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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宣传眼部按摩可矫正视力构成欺诈

眼部按摩保健不具有矫正视力的功能。经营者宣传可以通过眼部按摩的方式矫正视力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属于消费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周某丽经营的某保健中心在签订本案服务合同时是否构成欺诈。

甘某权、甘某龙均为患有近视的未成年人。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两人在父母陪同下,在周某丽经营的某保健中心购买了放松睫状肌和眼部穴位按摩服务。该中心宣传资料显示,上述服务可矫正孩子视力,使孩子摆脱弱视、近视、远视、散视、斜视等困扰,摘下眼镜。周某丽名片上也印有“可矫正近视、弱视、远视、斜视、散光等视力障碍”等宣传内容。甘某权、甘某龙分别接受90次服务后,再次到医院检查,视力没有提升反而下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周某丽退款,支付三倍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新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保健中心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判决经营者周某丽退还未完成服务部分所对应的价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甘某权、甘某龙不服,提出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甘某权、甘某龙不服,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眼部按摩保健不具有矫正视力的功能。某保健中心宣传其服务可矫正孩子视力,使孩子摆脱弱视、近视、远视、散视、斜视等困扰,摘下眼镜,上述宣传足以对消费者产生欺骗、误导,使消费者对其服务的功效产生错误的认识。甘某权、甘某龙的父母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在某保健中心工作人员的游说下购买了服务,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某保健中心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据此,判决周某丽退回服务费并赔偿三倍服务费损失。

近视矫正领域乱象严重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威胁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需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案依法认定某保健中心使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于引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科学认知近视矫正,切实增强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请从裁判者的角度谈谈您对近视矫正虚假宣传的心得和体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经营者负有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指出,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对于经营者而言,应依法诚信经营,不得使用虚假或者误解性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对于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而言,家长一旦发现儿童青少年视力异常,应当及时带其到眼科医疗机构检查,遵从医嘱进行科学矫正。



编辑:沈观    余淑娴

审校:何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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