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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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首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首批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涵盖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协助区际仲裁财产保全、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多个方面,涉及电子格式合同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仲裁程序瑕疵弥补、虚假仲裁惩治等前沿与热点问题。仲裁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近年来,广东法院始终尊重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意思自治,坚持支持和规范仲裁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2023年,全省法院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688件,同比增长11%,对仲裁裁决的支持率超过99%。01马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严格执行《纽约公约》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基本案情乌兹别克斯坦企业马某公司与中国企业宏某公司通过互联网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宏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马某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马某公司申请仲裁后,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作出仲裁裁决,裁令宏某公司向马某公司返还相应货款、承担赔偿金及仲裁费。之后,马某公司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案涉仲裁裁决的申请。宏某公司以签署合同的人员刘某并非其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为由,辩称其与马某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案涉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裁判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缔约国,本案应适用《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根据《纽约公约》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断案涉仲裁裁决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第五条不予承认和执行条件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结合案涉买卖合同的磋商情况、合同加盖宏某公司业务章的外观形式、合同约定了宏某公司的联系地址、宏某公司银行账户收取货款等事实,马某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有权代表宏某公司与其订立案涉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成立,且效力及于宏某公司,宏某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仲裁协议以及不应承认案涉仲裁裁决的主张不能成立,故裁定承认案涉外国仲裁裁决。典型意义本案仲裁裁决由乌兹别克斯坦仲裁机构作出,涉及中乌两国公司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人民法院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支持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中发挥重要作用,平等保护“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树立了中国“仲裁友好型国家”的司法形象,为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02维某公司在香港仲裁程序中申请跨境财产保全案——严格执行区际司法协助安排
2月27日 下午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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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两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包括通过开展家庭教育督促“问题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纠正错误教育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联合多方力量提升家庭教育专业性、系统性,支持妇联等机构代为申请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等内容,体现了广东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到位、推进社会稳定和谐健康发展的司法担当。据了解,今年以来,广东法院共诉前调解婚姻家庭纠纷4.4万件,其中调解成功2.6万件,同比提高11.17%,近三成纠纷诉前化解。01审执联动开展“升级版”家庭教育指导——赖某诉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案基本案情李某因赖某婚内出轨而患上抑郁症,李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两个儿子由赖某直接抚养。但赖某在调解书生效后反悔,不愿抚养小儿子。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赖某履行直接抚养小儿子义务。赖某则起诉要求李某直接抚养小儿子。李某自行出售共有车辆和拿走家中金器,双方矛盾越来越大。法院审判庭和执行局法官多次联合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最终双方就抚养权、探视权、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关联案件均被妥善解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指导方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均认为,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抚养权,两个案件实际解决的是同一个问题,于是决定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法官给双方安排多次家庭教育指导,明确为人父母所要承担的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及法律责任,严肃批评双方推卸抚养责任的行为。同时,考虑到夫妻离婚后,夫妻一方无法独立照顾孩子,孩子需要其他近亲属帮忙照顾,法院还邀请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意义为解决家事纠纷审判难、执行难、衍生案件多的问题,南海法院设立家事案件诉前调解组、引入执前督促程序,此次通过审执联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给家事案件的化解创设一个“缓冲带”,让当事人从司法程序中尽快“解放”,效果明显。另外,法院扩大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人员范围,让其他近亲属也参与进来,真正为未成年人再造和谐家庭的氛围,帮助孩子走出父母离婚后的生活、情感困境。02多重举措督促失踪妈妈现身履责——谢甲诉谢乙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基本案情谢乙是在校学生,谢甲起诉要求确认与谢乙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无意愿继续抚养谢乙。起诉之初,谢乙的母亲林某一直不出现,其他亲属亦不愿照顾谢乙。法院发出全国首份《指定临时监护人告知书》指定当地村委会担任谢乙临时监护人,判决确认谢甲与谢乙不存在亲子关系,并经多方渠道找到林某,对其进行家庭教育训诫。经回访,林某已接谢乙返回原籍读书生活。指导方式林某怠于履行监护教育职责,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联合林某所在地的法院共同约谈林某,对其进行口头训诫并发出责令履行监护职责告诫书、家庭教育训诫令,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职责。同时,协调妇联、社工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共同帮扶谢乙。法院还联合社工,回访落实林某履行监护教育责任情况。典型意义针对谢甲否认亲子关系、孩子无家可归的特殊情况,法院积极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将临时监护与家庭监护进行有效衔接,及时指定当地村委会作临时监护人,尽力寻找孩子生母,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文书对孩子生母进行教育,避免孩子因无家可归而误入歧途,减少不幸事件发生。03引入专业机构,探索家庭教育指导新模式——林某盗窃罪案基本案情林某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父母经营个体商户。某日凌晨,林某伙同他人盗窃商铺,共窃得香烟70多条、电子烟烟弹20多盒及现金1600元,盗窃后进行销赃。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林某犯盗窃罪。林某在审判时年满18岁,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指导方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向林某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前往受法院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香洲区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中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该中心按照法院家庭教育指导协助函、转介书的要求,组建专家团队,制定专业系统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完成家庭教育指导目标,并将指导情况及效果向法院书面报告。香洲法院对于家庭教育的指导对象不限于父母,对案发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但仍是在校就读的学生,法院亦会对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意义家庭教育不力或者疏于管教,是未成年人出现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的重要原因。香洲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基本原则,注重家庭教育指导专业性、系统性、隐私性及公益性,取得良好家庭教育指导效果。04家庭教育与抚养保障并重,保护非婚生子女权益——王小某与梁某确认亲子关系、抚养费纠纷案基本案情王某与梁某未婚生育王小某,梁某不承认与王小某血缘关系。王小某起诉要求确认与梁某存在亲子关系,并要求梁某支付抚养费。经鉴定,王小某为梁某之子。法院认定梁某需支付抚养费,并参照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酌定抚养费。王小某对抚养费金额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一审法院依王小某申请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梁某先行支付抚养费5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指导方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期间,发出全市首份针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教育的家庭教育训诫书,对梁某未履行抚养义务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其切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同时,法院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法律志愿驿站对接,采取“法官+妇联+志愿者”的形式,引入区妇联、区青协志愿者对当事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法院还与教育部门协调解决王小某作为非户籍生的入学问题。新学期开学时,王小某顺利入读当地中学。典型意义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不管父母是否分居或者离异,孩子是否婚生子女,均不能免除父母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从化法院通过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文书,在维护和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引导父母走出认识误区,切实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责任。05护航家庭教育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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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第七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七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这批案例涉及跨境投资理财、跨境担保、跨境继承、跨境破产司法协助等多个类型,包含港澳居民协议约定由无实际联系的内地法院管辖、内地与港澳法院相互提供司法协助、香港公司股东责任认定等热点与前沿问题,体现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据了解,今年以来,广东法院共审结一审涉港澳民商事案件1.18万件,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二。01袁某与蔡某亨民间借贷纠纷案——港澳居民约定纠纷由内地法院管辖基本案情澳门居民袁某向香港居民蔡某亨出借资金人民币35万元,蔡某亨出具《借条》,确认收到袁某出借的35万元,借期15天,月利率1%,承诺如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1.2%计付逾期利息,并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提交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因蔡某亨未依约还款,袁某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蔡某亨偿还借款本息。裁判结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袁某与蔡某亨约定因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双方未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履行义务最能体现民间借贷合同特征的出借人的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故本案应适用澳门法律。袁某向蔡某亨出借35万元,蔡某亨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违反《澳门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的合同应切实履行之义务以及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的返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应偿还袁某借款本金35万元。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在消费信贷合同中,约定利息不得高于法定利息的三倍即年利率29.25%,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逾期利率为1.2%,未超过澳门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利率,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典型意义港澳居民约定由内地法院管辖纠纷,充分体现了港澳居民对内地司法机构的信任度和法治认同感。02郑某楠申请认可澳门法院判决案——申请认可仅涉及身份关系的澳门判决的管辖法院基本案情郑某楠系澳门居民郑某严的非婚生子。郑某严于2018年在澳门去世后,澳门初级法院民事法庭作出法官批示,认定郑某楠系被继承人郑某严待分割澳门财产的管理人及仅有的一名利害关系人,并将卷宗财产清单的财产判予郑某楠。为处理郑某严在内地中山市的财产,郑某楠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案涉澳门法官批示。裁判结果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某楠申请认可的案涉法官批示所涉财产均在澳门,郑某严在中山市的财产不在案涉法官批示的待分配财产范围内,故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某楠的申请无管辖权,裁定驳回郑某楠的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案涉法官批示所涉待分割财产均位于澳门,但该批示涉及继承人身份关系,且原属被继承人的澳门自然人商业企业“新伟成贸易行”系内地中山伟成公司唯一股东,案涉法官批示与被继承人郑某严在中山市的财产存在关联关系,内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遂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典型意义内地法院准确理解与适用内地与澳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妥善解决当事人申请认可与执行澳门法院判决的需求,对区际司法协助作出有益探索。03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案——香港法院向内地非试点地区法院提供跨境破产协助基本案情债权人海南邯钢公司以在内地注册的海外建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海外建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4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受理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州金股清算公司担任破产管理人。根据管理人清查情况,海外建设公司持有在香港注册的海外建发公司(香港)的股份,持股比例为30%,且海外建发公司(香港)名下存有价值较高的不动产。管理人为处分前述股份,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司法协助的请求书。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不属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下称《会谈纪要》)和香港律政司发布的《内地管理人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协助的程序实用指南》试点地区法院,但破产企业在香港确有资产需要处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管理人申请发出《关于司法确认及协助的请求书》,请求香港高等法院认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及管理人身份,并为管理人提供履职协助。香港高等法院认为,内地是海外建设公司的注册地和公司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鉴于海外建设公司在香港拥有资产,管理人有责任控制该资产,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提出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请求书中寻求的协助对管理人履职是必要的,认可和协助符合实体法和法院的公共政策。香港高等法院作出命令,认可海外建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并赋予管理人在香港履职职权。典型意义香港法院为内地非试点地区法院提供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对推动完善内地与香港法院跨境破产认可和协助制度具有积极意义。04谢某与柏曼酒店、洪某轮等与公司有关纠纷案——负面清单外的企业变更无须办理审批手续基本案情香港居民谢某分别与内地居民洪某轮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分别收购洪某轮等人各自持有的内地公司柏曼酒店股权。柏曼酒店向市场监管局递交《企业迁移申请书》,请求将柏曼酒店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因柏曼酒店未到有关部门履行相关企业变更的报批手续,故谢某起诉请求洪某轮等人及柏曼酒店共同履行将柏曼酒店相应股份变更到谢某名下的报批手续。裁判结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谢某主张洪某轮等人及柏曼酒店履行报批义务可行且有法律依据,故判决洪某轮等人履行股权变更登记报批手续。洪某轮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施行后,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无须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只需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报告,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内地法院依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施行后,不属于负面清单规定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无须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切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为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保障。05张某兰诉安信公司等欺诈客户责任纠纷案——依法保护澳门居民证券投资权益基本案情2015年,澳门居民张某兰在内地安信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张某兰将该账户密码告知其亲属,其亲属又告知安信公司的工作人员黎某。黎某在安信公司从业期间未经张某兰授权而擅自使用张某兰的账户买卖证券,导致账户内的资产贬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黎某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张某兰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安信公司、黎某共同赔偿资产被擅自交易而导致的损失。张某兰为证明该损失金额,提交了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裁判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黎某擅自使用张某兰的账户买卖证券与张某兰受到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黎某应承担50%的责任;安信公司疏于监管,应承担10%的责任;张某兰放任其亲属将密码披露给黎某,应承担40%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安信公司、黎某分别向张某兰赔偿损失,并采纳张某兰提交的报告书,确认损失金额。张某兰、安信公司分别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关于各方所应承担责任份额的认定正确,但张某兰提交的报告书在计算各笔资产由融资融券账户划回至普通账户的价值时使用了两种不同方法,计价标准不统一。二审法院依照资产划回至普通账户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其市场价值,并根据资产被擅自交易前后的市场价值差额计算张某兰的损失,对安信公司、黎某分别向张某兰赔偿的金额予以改判。典型意义内地法院依法保护澳门居民在内地投资理财的合法权益,妥善认定欺诈客户责任纠纷中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结合资产被擅自交易前后市场价值差额认定投资者受到的损失,有力维护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秩序。06汤某成与世纪博湾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排除消费者解除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基本案情2019年7月,香港未成年人汤某成的法定代理人代其与内地世纪博湾公司签订《艺人合作协议书》《艺人包装宣传制作事务协议书》及相关附件,约定世纪博湾公司为汤某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小艺人培训课程,汤某成在三年合同期内至少获得参与5部影视剧或短剧的拍摄机会,担任主要角色或不少于15次平面广告的拍摄机会或不少于15次演出活动机会。汤某成一方为此缴纳培训费用合计32.1万元。2021年2月,汤某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名义起诉世纪博湾公司,要求确认协议中“汤某成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等格式条款无效,并要求返还尚未完成项目及未完成课时费用共计27万元。裁判结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当事人庭审中选择适用内地法律,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处理。合同关于“汤某成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条款无效,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世纪博湾公司应向汤某成退还24.84万元。世纪博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的约定系世纪博湾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地排除了汤某成的主要权利,依照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案涉合同具有时限性要求,合同中断履行已近两年,世纪博湾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签订当时的安排继续履行合同,故汤某成签订合同时所期待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内地法院依法认定教育培训合同中,限制消费者解除合同和退还费用的格式条款无效,妥善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推教育培训行业在大湾区的健康有序发展。07大盛公司与吴某芬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案——香港法象征性赔偿制度在跨境金融纠纷中的适用基本案情大盛公司系设立于香港的证券经纪公司。内地居民吴某芬在大盛公司申请开立保证金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大盛公司按约定比例、条件向其提供信贷资金。2018年11月开始,因吴某芬大量持有的XX号股票价值下跌,大盛公司依约取得对吴某芬账户内股票的处置权。2019年1月9日开始,大盛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通知吴某芬,如果不向保证金账户转入资金则要将股票强行出售。1月16日早,大盛公司工作人员再次致电发出最后通知,吴某芬则请求对方给予时间宽限。经吴某芬一再请求,大盛公司工作人员同意等到当日下午13时10分之后再处理吴某芬的股票。然而,因XX号股票大幅下跌,大盛公司于上午提前对吴某芬账户内的XX号股票强行全部沽出。吴某芬起诉主张大盛公司提前沽出其股票构成违约,请求大盛公司赔偿其损失163万港元及利息。裁判结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应按照双方约定适用香港法。大盛公司提前将吴某芬股票全部沽出,违反双方口头协议,构成违约,遂判令大盛公司给付吴某芬1000港元的象征性违约赔偿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香港普通法下,当法院裁定被告违约时,原告一般有权在无须证明损失的情况下即取得象征性的赔偿,违约方需支付的象征性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港元。法院给予象征性赔偿的意义是,即使原告无法证明其损失,法院会通过给予象征性赔偿,认定被告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于合约下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大盛公司违约,但难以认定吴某芬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内地法院准确适用香港法下违约损害赔偿的象征性赔偿制度,妥善处理跨境金融纠纷,增进市场主体对跨境商事活动法律后果的预见性。08卓越公司诉艾理森公司、联太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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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产、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内容,体现了广东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金融“活水”作用赋能实体经济发展,营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据了解,近年来,广东法院大力推广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在诉讼服务中心引入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全省共设立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工作站等62个,实现纠纷多元调处、端口前移。近三年,全省法院诉前成功化解金融纠纷73.08万件,新收案件数呈逐年下降态势,今年1-11月受理一审金融纠纷案件40.05万件,同比下降11.7%。01银行不得擅自扣划商品房预售资金偿还债务——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银行出借6亿元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某楼盘项目建设。此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宣告借款提前到期,并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其处开设的11个账户(其中包括10个监控账户)内划走资金共6.1亿元。后经相关部门协调,某银行陆续将扣划资金用以支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或直接退还。某银行起诉请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4亿元及利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反诉请求某银行返还其扣划的监控账户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裁判结果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商品房预售资金非经监管部门批准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由银行擅自扣划用以清偿债务。擅自扣划的,应予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故判决某银行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违规扣划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某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中,银行明知监管账户的资金为预售商品房所得款,仍然违规扣划用以清偿到期债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工程建设单位权益,导致在建项目陷入停滞。若导致无法按期交付房屋,将损害购房者权益,引发涉稳涉众风险。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审理涉保交楼金融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未经批准扣划监管账户资金的行为无效,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保障问题楼盘复工复产,促进金融行业与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共同发展。02购房人已还清逾期本息,借款合同应继续履行——某银行与冯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银行与冯某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冯某借款22万余元,借期240月,按月等额本息还款;若冯某未按期归还,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2022年3月,冯某开始逾期还款,同年6月还清后,7月又逾期未还当月款项。银行遂起诉请求解除贷款合同,要求冯某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冯某开庭前还清了逾期本息及罚息,辩称银行应继续履行合同。裁判结果英德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冯某曾逾期还款,但诉讼中冯某已将拖欠的到期本金、利息、罚息还清,冯某付清到期本息的事实能够证明冯某具备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对银行要求解除合同及冯某一次性返还剩余借款本息的诉请不予支持。典型意义住有所居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内容,房贷问题不仅事关金融安全,更是关乎民生福祉。本案中,人民法院兼顾金融机构利益和民生问题,认定个人住房贷款合同中,购房者已补正轻微履行瑕疵,具备履约能力和意愿的,银行不能单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维护了金融机构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是金融审判助推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落实保民生任务的典型示范。03债权获得抵押权保护时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免除——某房产公司与某银行、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沈某为购买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楼盘,向某银行借款购买案涉房产,担保方式为沈某提供房产作抵押担保,某房产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至抵押登记办妥且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付贷款人之日。某银行依约向沈某发放借款,并对案涉房产办理了抵押备案登记。后因沈某未依约还款,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借款合同,并判决沈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某房产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判结果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房产已办理了抵押备案登记,其与抵押预告登记并无本质区别,且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备案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一致,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抵押权自抵押备案登记之日起设立。虽然本案尚未办理抵押权他项权利登记,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免除条件,但某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的目的是在银行取得抵押权保障之前,其债权可通过房产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方式得以实现,故应以某银行实质享有抵押权作为某房产公司保证责任免除的条件。故判决某银行对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房产公司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避免机械适用合同条款,运用目的解释,认定债权获得抵押权保护时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免除,否定按揭银行同时取得房屋抵押担保与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双重保障,为预售商品房交易各方提供合理的规则预期,切实降低房地产企业过重的债务负担,为企业纾困解难。在房地产行业深度转型调整时期,人民法院兼顾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充分运用法律工具,依法化解房地产企业债务风险,促进房地产企业平稳过渡、房地产行业稳健运行。04特别程序助力高效盘活金融资产——某银行申请郑某、黄某实现担保物权案基本案情郑某经营一软件经营部,因经营之需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融资51万元,郑某、黄某以名下房产为借款作抵押担保。2022年11月,郑某开始拖欠本息。银行起诉请求郑某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并对抵押房产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审理中发现,郑某欠款事实清楚,对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无异议,符合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条件。法院遂告知银行特别程序在实现债权效率及效果方面的优势,打消银行的顾虑,亦向郑某、黄某解释快速变价担保物能够避免房产拍卖折价过低、利息计算周期太长导致变价款无法覆盖债权的不利后果。某银行遂向人民法院申请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就抵押房产变价价款优先受偿。裁判结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认为,抵押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有效设立。郑某逾期还款事实及欠付本息的事实清楚,债权明确,郑某对某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亦无异议,某银行申请郑某、黄某实现担保物权案并无实质性争议,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成就。故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郑某、黄某上述房产,且某银行对该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其对郑某享有的借款本息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裁定作出2个月后,某银行收到全部执行款,实现债权的时间较普通诉讼程序缩短了2/3以上,实现了抵押物快速变现,债权高效受偿。典型意义实务中,大量金融债权需通过处置担保物实现。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具有程序简便、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特点。本案中,金融债权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债权清晰、担保物权依法成立。人民法院因案施策,运用特别程序帮助银行快速回笼资金,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实体经济注入源源不断的金融活水。05保障企业通过保险机制分散出口风险——某保险公司与某进出口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进出口公司与不同外国公司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出售货物,并就不同买卖合同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多份出口信用保险,约定如买方无法支付货款则由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货物出口后,因新冠疫情全球蔓延,多份买卖合同的买方均无法支付货款。某进出口公司遂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以海外买家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增加了赔付风险为由主张某进出口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并拒绝赔付。某进出口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案涉保险合同并未限定某进出口公司的出口贸易模式,亦未约定某进出口公司需要告知保险公司海外买家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而且海外买家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不会必然增加出口风险,因此某保险公司以某进出口公司投保的多份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所涉海外买家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为由主张某进出口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并主张免除保险责任缺乏依据,故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某进出口公司支付保险金。典型意义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际通行的贸易和投资促进工具,具有防风险、促融资、拓市场、补损失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欠付货款的赊销型贸易较为普遍。本案中,法院综合案涉买卖关系背景、保险合同约定等因素,认定某进出口公司已尽审慎经营义务,因保险公司并未要求投保人告知海外买家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故保险公司以某进出口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缺乏依据。本案支持出口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分散买方违约风险,减轻企业经营风险,充分发挥了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维护了出口信用保险鼓励和促进对外贸易的目标价值,提振了我国企业大胆走出去的信心。06依法确认供应链融资交易效力——信托公司与施工人、房地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基本案情施工人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建设项目施工,享有工程款债权,房地产公司开具关联公司承兑的票据支付工程款。根据房地产公司与信托公司达成的融资协议安排,施工人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票据作为对应工程款债权的结算工具同时背书转让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设立集合资金计划募集资金以支付受让债权的对价。票据到期后,信托公司提示付款被拒,遂向出票人房地产公司、承兑人、背书人施工人发起追索,请求连带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裁判结果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交易模式是否合法。施工人向信托公司转让的工程款债权真实存在,合法有效。信托公司基于与施工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关系取得作为债权结算工具的票据,不属于经营票据上付款请求权的违规行为,信托公司为合法持票人。信托公司选择行使票据权利,具有法律依据,故判决票据债务人连带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典型意义本案的交易模式属于供应链融资交易,被大型房企广泛运用。本案准确认定资金方受让债权,同时基于债权转让合同取得票据不属于经营票据上付款请求权的违规行为,交易模式合法有效。本案裁判为供应链融资交易提供法律预期,助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困难,引导社会融资行为规范运行,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07未通知债务人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权成立——某银行与某广场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银行为某广场开发公司提供贷款,某广场开发公司以其持有的物业租金收入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并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因某广场开发公司逾期还款,某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起诉请求某广场开发公司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对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应收账款债务人以某银行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主张某银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应收账款质权包括现有的已经特定化的应收账款质权,也包括各方约定的将有应收账款质权。以将有的应收账款设立质权,质权人未通知债务人,不影响质权成立。但质权人在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前,应收账款债务人已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履行支付的,质权人不得要求其再次履行,质权人对已经支付的租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权人在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后,有权要求其直接向质权人履行。本案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已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质权依法设立。故判决银行对应收账款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典型意义本案明确,当事人以应收账款债权设立质权,是否通知债务人不影响质权依法成立,并进一步明确了是否通知债务人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权的效力范围。人民法院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本宗旨,依法认定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的融资方式效力,助力企业提高现金流资产的融资能力,与金融管理部门协同共治,促进金融健康发展,防控金融风险。08金融借款中变相利息不予支持——某银行与某房产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房产公司向某银行借款本金1亿元,借期3年,年利率6.4575%。借款合同之外,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型财务顾问协议》《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三份服务合同,上述三份服务合同共收取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合计1050万元。此后,某银行以某房产公司存在资不抵债、财务恶化、涉诉等情形,起诉请求某房产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息。某房产公司抗辩上述三份服务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一份合同,根本目的是收取回扣,已收取的服务费应抵减贷款本金。裁判结果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三份服务合同与借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均与借款有关,且发生在本案借款发放前后不久。从某银行提供的服务来看,并非某房产公司所必需且有实质意义的服务,且某银行依据上述服务合同作出的相应结论,也未能为某房产公司的营运决策提供合理有效的建议。故认定某银行基于三份服务合同所收取的费用为变相利息,判决某房产公司支付给某银行的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合计1050万元以及占用期间相应利息,从尚欠的借款本息中予以扣减。典型意义本案中,金融机构为了规避相关监管规定,以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变相增加了融资成本,与中央提出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精神相违背,应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对金融机构是否变相收取利息进行严格审查,形成司法保护和行政监管的合力,促进资金融通和民营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用资成本,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助力营造透明、公开、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09银行不得擅自扣划债务人关联公司的款项——某地产集团与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地产集团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某地产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未按债权人要求按时支付款项,则债权人有权直接自保证人在债权人或债权人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款项,无须事先取得保证人的同意。因某地产集团出现债务偿付风险,某银行于2021年9月8日从某地产集团实际控股的某地产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204万元,后于2022年6月2日将该款退还某房地产公司,但未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某地产公司起诉请求某银行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裁判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联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在特定个案中被否定独立人格的,均为独立法人,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某地产公司虽被某地产集团实际控股,但不是案涉保证合同的缔约方,未授权某银行扣划其账户内款项。某银行无权否认某房地产公司的独立人格,擅自扣划某地产公司款项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故认定某银行自行扣划某房地产公司账户款项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否定银行擅自扣划债务人关联公司账户款项的行为,纠正金融机构不当操作,保护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压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保证储蓄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和法定职责,有利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金融市场规范、安全、稳健运行。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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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差价,不能赚!

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在互联网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非法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属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买卖与美元挂钩的USDT(泰达币),其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伙同邹某(未到案)、黄某(未到案)商量以虚拟货币泰达币作为交易对象,按美元价格兑换人民币。商量好后,陈某在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散户收购泰达币。因担心被抢劫,便雇请被告人李某以保镖身份护送与散户交易的现金。2022年2月,在中山市某高速路口,陈某利用手机与黄某进行泰达币交易约81.4万个,按当天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进行兑换共计人民币510万余元。租车返程途中,陈某、李某在检查站被公安干警人赃俱获,上述交易款项被当场扣押。大埔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买卖虚拟货币的形式变相买卖外汇,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态度,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相应刑罚及罚金。宣判后,二人均表示服判。泰达币是一种与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其价格相对稳定且可匿名在全球流通,然而泰达币的高度流通性、匿名性、监管困难性吸引了大量犯罪资本,买卖泰达币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通过审理,确认被告人以虚拟货币为媒介,进行外币与人民币货币价值转换的行为属变相买卖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该定性及处理结果,对打击涉及虚拟货币的新型领域犯罪案件具有积极意义。请结合本案谈谈案涉行为的危害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实施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审查本案时,我们了解到泰达币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是国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中间币种,属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的代币,用户可以随时使用泰达币与美元进行1:1兑换。本案被告人用现金以低于平台的价格收购“币圈”散户的泰达币,再按美元的当天汇率转卖,赚取中间差价并从中获利。根据本案主犯的供述,其为了收购泰达币倒卖获利,甚至向银行贷款,贷款数额高达上百万。这种大笔资金通过泰达币兑换成美元的行为,必然会减少国家的外汇储备,影响国家对外汇的宏观管理,破坏了人民币在国内市场上的唯一合法地位,也极大干扰了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汇率的稳定性,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属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应当予以惩治。审核:黄慧辰编校:邵静红
202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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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一个举动,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投保人主张的车辆损失?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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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律师费对方出!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用如何分担的情况下,守约方起诉时可请求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用。案涉律师费用应由谁来承担?某贸易公司作为供货方与采购方某工程公司签订多份产品销售合同并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吴某、王某作为某工程公司指定收货人分别在多份《对账单》上予以签名确认。此后,因某工程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双方产生纠纷。某贸易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担任案涉纠纷的代理人并支付一审代理费16万元,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工程公司、吴某、王某付还被拖欠的货款及共同支付律师费。饶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某贸易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虽然涉案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律师费用的分担,但本案纠纷系因某工程公司、吴某、王某的违约行为导致,且某工程公司作为买受人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守约方某贸易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某贸易公司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聘请专业律师为其提供专业法律建议以降低诉讼风险,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某工程公司应向某贸易公司支付其在本案中实际产生的律师费用16万元,王某、吴某应按各自承担还款责任的比例对某工程公司应承担的律师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当今,在诉讼过程中聘请律师填补自身诉讼能力的不足已经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普遍选择。本案结合当前立法趋势、委托代理关系存在之必要性及违约方过错程度,就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用请求所作出的处理结果,贯彻利益平衡理念,合理划分责任承担,有利于督促违约方积极履行义务,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弘扬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在合同纠纷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对律师费用的承担是如何考量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当事人就律师费分担有约定的,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判定。但实践中,由于案情的复杂性、案涉问题的专业性,纠纷双方凭自身力量难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故在考量律师费用承担的问题上,不应只拘泥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更要综合案情本身的复杂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进行全面、客观的认定。本案中,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定的公平原则,从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促进当事人充分履行谨慎注意和诚实协作的义务、发挥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等角度出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用。审核:黄慧辰编校:邵静红
20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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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样借钱,有合同也无效

从花呗、微粒贷借款再转借给他人,借贷行为无效。借款人应偿还多少借款金给出借人?吴某与邓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6月,邓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吴某提出借款。吴某同意出借,并按照邓某的建议从花呗中预支额度10500元,以扫码支付的形式支付给邓某;还从微粒贷平台贷款7500元,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给邓某。邓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确认借款金额为18000元。针对从花呗中预支的上述额度,吴某连本带息需偿还12017.56元;针对微粒贷平台的上述贷款,吴某连本带息需偿还7787.25元,合计19804.81元。邓某分多次合计已偿还14275元。吴某认为邓某尚欠借款5529.81元,追讨无果后,向法院起诉。邓某则抗辩认为扣除其已偿还的款项,尚欠吴某3725元。新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吴某从花呗中透支额度、从微粒贷平台中贷款再转借给邓某,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邓某应将收取的款项返还给吴某。吴某要求邓某偿还尚欠借款5529.81元,实际上是将其支付给花呗和微粒贷平台的利息附加在借款本金中,但因吴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给他人的行为无效,其偿还给花呗和微粒贷平台的借款总额与邓某需返还款项之间的差额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鉴于吴某在起诉状、邓某在答辩状中均主张涉案借款金额为18000元,扣除邓某已返还的部分款项14275元,故判决邓某应返还借款金额为3725元。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网络借贷平台因申请简便、放款快、借还灵活、息费透明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青睐,不少年轻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临时出借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网络贷款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现实生活中,若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后再转借他人使用,这种借款的性质则另当别论。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出借款项是以个人信用为前提、以自借自用为原则,从平台上借钱后再转借他人不仅有违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构成高利转贷罪。本案为从网络借贷平台借钱后再转借他人的典型案件,裁判结果对规范这种违规行为具有积极引导意义。从网络借贷平台贷款后转借给他人,这种行为存在什么隐患?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律禁止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再转贷的民间借贷行为。因此,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资金应来源于自有资金。通过信用卡套现、花呗透支或通过借呗、微粒贷等金融平台套取资金再向他人出借款项的行为,不但会影响金融管理秩序,还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借款方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出借人不但要承担还款责任,还需承担因贷款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甚至会对自身征信记录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出借人想要追回利息损失也无法可依。在此温馨提醒,朋友间借钱要量力而行,出借资金须是自有资金,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审核:黄慧辰编校:邵静红
202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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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得赔双倍!

《员工入职档案表》仅记载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未记载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书面劳动合同应具备的要素的,应认定《员工入职档案表》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不应就此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员工入职档案表》能否认定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罗某云于2021年9月初入职某公司的分公司工作,主要从事业务销售、外勤工作,后罗某云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8月中旬从该公司离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罗某云离职后,以分公司未及时支付其2022年8月份工资、车油费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被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罗某云不服,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请求。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分公司庭审中自认因负责人工作太忙而忘记与罗某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次,双方庭审中确认《员工入职档案表》中“入职审批表”“总经理意见”的手写内容、分公司负责人签名及盖公司印章部分均是分公司负责人在罗某云离职时自行添加的。最后,《员工入职档案表》仅记载罗某云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经历、家庭成员等),未记载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要素,故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据此,应认定罗某云入职后至离职期间,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遂依法判决分公司应向罗某云支付自用工第二个月起至罗某云离职时的二倍工资差额。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在用工时会以种种理由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以为此种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企业对员工应负的法定责任,殊不知一旦产生纠纷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本案处理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入职时要了解相关劳动法律知识,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辨别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书面材料是否属于书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内容。但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劳动者入职后仅让劳动者填写《员工入职档案表》《入职申请表》《入职登记表》等,并未签署正规的书面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上述文件只是劳动者入职时履行入职手续所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记录,不应视为书面劳动合同。除非该等文件中包含有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法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应具备的要素,根据文件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那么可以认定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审核:黄慧辰编校:邵静红
202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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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共10个,案情涉及买卖合同、民间借贷、中介服务、老年人居住权、物业服务、邻里关系、侵害肖像权等内容,属于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等范畴。据了解,广东高院此前曾于2021年11月、2022年1月,先后发布2批16个典型案例。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广东法院全面加强财产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与生态环境保护,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76万件。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加强诉源治理,诉前调解民事纠纷121万件,同比提高10.21%;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15万件,同比下降2.84%。在“某服务公司与张某然中介合同纠纷案”中,佛山禅城法院对“跳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支持中介公司依约获取服务费,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参与交易;在“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东莞中院认定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有效保障新能源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广州南沙法院审理的“蔡某平与周某梅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债务加入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是对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债务加入予以确认的有益司法实践,有效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01明确未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谢某湧与朱某葆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5月22日,朱某葆为资金周转向谢某湧借款30万元,谢某湧于当日向朱某葆转账。同日,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施某文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朱某葆仅还款14.6万元。谢某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葆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4万元及逾期利息,施某文作为保证人对朱某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判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谢某湧与朱某葆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朱某葆应归还谢某湧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施某文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一般保证。谢某湧主张施某文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不予支持。故判决朱某葆向谢某湧支付剩余借款本金15.4万元及逾期利息,施某文仅对朱某葆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典型意义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为一般保证,系对原《担保法》规则的重大修改,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巨。本案适用保证制度新规则,准确认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法保障债权人、保证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保证制度的价值功能。02明确“跳单”行为构成违约——某服务公司与张某然中介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9月期间,某服务公司作为中介方,带张某然实地查看了多套物业。同年9月18日,双方签订《看楼确认书》,确认某服务公司已带张某然实地查看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涉案房屋,该房屋挂牌价为265万元,张某然承诺不会直接或通过其他中介与涉案房屋业主或权利人达成任何买卖或租赁协议,否则视为违约,应支付上述售价3%的违约金。此后,为促成该房屋的交易,某服务公司就交易价格等事实多次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协商。同年11月2日,张某然绕过某服务公司,直接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达成交易。某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7.95万元。裁判结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服务公司通过带看房屋、与出卖人协商房屋交易事项等方式,向张某然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机会,并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已经履行了中介人的主要义务。张某然在接受某服务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后,利用其所提供的交易机会,直接与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双方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应当向某服务公司支付报酬。故判决张某然向某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7.95万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对“跳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准确适用相关规定,确认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法律关系,对“跳单”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支持中介公司依约获取中介服务费,有利于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参与交易。03设立居住权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文某金与朱某仪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基本案情文某金与朱某仪于2016年8月31日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房屋(四层自建房)第一、二层归文某金所有,第三、四层归儿子文某贤所有。后该房屋被拆迁,根据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该房屋回迁面积为220平方米,选定两间回迁房,分别为回迁房1与回迁房2。2020年12月,朱某仪隐瞒文某金,在未与文某金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收楼手续,收取房屋钥匙。文某金多次与朱某仪协商房屋分配问题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回迁房1归其所有,朱某仪将该房屋交付文某金使用。裁判结果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文某金与朱某仪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文某金、朱某仪和第三人文某贤同意回迁房1归第三人文某贤所有;二、文某金有权无偿居住上述房屋,直至文某金终老。书面居住权合同由文某金、第三人文某贤另行协商签订。第三人文某贤在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之日起1个月内,应配合文某金办理房屋居住权登记手续。典型意义居住权系民法典首次设立的用益物权,其设立与我国“住有所居”、满足特定人群居住需求的保障政策息息相关,尤其在涉老年人房地产纠纷中,依法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虽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但经法官充分协调,找准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即文某金与朱某仪均愿意在有生之年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其子文某贤,但文某金又心生老无所居之顾虑。居住权的设立既保障文某金放弃房屋所有权后,不会出现年老时被子女赶出房屋而居无定所的局面,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04明确物业公司充电桩安装协助义务范围——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聂某系东莞市某小区业主,其享有涉案小区一期1号地下车库编号475号车位使用权,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0年9月,聂某因需在前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要求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某物业公司称出具同意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须经全体业主表决,因此不同意出具,双方遂产生纠纷。聂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其在475号车位上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证明。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物业公司应当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举措,在业主申请充电设施建设时,履行配合安装、提供便利义务。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该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应认定为合理使用。物业服务公司出具同意安装证明,仅是安装充电桩的一个环节。案涉车位是否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是否会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还有赖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依据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后续判断。因此,某物业公司以涉及业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理由不成立。故判决某物业公司为聂某出具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典型意义本案认定物业公司应为业主安装电动车充电设施提供便利,彰显了人民法院支持绿色出行的司法理念,对破解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安装难题、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发挥了良好的示范效应,是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及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05明确邻里关系容忍义务——何某与陈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案基本案情何某、陈某等14人均是涉案小区31座的业主,陈某等13人为便于生活,经协商后共同决定对31座楼栋加装电梯,并向31座的其他业主进行了意愿征集,经2/3以上业主同意并签名后,共同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资料,何某没有在该申请书上签字。2020年10月10日,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何某认为电梯加装工程导致其房屋花园的绿植、窗户和地砖受到损害,电梯加装后突出的部分挡住了其客厅与饭厅采光窗户的光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加装电梯并恢复原状,陈某等13人支付赔偿款5万元。裁判结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电梯加装获得清远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小区公示,即本案暂无证据证明涉案电梯加装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同时,经法院到现场勘查,该电梯整体外立于原楼栋,从何某房屋的饭厅望出,并未发现严重影响通风、采光及日照的情况,涉案电梯的加装并未超出一般社会人所理解的容忍限度。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关的规定,即使在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相邻住宅也应负一定容忍义务。涉案电梯加装并没有侵犯何某的通风、采光及日照等权利,何某对该加装行为应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故对于何某要求拆除电梯、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典型意义老旧楼房因没有电梯,对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出行、物品搬运乃至急救带来较大困难,涉及个人、家庭出行便利,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和谐与稳定。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居住环境带来一定影响,但在整体不妨碍通风、采光及日照等相关权利情况下,低层住户对单元加装电梯行为,无论从法律还是人情角度,都应负有一定的容忍度。06依法认定债务加入行为——蔡某平与周某梅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20年2月,周某梅以3.9元/个的单价向蔡某平推销医用物品。蔡某平购买了3万个,并将货款11.7万元支付到周某梅指定的李某辉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后,蔡某平仅收到4个物品,周某梅承认发错货并承诺退回货款。2020年3月,李某辉从其银行账户向蔡某平退款2万元。2020年4月,李某峰向蔡某平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在2020年6月1日前退还剩余货款9.7万元,逾期需向蔡某平赔偿银行贷款利息等。之后,李某峰仅向蔡某平退款0.9万元。蔡某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某梅、李某辉、李某峰退还货款8.8万元及利息。裁判结果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李某峰向蔡某平出具还款计划,承诺退还剩余货款9.7万元,其行为应视为债务加入。周某梅并不脱离原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峰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周某梅共同向蔡某平履行退款义务,对周某梅支付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周某梅、李某峰向蔡某平支付货款8.8万元及利息。典型意义民法典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债务加入予以确认,为债务加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建构起较为完整的债务承担制度体系。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债务加入新规则,依法认定第三人承诺还款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07认定主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一并转让——李某平与王某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8月,王某胜、康某榕共同向某信托公司借款104万元用于企业经营流动资金,康某榕以其位于东莞市清溪镇的涉案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顺位为第二顺位。2020年4月,某信托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后某资产管理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李某平。两次债权转让仅通知了王某胜、康某榕,但均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因王某胜、康某榕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李某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胜等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并确认李某平对涉案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本案中,在某资产管理公司从某信托公司处受让债权后,就同时享有抵押权,其在转让给李某平涉案债权时也一并将该抵押权转让,不能以未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而否认李某平享有抵押权。在债权转让前,抵押权已进行了公示,公示效果已达成,仍以公示时间为依据确定担保顺位。故判决王某胜、康某榕偿还借款98.5万元及利息等,李某平有权对涉案房产在第一顺位抵押权行使后剩余价值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以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典型意义民法典新增规定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其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为司法实践中相关争议问题解决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主债权合法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活动稳定性和可期待利益。08界定保理合同清偿顺位——某金投公司与某住建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6年6月15日,某金投公司与某住建公司、某置业公司签署《工程保理合同》,约定某金投公司以1.99亿元受让某住建公司对某置业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保理期限60个月,应收账款回收款由某置业公司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某住建公司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义务并支付了保证金298.5万元。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金投公司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2021年3月16日起,某置业公司未按约定偿付应收账款回收款。某金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应收账款回收款1760万元、违约金等,保证金冲抵上述金额,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住建公司承担回购责任。裁判结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保理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规定,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人可同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及债务人主张权利。对于清偿顺序,由债务人承担第一顺位的清偿责任,不能清偿部分由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保理融资的行业共识。涉案债务还存在保证金及连带责任保证,其清偿顺序应为:由债务人支付尚欠应收账款回收款,保证金冲抵,保证人对保证金冲抵后尚欠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仍不能清偿部分,由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尚欠的应收账款回收款1760万元、违约金等;某金投公司有权就保证金298.5万元冲抵上述金额;某房地产公司就上述债务在保证金抵扣之外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住建公司就上述债务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典型意义民法典首次将保理合同列为有名合同,对其定义、内容、追索权等进行了明确,从法律层面构建保理合同的基本框架,为司法审判提供规范依据。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保理制度,依法认定保理合同效力,厘清有追索权、回购义务及担保人的保理各方清偿顺序,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对促进保理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09准确认定合伙合同关系——某设备工程公司与某医疗用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20年5月5日,某医疗用品公司与王某英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某医疗用品公司提供厂房和资金,王某英引进机械设备生产线体,合作生产医用物品,双方利润按点分成。同年6月20日,王某英在某设备工程公司的对账单上签名捺指模,确认合作期间某医疗用品公司对某设备工程公司欠付口罩货款及加工费。后某设备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疗用品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裁判结果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王某英与某医疗用品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伙合同的特征。对于个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涉案协议签订与履行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但民法典有专章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所涉债务属于合伙债务范围,某设备工程公司有权请求作为合伙人之一的某医疗用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决某医疗用品公司向某设备工程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69.4万元及利息。典型意义本案系适用民法典合伙合同新规定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合伙合同规定,依法认定自然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具有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特征,属于合伙合同,判令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10依法认定侵害婴幼儿肖像权行为——王某某诉黄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王某某为不满1周岁的婴幼儿,黄某系某新媒体平台用户。2021年9月11日至9月13日,黄某发布了三则短视频,视频内容为北京环球影城机器人威震天与现场观众合影的搞笑画面,其中前两则视频中出现了王某某监护人使用婴儿背带怀抱王某某与威震天合影的画面,视频清晰可见王某某的面部形象;第三则视频内容与第一则视频画面相同,但王某某以及其监护人的脸部被打上大便形状的贴纸。期间,王某某监护人多次联系黄某要求删除,黄某在表示已经删除了前两则未打码视频后,继而发布了第三则打码视频。王某某监护人认为,黄某构成对王某某肖像权的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在该平台向王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及维权费用5000元。裁判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民法典明确禁止通过各种方式恶意丑化、污损他人的肖像,公开、使用未成年人肖像,需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黄某通过其新媒体账号公开发布含有王某某肖像的视频,并未取得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同意,且对王某某肖像具有恶意污损行为,构成对王某某肖像权的侵害。虽然王某某尚无成人般的精神痛苦感知能力,但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相关视频已经在互联网公开传播,随着王某某年纪的增长,其有可能接触到案涉污损其肖像的视频,使其感受到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故黄某的侵权行为对王某某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王某某目前的主观感知能力为要件。故判决黄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以及合理开支5000元。典型意义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婴幼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裁判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予以特殊保护。本案立足保障婴幼儿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无需具有对痛苦有感受之能力,尚在襁褓中的婴幼儿亦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此类案件树立裁判指引,有利于营造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良好风尚。推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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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了独家,还不算公司员工?

网络主播工作关系性质的认定,应从主体资格、人身隶属关系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注重综合考虑当事人合意、主播的从业状况、所属单位对主播的管理程度、主播收入分配方式等因素。本案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余某原从事网络主播工作,与某传播公司签订一份主播服务合作合同,约定的内容主要有:双方合作期间,该公司担任余某演艺直播活动的独家经纪,余某需在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直播;直播的地点、内容及时间不固定;公司按月向余某支付主播发展和管理费用,并根据不同平台的提成比例支付报酬;余某受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约束,但不得视为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不承担余某社保、福利和医保等费用。因双方在合作期间发生纠纷,余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驳回余某全部仲裁请求。余某不服,以其与某传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主播服务合作合同已明确约定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某传播公司无义务承担余某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保、福利和医保等),即余某在签订合同时对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已有清晰的认知。其次,网络直播不属于某传播公司登记的业务经营范围,且余某对直播的地点、内容和时间享有自主安排权。第三,余某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网络直播时粉丝的打赏,有别于一般劳动关系的薪酬制度。综上,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余某基于劳动关系主张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主播已作为一种新型就业方式。本案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当事人合意、主播工作自主权、主播工资收入来源等多方面要素进行考量,依法认定双方当事人不构成劳动关系,对于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平台)之间工作关系性质的认定具有借鉴意义。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平台)之间工作关系的性质应如何认定?网络直播是近年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就业形态,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也比较容易混淆。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一是人身隶属关系方面,主要看主播从事直播的地点、内容和时间是否固定,是否拥有自主安排的权利。如果合作公司(平台)只是基于合作关系对主播进行一般性管理,则不应认为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关系。二是收入分配方面,主要看合作公司(平台)是否能够掌控和决定主播的收入,如果主播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通过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获得打赏,与合作公司(平台)是按约定比例分配直播收益的,那么该部分收益的支付不应视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第三,工作内容方面,主要看主播提供的直播演出是否属于合作公司(平台)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不是,也可作为排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考量条件。审核:黄慧辰编校:邵静红
202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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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两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过依法治理互联网平台违规收集处理信息、算法运行错误侵权、未经同意发送商业短信、非法采集人脸图像等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规范商业推广行为,彰显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维护良好网络空间生态,促进互联网行业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实践。01互联网平台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标准认定——王某与某计算机公司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裁判要点互联网平台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用户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规则,并经用户同意,使用范围限于必要范围。基本案情王某2019年4月首次登录某APP时,授权其获取微信好友关系。而后卸载重新下载安装时,王某拒绝了APP关于公开地区、性别和微信好友等信息的要求,未再授权APP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但该APP仍然显示其微信好友浏览信息。王某认为某计算机公司运营的该APP未经授权使用其微信好友信息,侵害其隐私及个人信息,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计算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等。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该APP收集、使用王某“地区、性别”信息,同时又允许用户随意更改和填写该信息,其收集处理该信息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在王某重新下载安装且未予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使用其微信好友关系不符合正当性要求。考虑到本案审结前,该APP已删除王某个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判令某计算机公司支付王某合理支出1万元。典型意义互联网行业在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下,合理获取使用个人信息,可以促进互联网行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但应以不损害个人利益为前提。本案就互联网平台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提出了具体评判标准,规范互联网平台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行为,对厘清权利边界,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02算法运行错误导致个人信息不实的责任主体认定——梁某等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互联网平台可以利用算法技术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但应保证个人信息准确。因算法运行错误导致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个人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基本案情2021年3月,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在某科技公司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时,发现梁某的《投资任职及风险报告》错误显示其在多家失信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且某实业公司的《信用报告》也被错误关联了上述信息。某科技公司辩称系由于其平台算法对与梁某同名同姓但不同身份证号的另一主体识别错误等原因造成。梁某、某实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等。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科技公司对算法技术加以利用的同时,应当对其产生的危险后果承担责任。涉案信用报告因同名同姓主体的身份识别问题而出现错误,是开展征信业务应解决的基础问题。不论某科技公司是明知相关技术不能避免此类错误而不予解决,抑或是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该类错误问题,均属于对涉案错误信息关联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等规定,判令某科技公司作出致歉声明,赔偿梁某等经济损失6万元以及必要支出费用3.1万元。典型意义算法作为大数据时代的重要技术工具,在带来数据效率最大化的同时,也因算法模型漏洞、算法运行错误等引发侵害个人信息及其他人格权纠纷。本案明晰了大数据产业主体利用算法技术处理个人信息数据的权利边界,维护了个人对其信息准确性、完整性享有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和温度。03未经同意发送商业短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王某与某信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信息公司未经自然人同意向其手机发送商业短信,涉及对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使用等行为,侵害了个人信息权益,应承担责任。基本案情2021年4月,王某的手机收到一条由某信息公司所使用的号码10692735***发送的短信,内容为“您的话费余额即将不足?送您立减6元话费充值券,限时1天领取……回复BK退订。”王某按短信提示回复“BK”退订,产生资费0.1元。王某认为某信息公司未经同意向其发送营销类短信广告,侵害其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信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退订短信资讯费等。裁判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短信由某信息公司掌握的号码端口发出,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系该信息内容的提供者。涉案手机号码属于王某的个人信息,在王某未曾提供该手机号码的情况下,无论某信息公司从何种渠道获取该手机号码,均存在收集王某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王某手机号码发送商业广告,属于个人信息使用行为。综上,某信息公司未取得王某同意即处理其个人信息,构成对王某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等规定,判决某信息公司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退订短信资讯费0.1元。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规制商业短信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以最大化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为宗旨,认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号码的登记使用者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合理推定短信发送行为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在未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情况下构成个人信息侵权,为规范商业推广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提供有益借鉴。04个人信息认定标准“可识别性”的适用——田某与某物业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裁判要点个人信息保护应准确把握“可识别性”的认定标准,对于已脱敏处理、无法识别到具体个人的信息,在使用中不构成对个人信息的泄露。基本案情2021年7月,法院判决田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为督促其他欠费业主尽快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将涉案判决书复印件中的田某姓名、身份证号码、详细地址等个人信息隐蔽后,在小区门口、公告栏张贴公示。田某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将判决书中其民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进行隐蔽处理就公开,侵犯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裁判结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物业公司在张贴涉案民事判决书时,已经对案号、业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以及住址采取涂画的隐蔽措施,仅凭业主的民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要素无法识别为某一特定自然人,不构成个人信息泄露及侵犯隐私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等规定,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为具有“可识别性”,对于单独或者结合其他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均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本案准确把握“可识别性”的认定标准,依法认定物业公司已对可识别的个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不构成个人信息泄露以及对隐私权的侵犯,防止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被滥用,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安全。05未经同意采集人脸图像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某科技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房地产公司在未征得客户同意前提下,出于经营目的,在售楼现场设置人脸图像采集设备,长时间收集、储存客户人脸信息,侵犯了个人信息权益。通过该方式收集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基本案情2021年11月,某房地产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销售其开发的楼盘。后某科技公司推荐聂某成功购买一套房屋,但某房地产公司拒付佣金。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及利息。某房地产公司则以聂某此前到过楼盘,不属于有效客户,不需要支付佣金为由进行抗辩,并提供了其在售楼处安装的人脸识别系统所抓拍的该客户的人脸识别信息作为证据。裁判结果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未经有关机关许可、也未经客户同意,为其经营目的,擅自设置人脸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长时间收集、储存客户人脸信息,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以该方式所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九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佣金4万元及利息。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典型意义人脸信息是敏感个人信息,对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财产安全影响很大,其收集、存储、使用等处理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当前一些市场主体出于经营目的,违法采集公民人脸图像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本案依法否定违法采集公民个人图像信息作为民事证据的效力,切实维护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人民群众“脸面”安全。06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不特定损害的判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与郑某等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裁判要点侵害社会公众不特定个人信息,造成损害的,应参照侵权人收益进行赔偿。基本案情2020年9月始,郑某向任某等三人出售大量公民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信息,用于制作虚假人脸动态识别视频,解封微信账号、验证工商类等政务APP的实名认证,从中非法获利。同时,郑某等四人利用“蝙蝠”软件“阅后即焚”功能删除大量信息和交易记录,导致受害人数量、身份、信息去向、用途均无法核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郑某等的行为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郑某等立即停止侵权、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等。裁判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郑某等所处理的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蕴含人格权益及财产利益,其在未取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对不特定社会公众的人脸信息进行非法收集、买卖、使用,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信息自决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合考虑人脸信息的敏感性、侵权行为波及的领域、影响的程度等因素,酌情参照其违法所得计算公共利益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等规定,判决郑某等立即停止侵权,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0.3万元,通过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警示教育、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方式进行行为补偿。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涉人脸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将会对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侵害。本案确立了大规模个人信息侵权中造成损害的认定标准,创新提出“恢复性司法+社会化综合治理”路径,对教育震慑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推动构建科技向善治理模式具有积极意义。07危害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与赵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裁判要点公民个人信息兼具财产属性及公益属性,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群众权益,社会危害性较大,应认定构成对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基本案情2018年9月,赵某向中国移动公司承包了手机SIM卡开户业务,后通过与他人合作、购买的形式,快速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再将非法获取的实名认证手机SIM卡1000多张出售给他人。2019年10月,公安机关将赵某抓获归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赵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赵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赔偿金。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赵某未经公民个人同意,非法收集不特定个人身份信息用于制作手机卡并部分出售给他人,以及购买载有个人信息的手机卡转售,出售手机卡1000多张,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且赵某出售的上述手机卡被购买者用于进行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不特定公民的财产安全,损害公共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等规定,判决赵某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支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万元。典型意义当今社会信息技术高度发达,个人信息流通便捷,经营者可以高效利用各种信息为特定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但同时也存在个人信息被不法商家泄露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本案依法认定经营者非法获取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且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判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彰显了法律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尊重,构筑起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审核:黄慧辰编校:利玥漾采写:范兴龙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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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承包固定区域的快递员如不受物流公司用工管理的,应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案涉快递员与物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某物流公司原系某快递站点的承包方。2020年7月,杨某到该物流公司做快递员,工作内容为收派快递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杨某所在区域的快递业务均由其承包负责,物流公司按每件0.9元向其支付派件费;杨某收的件可自行向客户收取快递费,扣除快递成本后的差额属于其利润。杨某自行安排快递派送件工作,物流公司对其不进行用工管理,双方每月进行费用结算。2021年2月至3月,杨某未正常上班,自称已请假,但物流公司表示杨某是自行离开。2021年4月,某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的原发包方)收回上述快递站点进行直营。杨某与快递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式入职。随后,杨某以其在物流公司承包期间双方亦存在劳动关系,系物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劳动仲裁委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杨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快递员与其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何种用工关系,应按双方的约定认定。本案中,杨某与某物流公司作为适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并未就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进行约定。杨某根据物流公司的工作要求,每天自主安排收派件时间,在工作时间安排上有很强的自主性。在劳动报酬上,双方亦没有关于基本工资等事项的约定,杨某有权决定收件价格并可从中收取差价。可见,杨某在其人身安排及经济上均有很强的自主性,与物流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具有从属性的固定劳动管理关系。据此,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快递员不同于传统意义的劳动者,无法简单直观地判断其劳动关系。“从属性”是判断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标准,本案以“从属性”为关键考量要素,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本案查明的事实,着重审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进而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认定标准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审判实务中,判断快递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点是什么?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双方都是法定的适格主体;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快递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形成固定的劳动管理关系是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点,这关键点又可以从双方是否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为审查的切入点。人身从属性可从是否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进行考量,如是否存在考勤打卡及请假制度、是否可拒绝用人单位的指派与调度、对如何完成工作是否具有自主决定权等方面进行审查。经济从属性可从报酬的计算方法进行考量,如是否有底薪、是否可以自身决定工作时间或工作量、是否具有议价权等。本案中,鉴于案涉快递员属于承包业务型的快递员,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物流公司之间形成具有从属性的固定劳动管理关系,故不能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审核:黄慧辰编校:邵静红
202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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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了这堆泥,坐牢还赔上千万......

犯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应优先用于生态环境修复。犯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019年至2020年间,王某轮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制作虚假资质等方式收取污泥处置费,并组织多人运输近6万吨污泥在英德市境内非法倾倒、填埋,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总计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1423万元。检察院对王某轮等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轮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违法所得1010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王某轮等人限期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423万元。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是打击跨区域转运、倾倒污染物犯罪的典型案例。王某轮等人在未硬底化、无防渗漏和防流失措施的情况下,跨区域肆意非法倾倒、填埋大量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法院依法追究王某轮等人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并将已没收的违法所得用于优先保障生态环境修复,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对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如何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促使被告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坚持人民立场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应当兼顾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法官在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的同时,应能动司法,采取恰当措施促使被告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修复责任。在行政处罚、刑事侦查阶段应迅速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防止空判;在审判阶段,刑事法官可向被告人释明,以缴纳保证金或者委托有资质公司出具修复方案等方式主动修复受损环境,可作为重要量刑情节。没收涉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并优先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是贯彻我国保护生态环境基本国策的有益做法。审核:黄慧辰编校:李
202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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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亿,这次是医院被救活了!

一次破产重整到位6.2亿投资款兜住550多名医护职工饭碗近200名债权人约9亿元债务得以清理有财产担保债权税款债权、工资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48.6%约为模拟破产清算清偿率的4倍不到一年半时间从濒临破产到“一案多赢”这家法院是怎么把医院救活的?破不破?怎么破?光华医院成立于2006年4月,是东莞规模较大的综合性民营医院,集医疗、预防、科研、教学于一体,职工人数550余人,最高年收入曾超2亿元。近年来,受集团战略决策、关联公司资金链影响,该院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大量资产被多地法院查封冻结。2022年5月,债权人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期间发现,光华医院涉诉、涉执债务复杂繁多,名下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医疗设备等资产,目前仍在对外经营中。而面对债务危机难以化解的现状,该院仍每天收治病人约1600人,住院病人约220人,同时,还承担周边镇街较重的医疗任务。医院股东也在积极引资以盘活资产,请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清算。“光华医院的执业许可资质具有稀缺性,且资产规模大、经营基础好,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法官莫然认为。然而,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简单的债务清理,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医院也将停止经营、遣散医护职工以及分流病人,显然不是最优选项;但如果直接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基于重整的不确定性和破产程序的不可逆性,难免对医院的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若重整不成功转入破产清算,也将不利于医疗民生工程和社会稳定秩序。那么,最优解到底是什么?经过反复的分析和推演论证,法院从医院长远发展、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等角度综合考虑,决定大胆创新,于2022年7月7日启动预重整程序,一开该院“预重整”先河。预重整,即法院在受理破产重整前,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与全部或主要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庭外重组,自行协商达成重组方案,在进入重整程序后,该方案经法院审查批准后直接延伸到重整程序中,是一种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灵活实现破产拯救的方式。因预重整并非法定破产程序,能有效降低破产对债务人声誉和经营的负面影响,并有效提高重整成功率、降低重整成本。5副“药方”,6.2亿投资!该案进入预重整后,光华医院和主要债权人共同向东莞一院推荐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第一步,充分尊重破产参与主体自主权,首次采用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意见。临时管理人在法院指导下,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和投资人三方协商重组方案。第二步,破产不停产,服务社会和救死扶伤两不误。采取“放水养鱼”措施,准许光华医院在临时管理人的监督下正常经营,营业收支全部在法院监管下通过管理人账户使用。“比如全院医护人员的每月工资,我们都会严格审核、及时发放,确保团队稳定。”承办法官刘秋霞介绍,启动预重整程序期间,光华医院经营秩序良好,员工团队稳定,保证群众医疗健康服务不断供。引入重整投资人是重整程序的核心工作,是决定能否重整成功的关键性因素。第三步,能动司法,联合世界莞商联合会,引入东莞民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会员股东投资,东莞市莞利健康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作为意向投资人,不仅提供100万元共益债支持医院正常经营,还决定注入重整投资款6.2亿元!第四步,跑出审判加速度,将案件纳入“四类案件”监管,高效完成预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审查、财产资料接管、委托评估审计等大量工作,审核债权207笔、查阅管理人报告79份、审批出账1506笔共计6.85亿元,191名债权人通过网络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网络投票。第五步,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有效衔接。在法院指导下,临时管理人形成的预重整方案获两次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2023年1月19日,农历年二十八,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550多名医护职工和近200名债权人收到了最好的新年礼物。“我们敢拍板注资超6亿元,既是看重市场潜力,也是看重东莞法院在破产重整方面的改革创新及专业精神。”东莞民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产业发展中心许副总经理表示。5副“药方”开出,6.2亿投资落定。该案从决定预重整到裁定受理重整用时不到6个月,从正式受理重整到终止重整程序仅用时15天。“涅槃”,再出发重整计划通过后,如何让计划顺利落地成为核心关键。因光华医院原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是失信被执行人,直接影响投资人执行重整计划的信心和决心,也影响到医院的2023年度社保定点医院资格年审。如何提振投资人信心?守住“社保定点资格”这份无形的财产?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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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手镯退货寄丢了,谁来赔?

快递公司通过快递服务站揽收寄递物品,其作为承运人,应与快递服务站共同对寄递物品的丢失承担赔偿责任。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蒋某网购价值20880元的翡翠手镯一个,后在某菜鸟驿站办理邮寄退货。蒋某当场告知菜鸟驿站经营者张某手镯价格并完成交付,现场使用手机扫码完成线上自助下单,支付运费后,形成某快递公司运单号。后张某告知蒋某托运物品丢失,物流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该单号无走件记录。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快递公司共同赔偿20880元。快递公司辩称,蒋某未提交物品快递面单,与其之间不存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应由张某自行承担物品丢失后果。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蒋某在菜鸟驿站通过线上自助下单模式委托快递公司寄件,符合目前快递行业收寄服务的客观现状,且根据快递公司与菜鸟驿站签订的合作协议,菜鸟驿站提供的服务包括消费者寄件转交快递公司网点服务,故菜鸟驿站的揽件行为应视为快递公司的揽件行为,蒋某与快递公司之间形成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托寄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故其对涉案物品的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快递公司、张某共同赔偿蒋某20880元。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网上购物、海外代购、微商等各类网络消费逐年增长,由此带来了快递公司和菜鸟驿站等快递中转站、快递寄收点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快递毁损丢失及责任承担的纠纷也日渐增多。本案处理了快递服务站揽件情形下快递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有利于推动快递公司和快递服务站完善收揽制度流程,促进快递服务行业平稳发展。寄递物品丢失,消费者可以向谁主张赔偿?寄递物品丢失,消费者可以向快递公司和快递服务站经营者主张赔偿。快递服务站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合作通常涵盖快递服务站向快递公司提供转交寄件这一服务。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通过快递服务站完成寄递物品揽收行为,负有将寄递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快递服务站经营者代表快递公司接收寄递物品,对寄递物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二者应共同为寄递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寄递物品在哪个环节丢失、快递公司与快递服务站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系二者内部问题,不应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审核:黄慧辰编校:李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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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孩子捡钥匙反成被告?法院判了!

义务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除有证据证明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外,帮工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否对小杜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杜某与10岁的儿子小杜在小区门口不慎将钥匙掉进下水道,杜某要求小区值班保安协助捡钥匙。在取钥匙过程中,杜某和保安各揭起一块栅板,其中保安揭起的栅板突然滑落砸到站在栅板前方小杜的右脚趾,致右脚拇指骨折。小杜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其人身损害赔偿金37894元。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值班保安协助杜某捡小区门口下水道钥匙的行为属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小区值班保安在无偿帮忙过程中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故判定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是良好的道德风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民法院认定值班保安的行为是义务帮工行为,非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而应予提倡和鼓励,旗帜鲜明地为热心人“撑腰”,免除了助人者的后顾之忧。本案传递出司法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有利于培育乐于助人、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对于弘扬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物业公司无需对小杜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理由是什么?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对值班保安协助业主捡钥匙行为的性质界定。根据杜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值班保安协助杜某捡小区门口下水道钥匙的行为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不属于保安履行职务行为,故应定性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杜未能举证证明小区值班保安在无偿帮忙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审核:黄慧辰编校:李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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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被失信曝光后直播叫嚣?法院:直播拘留!

9月21日一个平平无奇的工作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如常发布了新一期“失信被执行人”曝光视频有些不寻常的是视频一发出评论区立马“炸开了锅”眼尖的网友认出被执行人吴某是一名抖音主播并@出了其抖音账号小编立马将相关情况反馈执行法官并密切关注吴某的抖音动态浏览中发现吴某被申请强制执行后还发过“炫富”视频当晚吴某得知自己被失信曝光后在自己的抖音账号发布声明称“只是合同纠纷并非欠钱”“既然她知道自己被失信曝光了,那就看她能不能快速联系法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了。”执行法官说道然而,第二天上午吴某非但没有主动联系法院竟对这件事情开起了直播直播中吴某不仅态度傲慢嚣张且谎话连篇谎话①称法院对其失信曝光是与申请执行人串通针对她个人诬蔑小编们收了钱在“壹法中山”抖音号上只曝光了她看到这里小编们纷纷皱眉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是法院一直以来都在做的工作每次发布曝光视频前小编们都会与执行法官再三核实失信被执行人有无还款且点进“壹法中山”主页就可以看到往期视频这是当网友们都不上网?谎话②吴某一直声称当时初入职场时不懂法自己只是合同纠纷并非欠款小编们再次皱眉不懂法确实可能是真的但判决已经生效不管是欠款还是违约金吴某都应履行自己的金钱给付义务而不是消极对抗网上诋毁既然提到案件那就不得不说一下这个合同纠纷案的来龙去脉到底是什么2022年11月,因合同纠纷,中山某传媒公司起诉吴某,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吴某与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线下签约协议,协议时间3年。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传媒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吴某的庭审陈述可知,在合同期内,公司为其投放DOU+,购买直播设备,但2022年6月起,吴某采用直播不露脸的方式消极履行合同,2022年7月起,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使用其他抖音账号进行直播演艺,违反了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议约定吴某需赔偿公司50万元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吴某请求法院降低违约金标准,法院综合考虑,结合公平合理原则,酌定吴某向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95000元。谎话③吴某在直播中声称自己的案子有二审且法院并没有通知她开庭就对她进行执行根本不同意法院的判决……小编们眉头都快皱成死结了该案一审开庭时吴某是亲自到庭参加诉讼的2023年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双方并未上诉判决于2月22日生效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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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今天,“两高一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7个涉网络暴力典型案例,旨在明确传导“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教育引导广大网民自觉守法,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广东法院审理的2案入选。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一、吴某某诽谤案二、常某一等侮辱案三、王某某诉李某某侮辱案四、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五、汤某某、何某网上“骂战”被行政处罚案六、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七、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吴某某诽谤案——网上随意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贴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裁判结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传统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刑法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重大变化。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需要注意的是,随意选择对象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可以使相关信息在线上以“网速”传播,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益,还会产生“人人自危”的群体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应当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判断因素。本案即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案件,行为人为博取网络流量,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捏造低俗信息诽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负面评论,累计阅读量超过4亿次,社会影响恶劣。基于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王某某诉李某某侮辱案——网上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基本案情自诉人王某某曾与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间,李某某拍摄了王某某裸照。两人分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自诉人微信粉丝群(成员400余人)内发布“爆料”文章,并配有自诉人裸照、“有偿约炮”“床照”等文字。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给自诉人造成极大心理压力。被告人还在有关网络平台公开前述贴文的网络链接,被多个粉丝众多的网络账号转发,个别账号粉丝超过100万。裁判结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自诉人私密照片、侮辱性文字等信息,公然侮辱自诉人,致使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等情节,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由于网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更加突显,集中表现为传播范围更大、传播速度更快。对于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根据侮辱信息的具体情形、传播范围,以及行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依法准确作出认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考虑到手机等移动网络终端已广泛普及,单纯依据相关信息的浏览数量入罪应当特别慎重,以确保案件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即是网络侮辱案件,行为人发布包含被害人裸照等私密信息的网络贴文,并肆意发布低俗侮辱言论,致使相关信息大规模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尊严,应当认为“情节严重”。基于此,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判刑。推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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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东西快递入境,涉嫌犯罪!

大麻属于国家管制的一类精神药品,向境外人员购买大麻后快递入境,构成走私毒品罪。梁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2021年3月起,梁某多次通过互联网向境外人员购买大麻,并通过国际邮包寄递入境。梁某收到大麻后,在国内以每克15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贩卖。同年8月,梁某在准备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用于贩卖的大麻361.43克及相关作案工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从境外购买大麻非法寄递入境,并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本案是涉大麻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梁某走私大麻入境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既系源头性犯罪,又直接导致毒品进入消费环节,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惩处大麻类毒品犯罪,体现了人民法院厉行禁毒的坚定立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充分认识大麻的危害,提高对毒品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大麻走私犯罪有何特点?大麻类毒品对人体有麻醉、致幻作用,具有成瘾性,长期滥用可导致呼吸系统、免疫系统问题或精神疾病,危害极大。我国将大麻列为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进行严格管制。近年来,受境外部分国家大麻“合法化”的影响,一些留学生、海外归国人员、文娱从业人员产生大麻类毒品成瘾性低、危害性小的错误认识,出于猎奇心理或追求感官刺激而吸食大麻。随着国内管制不断加强,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从境外购买大麻,通过国际邮包少量、多次、分散寄递入境后,贩卖给滥用群体,导致大麻犯罪呈现多发态势。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与境外卖家勾连交易,通过国际快递走私大麻入境后在国内贩卖的案件。法院严厉打击大麻走私犯罪,有利于遏制大麻类毒品在我国的蔓延,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审核:黄慧辰编校:李
202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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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销毁证据”,员工发视频被开除?判了!

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失职、不服从管理等违反劳动纪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企业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在职期间存在发布损害公司声誉视频的行为,企业能否依据员工管理制度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郑某于2012年5月入职某公司,双方已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6月,某公司书面通知郑某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理由之一为郑某在抖音平台播放公司财务人员销毁报废财务资料的视频并称“财务销毁证据”,令公司声誉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害。郑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1个半月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律师费等费用合计137708元,被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后,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请求。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员工手册》是由公司工会经民主程序制定,可以作为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郑某亦有签名确认。《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如存在“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散布不实信息,给公司形象、声誉或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郑某作为劳动者,在职期间应当尽职尽责履行劳动义务及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权益,但郑某仅因个人喜好,在抖音平台发布公司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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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还有这种借口?

买卖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对账要求,另一方怠于配合对账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卖方要求对账,买方怠于配合对账的,对卖方提供的对账单应否采信?深圳某五金公司(卖方)与深圳某科技公司(买方)素有交易往来,但双方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而是采取微信、电话下单的方式进行沟通和交易。期间,五金公司通过微信向科技公司多次发送对账单并催收货款,科技公司收到对账单后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但支付了部分货款。其后,因科技公司经催收后仍未足额支付货款,五金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科技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科技公司以涉案交易没有报价和对账确认为由,对尚欠的货款金额不予认可。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对账问题,五金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五金公司数次向科技公司发送对账单,科技公司虽未确认但也未提出异议,未及时对账的责任在于科技公司。五金公司已向科技公司供应货物,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科技公司未在五金公司提供的对账单上确认,不能成为其否认欠款数额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正当理由。据此,综合五金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扣除科技公司已支付货款10000元后,认定科技公司欠付五金公司货款为31390.1元,故判决科技公司向五金公司支付剩余未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经济活动中,通过微信、电话沟通等便捷、高效的方式进行简式交易的情形大量存在。此类交易往往交易金额不大,但发生纠纷后,往往因未订立书面合同、未及时规范书面对账或一方不积极配合对方及时对账而引发诉讼。本案裁判明确了因怠于配合对方完成对账导致拖延付款产生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不利后果;判决结果既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又有助于引导经济活动主体及时对账,对于纠纷快速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亦有积极促进意义。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未经对方确认的对账单?实践中,合同双方尤其是简式交易合同双方往往不会专门针对对账问题作出约定,但协助对账义务有助于主合同义务的全面履行,属于附随义务的一种。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对账不仅有助于双方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也有助于双方发生纠纷后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方式快速解决争议。因此,对于一方发送对账单后,对方消极应对,既不确认也不提异议的,法院可结合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的沟通记录、送货单、付款情况等证据,对欠付货款情况依法作出认定,如认定怠于配合对账一方属于不履行附随义务的情形,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审核:黄慧辰编校:邵静红
202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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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亲生女儿家暴,竟为这事!

遭受家庭成员经常性谩骂、恐吓等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冯某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冯某与柳某系母女关系。2020年初,柳某为逼迫冯某搬至自己家中居住以便将冯某房屋出租,多次到冯某住所对其进行威胁、谩骂、恐吓,持铁锤砸坏屋内物品,并请搬家公司将冯某家中电器、家具搬走并更换门锁,导致冯某无法进入其住所。冯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起诉请求柳某返还物品、恢复冯某对房屋的占有。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冯某提交的照片、报警回执、锁行收据、住宿发票等证据,显示其确实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遂于冯某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次日作出裁定,禁止柳某对冯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柳某骚扰、跟踪、接触冯某,禁止柳某进入冯某住宅。随后,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柳某自愿限期腾退冯某的房屋,返还冯某物品,不干涉冯某的正常生活。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7周年,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责。本案中,法院依法果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了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妥善化解了家庭纠纷潜在风险。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如何保护老百姓的?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很好的自我保护途径。受到侵害的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法院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给予训诫,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可达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前,申请人还可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审核:黄慧辰编校:李
202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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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爆雷,如何“破”局?

人民法院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启动重整程序时,一般应当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性方面进行审查,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的,予以受理。本案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能否进入重整程序?本案债务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项目2个、项目预售住宅296套(网签部分)、非住宅32间。2019年,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停工,超百户中小业主不断通过新闻媒体和自媒体等表达诉求,开发商与业主矛盾突出。2020年7月6日,债务人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10月14日,变更为申请重整。2021年2月1日,债务人向韶关中院提交甲公司的投资意向书,根据甲公司的投资重整意见,明确普通债权的受偿率为33%;3月17日,乙公司亦表明其有参与重整投资的意向。韶关中院根据债务人的重整申请裁定其重整。债务人、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按债权分类设立了税款债权组、出资人组、普通债权组、优先债权组进行分组表决。税款债权组、出资人组分别在该组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数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均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普通债权组、优先债权组均未表决通过,但经审查,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而且根据该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该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据此,管理人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韶关中院于2022年8月8日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案办理过程中,在充分保护中小业主等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平衡债权人利益,根据债务人的实际状况,指导管理人积极引入重整投资人,确定重整方案。本案债务人的重整,一方面可以使企业恢复健康有序经营,促进当地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的同时整顿本地房地产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促使烂尾多年的楼盘复建完工并交付,最大限度保障了中小业主债权人的利益。本案通过重整程序内的债务清偿,使得各类债权人在司法程序内依法获得公平清偿,实现社会各方利益共赢,有效化解重大社会矛盾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请从裁判者角度谈谈审理本案的心得体会。近年,受经济下行和行业融资环境的影响,众多房地产企业主动或者被动申请破产保护。对于债务人能否进入重整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保持中立性,若债务人、债权人及意向投资人均认为重整具有可能性的,应由市场来判断重整计划是否具有可执行性。人民法院应发挥重整制度的优势,确保企业得以存续,保护企业营运价值,维护中小业主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审核:黄慧辰编校:邵静红
202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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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业主车位充电桩安装、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业委会更换物业期间各方权利义务等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案件。所发布的案例中,有1宗涉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安装问题,在谭某诉某物业公司案中,法院判决支持业主为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合理需求,解决了业主新能源汽车充电难题。有3宗案例涉及对物业公司管理行为的规范等问题,其中,在高某诉某物业公司案中,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在未取得过半数业主同意情况下,其提高收费标准行为无效;在某物业公司诉吴某案中,法院判令房屋未明确交付的情况下,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为源头防范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群体性矛盾激化提供指引。此外,还涉及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的物业服务问题,在某物业公司诉苏某案中,法院认定其所在的居委会代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填补了未成立业委会小区管理的空缺,保障了小区生活井然有序。近年来,广东法院按照“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积极推进依法审理和诉源治理工作,多元化解“小物业”纠纷,守护人民群众的“大民生”。今年1至7月,全省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收案6.5万宗、结案5.8万宗、调解成功4.2万宗、调解成功率达七成。01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物业收费标准——高某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区物价局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及《关于停车收费调价的通知》,于2014年9月1日将小区车位管理费由原来的30元/月上调至60元/月。高某按照该标准支付一段时间后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按照原收费标准计收车位管理费并退回超额收取的费用。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应符合法定程序,但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9月1日调价前已按照规定完成了包括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等调价程序。该公司在2018年对2014年调价进行相关说明并收集支持表决票不符合规定,不应认定为其已就调价完成了主要程序,故某物业公司的调价不符合程序,不应支持。典型意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人主张上调物业费的,应举证证明其已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调价程序。该案明确前期物业服务人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的程序要求及举证责任,对于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性。02物业公司拒绝离场无权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曾某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案涉小区经“双过半”(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表决同意解聘某物业公司,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新的物业公司。经业委会通知,某物业公司一直拒不退出、移交。另案生效判决确认业委会解聘某物业公司的决定有效,又一另案生效判决判令该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但某物业公司一直拒绝撤出,直至法院强制执行才搬离。此后,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曾某等业主支付其撤场前的物业费。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业委会解聘某物业公司的决定合法有效,且业委会已多次明确要求其退出、交接的情况下,某物业公司仍拒绝撤出案涉小区及履行交接手续,对于某物业公司以其已实际提供物业服务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应不予支持。典型意义近年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实践中,物业公司“退出难”问题十分严重。物业公司在业委会解除合同后,甚至在已聘用新的物业公司后仍拒绝撤出小区,更有甚者还通过诉讼方式来拖延退出时间,进而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用。对于物业公司拒绝退出并强行提供服务期间的物业费不予支持,对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秩序、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正确的价值导向。03居委会可依法代行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委会职责——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广州某小区业委会任期届满后,因故未能成立新一届业委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联名请求,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了重新选聘物业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并召开了业主大会。经小区业主投票,“双过半”的业主同意选聘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公示期满后,某物业公司与居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入驻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苏某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应由开发商或小区业委会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居委会无权代表小区业主签约,故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无效,其无需缴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遂将苏某诉至法院,向其追讨物业费及滞纳金。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小区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委会的情况下,该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有权代行业委会职责,组织开展选聘新物业公司的招投标工作。现居委会组织涉案小区业主召开了业主大会,并经“双过半”业主投票选聘了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新的物业服务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居委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包括苏某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物业公司已实际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苏某理应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典型意义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具有特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成立业主大会后,则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因故未能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有关“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小区具有一定管理职能”的规定,宜由居委会在特定条件下代行业委会职责,经合法程序选聘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以维护小区管理秩序稳定,使业主安居乐业,推进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模式。04物业公司不能证明房屋已交付的业主可拒交物业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吴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4年12月14日,吴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于2015年4月30日前交楼。同日,某物业公司与吴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自开发商向吴某发出入伙通知书中确定的物业交付日期次月起,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开发商表示已于2015年4月16日向吴某寄出《入伙通知书》,通知其于2015年4月30日办理入伙手续,但吴某表示没有收到,开发商亦无法提供邮寄凭证。某物业公司主张其已依《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要求吴某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吴某则以商品房未交付为由,认为不应支付相关费用。裁判结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吴某缴纳物业管理费是以开发商向其发出《入伙通知书》为前提条件的。但本案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案涉商品房已向吴某交付,且吴某与开发商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存在重大分歧,在此情况下,认为吴某应支付物业管理费显然不符合常理且有失公平,故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已向买受人交付案涉物业,同时买卖双方在此期间就合同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存在诉讼纠纷,由此可以认定商品房交付的条件未成就,物业管理公司也就丧失了向买受人主张物业管理费的依据。因此,在认定买受人应否向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时,应从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生活常理、公平角度等对商品房交付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审判结果有违常理与公平。05业主安装充电桩合理需求物业公司应予配合——谭某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谭某系案涉小区房屋及车位权属人,于2022年购买了新能源汽车并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住户手册“电动汽车需要购买产权车位,并到供电部门办理相关用电手续方可使用”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谭某在请求小区物业公司在其提供的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书面证明加盖公章时,某物业公司无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仅告知谭某地下停车位不具备充电桩安装条件、变压器容器不足为由拒绝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为此谭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七日内在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书面证明加盖公章,后续配合谭某办理地下停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协助施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裁判结果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物业管理人应予配合。故判决某物业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谭某申请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书面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并驳回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的重要举措。车位产权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物业管理人应予配合,但业主在安装使用充电桩的同时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06虽未签订物业合同仍可构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方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商业楼位于某小区外围,两者一同开发建设。原业主通过以物抵债方式从建设方取得商业楼后对外出售,公示的项目简介中注明商业楼是小区的附属商业设施。2020年1月,方某通过网络竞拍取得商业楼的所有权。原业主向方某移交某商业楼前,一次性向小区物业公司缴清了此前的物业管理费。因方某接收某商业楼后一直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于2020年10月召集方某及小区业主代表开会商讨,形成的会议纪要中,明确商业楼属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施工前需向物业公司办理施工备案,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但此后方某仍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遂于2021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按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裁判结果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后,调阅了小区周边的国土规划及红线图,进行实地勘查和走访,查实某商业楼不属于小区建筑,不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范围,但物业公司受小区业主委员会聘请进驻以来,一直为附属于小区的商业楼提供物业服务,原业主对此并无异议,双方已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权利义务应参照物业服务合同执行,故判决方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典型意义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合同区域外商业楼提供了服务,业主知情且未提出异议,可推定双方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业主作为受益方应当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判决厘清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权责,定分止争,促进了当地社区的和谐稳定。07法院依法支持业委会更换物业公司决定——某小区业委会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据约定,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止。2019年12月20日,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并备案,随后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更换物业服务公司。2020年5月18日,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向小区全体业主发出《联合公告》,某物业公司继续服务并收取物业管理费到2020年7月31日。但此后,经住建部门以及某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催告,某物业公司一直不配合腾退物业用房和移交物业资料。裁判结果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已通过决议更换物业公司,涉案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终止。某物业公司应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相关设施及财务资料。典型意义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程序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该决定是属于业主重要的自治事项,也是公民进行社会自治的重要体现。物业服务公司本质上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一种“服务者”角色,不但无权对属于业主内部自治范畴的事项提出异议,而且还应积极配合业主大会的决定。本案被告经住建部门以及业主委员会多次催告仍不配合移交物业资料和腾退物业用房,人民法院以此亮明司法态度,坚决维护业主权益,破解物业服务公司“退场难”,以司法之力保障良好的物业服务秩序。审核:黄慧辰编校:余淑娴采写:陈康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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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档”开公司,债务也共担吗?

通常情况下,夫妻婚后设立的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全部股权属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夫妻股东个人财产的,夫妻应当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是否有权就其对某电子公司的债权向公司股东被告二、被告三主张连带责任。罗某与某电子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AI驻厂加工协议》,约定其为某电子公司提供相关加工服务;2021年6月,双方签订《终止解除合作协议》并进行清算。因某电子公司未按约支付尚欠的加工费,罗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某电子公司及其两个股东即被告二罗某军和被告三潘某红,请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尚欠的加工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经查,某电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罗某军、潘某红夫妻2人。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核算,某电子公司依约应支付罗某加工费44289元。关于罗某军、潘某红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某电子公司系由罗某军、潘某红夫妻出资成立,其二人于本案并未提交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证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据此,可认定某电子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于罗某军、潘某红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其二人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项下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可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本案三被告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某电子公司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故罗某军、潘某红应对某电子公司拖欠罗某的加工费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合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程度上会从形式上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法律规制,容易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对于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夫妻财产已分割、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妥善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问在审判实务中是怎么看待夫妻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在民事司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夫妻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我们应当尊重。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行使自身权利应当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界限。例如本案,各被告虽抗辩某电子公司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罗某军夫妻二人作为公司股东不应对该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其抗辩理由,那么其夫妻二人不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类似行为,人民法院作为裁判者,可运用对法律的解释职能公正司法,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审核:黄慧辰编校:邵静红
202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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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专题改革案例

8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专题改革案例。这10个改革案例充分体现了广东法院围绕全面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改革创新为引擎,在护航“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实体经济、制造业当家”、保障“百千万工程”、服务“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推进“法治广东平安广东建设”等方面的最新探索和实践。今年来,广东法院聚焦“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以综合提升审判质效工作为牵引,锐意改革创新,探索形成了一大批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亮点和经验举措。此次发布的改革案例,涉及全省5个中级法院、4个基层法院,其中既有“跨境司法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类案化解”新机制的先行先试,又有“诉源治理服务乡村振兴”“‘林长+森林法官’生态联保平台建设”等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实践,也有“三端发力化解金融纠纷”“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等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最新探索。其中,跨境司法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改革创新经验被国家发改委向全国推广,“穿透式”多元解纷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质效评估中,评分在全国70个大中城市辖区法院中排名第一,纳斯威尔重整案入选“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近年来,广东法院致力于打造专题改革案例品牌,先后推出了“多元解纷”“制约监督机制建设”“案件繁简分流”三批专题改革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2批司法改革案例中广东共有21个案例入选。(点击案例图片可查看全文)深圳中院、前海法院:深入探索跨境司法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改革目标依托前海国家级战略平台,深化粤港澳司法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融合。主要做法制定跨境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案件证人出庭指引;制定全国首个域外法查明办法;通过港澳官方在线渠道查询确认港澳公司类当事人主体信息;发布两地商事法律规则差异清单;在全国首次实现破产管理人跨境执业。亮点成效改革经验被国家发改委纳入47项深圳经济特区创新经验向全国推广;全面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已适用国际公约和域外法办结案件233件;2020年以来办结司法协助案件2443件,约占全省三分之一。横琴法院:“三新”模式助力提升涉港澳诉讼服务质效改革目标优化涉港澳审判工作机制,探索简化涉港澳案件诉讼程序,致力提升涉港澳诉讼服务质效。主要做法设置大湾区立案窗口、多语种服务跨境服务特色窗口;创新建立“内地调解员+港澳调解员”或“法官+港澳调解员”的跨境纠纷联合调解机制;构建“集中证据交换、集中排期开庭、当庭调解宣判”的速裁快审模式;开展琴澳“点对点”司法协助。亮点成效整合19个法院系统平台,提供34项智慧精准的诉讼服务;适用速裁机制,最短审理周期历时19天;送达平均办理时长由194天缩短为108天,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最快仅需33天。福田法院:三端发力打造金融纠纷化解闭环改革目标探索“互联网+金融”审判机制创新,护航金融业集聚健康发展。主要做法率先建立金融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应用“现代科技+智慧平台”降低解纷成本;建成并使用法院区块链证据核验平台;建立诉前约定送达地址机制,破解送达难问题;细化实现担保物权审理规则;与多家单位建立风险研判合作机制。亮点成效金融简易程序案件当庭宣判率达86%;运用示范判决成功调解纠纷4000余件;组建6个专业审判团队,类案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20天;运用区块链技术办理案件300余件。广州互联网法院:完善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机制改革目标把能动司法贯穿互联网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始终,助力广东打造产业创新高地。主要做法推进“定制调解+合作”,助力数字作品发展更可持续;突破个案局限,积极促成案内、案外纠纷“多靶向一揽子”解决;以精准司法指引,努力实现“产权保护”与“商业利益”和解双赢;成立全国首个涉数据纠纷专业合议庭;在全国发出首份“云游戏”诉中禁令;构建“枫桥E站”7大解纷站点。亮点成效超过七成纠纷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形成涉网络虚拟财产、短视频侵权、NFT艺术品等多项成果;妥善审理涉国际知名标识、国际域名等涉外因素案件,服判息诉率98.6%;逾六成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得以快速化解;“ZHI系统”获5项国家专利及著作权登记。佛山中院: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改革目标聚焦服务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不断优化升级法治化营商环境创新举措。主要做法制定《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标对表世评省评新评价体系,“一问题一策略”积极调整工作举措;在全省首创司法全流程开展企业重整识别;定期对佛山经济社会运行情况进行“司法大数据体检”;创新“重整辅导挺在前”破产前端服务;推动和解中心建设升级至3.0版本。亮点成效全市法院小额诉讼适用率、民商事二审案件平均审理时间等效率指标排名全省第一;调解化解涉企纠纷4.6万件,同比增长29%;信用卡、金融借款等主要类型案件处理效率提速50%以上,服判息诉率达99%;重整成功案件数连年稳居全省第一;“三治”诉源治理改革经验获省委、省法院刊发推广。广州中院:破产审判高效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改革目标加强破产前调解和破产和解,全面助力中小微企业减负纾困。主要做法细化破产程序指引、加快立审执破程序衔接;明确中小微企业简易清算和重整识别标准;探索简易清算案件通过批量打包方式指定管理人;探索经营者个人债务与企业债务合并清理和解决机制;实现破产信息查询、听证、债权人会议等全流程线上办理;建立重整企业信息共享公示机制助力企业信用修复;拓宽中小微企业重整融资渠道。亮点成效自实行破产审判专业化以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1094件,破产前调解案件452件,破产和解案件32件,累计化解债务9887.4亿元,盘活广州中心城区不动产2764.6万平方米,15家中小微企业通过“智融”平台匹配到投资人获得再生;纳斯威尔重整案入选2022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高明法院:“四制一体”诉源治理服务乡村振兴改革目标创新“四制一体”工作机制,全链条推进诉源治理,全面服务乡村振兴。主要做法推动将万人成讼率、“无讼”示范点覆盖率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示范点建设经费纳入多元解纷机制工作专项资金;建立司法联络员、调解指导员等双向交流机制;在辖区4个人民法庭设置诉前和解工作站;建立健全梯次纠纷解决链条,实现快调解;发布农村审判白皮书。亮点成效辖区内16个示范点“小事不出村,矛盾不成讼”,94.6%矛盾纠纷在萌芽状态即调解结案,坟典村连续两年零官司,获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支持77个调解点开展司法确认,推动50%以上的矛盾纠纷在村居就地解决。河源中院:“林长+森林法官”打造森林资源保护联保共治平台改革目标探索构建司法嵌入式林长制,以“林长+森林法官”协作机制,强化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主要做法设立“林长+法院院长”工作小组;设立8个“森林法官”工作室;建立多渠道解决生态修复问题;建立涉林案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专业技术支持机制;建立通过折算碳汇损失赔偿金弥补碳汇损失制度;实施野生动物保护令;实施森林资源保护督促令制度;建立“三大机制”开展多部门协作。亮点成效2022年以来,河源法院共新收环境资源一审案件76件,审结85件,同比分别下降35%和22%。深圳中院:“穿透式”多元解纷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改革目标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主要做法与全市78个街镇签订合作协议,把诉讼服务站、非诉解纷点、司法确认工作室融入街镇群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发布全省首个“无讼社区”创建标准;推动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建立特邀调解员统一名册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推动成立全国首个商事调解组织;率先探索商事案件委派调解市场化模式;建立全国首个群体性证券民事纠纷程序指引。亮点成效2022年诉前化解纠纷14.9万件,同比上升80%,诉前调解成功率达43.6%,位居全省第一;2022年,在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质效评估中,评分在全国70个大中城市辖区法院中排名第一。东莞中院:促进制造业劳动争议全链条化解改革目标大力推进“莞薪无忧”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打造全链条化解劳动争议模式,服务高端制造业健康发展。主要做法畅通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绿色通道;深化“法院+”多元解纷工作机制;构建诉调对接“1+2+3”工作机制;构建“调解为基础、仲裁为前提、诉讼为保障”的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新格局;与劳动仲裁部门率先明确劳动仲裁终局裁决范围;研发劳动争议裁审共享平台;组建73个速裁团队高效化解纠纷;建立全省首个劳动仲裁案件强制执行工作指引。亮点成效2022年,两级法院共办结劳动争议案件7537件,帮助追回欠薪3.3亿元;2022年劳动争议仲裁化解纠纷3.2万件,涉及劳动者超过1万人。推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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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

全国首个生态日来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广东高院副院长林碧艳、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羊琴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全国人大代表林蓝、全国政协委员许鸿飞,省人大代表侯敏茜、贺冬贵、谢宏琴,省政协委员肖羽堂、张修玉应邀出席。2018年至2023年6月,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62186件,其中刑事13977件、民事28745件、行政19464件。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一审案件受理数呈逐年下降态势,其中2022年一审刑事案件受理数同比下降35%,今年上半年继续呈下降趋势。广东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紧盯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重点领域,通过判处实刑、高额赔偿等司法判例,巩固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成果。2018年以来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环境污染防治案件8975件、生态保护案件29240件、应对气候变化案件2172件。在林某泉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判赔29.6亿元高额赔偿,在某养殖基地擅自占海造地案中并处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罚款,在某垃圾处理厂固体废物污染案中判赔1.3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广东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审判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合法权益。在“荒山野鬼”噪声扰民案中,广州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噪声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依法守护人民生活安宁,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社会反响良好。依托山川水脉走势,全省建立了40余个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今年来,广东法院先后与桂、滇、黔、赣、闽等省(区)建立了东江、韩江、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今年6月,广东高院与省水利厅、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出台《广东省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还与省林长办、林业局在全省范围建立“林长+森林法官”协作机制。广东法院持续推进专业化审判体系建设,自2020年1月1日起,由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清远6个中级法院以及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全省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形成“6+1”模式。目前,广东高院和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湛江、阳江、清远、茂名中院以及广州白云法院、广州海珠法院、深圳龙岗法院和清远佛冈法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法庭。另外,广东法院还主动延伸环境司法职能,通过司法建议参与生态领域社会管理创新,实现“抓前端、治未病”。深圳法院在审理湖北恩施某农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直接促成国内首部规范硒资源保护与利用地方性法规出台。五年来,全省法院共发出生态环境资源类司法建议175份。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画院院长林蓝表示,立足广东环境资源禀赋特征,广东法院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维护人民环境权益、打造特色样本、构建环境多元共治格局等方面取得了扎实的成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能动司法践行“两山”理念,以最严格司法保护岭南碧海蓝天的坚强决心和意志。她认为,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上环境资源保护将面临更多新挑战,需要全社会共同携手,共建共治共享,共同描绘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新蓝图。林碧艳表示,党的二十大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广东法院将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1310”具体部署,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持续强化规则引领,做到惩戒与修复并重、纠正违法与源头治理并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以高质量司法护航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和海洋强省建设。01卓某走私珍贵动物案基本案情2015年7月,另案被告人李某文根据被告人卓某的指使携带两个行李箱,乘坐飞机抵达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经查验,从李某文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乌龟259只。经鉴定,上述乌龟分别为地龟科池龟属黑池龟12只、地龟科小棱背龟属印度泛棱背龟247只,均属于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保护的珍贵动物,价值共计647.5万元。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指使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决卓某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典型意义本案例入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案例。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02非法出售收购穿山甲鳞片案基本案情2020年9月,张某某等人向他人非法出售穿山甲鳞片共计105公斤。2021年1月,张某某等人从他人处接收穿山甲鳞片382公斤,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评估,上述穿山甲鳞片价值为700多万元。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等人实际完成105公斤穿山甲鳞片的交易,并收购382公斤穿山甲鳞片,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原按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定罪量刑的原则,调整为按照价值定罪量刑。人民法院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以穿山甲鳞片价值作为量刑标准,判处张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新司法解释,依法以野生动物的市场价值作为量刑标准,有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决心,对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03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南岭某公司、深圳某公司在南岭国家森林公园进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及管理,自2010年10月始在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炸山修路,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严禁任何开发建设项目,两公司动工炸山毁林修路至实施路面硬化的建设工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北京某环境研究所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裁判结果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南岭某公司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已经硬化的道路只作为森林防火、资源管护、生态修复等用途使用;支付500万元修复该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公开招投标;确保在2019年4月份前完成涉案公路的生态修复工作,若修复评估不通过,继续承担后续费用;每年通报生态修复情况,接受监督;某林业局负责监督修复工程的实施。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我省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问题,创设了执行托管人模式,促使景区管理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健全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以实现生态保护最大值为目标,通盘考虑南岭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调整。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林区公路(老蓬段)边坡复绿与生态修复(Ⅱ期)工程项目于2020年11月通过验收。04北江非法采矿案基本案情2000年以来,以林某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北江干流三水河段非法开采河砂超过1000万立方米,并实施多起刑事犯罪,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河道生态环境及部分植被严重破坏,河流堤岸及地形地貌发生明显改变,出现严重水土流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高达29.6亿余元。裁判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等,对林某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令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费用共计29.6亿余元。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并连带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典型意义北江是珠江的第二大水系,对于珠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本案是全国判决赔偿数额最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既打击了黑恶势力大肆非法采矿敛财的违法犯罪行为,又通过责令赔偿高额款项促进了北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05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基本案情自2018年12月起,李某萍采取喇叭紧贴卫生间墙壁的方式,定时每天循环播放“荒山野鬼”录音,严重影响包括崔某生在内的周围居民的宁静生活。经生态环境部门监测,该声音在崔某生居住的房间为36分贝,未达到噪声限值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的标准,但可清晰听到。崔某生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要求李某萍等停止播放前述噪声。裁判结果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被申请人李某萍等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不得通过播放“荒山野鬼”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扰民。2022年4月15日,李某萍等在现场签收民事裁定书及禁止令,拆除录音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文件,承诺不会再制造噪音。典型意义本案例为全国首份“噪声扰民”诉前禁止令案,获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关切,通过及时制止紧迫的噪声环境侵权行为,守护了老百姓在宁静环境中生活的权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噪声侵害禁止令,对邻里间故意制造噪声干扰他人宁静生活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潜在的污染者起到警示作用,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导意义。06百年荔枝古树保护案基本案情2020年10月、12月,某建筑公司在负责广州市黄埔区旧村改造过程中,将部分拆卸工程外包给汤某挂靠的某建设公司进行施工作业。后为了达到三旧改造目标和完成拆迁任务,汤某按照指示安排人员驾驶炮机实施拆除作业,因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街旁的古荔枝树被房屋掉落渣石毁坏。经认定,被毁坏的古树为无患子科荔枝树,古树等级为三级,树龄截至被毁坏时为163年,古树价值损失77248元。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三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害行为造成的古树价值损失77248元,以代履行的方式由第三方替代三被告履行种植生态公益林苗木的义务,同时三被告在市级以上报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典型意义百年树龄的荔枝古树是生态瑰宝,在调节气候、绿化环境中发挥重要作用。毁坏古树不仅破坏生态环境,也会给城市人文功能造成损失。经多方努力,本案被告愿意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导被告从生态环境“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积极履行修复责任。鉴于由被告自己履行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可能不足,最终经协商选择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代履行进行补种复绿,进而切实加强生态资源保护。07碳配额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深圳发改委确定深圳某容器公司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为1686吨。某容器公司2014年实际碳排放量为6614吨,超出配额4928吨,且未按规定时间补缴超出的碳排放量。深圳发改委作出行政处罚:对某容器公司处以超额排放量乘以市场配额价格三倍的罚款共63万元。某容器公司认为深圳发改委确定其2014年度的碳排放配额过低,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裁判结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政府制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碳排放配额的确定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深圳发改委依据该计算方法确定某容器公司2014年度碳排放配额正确,判决驳回某容器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碳排放行政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初始分配的碳排放额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确定的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温室气体减排行政监管职责,对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具有积极意义。08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8年,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碳交易合同,约定低碳科技公司转让碳排放配额23万吨,价款378万元。低碳科技公司通过广州某交易中心将碳排放配额交付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未付清款项即进入破产程序。低碳科技公司主张广州某交易中心未履行监管职责确保电力公司交易资金充足,请求法院判令广州某交易中心向其赔偿电力公司所欠款项218万元。裁判结果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某交易中心系碳交易平台,在本案中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主张广州某交易中心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广州某低碳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发布的“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交易合同具体约定,结合广州某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认定该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平台,而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和法律责任,依法分配交易风险,较好地维护了碳市场交易秩序。09检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环境检测报告。罗某慧等默许、放任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罗某鹏等互相配合共同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经核验,检测公司出具的80份环境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巨大。裁判结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罗某慧、罗某鹏等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罗某慧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典型意义本案例入选“2022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命脉,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明确列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主体。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对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起到有力推动作用。10海洋生态保护案基本案情某养殖基地曾于2011年擅自占用涉案海域实施堤坝构筑建设而被行政处罚,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违法填海造地行为。2016年7月经监测中心认定养殖基地存在持续填海行为;同年11月省海洋与渔业厅认定违法填海用海面积为1.0025公顷。2017年3月该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养殖基地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罚款21654000元。养殖基地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裁判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殖基地未向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用海申请,未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而实施填海行为,且用海类型不符合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在被立案处罚并多次被责令停工后仍未停止违法填海行为,情节严重。省海洋与渔业厅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数额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典型意义海洋资源是生态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省海洋与渔业厅对养殖基地作出的海域使用金十六倍罚款予以认可,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理念,有力支持海洋执法机关依法打击非法填海占海行为,促进受损的海洋生态得到尽早修复,推动海洋生态治理保护有序进行。审核:黄慧辰编校:何雪娜采写:吁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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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人马多块牌子,谁才是“东家”?

劳动者在两个以上关联企业供职且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可择一作为用工单位确认劳动关系。汕头某玩具厂与陈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系汕头某玩具厂与广州某品牌管理公司的实际经营者。陈某于2014年5月由王某聘用,并按照王某安排,参与两家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也以两家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开展相关工作。2021年3月,陈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汕头某玩具厂向其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等款项。汕头市某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决,裁定汕头某玩具厂向陈某支付拖欠工资等款项合计21万余元。汕头某玩具厂不服,以其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汕头某玩具厂与广州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属关联企业。陈某按照王某的工作安排,参与王某投资成立的多家关联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工作内容存在交叉重叠,用工行为相互混同。在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陈某选择并主张确认其与汕头某玩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认定陈某与汕头某玩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该玩具厂向陈某支付工资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是互联网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本案处理充分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突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表面认知,综合劳动合同签订形式、劳动者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工资支付主体、社保缴纳、用工管理、关联企业财产混同等因素进行判断,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关联企业之间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效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关联企业的优势地位,“打太极”式地规避违法用工责任,帮助劳动者走出维权困境。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应当如何认定?关联企业的经营者通常采用最“经济”的经营管理模式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分别以不同关联企业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工资等,用工存在交叉重叠、相互混同,致使无法简单通过一般的劳动关系基本要件准确识别用人单位主体。此时,应综合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况,通过审查劳动合同签订形式、劳动者工作地点及内容、工资支付主体等,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经营模式、财务管理等,发现关联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连接点,对劳动者与关联企业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实质性判断。同时,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主张。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劳动者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关联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核:黄慧辰编校:李
202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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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室逃脱”意外受伤,谁来担责?

玩家在沉浸式实景游戏项目中受伤,提供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玩家在游戏过程中被游戏角色吓到逃跑,引起推搡倒地受伤,应由谁来担责?黄某某及朋友一行人来到张某经营的“密室逃脱”场所参与名为“第四人格”的主题游戏,并支付了消费费用。游戏开始前,黄某某及朋友被要求签署一份《密室游戏玩家需知》,约定玩家明确同意参加“密室逃脱”所存在的风险将完全自行承担,店家全部免责;该需知未告知玩家游戏存在摔倒、碰撞等方面风险,亦未提醒做好相应心理准备。整个游戏90分钟,为推进剧情并增加刺激度,一名角色扮演的工作人员在游戏过程中突然出现,黄某某和朋友们被吓到,在逃跑过程中互相碰撞,黄某某鼻子被碰撞出血。随后,黄某某到医院检查,花费医疗费500余元。黄某某以张某所经营的“密室逃脱”场所在游戏过程中没有设置任何安全引导标识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张某赔偿游戏服务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500余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经实地考察,案涉密室现场灯光昏暗,内设多个小房间像迷宫,通道窄小,走廊、弯道等处没有设置安全标识,墙面软包有多处碰损,玩家惊吓逃跑时容易摔倒,撞到弯道、墙壁处易刮擦受伤。玩家在游戏前虽有签署《密室游戏玩家需知》,但店家既未尽到“格式条款”解释说明的义务,亦未尽到足够的安全警示义务;而且店家本应保障“密室逃脱”内部环境安全,但根据现场环境,店家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店家应承担责任。而黄某某自身对此类游戏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识,疏于自身安全管理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对经营者、玩家释法析理后,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调解,由张某现场支付黄某某1000元了结纠纷。本案突破常规办案模式,通过主动实地深入密室环境、现场释法析理,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并当场履行完毕,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本案处理方式是将能动司法理念贯彻在民事审判全过程的体现,处理过程中坚持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把小案件办出好效果。结合本案案情,请谈谈经营“密室逃脱”等同类游戏项目的经营者应如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玩家在参与此类游戏项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沉浸式实景游戏项目是不少学生、青少年群体休闲娱乐的“新宠”。随着这些娱乐项目的趋热,与此相关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此类游戏项目的经营者应如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建议有三:一是对玩家要尽到安全警示和提醒义务,充分告知游戏危险程度;二是提供符合安全规范的设施设备,对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排查和整改;三是在密室的显著位置上设置提醒标志。另外,通过本案案情,提醒玩家:一是要选择资质齐全、安全提示详细的正规商家;二是要在游戏前查看店家的安全保障措施,了解清楚游戏的安全隐患;三是要掌握相应的逃生技巧,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审核:利玥漾编校:邵静红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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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的物业费,谁来交?

开发商作为未售出房屋的所有权人,系未售出“空置房”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开发商是否需要支付未售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2020年1月,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1年1月,双方又续签为期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因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不到位,上述合同于2021年3月解除。合同解除后,某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开发商应交纳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未售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地下车库照明费、管理费等费用及支付逾期违约金。双方经协商未果,某物业公司将该小区开发商诉至法院。蕉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后,依约对该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小区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依法负有对未售出房屋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其辩称“空置房”不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判决小区开发商向某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未售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并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经济的发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物业服务关系民生,在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和社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案准确适用法律,认定开发商作为未售出房屋的所有权人,系未售出“空置房”的业主,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进而依法判决开发商应交纳未售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对维护业主和谐生活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请结合本案谈谈开发商为何应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案涉楼盘已建成近20年,因房价一直在涨,开发商待价而售,至今仍有部分房产未出售,开发商作为该部分未售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为“空置房”的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亦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与案涉小区的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后,依约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这份《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对“空置房”业主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小区开发商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未售出“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用。审核:黄慧辰编校:邵静红
202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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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吗?先交钱的那种

高薪招聘广告以“押金”“打点关系”为由收取费用?小心有诈!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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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没办下来,团费能退吗?

代办签证出现问题却不告知游客实情导致行程“缩水”旅行社需担责!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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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桩不能装?谁说了算

业主因所购新能源汽车充电需要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系合理使用,物业公司应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合同的概括约定提供协助。业主是否有权在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是否有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义务?林某某系汕头某小区业主,向开发商购买小区一地下车位并支付了物业管理费。林某某购买一辆纯电动轿车后,为方便充电,拟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但小区物业公司以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及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在林某某提交的充电桩申报资料上盖章,导致林某某无法申请安装。林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协助其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某基于充电需要在自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系对车位的合理使用,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物业公司应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居民申请充电设施安装建设过程中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故判决物业公司向林某某出具同意其在自有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同意书,并协助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物业公司已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协助义务。新能源汽车以其低碳环保等优势,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业主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的需求也日益增长。鉴于现有法律法规就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并无明文规定,本案根据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精神,明确了物业公司具有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义务,不得以合同未约定或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以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提供协助。本案处理结果既保障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物业服务企业更新观念、主动作为,彰显了人民法院积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为强化节能减排提供了司法保障。本案属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带来的新型物业矛盾纠纷,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法院裁判的具体思路是什么?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必不可少的设备,业主在自有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是对车位的合理使用。但实践中,业主报装充电桩时,物业服务企业多以合同无约定或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出具同意书。国务院部委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是业主报装的必备材料,故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出具同意书并协助办理安装手续可认定属于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相关秩序管理服务的范围,否则业主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关于充电桩安全隐患问题,业主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是否会对小区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产生影响,应以专业部门现场勘察后作出的认定为准,物业服务企业不宜在业主准备材料阶段就以此为由拒绝出具充电桩安装同意书,而应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合同的概括约定为安装申报提供协助。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建设方面,法院对物业服务企业有何建议?物业服务企业是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主体。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可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充电桩安装建设技术人员、业主代表等,通过举办讲座、组织培训等方式,一方面帮助大家系统掌握和了解与居民区充电桩建设有关的相关规定及典型案例,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加其工作人员关于充电桩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储备。审核:黄慧辰编校:邵静红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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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鱼溺亡?法院:自负全责

好友相约去捞鱼却不幸溺水身亡河流管理单位该担责吗?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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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们,当心“培训贷”!

毕业季参加就业培训公司就帮忙找工作真有这等好事?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曾洁赟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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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骗走近亿元?最高判无期!

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同时,要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裁判规则认真审查在案证据,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的诈骗金额及主从犯地位、查明各报案被害人的被骗金额,以便相关部门在后续清退工作中有据可执。案件中,被告人人数众多且在犯罪集团内部所处层级、参与时间均不一样,被害人数逾万人、实际报案人数过百,如何准确认定各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诈骗数额、各被害人被诈骗的数额?2014年至2017年间,黄遥等组织人员以冒充“法师”“仙师助理”“情感专家”“瘦身专家”等方式,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法物”“法事”“情感服务套餐”或假冒的减肥产品。为便于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竞价推广公司网页,非法私建两座庙宇并安排人员假冒宗教人士作法。截至案发,累计骗取上万名被害人财物合计9885万元,实际报案人数超过400人。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黄遥等人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黄遥是首要分子,黄荣威是主犯,其他被告人是从犯,以诈骗罪判处黄遥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是利用封建迷信进行电信网络诈骗的典型案例,受骗者人数逾万人,遍布国内34个省区及境外9个国家,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电信诈骗犯罪,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本案社会影响力较大且涉及社会热点问题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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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网红饮料,千万别碰!

有些东西看着是网红饮料实则是新型毒品……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余淑娴
202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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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脸撞伤了,这笔钱得赔!

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以其伤情是否构成伤残作为唯一评判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其年龄、受伤部位等特殊因素予以认定。受害人的伤情未经鉴定构成伤残,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获得支持?魏某、关某是阳江某小学三年级学生。2021年12月7日9时许,魏某在课间时间走出教室门口时,被正在走廊上奔跑的关某撞倒,造成面部受伤。魏某被送到当地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面部裂伤,进行了右侧颧部外伤清创缝合手术,并被告知术后瘢痕明显、伤口存在感染不愈合或愈合欠佳等可能发生的情况。为治愈术后瘢痕,魏某经当地医院同意,转诊到省级医院对其面部红色瘢痕进行门诊治疗共13次,经历了缝合、拆线、使用抗张力贴、剥脱点阵激光、祛疤修复等治疗阶段。此后,魏某仍需长期治疗,遂诉至法院,请求关某及其父母、阳江某小学共同赔偿前期已支出的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魏某的伤情尚未构成伤残,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决驳回魏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支持其部分经济损失。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魏某的伤情已构成伤残,但其受伤后需经历一系列治疗过程,且在拆线后出现的瘢痕增生还需进行长达2至3年的激光治疗,必然会给魏某带来剧烈的身体疼痛和严重的心理压力。魏某是一名8岁的女孩,其面部伤口及愈合后留下的疤痕,在治疗期间对其个人形象和身心健康等必然会产生负面影响。结合魏某的性别、年龄、受伤部位等特殊因素综合考虑,应认定魏某所受的伤害已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对其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鉴于魏某的伤情尚未构成伤残等具体情况,结合本地区的生活水平,改判酌定魏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8000元。虽然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形,审判实践中也常以受害人的伤情构成伤残才算造成严重后果。本案审理不机械适用法律,在立法本意的基础上能动司法,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情况,改判支持其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的裁判结果得到各方当事人认同和积极履行,办案效果符合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感受,实现案结事了,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如何认定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司法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才支持受害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但我们认为,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充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考虑侵权人一方情况的同时,着重审查受害人一方的受损情况,包括受害人受害的程度、持续时间、年龄、性别、职业、社会地位以及受害人在侵权发生后所得到的慰藉形式等,都可以作为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参考依据,而不应把构成伤残等级作为唯一标准。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审判实践中并没有统一标准的计算公式,可从以下酌定因素进行考量:一是实际加害情形;二是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三是受害人的痛苦程度;四是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身份地位、经济状况等;五是受理法院当地的经济水平等,从而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审核:黄慧辰编校:詹礼迪
202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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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太“坑”,这样维权!

高高兴兴报团旅游要么景点封路要么时间压缩这团费,能退吗?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余淑娴
202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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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过站殴打司机?首“刑”!

公交车坐过站要求停车不成就对司机拳脚相向获刑!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利玥漾
202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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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闹分手,喵星人归谁?

小情侣分手财产纠纷争持不下宠物猫该归谁?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利玥漾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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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被“先卖后抵”?这样维权!

开发商将小区车位出售给业主后,又将车位整体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系对已售车位的无权处置,车位整体抵押权人对相应车位不构成善意取得,业主对相应车位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优先得到保护。叶某甲作为小区一名业主对其受让取得的相应车位的权益能否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2004年3月,叶某乙向某投资公司购入住宅商品房一套及同小区车位1个,并已全额支付车位认购款。车位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此后,某投资公司一直未能依约为叶某乙办理车位产权证书。2013年9月,叶某乙将车位转让给叶某甲。2015年3月,某投资公司将包括案涉车位在内的小区车位作为抵押物向欧某进行借款并办理抵押登记。因某投资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债务,欧某以仲裁方式确认债权及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叶某甲就案涉车位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遂以欧某为被告、某投资公司等为第三人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对案涉车位的执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得执行案涉车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欧某虽然对登记在某投资公司名下的小区车位享有整体抵押权,但叶某甲对案涉车位依法享有设立在先的业主专有权。根据民法典关于规划建设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强制性规定,小区业主专有的车位应优先于设立在后的车位整体抵押权得到保护,其权益可排除执行。据此,维持一审判决。本案是加强民生领域司法保障典型案例,涉及数十件系列案。一审法院判决后,抵押权人仅选择其中5件进行上诉,小区业主对此高度关注。本案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入手,通过个案释放司法导向,支持了购买车位在先的业主排除车库整体抵押权的执行的主张,既回应了小区业主对小区配套设施保障的关切,增进民生福祉,又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金融贷款等行业行为,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结合本案谈谈法院是如何权衡小业主、开发商、抵押权人等各方权益的?本案涉及法院执行中,对被执行车位上各方当事人不同权利的比对。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护登记的公信力,我国对不动产交易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抵押权也同样适用。而本案,在相关车位卖给小业主但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开发商将其抵押给债权人,则属于无权处分。对于本案申请执行人是否善意的问题,我们认为,住宅小区的车位一般是在房屋正式销售前就已经明确存在,开发商销售过程中也会在房屋预售的沙盘、广告中针对项目建设规划车位予以明确标注。因此,抵押债权人即贷款出借人在决定是否出借款项时,对抵押车位的销售、占有使用等基本情况负有审查注意义务。涉案车位虽然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但已出售并由业主占有使用的事实是清楚的,出借人在这种情况下仍设定抵押,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和商业风险。另外,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小业主通过购买方式满足自身对车位的需求,支付价金后对车位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法应优先于设立在后的车库整体抵押权得到保护,其权益可排除执行。审核:黄慧辰编校:邵静红
2023年7月1日
法律新闻

温庆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二审宣判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温庆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23年1月11日17时许,温庆运为发泄个人情绪,在广州市天河区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和道路设施,造成多人伤亡及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温庆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温庆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温庆运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温庆运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部分被害人及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100余人旁听了庭审及宣判。审核:黄慧辰编校: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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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女友索还7万,法院:不用还!

恋爱期间转账、发红包来表达爱意分手后这些钱是否需要偿还?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何雪娜
202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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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归谁抚养?记住这个原则!

夫妻离婚后婚生女儿抚养权起争议法院该如何判?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何雪娜
202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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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开车吸Ta堪比“酒驾”!

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出现类似醉酒状态,在公共道路驾驶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2022年4月10日18时许,潘某在驾驶途中吸食电子烟,出现了头脑不清醒的状态,与正常行驶的三台车辆及路边行人发生碰撞,致两名行人分别受轻伤、轻微伤,三台车辆及隔离护栏、绿地等被损坏。经鉴定,潘某的毛发、尿液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潘某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后,在意识不清的状态下不当驾驶车辆是造成事故全部原因。新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在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并出现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在人群密集的地方行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并造成人员受伤及公私财物损坏,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据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临床研究发现,吸食依托咪酯后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等类似醉酒后的状态,吸食后驾驶车辆上路将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本案打击了涉新精神活性物质违法犯罪,保护了社会公共安全,对类案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请从裁判者角度谈谈审理该宗案件的心得体会。近年来,有不法分子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烟粉”或“烟油”当作毒品的替代品进行销售或吸食。虽然依托咪酯暂时未被列为管制类精神药品,但其危害不容小觑。滥用依托咪酯会对人精神状态造成影响,特别是驾驶时吸食含依托咪酯等精神活性物质的电子烟,安全隐患极大,造成严重后果还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社会各界要进一步加强对依托咪酯等精神活性物质危害性的宣传,依法打击依托咪酯等精神活性物质的非法分装、贩卖活动;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要拒绝不良嗜好,自觉抵制依托咪酯等精神活性物质的诱惑和侵蚀。审核:黄慧辰编校:李
202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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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赏主播账户被冻?新型骗局!

熊孩子打赏主播后“客服”称银行卡被冻结?小心新型骗局!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利玥漾
202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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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给宝宝打码,侵权!

用“大便”图案贴纸打码婴儿面部视频博主侵权了吗?往期回顾审核:黄慧辰编校:利玥漾
2023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