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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了这堆泥,坐牢还赔上千万......

犯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没收的违法所得应优先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犯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19年至2020年间,王某轮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制作虚假资质等方式收取污泥处置费,并组织多人运输近6万吨污泥在英德市境内非法倾倒、填埋,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总计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1423万元。检察院对王某轮等人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轮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违法所得1010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王某轮等人限期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423万元。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打击跨区域转运、倾倒污染物犯罪的典型案例。王某轮等人在未硬底化、无防渗漏和防流失措施的情况下,跨区域肆意非法倾倒、填埋大量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法院依法追究王某轮等人的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并将已没收的违法所得用于优先保障生态环境修复,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对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如何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促使被告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坚持人民立场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应当兼顾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和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法官在对被告人准确定罪量刑的同时,应能动司法,采取恰当措施促使被告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修复责任。在行政处罚、刑事侦查阶段应迅速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防止空判;在审判阶段,刑事法官可向被告人释明,以缴纳保证金或者委托有资质公司出具修复方案等方式主动修复受损环境,可作为重要量刑情节。没收涉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并优先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是贯彻我国保护生态环境基本国策的有益做法。



审核:黄慧辰

编校:李 雪 利玥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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