄色待核实,绿色需要交叉印证。“商业秘密类案件就像在显微镜下审判。”朱莉娜对黄弘扬打了个形象的比喻,“既要保护企业创新火种,又要防止鉴定意见成为新的‘技术霸权’。”终于,在全面细致地比对后,朱莉娜发现了“突破口”:一审在损失认定中习惯性地“以鉴代审”,即根据鉴定报告直接认定损失。本案的鉴定报告显示,江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某科研成果属于商业秘密,并将该成果研发总成本的95%,近3300万元直接等同于该案秘点泄露造成的损失金额。然而,朱莉娜在比对后发现,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泄露的秘点与该科研成果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且95%这一损失比例的认定,缺乏充分的依据支撑。原公诉意见与一审判决直接将95%的研发成本等同于侵权损失存在疏漏,既缺乏验证秘点与该科研成果之间的关联性,也对秘点司法鉴定意见与损失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之间关联性论证不足,导致损失认定有误。“当时不仅没有觉得松一口气,反而感觉肩上的担子更重了些。”朱莉娜深知,本案一旦改判减刑,便可能引来外界误解,甚至被质疑未能充分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一番挣扎后,她内心的天平倾向了一个更为坚定的信念:审判质量是司法办案的生命线,证据裁判标准是绝对标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打折扣。为了让双方当事人信服,她对每一个争议点都进行了详细的辨法析理。46页,2万字,朱莉娜大胆地推翻以鉴定报告直接认定损失的一般做法,提出部分秘点鉴定与损失鉴定的关联性缺失问题,二审改判大幅减少损失数额认定,同时减轻了对林某等三人的量刑。“经重新审理认定,损失认定金额由1.06亿元更正为7000余万元。”宣判现场,林某猛然抬起头,“被告人林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万元。”该案也成为当年全国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仅有的两起刑事案件之一。“她就是这样,宁可自己辛苦一点,也不肯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她经常说‘要把每一个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这真不是说说而已。”黄弘扬感叹。朱莉娜牵头编印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劳动争议法律手册》《获奖案例选编》等办案手册已成为年轻法官案头的“北斗导航”;她参与的全省优秀调研课题《创新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调研》不仅为解决案件审判质量评查方式不统一的难题提供了“惠州方案”,更在全市法院系统转化为可复制的实践经验。“把每一个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这是我们身为法官的责任与担当。”朱莉娜说。“法官不能止步于判词”朱莉娜怎么也不会想到,那个当初在信访窗口大喊“司法不公”的职业病患者,会有一天专程来到法院,只为向她表达感谢。时间回到7年前。阳光透过惠州中院信访室的玻璃窗,在地板上投下斑驳的光影。朱莉娜整理着桌上的案卷,抬眼便看见门口站着一位身形瘦削、面色暗黄的妇人。她佝偻着背,手里紧攥着一沓泛黄的材料,指节因用力而泛白——这是徐某第三次来访。“我不服!凭什么不给我伤残津贴?公司害我一辈子,你们为什么不帮我!”徐某的声音沙哑,眼角的皱纹因激动而微微颤抖。她患有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五级,虚弱的躯体里仿佛仍残留着化学品的气息。朱莉娜起身迎她坐下,递过一杯温水,目光扫过她手臂上密密麻麻的瘀斑——那是造血功能受损,血小板减少的临床表现。徐某的愤怒背后,是整整8年与毒物共舞的辛酸。1997年她进入某电池公司装配车间,每日与镉粉、苯(天那水)为伴。刺鼻的气味熏得人头晕,但为了一份养家糊口的工资,她咬牙坚持。离开装配岗位后她时常感到乏力、头晕,2013年被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时,白细胞计数已濒临危险值。“医生说我血液里都是毒,可公司只给2万元补助!”她攥紧拳头,指甲深深掐入掌心。此后数年,徐某的人生被切割成无数个复查、鉴定、调解的碎片。2016年退休前夕,她与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拿到了12.2万元“关爱金”和2万元“补助金”,但病痛未止。每月859元的养老金、仍需自费的药物,让她不得不再次走上维权之路。徐某认为电池公司应以退休时的工资4369元为基数,向徐某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残疾赔偿金和伤残津贴等合计150万余元。电池公司赔偿的14.2万元根本不足以弥补其损失。“一次性就业补助、残疾赔偿金、伤残津贴……他们欠我的,法院得还我公道!”一审判决电池公司应向徐某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合计23万余元。案件二审时,争议如乱麻般纠缠:工资基数该按哪一年计算?退休后能否主张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某电池公司坚称“早已赔够”,徐某却认为“司法不公”。二审判决书长达1万余字,改判电池公司向徐某支付24.7万余元。朱莉娜在判决中详细解释了工资基数的计算标准以及改判支持残疾赔偿金、不支持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理由。拿到二审判决的徐某仍对判赔数额不满。“我要见法官!凭什么赔偿数额不能按我退休的工资标准计算?为什么不支持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必须给我个说法!”朱莉娜(左二)与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释法说理面对情绪激动的徐某,朱莉娜耐心解释:“您2013年确诊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资基数应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3459元计算,而非退休时的4369元。”见徐某眉头紧锁,她抽出一份惠州市2012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文件,“您看,这里写得很清楚”。徐某拿过文件,目光迟疑地比对着文件上的数据和自己的工资基数。提到伤残津贴,朱莉娜语气温和:“法律规定五级伤残员工未退休前,公司若足额支付工资,便无须额外支付工资额70%的伤残津贴。您看银行流水,公司每月给的工资远超伤残津贴的法定数额。”徐某怔了怔,低头翻找交易记录,紧绷的肩膀渐渐松弛。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朱莉娜耐心解释:“根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认定为工伤,要求用工单位参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了,劳动关系也已终止,再诉求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就没有依据了……”见对方眼眶发红,朱莉娜安慰道:“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伤残津贴与人身损害中的残疾赔偿金属于同质项目,法院支持数额更高的残疾赔偿金,已经是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处理了。”朱莉娜用红笔圈出判决书摘要:“不支持重复赔偿,那是因为法官判案一定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您的痛苦我感同身受,但我们也不能作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裁判,希望您能够理解。”两个小时的释法说理,徐某发现公司实际支付工资远超法定津贴标准时,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朱莉娜深知,一纸判决易写,心结难消。面谈后,她将争议点逐一梳理,写成2000余字的信访答疑书:从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的“就高不就低”原则到养老保险待遇争议的救济路径,甚至标注出“可向社保局申请复核”的暖心提示。最后一次见面时,徐某笑得很腼腆,与初时的剑拔弩张判若两人。窗外蝉鸣渐歇,一场持续多年的纠纷尘埃落定。对朱莉娜而言,这不仅是职业病的赔偿之争,更是司法公正如何抵达人心的实践。“法官不能止步于判词。”她说,“当事人带着病痛和委屈而来,我们要用法律解开他们的心结。”当司法甘愿成为渡人过河的桥,正义便不再是冰冷的坐标,而是流动的温度。“做有温度的法治传播者”作为广东省审判业务专家,朱莉娜已连续十余年受邀为各市直单位、镇街党校、院校进行法治宣讲,在大家看来,她已然成为惠州公认的“法治传播大使”。然而,在朱莉娜心中,这个头衔所承载的使命远不止于此——除了法治宣讲外,能否汇聚更广泛的力量,携手共筑法治的朗朗晴空?朱莉娜进企业宣讲民法典2023年8月,酷暑难耐。办公室里,朱莉娜凝视着电脑屏幕上的司法救助申请书,耳边回响着小郑伯父的啜泣:“这孩子现在整日缩在墙角,学校都不愿去。”这是她调回刑事审判庭之后的第三个月,回想起这个瘦弱的女孩,她不觉眼眶发酸——小郑是一名14岁的孤儿,也是一起入室抢劫案中被侵害的被害人,这不幸的遭遇让本就孤僻的她更加郁郁寡欢,抗拒与人沟通。而作为代理监护人的伯父年事已高,自身治病的医疗费都已几乎将其压垮,根本无暇顾及小郑。“我是心疼这娃,但我也自顾不暇呀。求你帮帮我们吧!”庭审结束后,小郑伯父拉着朱莉娜,声泪俱下地诉说着自己和小郑的不易。于心不忍,朱莉娜立刻回到办公室组织办案团队一起为小郑写下司法救助申请书。申请书完成后,她推开窗户,记忆如胶片倒带:14年前初入中院时审理的“养子劫杀养父母”案,庭审时,少年被告人的肩膀因抽泣而微微起伏;10年前调解的一起家事纠纷,躲在门后的6岁女孩看着争吵的父母偷偷抹泪;4年前在审管办分析全市司法数据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居高不下……而这些碎片的背后,是一张张稚嫩的脸庞,是一个个本该在阳光下奔跑、在校园里欢笑的孩子。他们现在因一时冲动年少无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或因害怕恐惧不敢发声,在遭受不公和伤害时选择沉默。“作为法官,我还能为他们做点什么?”朱莉娜陷入了思考。于是,朱莉娜团队联系了社工团队,共同指导小郑和其伯父准备司法救助材料,陪同他们前往相关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充分发挥社工在心理疏导方面经验丰富的优势,通过倾听、共情、引导,试图打开小郑的心结。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小郑终于拾起曾经遗失的信心,再次背起书包踏进了充满活力与希望的校园。“小郑现在表现挺不错的,学习也很认真。”回访电话中,小郑的老师对她现在的恢复情况很是欣慰。得知这一喜讯的朱莉娜脸上抑制不住喜悦:“法官不仅可以是公正的裁判者,也可以是充满温度的人生导师。”这是惠州中院首例联合社工指导未成年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案件。朱莉娜带领团队牵头引入社工组织,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认知、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专业介入,推动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教与保护工作。可事后的救助和疏导做得再好,也无法抹平犯罪行为给孩子青春留下的“疤”。朱莉娜意识到,法官更该做的,是让那些还没歪斜的小树,能在法律之光下找到生长的方向;也让曾经摇曳在风雨中的小树,学会挺起胸膛。2023年底,广东省“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复核情况公布,惠州中院光荣上榜,成为惠州市仅有的两家继续保有此殊荣的单位之一。朱莉娜召集办案团队讨论未成年人普法活动方案借着这一契机,由朱莉娜领衔的“广东省三八红旗工作室”在惠州中院党组和省、市妇联的大力支持下,汇聚两级法院少审团队、家事审判团队、“青年法官宣讲团”等资源,创设“鹅城少审——与法同行护惠未来”工作品牌,并与市检察院共筑“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充分利用庭审观摩、庭审直播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普法漫画比赛、情景演绎等活动。同时,与市人社局联合在全市技工院校推进“6个1+N”的法治副校长工作机制,创新性地将法治教育融入职业技能培养中,惠州中院创立司法嵌入职教领域模式,形成犯罪预防和治理完整闭环,为青少年法治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动能。朱莉娜到技工院校开展法治宣讲2024年底,惠州法院少审工作报告多了一组新数据:为5名生活困难儿童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活动17场次,法治副校长开展主题法治宣讲活动30余场,组织庭审观摩20余场,受益学生近万名。每当看到孩子们稚嫩的脸庞和认真探讨法律知识的神情,朱莉娜的内心总会涌现出难以言表的坚定与自豪——“我是一位法律执行者,但我更想成为一名有温度的法治传播者。”学精神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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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人离开现场,保险能拒赔吗?

开车撞伤他人后为及时送医救治伤者导致事故位置无法标记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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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第二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涉及商事纠纷多元联动化解、打击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法支持稳贷续贷等,是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树立平等、公平、诚信的市场行为导向,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司法新实践。此次共发布8个案例。在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模具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依托“法院+行业协会”联动调解机制,促成企业纠纷实质化解,保障了债权人、企业及工人权益。在某建材公司与南京某建筑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企业不当转移核心资质、技术人员和经营项目等利益,进行脱壳经营、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有效矫正了利益不当输送,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在某物流公司与张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阐释了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划定了行为边界,为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职提供了规则参考,引导民营企业强化内部管理监督,防范经营管理风险。在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短期偿债困难,人民法院采用实质履行标准认定双方已达成合同变更的合意且已实际履行,依法规制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行为,助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01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模具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行业协会”联合解纷促双赢基本案情某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约定,按照某模具公司的选择,购买数控机床等设备出租给模具公司使用,模具公司以租赁设备作为抵押物为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后模具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起诉要求模具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120余万元,对租赁设备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依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对模具公司银行账户、房产等采取保全措施。调解结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模具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6项国家专利,正处于滚石上山、爬坡过坎的关键时期,应尽量整合多方力量促成调解。依托“法院+行业协会”联动调解机制,联合融资租赁行业协会调解员上门调解,促成双方达成融资租赁公司减免违约金,模具公司分期履行的调解方案。典型意义本案是“法院+行业协会”联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法院和行业协会联合开展调解,实现当日调解成功、当日解封,既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避免高新技术企业失信停产,给予困境企业喘息的机会,是做实协同共治、多元解纷,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02某航空公司与某运营公司、某工业公司、某置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灵活调解促成企业纠纷实质化解基本案情某运营公司受让某航空公司持有的某工业公司100%股权,双方约定运营公司分两年向工业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偿还工业公司欠航空公司债务。同时某置业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承诺对工业公司应付航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运营公司、工业公司、置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航空公司诉请工业公司清偿欠款2500余万元及利息,运营公司、置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调解结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航空公司申请保全了运营公司、工业公司和置业公司不动产,而几家公司急需解除保全措施以盘活资产、偿还债务。法院以实质解纷为办案思路,考虑到航空公司对一次性全部解封存在顾虑,最终提出分期还款、逐步解封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是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持有的股权引发的纠纷。法院秉持平等保护、善意保全的司法理念,努力促成各方达成逐步解封与分期还款相结合的调解协议,促成企业纠纷实质化解,有效降低解纷成本,提升纠纷化解效率,既保障国有企业债权得以实现,又最大程度维护民营企业的生存发展利益。03某加工店与某科技公司、周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准确认定以变更出资方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利益基本案情截至2023年11月,某科技公司欠付某加工店加工费53万元。2023年8月,科技公司注册资本从5268万元减至2000万元,同年12月又增资至减资前的5268万元,增资将大部分出资的出资方式变更为知识产权出资,并提供了验资报告,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知识产权来源、流通性、市场价值或受让价格等,且科技公司2023年11月就已停产歇业。加工店诉请科技公司清偿债务,周某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科技公司及周某等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知识产权来源、流通性、市场价值或受让价格等,结合科技公司2023年11月就已停产歇业,且有债务未清偿等情况,认定本案存在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判决周某等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典型意义本案聚焦知识产权出资的特点和要求,综合考虑知识产权的来源、研发投入成本、受让价格、变现可能性及市场流通性等因素,判定股东出资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对债权人的影响,防止股东利用出资形式的变更变相逃避出资责任,进而依法平等保护公司财产权和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04某建材公司与南京某建筑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等合同纠纷案——依法规制公司利益不当转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基本案情南京某建筑公司拖欠某建材公司钢材货款,经强制执行后未获清偿。案涉合同履行期间,南京某建筑公司将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及相关技术人员转移至其子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子公司未支付对价,南京某建筑公司还以现金形式向广东某建筑公司注资1亿余元。两公司另与多个发包方签订协议,约定南京某建筑公司将未完成项目权利义务转让给广东某建筑公司。建材公司认为南京某建筑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诉请广东某建筑公司就南京某建筑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南京某建筑公司、广东某建筑公司形式上虽为独立法人,但南京某建筑公司将其主营业务资质、技术人员和经营项目等核心经营要素转移给广东某建筑公司,客观上造成“收益归一方,损失由另一方承担”的后果,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据此依法否认广东某建筑公司法人人格,判决其对南京某建筑公司所欠建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意义本案对民营企业间不当转移核心资质、技术人员和经营项目等利益,进行脱壳经营、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法院依法审查关联关系,认定过度支配与控制,并判决受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效矫正了利益不当输送,有力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05某物流公司与张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董监高应赔偿其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基本案情某物流公司股东会决定,由隐名股东、副总经理张某以个人名义参与公司现经营场地租赁权竞投。张某竞投成功后,要求其余股东共同出让部分干股给其指定人员,大部分股东未同意张某擅自作出的承诺。后张某向场地出租人主张竞投系其个人行为,要求出租人向其交付场地。出租人函告物流公司撤场未果后提起排除妨害诉讼,该案中出租人确认张某竞投时向其提供物流公司相关经营许可证,该案生效判决认定物流公司取得案涉场地使用权,驳回出租人诉讼请求。物流公司为该案支付律师费18万元,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律师费损失。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在受托处理公司业务时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张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理应向公司赔偿合理损失。典型意义本案为民营企业高管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典型案例,阐释了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划定了行为边界,为类似案件审理和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职提供了规则参考。民营企业应持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授权行为,防范经营管理风险。06某物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保障企业通过雇主责任险分散用工风险基本案情某物流公司为小微民营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时,某保险公司提供空白《投保单》要求物流公司盖章确认,未提供《保险条款》。《投保单》载明雇员死亡责任限额为50万元,未载明免赔范围。物流公司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才邮寄《保险条款》,载明如有工伤保险,保险人仅承担差额责任。后物流公司的雇员因工死亡,物流公司与雇员家属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工伤保险赔偿以及本案保险金50万元均归家属所有。物流公司赔付50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工伤保险已赔付为由拒绝赔付。物流公司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物流公司确认投保时,保险公司未提供《保险条款》并对赔付范围进行提示说明。缴费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内容与《投保单》不一致,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未提示说明赔付范围,应以投保单为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在物流公司实际赔付50万元后才主张物流公司无须在工伤保险之外承担责任并以此拒赔,属于不当免除自身责任,于法无据,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典型意义保险公司应当客观介绍雇主责任险赔付范围,不得故意隐瞒其仅在工伤保险之外承担差额赔偿责任等免责条款诱导投保。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及赔偿时均未明确提示说明保险赔付范围,误导企业认为保险公司可全额赔付,且企业据此向雇员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有利于保障投保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提醒企业投保时合理关注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及免责事项。07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审慎认定贷款提前到期,助力企业渡过难关基本案情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2亿元,贷款期限10年。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实业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期支付利息,银行诉请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实业公司则主张,双方已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并提交迟延还款申请书、签约视频、补充协议及银行官网显示的还款计划等证据,其中补充协议没有银行签章,但官网显示的还款计划与补充协议一致。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补充协议虽仅有实业公司等签章而无银行签章,但该协议“分期还款”内容与实业公司网上银行当前显示的还款计划完全一致。银行客户端显示的还款计划应系银行所认可的贷款人的实际还款计划,结合实业公司提交的迟延还款申请书、签约视频及其对于协商过程的陈述等证据,有充分理由认定银行与实业公司已达成延期还贷的合意并已实际履行,故判决驳回银行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系对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行为的依法规制,在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短期偿债困难时,若机械适用合同条款支持银行提前收回贷款,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和职工就业。本案采用实质履行标准认定双方已达成合同变更的合意,未支持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诉请,助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08某能源公司与某加油站合同纠纷案——依法平衡企业双方权益,破解合同僵局基本案情2020年,某能源公司与某加油站签订协议,约定能源公司承包经营加油站20年,承包费每年380万元。能源公司支付了500万元押金,承包费支付至2023年1月。后能源公司以市场环境变化,加油站持续亏损为由,请求寻找第三方接手或减少承包费。双方协商未果后,能源公司停止经营,退回加油站钥匙但被拒收。能源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加油站主张继续履行,能源公司继续支付承包费和违约金等。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长期履行的合同中,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且履行负担较重,无法通过强制履行有效解决问题,或强制履行将引发更多纠纷、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应准许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使双方尽快摆脱合同僵局,但解除合同不影响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解除合同,能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承包费及违约金755万元,加油站有权没收500万元押金。典型意义本案在一方不愿意继续经营且经营成本负担较重的情况下,准予违约方在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解除合同,有效防止引发更多矛盾纠纷,避免资源浪费和损失进一步扩大,双方得以及时从合同僵局中解脱,各自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案处理体现了法院兼顾诚信、公平与效率原则,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导向。审核:黄慧辰编校:余淑娴采写:全小晴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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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5名法官获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决定,授予90名同志“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称号。广东法院王晓明、杜以星、辜恩臻、魏海、蒋筱熙5位法官获此殊荣,数量居全国前列。决定号召,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部署要求,一体推进法院队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锻造过硬队伍。要进一步完善梯次培养、评选、使用机制,构建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为龙头、省级审判业务专家为主体、各类综合型人才为补充的高层次审判人才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的管理和使用,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要引导广大干警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为榜样,着力提升过硬政治能力、公正司法能力、依法履职能力、审判管理能力、狠抓落实能力,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履行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定分止争、维护公正的重要职责,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第六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名单(广东省)王晓明,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多次获评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荣立个人三等功3次,多次获个人嘉奖。从事民商事审判执行工作二十余年,办理各类案件逾2000件,成功审结多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案件,主办案件获评全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全国法院八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4案获评全国法院百篇优秀文书、1案获评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多案获评全国法院优秀案例一、二等奖。牵头省院民三庭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构建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获评国务院发布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首批典型案例。主持参与的《关于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司法实务问题研究》调研报告获评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评选特等奖,转化形成审判业务指导文件及该领域首部司法研究专著,对推动国内立法和相关国际规则形成起到积极引导作用;主持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策研究调研课题,获评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调研成果评选二等奖;主持起草的《关于强化数据要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均系该领域全国首份司法意见,对全省法院审理类案具有积极指导作用。杜以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多次获评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荣立三等功1次,多次获个人嘉奖。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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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欠费,物业能公开判决书吗?

业主未按时交物业费物业将判决书张贴在小区公示栏敦促缴费和支付违约金这行为侵权吗?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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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就赔一万,这种合约有法律效力吗?

网上买的“恋爱合约”约定期限内结婚就获赔一万块可真结婚了公司却不认账这种合约,法律认可吗?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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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暴利”买卖,碰不得!

穿山甲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人倒卖上百公斤穿山甲鳞片被判刑这买卖,碰不得!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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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3个月就离婚,彩礼需要返还吗?

结婚3个月就闹离婚4万元的彩礼男方坚持要拿回女方则称属于共同生活支出如何认定?法院又会怎么判?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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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一个“爆料”,被判赔4000!

分手后出于报复心理在网络平台曝光女方个人信息并造谣其出轨?法院:构成隐私权、名誉权网络侵权需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4000元!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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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篮球引发12.8万元赔偿,谁之过?

两个“小孩哥”拍的篮球从天而降导致一名“飞驰人生”的路人摔成十级伤残这12.8万元的赔偿该不该赔?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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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男屡教不改?法院出手!

前夫多次家暴女儿警察劝解无果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限制接近前妻和孩子!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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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揍式”辅导作业?法院出手了!

父亲辅导儿子写作业怒火中对其拳打脚踢引发了父母“夺娃大战”法院出手这样“护娃”!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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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2024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2024年度商事金融十大案例,涵盖资本市场、低空经济、公司治理、房屋保险、资金融通等方面,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商事金融审判职能,平等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交易秩序,防控金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实践和担当。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其中,在中某泽公司与某机电公司、丁某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表决权委托不适用任意解除权规定,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有助于规范金融交易秩序。在某保险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中,正确把握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具有利他性的本质特征和制度价值,平衡了开发商、购房者、保险公司等各方利益,对保障建筑物质量安全和解决业主维权难题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广东法院立足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深化商事金融审判机制改革,先后印发《关于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为企业提供涉诉信息说明服务的工作指引》,发挥金融“活水”作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全省法院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引导群体性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与省级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协同,强化金融借贷纠纷调解工作。2024年至今年5月,全省法院审结商事金融一审案件164.84万件。近两年来,向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等发送司法建议325件,采纳率近九成,依法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01上市公司表决权委托合同不适用任意解除权——中某泽公司与某机电公司、丁某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的表决权委托旨在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涉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当事人不得任意解除。基本案情2020年,中某泽公司与某机电公司、丁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某泽公司以2亿元受让机电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5%股份。为履行《合作协议》,三方另行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机电公司、丁某将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中某泽公司行使,委托期限至不再持有任何授权股份之日止。随后,上市公司对上述信息进行了公告披露。2021年,机电公司、丁某向中某泽公司发出《关于解除表决权委托的通知》,以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为由通知即日起解除表决权委托。中某泽公司起诉请求机电公司、丁某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并赔偿损失;机电公司、丁某反诉请求确认《表决权委托协议》解除。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机电公司、丁某将表决权完全交由中某泽公司行使,且其不具有作为委托人应当享有的对委托事务的指示权,与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典型特征不符。《表决权委托协议》中除表决权委托外,还对“控制权稳定措施”“上市公司治理”、中某泽公司正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为上市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可见《表决权委托协议》并非单纯的委托性质。从合同目的看,机电公司、丁某将表决权委托给中某泽公司行使,系基于双方整体商业利益的安排,履行《合作协议》中的合作事项,并非仅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且案涉表决权委托在公开披露后已具有一定公信力,关系广大投资者利益,任意解除表决权委托关系不利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损害投资者利益。综上,法院认为《表决权委托协议》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不适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故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表决权委托协议》。法官释法本案是首个明确提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表决权委托不适用任意解除权规定的司法案例。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的表决权委托是否适用任意解除权规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欠缺清晰的裁判规则。一般而言,收购双方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目的在于通过表决权委托将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至收购方,以实现双方的整体商业安排。实践中,表决权委托协议往往同时约定,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表决权的行使,委托人应予配合且不得干涉。因此,表决权委托虽有部分委托合同的内容,但并非听从委托人指示为其利益执行委托事务的单纯委托合同关系,而是基于控制权转移的整体交易安排,不应适用任意解除权规定,否则将违背任意解除权规定的立法目的。本案从委托合同的本质、相关解除权规定的立法目的、资本市场稳定和证券投资者权益维护等三个角度入手,认定任意解除权规则不适用于案涉表决权委托协议,有助于规范金融交易秩序,增强资本市场主体合理预期,是司法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典型案例。(承办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莹)02迟延过户上市公司股票的损失认定规则——某投资公司与某传媒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当股票价格下跌与代持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代持人迟延过户上市公司股票的本质是无权占有股票的经济利益,由此导致的损失不应以股票价格涨跌确定,应以占有股票的价值、时间作为衡量过错程度和损失认定的主要因素,参照资金占用的情形计算。基本案情2003年,某投资公司收购某传媒公司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份5471万股,总价款2.5亿元。双方另签订《代持股协议》,约定其中2700万股由传媒公司代投资公司持有。此后,上市公司经历了股权分置改革,于2013年2月8日恢复上市。因案涉股份存在限售期,2016年2月8日才恢复流通交易。2016年8月25日,投资公司起诉请求传媒公司返还其代持的股票及孳息,并获得了胜诉判决。2020年1月7日,经强制执行,股票被过户至投资公司名下。2016年8月25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36.16元/股。后因中止发行新股、被证监会调查等原因,上市公司股价下跌,2020年1月7日收盘价为12.28元/股。投资公司起诉传媒公司,请求判令传媒公司按照股票价差赔偿因违反股份代持约定造成的损失1.1亿元。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股票是高度流通物,股价涨跌难以预测,以股票在价格最高位时卖出的获利确定可得利益范围的观点,属于事后判断,不具有合理性。本案中,投资公司已经通过委托管理层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案涉股票价格下跌主要是因为公司重组终止、经营不善、信息披露违规、阻碍证券执法等因素,与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具有更强的因果关系,属于股东的投资风险,传媒公司迟延过户与股票价格下跌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迟延过户本质上是无权占有案涉股票的经济利益,占有的股票价值、占有的时长应作为衡量过错程度、损失责任的主要因素,违约方对此亦应有合理预见。因此,本案应以投资公司起诉请求传媒公司返还股票的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计算传媒公司占有的股票价值和时间起点,按贷款利率计算至股票返还之日期间的损失,故判决传媒公司向投资公司赔偿损失3999.72万元。法官释法由于迟延过户导致股票未能在股价较高时卖出而应以股票价差计算损失的观点,系从结果倒推交易的合理性,采取最佳交易行为时可获得的收益为标准界定损失。股票是高度流通物,价格变化与市场环境、个股因素等因素相关,时刻处于变动之中,何时是股价高位、应当在何时卖出,任何人均难以预见。迟延过户与股票价格下跌之间无因果关系时,尤其是本案权利人已委派管理层参与上市公司经营,以价差法确定损失不具有合理性,亦不符合违约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和可预见性规则。此外,当股价未下跌反而上涨时,依照股票价格表现并未出现损失,违约行为将逃脱违约责任的制裁。同样的行为因股价走势不同而法律责任差距悬殊,不符合“相似行为相同处理”的法理。一般而言,迟延过户股票的本质是对股票经济利益的无权占有。由于代持人迟延过户股票,导致股票长期无法变现,权利人无法享有获取股票变现资金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该损失与迟延过户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据占有股票价值、时长、结合权利人与代持人的过错与应承担的风险计算无权占有股票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失,具有法理基础,亦属双方当事人可预见的范围,能够确立主客观相一致的责任范围,符合损失认定的可预见性要求。本案的裁判思路为妨害证券交易自由造成的损失认定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具有典型性。(承办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肖薇)03未经购房者同意,开发商不得解除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某保险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具有利他属性,开发商售房后未经购房者同意,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公司为其开发的住宅项目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住宅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为建筑物所有权人,投保人解除合同需经全体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房地产公司将部分住宅出售并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首期保费后,未继续支付后续保费,并向保险公司发出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保险公司以房地产公司逾期支付保费构成违约为由,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支付剩余保费及利息;房地产公司反诉,主张其作为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付保费。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案涉建筑项目仍登记在房地产公司名下,但购房者是未来的所有权人,且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购房者在执行程序中享有优先保护的法律地位,故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应包括购房者,房地产公司不享有约定解除权。房地产公司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主张行使任意解除权。该司法解释针对的是人身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不适用本案保险类型;且该条款对利他保险的任意解除权作了限制性规定。购房者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购买的是具有质量保障的房屋,购房款实际已包含了保障房屋质量的相关成本,应认定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即使参照上述司法解释,房地产公司也不享有法定解除权。综上,法院认定房地产公司单方解除行为无效,判决其继续支付保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官释法本案是广东省首例涉及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解除权的纠纷案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制度,正逐步取代房屋维修基金制度,成为守护“安居”的坚实屏障。保险法第十五条赋予了投保人任意解除权,体现了法律对于投保人处分权的尊重,但在某些新类型保险中也应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对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进行一定限制。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投保人为开发商,但最终受益人为购房者,具有显著的利他属性。若允许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后随意解除该类保险,势必影响购房者的权益,也无法对工程质量起到监督保障作用。因此,各地针对此类保险的实施意见一般会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一定限制,例如《广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本案正确把握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具有利他性的本质特征和制度价值,平衡了开发商、购房者、保险公司等各方利益,对保障建筑物质量安全和解决业主维权难题具有重要意义。(承办法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鸿明)04通用航空器乘客法定责任险责任不因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免除——某通用航空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通用航空器乘客法定责任险具有一定航空意外险性质,与工伤保险系不同的保险产品,二者并非竞合关系,乘客法定责任险责任不因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免除。基本案情某通用航空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乘客(含飞行员)法定责任险在内的航空器综合险,约定乘客承保4座,保险金每座每次事件200万元;飞行员承保2座,保险金每座每次事件250万元。此前双方之间存在一次性赔付的交易习惯,案涉年度保险合同删除了一次性赔付条款,但未调低保险费率。2020年9月,通用航空公司直升机执行飞行任务时失控跌落,飞行人员潘某、陈某、郑某死亡。其中潘某、陈某系该公司员工,被认定工伤且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郑某系通用航空公司合作伙伴乙航空公司员工。通用航空公司向三位飞行人员家属分别赔偿290万元、150万元、231万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潘某、陈某属于工伤赔付范围拒赔。通用航空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将通用航空器综合险中的乘客法定责任险解释为工伤保险,与通用航空发展历史、市场需求、保费定价机制、飞行员的成本投入等行业特性相悖。从投保目的看,通用航空公司已为潘某、陈某购买工伤保险,再通过商业保险购买与工伤保险性质相同的乘客法定责任险,不符合商业理性。从诉讼前双方协商理赔的过程看,双方对理赔金额存在争议,但保险公司并未因潘某、陈某获得工伤保险为由拒绝理赔。结合此前双方之间存在一次性赔付的交易习惯,法院认定乘客法定责任险具有一定航空意外险性质,不等同于工伤保险,乘客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不因工伤保险获赔而免除,判决保险公司向通用航空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法官释法通用航空作为低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发力点。但通用航空安全面临巨大挑战,航空公司作为航空器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需通过保险分散风险。由于通用航空保险专业性强、市场准入门槛高,保险市场缺乏充分竞争,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模式受传统财产风险管理惯性影响,容易忽略通用航空风险特有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本案正确认定通用航空器乘客法定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明确乘客法定责任险责任不因获得工伤保险赔付而免除,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减震器的功能,切实维护通用航空公司和飞行人员的合法利益,有利于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助力低空经济和通用航空保险高质量发展。(承办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妍)05员工持股计划投资者不适用虚假陈述“信赖推定”——徐某与某上市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并非基于公开渠道获知信息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适用信赖推定的基础,不适用交易因果关系认定中“信赖推定”规则。基本案情徐某系某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2018年,徐某与上市公司签订持股计划认购协议书,认购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份额25万元。员工持股计划募集的资金5000万元设立私募基金,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了上市公司股票433万股。2020年5月,上市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认定上市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徐某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发生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期间。员工持股计划因股价低于维持担保比例要求,不断被动减持,直至2020年12月15日员工持股计划已全部售出完毕,徐某未获得任何分配。徐某认为,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导致其受到损失,起诉请求上市公司退还投资款。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徐某要求上市公司返还投资款,本质上属于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纠纷。因徐某系通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股票,其本身并非股票持有人,故徐某并非遭受损失的直接主体,无权要求上市公司赔偿损失。即使本案按照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审理,徐某的投资行为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之间亦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截至本案诉讼之时,上市公司已经开展三期员工持股计划,徐某在此前投资的员工持股计划中,以30万元本金获得90万左右回报,结合徐某陈述其任职的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2016至2018年期间发展良好等因素,应当认定徐某基于自主判断和决策,跟从案涉员工持股计划所作的一揽子设计、信赖兜底承诺和公司高管的决策而作出的投资决定,并非以通过公开渠道获知的有关上市公司信息为主要决策依据,故徐某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法官释法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交易因果关系推定的前提是投资者基于公开证券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合理信赖”。员工持股计划不以通过公开渠道获知的有关上市公司信息为主要决策依据,而是跟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的一揽子设计、信赖兜底承诺和公司高管的决策而做出的投资决定,并非对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的“合理信赖”。同时,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产品结构、履行规制、投后管理、交易限制等特殊性。综上,鉴于员工持股计划投资人的身份来源、信赖基础、交易条件的特殊性,不适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交易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承办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一瑶)06现货基差交易的识别及违约责任的范围——某期货公司与某化工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现货基差交易以特定期货合约作为定价基准,与期货合约形成对应关系,交易双方在履行时形成期货交割与现货买卖行为联动,履约障碍发生时通过期货市场操作实现风险对冲,本质属于套期保值交易。违反现货基差交易合同的,应当对期货市场平仓操作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本案情某期货公司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8份买卖合同,约定化工公司向期货公司销售聚氯乙烯。双方在签署合同前,均会通过微信群协商好聚氯乙烯的交货期和基差价格,由期货公司先在期货市场卖出相应期货合约作为套期保值,然后期货公司将期货成交信息告知化工公司,双方再以期货卖出价格加上约定的基差,签订固定价格的远期现货购销合同。因化工公司逾期未交货,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进行了平仓止损,期货公司起诉化工公司要求赔偿直接平仓损失以及现货交易预期利润损失等。因案涉合同的条款约定较为简单,仅包含货物最终售出价格、最迟交货时间及违约责任,并未约定基差交易的相关内容及赔偿责任,故双方对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期货公司主张双方采用现货基差贸易模式交易,化工公司则辩称双方的交易模式为现货买卖交易。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交易过程中,均由化工公司在微信中对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的交易数量及价格提出建议,期货公司收到上述指令后,在期货市场卖出相应数量的期货合约,此后将期货成交信息告知化工公司,双方再以期货卖出成交价格加上约定的基差,签订与期货交易的金额、数量相对应的远期现货买卖合同。从双方的上述交易方式来看,期货公司进行的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是联动配合的,与单一的现货买卖合同的交易模式不符。因此,案涉交易模式应为现货基差贸易业务。化工公司逾期交货,导致期货公司为避免扩大损失而进行平仓操作,故判决化工公司应赔偿期货公司直接平仓损失915.2万元。法官释法近年来,很多企业为避免国际市场大宗货物价格频繁变动风险,在期货市场实施套期保值交易作为风险管控手段。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现货买卖合同,但是从合同的磋商、订立、交货约定、止损方式等方面来看,均系与期货交易市场联动配合,实际交易模式并非单一的大宗商品现货买卖,而是与期货交易相配套的套期保值交易。本案准确把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与现货交易的联动规则认定交易性质,厘清了现货基差交易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范围,对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合同约定、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具有示范意义。(承办法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璐璐)07公司归入权的构成要件和权利范围的认定——张某芝与某投资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董监高未履行报告、决议程序,通过其直接控制的公司出借款项给本公司,构成不当关联交易。如董监高未能举证证明交易合理必要、对价公允,因不当关联交易获取的收入,无需扣除成本,应全部归入公司。基本案情某钢材公司股东之一为某投资公司,持股46%。张某芝为钢材公司董事,且先后持有某投资公司100%、99%股份。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钢材公司分五次向投资公司借款4950万元,按年利率15%计收利息,投资公司收取利息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钢材公司承担。钢材公司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在钢材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并经股东会决议同意情况下,张某芝控制投资公司与钢材公司订立合同,通过出借款项收取钢材公司高额利息和费用的行为严重损害钢材公司利益,张某芝、投资公司应将已收利息和税费943.5万元返还钢材公司。裁判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张某芝担任钢材公司董事期间,以其实际控制的投资公司名义出借款项予某钢材公司的行为,属于间接的自我交易行为。该借款因无公司章程允许和未经公司内部决议通过,不满足自我交易的正当程序。在张某芝未能举证证明讼争借款对价公允、合理必要情形下,其出借款项以收取高额对价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禁止的不当自我交易,违反对钢材公司的忠实义务,钢材公司行使归入权的条件业已成就。归入权除填补公司损失外,还具有剥夺董事所有不法收益的惩戒性质和预防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威慑作用,故法院认定张某芝收取的全部利息及税金均属不法收入,判决张某芝向钢材公司返还已收取的943.5万元。法官释法新公司法规定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公司可以行使归入权,但对公司可归入的收入范围未进一步明确。根据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无论关联交易是否符合交易程序,都需要符合实质公平,但这是在未普遍规定关联交易正当程序情形下的选择。在新公司法完善关联交易程序的情形下,关联交易未遵循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程序,应推定为不当关联交易,由董监高举证证明交易符合实质公平,不能证明的,因关联交易获得的收入应归入公司。可归入的收入是否应扣除成本费用?从“收入”文义看,其射程未达到纯收益或净利润等要求剔除成本费用的限度。结合归入权制度补偿公司可能损失,并惩戒和阻遏董监高违信行为之设立目的,将收入限于纯收益或净利润,与归入责任设置的严苛性初衷不符,亦削弱归入责任威慑和制裁董事违信行为的功效。因此,本案在确定收入时,未定扣除出借款项存在的成本支出。本案是适用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典型案例,依法制裁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强化董事对公司信义义务,有利于促进公司管理层忠诚履职,优化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各方利益。(承办法官: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文坚)08物流公司虚假承诺高薪招工诱导司机贷款购车,司机可主张解除合同——刘某诉某物流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物流公司以高薪保底的虚假承诺诱导应聘司机贷款购车,但未按承诺提供相应业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司机可以要求解除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损失。基本案情刘某看到某物流公司在网络上发布高薪招聘货车司机的广告后,前往应聘。面试时,物流公司称其无法提供货车,诱导刘某向某供应链公司贷款购车,并承诺每月向刘某介绍稳定运输业务,保底收入1.8万元。刘某向物流公司交纳押金2000元后,与供应链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向金融服务公司贷款购车。后物流公司未按承诺向刘某介绍运输业务,导致刘某无力承担车辆还贷义务,并被金融服务公司另案起诉,要求其偿还欠付的汽车贷款本息。刘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物流公司返还押金2000元及支付车辆款13.6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物流公司向前来应聘司机的刘某承诺每月为刘某安排高额运输业务,由刘某进行运输业务并赚取运费,并由物流公司帮助刘某向案外人申请贷款购车以从事运输工作。实际履行过程中,物流公司未能兑现承诺,致使刘某通过运货赚取运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某亦已将案涉车辆退回给物流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双方的合同关系解除。刘某未获取预期收入却负担车辆贷款,应由物流公司赔偿损失,故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向刘某退还押金,并赔偿车辆按揭贷款本息损失。法官释法近年来,不少物流公司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招聘司机广告,承诺“提供稳定运输业务、保底收入过万”,诱导应聘司机贷款购车入职后,又未按照承诺提供足够的业务量,导致司机无力偿还贷款,陷入经济困境。应聘司机整体法律意识不强、抗风险能力差。如果仅仅按照合同相对性处理,司机将背负巨额债务。本案没有机械地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进行处理,而是从案件整体事实、应聘司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根本目的进行审查,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分配法律责任,避免各方利益失衡,维护社会公平。(承办法官: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罗艳艳)09以售后回租为名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的行为无效——易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后,以融资租赁款的名义发放给承租人,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融资租赁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经营高利转贷业务,违反监管规定扰乱金融秩序,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基本案情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易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并就租赁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易某在融资租赁公司安排下与银行网上签署借款合同,约定银行为易某提供个人消费贷款,贷款支付至易某指示的融资租赁公司账户,贷款金额、期限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价款金额、租期一致。易某按照高于贷款利率的标准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各项服务费,融资租赁公司再向银行扣划贷款本息。易某称当时因有资金需求,但没有贷款渠道,通过路边的贷款中介引荐了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宣称采取售后回租形式,具体手续由中介人员安排操作。易某主张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融资租赁款来源于个人消费贷款,起诉请求案涉系列合同无效,融资租赁公司涂销案涉汽车抵押权登记。另案执行裁定书认定融资租赁公司未取得相关机关批准从事放贷业务,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扰乱金融秩序,裁定驳回融资租赁公司对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交易模式是先由承租人(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后,融资租赁公司再以此向承租人(借款人)支付融资租赁款,实质上属于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将贷款从银行套取出来再高利转贷给承租人(借款人)。融资租赁公司与易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真实目的系为了套取银行贷款进行转贷,融资租赁公司在零资金成本的情况下获取高额利益,不具有融资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融资租赁公司绕过国家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发放贷款的监管,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违反法律特许经营规定,属于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依法应认定借贷关系无效。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的抵押权是基于无效合同,因没有合法根据,故法院判决融资租赁公司涂销案涉车辆的抵押权登记手续。法官释法融资租赁公司先以售后回租名义,诱导借款人设立个人消费贷款后,再以此向借款人支付融资租赁款,实践中此类交易模式引起大量纠纷,裁判思路存在较大分歧。此类交易不符合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和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基本要求,亦不具有融资租赁关系融资融物的功能,本质是融资租赁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逃避监管,以融资租赁为名行高利转贷之实。本案否定此类交易的效力,对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个人信用撬动银行信贷资金、“零成本”向承租人发放融资款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体现司法与监管协同治理的理念,有利于防范信贷风险蔓延至地方性金融机构,规范银行业、融资租赁行业规范经营行为,引导金融机构专注服务实体经济。(承办法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易静)10人民法院应依法定标准认定实施日与揭露日——江某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裁判要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实施日与揭露日的认定关系原告索赔资格、重大性认定、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认定,是案件基本事实。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纠纷具有涉众性,个别投资者和被告一致认可的实施日和揭露日,不符合法定的实施日、揭露日认定标准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事实做出不同认定。基本案情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员工借款等名义,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超过5亿元,导致公司年报中披露的收入、利润虚假。2022年3月18日,公司公告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5亿元,控股股东承诺将组织资金在一个月内还款。2022年4月18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未能如期偿还占用的资金。2023年3月27日,证监局对该公司及控股股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江某诉至法院要求某上市公司承担投资损失。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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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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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出来的“罪与罚”

湛江两兄弟为扩大生产竟将养殖塘挖进了保护区百亩红树林遭遇了灭顶之灾而他们又将受到怎样的惩罚?一起来看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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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

“6·5”世界环境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执行及生态环境源头治理等类型,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碳市场交易秩序维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修复、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保护前沿问题,为类案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此次共发布10个案例,其中在周某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涉案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结合案发地传统风俗习惯,依法通过阶梯式量刑对被告人处以刑罚,寻求生态保护与地方风俗的平衡点。在某制造公司行政处罚案中,人民法院认定建设单位因信息误差造成环保设施的验收瑕疵,经重新验收且合格的,不应予以行政处罚,传递了行政机关应当审慎行使处罚权的理念。近年来,广东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01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石珊瑚碎枝行为的定罪量刑认定——周某等11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周某与经营广州某花鸟市场店铺的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达成合谋,由周某负责从雷州市某镇、徐闻县某乡联系当地村民黄某等2人收购石珊瑚碎枝,交由李某等4人驾车运至广州给谢某,谢某向周某支付货款、向李某支付运输费用。后谢某负责销售石珊瑚碎枝,并安排店铺雇员刘某等3人负责分拣、包装、送货事宜。经鉴定,涉案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珊瑚虫纲石珊瑚目珊瑚碎枝。裁判结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谢某以及黄某等2人、李某等4人明知石珊瑚碎枝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仍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所起作用和公众朴素认知,对大规模收购、出售珊瑚制品的周某、谢某判处实刑,对参与居间倒卖、运输的李某等4人判处缓刑,对采挖石珊瑚碎枝出售的黄某等2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对参与取货、送货等一般性劳务的刘某等3人宣告无罪。典型意义本案系行为人因在珊瑚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购、运输、出售石珊瑚碎枝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新类型案件。石珊瑚被《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列为应保护的物种,我国对该物种的保护包括活体、死体、制品。本案通过实地走访调研,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专业意见,以及案发地村民使用石珊瑚碎枝搭建房屋、装饰外墙的传统民俗和朴素认知,结合捡拾石珊瑚碎枝对野生动物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依法认定被告人涉案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通过阶梯式量刑兼顾生态保护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实刑—缓刑—免罚—无罪”四级处理,寻求生态保护与地方习俗的平衡点,推动群众形成“采捕珊瑚必被究”的法治共识,有利于守护区域生态环境。02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罪的认定——易某非法引进外来入侵物种案基本案情易某驾车经口岸进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关员从该车天窗与遮阳板间隙及扶手箱下改装的暗格内查获疑似红耳彩龟等龟类动物一批,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检疫审批证明。经鉴定,上述涉案动物中的1760只红耳彩龟(又称巴西龟)为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参考总价为人民币8.8万元。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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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古树被“误伤”,7万损失谁买单?

旧村改造过程中一棵百年树龄的荔枝古树被房屋渣石砸毁生态价值损失高达7万多元谁来担责?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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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途中被马蜂蜇伤,谁之过?

好好走在上学路上却遭到马蜂攻击多处被蜇伤?原来是同学手欠砸了蜂窝无辜孩子秒变“背蜂侠”法院:明知危险需担责赔偿医疗护理费!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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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操作!公司:马上搬家

湿地公园旁边的汽修厂竟将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直接往外排法院:这可不行!企业经营环保得先行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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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offer说撤就撤?法院:要担责!

月初收到公司电子版的《聘用通知》月底就被电话告知聘用“作废”了?法院:电子Offer也是Offer随意撤回要担责!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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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课题优秀成果巡展,首发广东!

《人民法院报》5月15日理论周刊版开栏的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是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协同法学院校、科研机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质量司法研究服务高质量司法的重要阵地。人民法院报今日起推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优秀成果巡展”专栏。首期推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重大课题优秀研究报告《紧扣“六个一”工作主线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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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被降职降薪?法院:一分不能少!

女子孕期被公司强制调岗主管变前台工资砍半产检还要被扣钱法院:该补的一分不能少!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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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因为这事被开除,法院:不冤!

客车司机超载40%被开除后竟起诉公司索要赔偿法院: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危及公共交通安全被辞退不冤!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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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餐厅的背后“推手”,被判赔!

在点评APP上帮餐厅刷好评、炒信誉小馆子秒变米其林?被判赔20万!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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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联合发布,广东1案入选!

4·26前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广州白云法院审理的赵某年、张某燕假冒专利案入选。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一、上海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二、龙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三、鲁某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四、赵某年、张某燕假冒专利案五、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案六、刘某生、刘某侵犯著作权案七、林某凤等侵犯著作权、刘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八、汪某文侵犯商业秘密案九、
202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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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食物开口第一句是“你已涉嫌侵权”……

生活就像个“大盲盒”处处藏着知识产权的小秘密!但一想到一堆专业术语、法律条文是不是感觉头都要炸了?别慌!赶在4·26之前我们成功教会了食物说“知产口头禅”每一句都让人破防地实用欢迎点赞收藏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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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全国法院首份涉人工智能知产司法保护意见

编者按结合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之间共生演进、相互促进、互为支撑的紧密联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主题为“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为企业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创新法治环境广东高院发布全国法院首份涉人工智能知产司法保护意见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加强人工智能全链条司法保护,妥善平衡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意见》,这是全国法院系统首份聚焦人工智能领域知产保护的司法政策性文件。《意见》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与科技创新规律、产业发展需求相融合,构建“创新链-产业链-法治链”三链贯通保护机制,为人工智能科技企业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创新法治环境,助力广东打造全球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高地。广东高院举办“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调研座谈会《意见》共24条,以高质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主线,以保护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成果、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公平竞争、完善人工智能司法治理体系为重点,围绕算法模型、开源许可、数据要素、生成内容等焦点,构建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场景应用、市场竞争等全链条的司法保障机制,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可落地、可持续的法治保障方案。《意见》立足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全新定位,锚定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加强司法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多场景融合应用,充分释放“人工智能+”效应,促进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服务广东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升级。《意见》强化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系统提出了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五项基本原则,即“以人为本、公平普惠”“严格保护、宽容创新”“系统观念、场景意识”“开放共享、互利互惠”“规范有序、安全发展”,确保司法审判契合科技创新特点与产业发展规律,促进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向上向善。《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响应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司法需求,针对人工智能技术成果权属界定、技术合同履行、开源模型纠纷、数据权益平衡、生成内容确权、侵权行为认定、专利及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等关键突出司法问题,强化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功能,在最大化凝聚法治共识的基础上实现精细化动态保护。“《意见》深度对接国家战略与区域产业发展要求,强调构建场景化适应性司法保护机制,既回应了人工智能治理共性难题,又凸显了服务湾区发展区域特色,注重强化程序规则、优化工作机制、统一裁判尺度,有助于打造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广东样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周辉表示。点击查看《意见》全文审核:黄慧辰编校:张涵青采写:马卓尔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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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全国模范法官郑颖:探路AI时代知识产权审判“无人区”

“无论是过去的传统领域,还是现在的AI时代,保护创新是我们司法服务保障一直不变的使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全国模范法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郑颖接受记者专访时说。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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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之我陪厉总创业

“我的AI帝国不需要法律!”直到他遇见了那个带着“法盲血压计”的女人……各位打工人、创业党、吃瓜群众注意了!今天给大家安利一部“笑着学法”的普法神剧——《重生之我陪厉总创业》法律人看了直呼专业吃瓜群众笑到打鸣这部AI创业短剧把商标侵权、AI生成内容著作权、数据爬虫全演明白了!剧情高能预警👇👇👇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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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两部门集结百案司法智慧助企依法维权

100个问题涉及知识产权权属、侵权、抗辩、赔偿等内容广东两部门集结百案司法智慧助企依法维权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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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确认提交投诉你可以补充投诉原因(选填)确定
202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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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亲测!企业法律Buff还剩多少血条?

专利被抄袭却浑然不知商标被抢注还后知后觉被告著作权侵权还一脸茫然甚至遭遇不正当竞争也无力还手……如果你经营一家企业会在哪个“坑”里倒下?点击漫画测测你的“侵权风险等级”↓↓↓审核:黄慧辰编校:何雪娜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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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粤睇法第二季,首期来了!

一人、一桌、一折扇,60秒让你轻松Get法律知识。今天,“南粤睇法”第二季全新上线!“南粤睇法”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南方都市报、N视频精心制作的一档短视频普法栏目。自2023年首播以来共推出100期,累计阅读量近千万,获评广东省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优秀普法工作项目。与第一季动漫主播出镜不同,第二季全新采用真人主播出镜形式,通过“拍案说法”还原案情,带来全新的普法体验。案例涵盖知识产权、婚姻家事、网络暴力、电信诈骗、AI犯罪等热点法律问题,选取议题更加广泛,更贴近普通人生活。今日推出第一期,各位看官,您细听分说!一百多块就能买到一千多块的同款苹果耳机还能弹窗显示Airpods但生产厂家的负责人因此蹲监6年这是为何?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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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与多方签署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合作协议

聚力构建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快车道”广东高院与多方签署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合作协议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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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南沙法庭揭牌启用

今天,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南沙法庭在广州市南沙区正式揭牌启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海波出席仪式并致辞,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王光辉出席揭牌活动。张海波在致辞中指出,南沙法庭的成立,是广东法院服务全省工作大局、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又一重要举措,要紧紧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特别是聚焦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主动探索、积极作为,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努力把南沙法庭打造成为粤港澳三地司法规则衔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示范地。张海波要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要强化与横琴、前海、南沙法院及深圳知识产权法庭的协调联动,携手港澳司法机构及时回应自贸区企业司法需求,深入研究诉讼程序规则对接、法律适用规则衔接等问题,加快推进涉外知识产权审判思维、机制、模式迭代升级,不断提升跨域诉讼服务效能。要坚持国际视野,不断加强涉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全力打造审判规则引领、法律服务集聚、具有较强辐射性和国际影响力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要坚持共治共赢,充分发挥粤港澳大湾区区位优势,整合国际一流商事纠纷解决资源,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的联系,不断健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努力打造涉外商事调解改革探索先行地。据了解,作为全国四家知识产权法院的首个派出法庭,南沙法庭将立足南沙、辐射周边,其职责涵盖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跨境调解协作等,主要包括:审理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及国际区际司法协助案件;管辖范围包括广州市南沙区、东莞、珠海、中山区域内除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对南沙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同时,南沙法庭还将通过委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上海中心开展国际调解。启用仪式前,与会嘉宾共同参观了南沙法庭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司法保护成果展。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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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换皮”侵权案,年度典型!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广东高院二审审理的游戏“换皮”侵权案入选。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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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执行难如何破?广东有新路→

生态环境修复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近年来,广东各级司法机关通过创新责任承担方式,采取替代修复、劳务代偿、认购碳汇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因案施策,寻求生态修复最优解,不断加强生态环境的全链条保护。4月19日《广东新闻联播》头条关注广东法院以5分30秒的时长报道了《探索生态修复新路径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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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可梦》在华维权首案审理始末

《人民法院报》4月21日3版人民法院如何为构建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全球创新生态贡献司法智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因全球顶级游戏动漫IP“宝可梦”被山寨复刻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或许给出了答案。《宝可梦》系列游戏权利人宝可梦公司提起维权,法院一审认定侵权成立应赔偿1.07亿元后,被告麦某公司等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随后,广东高院组成二审合议庭,由广东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张海波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以另案判决释明裁判标准,引导当事人对结果合理预判,并邀请国际调解组织协同调解。最终,通过“严格审查+示范判决+国际调解”衔接发力,促成中外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做到了定分止争,为跨国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提供了创新范例,彰显了中国法治对创新成果的平等保护。一次“复刻”换来天价赔偿说起皮卡丘、杰尼龟、可达鸭等经典宝可梦角色,大部分人都不陌生。早在1996年,日本株式会社宝可梦发行了第一代《宝可梦》游戏。玩家通过角色扮演,在一个被称为宝可梦的生物所生存的世界里,用“精灵球”收服宝可梦并训练它们,展开一段冒险旅程。28年间,《宝可梦》系列游戏已迭代出33个版本,累积了高人气和知名度,影响力遍及游戏、动漫、电影、文化衍生品等领域,是全球最成功的游戏IP之一。2015年7月,一款名为《口袋妖怪:复刻》的手游在各大应用平台上线,其角色、地图、故事、玩法等核心元素均与《宝可梦》系列游戏高度雷同,且在宣传中使用“复刻经典”“高度还原”“正版授权”等字眼,吸引了大量游戏玩家下载。然而这款手游画面和版号信息中标注的著作权人及运营方,却是成立于2001年的麦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共同参与了该手游的发行与运营。该手游上线次年的累计流水即突破人民币3亿元。《口袋妖怪:复刻》的“辉煌”并没有持续太久。2021年12月7日,宝可梦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麦某公司等五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亿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2024年7月2日,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宝可梦公司胜诉,麦某公司赔偿人民币1.07亿元,方某公司等三家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面对天价赔偿,麦某公司、方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场公开庭审弥合双方分歧2024年12月18日,《宝可梦》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由广东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张海波担任审判长。庭审现场座无虚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东省游戏产业协会及游戏企业代表、高校师生等百余人受邀旁听。此前,合议庭已组织了多次庭前会议,全面审查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并逐一比对游戏内容,充分听取了诉辩双方意见。然而,双方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赔偿计算等问题仍存在较大分歧。宝可梦公司认为,《宝可梦》系列游戏已形成稳定的故事内容,其主张的权利游戏保护范围是整体故事性内容,包括基本故事框架和特定游戏玩法体系架构,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根据比对情况,两款游戏已然构成实质性相似。麦某公司、方某公司则辩称,《宝可梦》系列游戏并非同一游戏的简单迭代,不应作为整体保护,其游戏玩法体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口袋妖怪:复刻》与其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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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难”破题

《南方日报》3月30日A05版阳春三月的中山市神湾镇竹排村,清淤的挖机突突作响,沟渠堤坝上新栽的水杉吐露新芽,成群结队的白鹭翔集于此,一派生机勃勃的美丽乡村景象。“村容变美了,河道畅通也让蓄水排涝能力变强了,养殖户都非常高兴。”竹排村第一书记李远达指着堤坝上新栽的一排水杉感慨。这番变化,得益于广东首例以“劳务代偿+异地修复”方式执行的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修复后的河道生态损失赔偿执行难?提出新解时间回到2021年9月,中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中山市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珠江入海口洪奇沥水道“沙仔”沙洲非法采砂8万余立方米。中山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发现了违法行为,对上述两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照职权,对两被告提起海洋民事公益诉讼,广州海事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生态损失185万余元并赔礼道歉。今年2月24日,两被告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但由于经营不善,其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185万余元生态损失赔偿的执行急需破题。法官与被执行人、村委会商谈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一旦出现执行难、监管缺位等问题,生效判决很难真正发挥应有的法律和社会效益。案件执行受阻,工程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主动表示,其具有河道疏浚能力和资质,愿意提供劳务以“抵偿”赔偿金。将财产赔偿变更为劳务代偿的变更执行方式在法律上是一种创新突破。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法官张乐解释,被执行人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真诚悔过,愿意用劳务代偿金钱损害赔偿责任,“生态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法官走访调查涉案水域后发现,“沙仔”沙洲经过自然修复生态渐趋稳定,已经不需要再在原地修复,若强行实施修复还可能造成生态二次破坏。开展河道清淤工作于是,广州海事法院在执行中采纳人民陪审员提出的“异地修复”意见,主动与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协商,经考察和评估,确定在神湾镇竹排村进行河道清淤和河岸植树,通过“劳务代偿+异地修复”方式,再“评估折价”替代财产执行措施。“法院判执+检察监督+行政监管”形成闭环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