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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好带娃?小心违法!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可依法对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干预。

人民法院该如何引导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好家庭教育职责,有效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0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吕某甲(女,未成年)与吕某乙(女,未成年)在某公园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吕某甲遂伙同被告人黎某某、张某某脱去吕某乙上衣,用伸缩棍、手机数据线等对吕某乙进行殴打,并用手机拍摄殴打经过,经鉴定,吕某乙身上多处轻微伤。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黎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针对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的吕某甲、吕某乙存在夜不归宿、交友不当等不良行为以及二人监护人存在监护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等问题,法院分别向其二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并联合当地妇联组织两个家庭召开了一场特殊的“家长会”,督促两家庭认真严格履行监护、管教责任。

本案是创新少年审判工作机制典型案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出全省首份《家庭教育令》,探索形成“发出一份教育令、召开一场家长会、寄出一份感化信、接受一份承诺书、至少做一次回访”的“五个一”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向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的初衷是什么?

近年来,我们在审理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的背后普遍隐藏着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由此引发我们对如何结合自身职能更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考。《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和实施,为我们进一步开展家庭教育缺失纠偏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因此,我们尝试向案件中未依法履行好监护和教育职责的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那么人民法院如何确保《家庭教育令》落到实处?

我们为此探索形成了“五个一”的工作机制:一是发出一份“教育令”,点明监护人在监护和家庭教育方面的失职情况,明确监护人具体要履行的家庭教育职责,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二是召开一场“家长会”,邀请妇联参与,提供调整沟通技巧、改善家庭氛围、提升教育理念等方面的家庭教育指导;三是寄出一份“感化信”,由承办法官通过书信方式与未成年人进行心灵对话,疏通其心理结节;四是接受一份“承诺书”,由监护人明确其自身的监护教育责任,确保其在一定期限内切实做到监护教育整改;五是至少做一次“回访”,由法院联合妇联、教育局开展多形式的回访活动,了解家庭教育改善情况,适时提供法律指导意见。在跟踪回访中,监护人均反馈家庭教育质量得到提升,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和帮教成效较为明显。



审核:黄慧辰

编校:邵静红  余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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