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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的物业费,谁来交?

开发商作为未售出房屋的所有权人,系未售出“空置房”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

开发商是否需要支付未售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

2020年1月,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21年1月,双方又续签为期一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因物业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不到位,上述合同于2021年3月解除。合同解除后,某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开发商应交纳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未售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地下车库照明费、管理费等费用及支付逾期违约金。双方经协商未果,某物业公司该小区开发商诉至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与某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后,依约对该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小区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依法负有对未售出房屋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其辩称“空置房”不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判决小区开发商向某物业公司交纳相应的未售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用,并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经济的发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物业服务关系民生,在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和社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案准确适用法律,认定开发商作为未售出房屋的所有权人,系未售出“空置房”的业主,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进而依法判决开发商应交纳未售出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对维护业主和谐生活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请结合本案谈谈开发商为何应交纳“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

案涉楼盘已建成近20年,因房价一直在涨,开发商待价而售,至今仍有部分房产未出售,开发商作为该部分未售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为“空置房”的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亦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与案涉小区的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后,依约对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这份《物业服务管理合同》对“空置房”业主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小区开发商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未售出“空置房”的物业服务费用。



审核:黄慧辰

编校:邵静红  余淑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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