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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福建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地方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主要责任。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的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的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1.3编制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预案。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几类事故:(1)燃气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2)制气厂、天然气(液态、气态)、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导致制气生产、气源输送受阻或者燃气储罐站、灌装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4)气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5)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石油炼厂、城市门站以前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及输气干线、液化气运输事故应急不适用于本预案。1.5 事故分级。城市供气行业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三级事故。(1)特别重大事故: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或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2)重大事故:24小时城市燃气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气且影响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件。或需要紧急转移5万人以上,10万上以下的事故。(3)较大事故:城市燃气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3户居民停气12小时—24小时,或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需要紧急转移1万以上,5万以下的事故。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建设厅设立福建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区域城市燃气抢险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各燃气企业根据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燃气抢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抢险组织(抢险队伍)。
2.1 指挥小组2.1.1 组成组长:分管城市建设处的厅领导副组长:厅办公室主任、厅城建处副处长、厅工程处处长成员:厅计财处处长、规划处处长、科技处处长、城建处副处长、工程处副处长、新闻办负责人。指挥小组成员未在榕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2.1.2 指挥小组主要职责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指导和协调城市供气行业重大事故应急工作,落实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向有关厅局通报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根据事故等级,组织专家开展事故调查和提出善后处理意见。2.1.3 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和主要职责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城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厅城建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厅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指挥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同专家工作组进行联络。2.2 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的部署和要求,建立本地区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本地区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城市燃气系统事故情况及对市民生活影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指挥协调本地区城市供气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城市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建立本地区内燃气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设备档案,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要求,调集人员、设备赴外地开展救援抢险;开展事故抢险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2.3 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当地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当地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城市供气系统事故情况及对市民生活影响,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指挥、协调本地城市供气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本地城市燃气企业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建立本辖区内燃气企业应急救援人员、设备档案,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要求,调集人员、设备赴外地开展救援抢险;所制定的燃气应急抢险预案要发送至辖区内所有燃气企业和燃气单位;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2.4 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所在地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供气系统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抢险应急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出现燃气安全事故及时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抢险。日常应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事故抢险技术研究工作。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调集人员、设备赴外地开展救援抢险。3 预警和预防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气源供求情况,定期研究城市供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燃气抢险应急组织和队伍,检查本地城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城市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燃气应急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和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定期检查燃气管道,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应由多部门配合,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4应急响应4.1 先期处置。城市供气系统发生重大事故后,按照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2 情况报告4.2.1 基本原则(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3)直报:发生Ⅱ级以上重大事故,要直报指挥小组办公室,同时报设区市级、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4.2.2 报告程序(1)供气系统事故发生后,接到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报告,供气企业应急机构应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处理,确认事故级别及后续影响。(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供气企业应急机构须立即向建设厅、设区市、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Ⅱ级以上重大事故直接上报指挥小组办公室。4.3 响应行动4.3.1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3.2 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建设厅、设区市级、县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重特大事故快报应依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处数;(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5)事故的简要经过;(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4.4 应急通讯。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受指挥小组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4.5 指挥协调。指挥小组办公室获悉发生城市供气行业重大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本预案,并将情况上报指挥小组组长。成员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4.6 应急支援。当供气系统事故所在市(区、县)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省建设厅支援时,由指挥小组协调、抽调各地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接受事故发生地指挥机构统一指挥。4.7 新闻发布。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对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5应急终止应急结束遵循“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决定应急结束。抢险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6保障工作6.1 制定预案。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各燃气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2 开展宣传。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燃气企业,要按照政府和建设厅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6.3 应急储备。各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工作人员、设备、物资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辖区的应急求援。各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三支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一是由燃气企业专业抢险队伍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的抢险力量;二是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的专家咨询力量;三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燃气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的应急管理力量。7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1)省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2)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供气应机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7.2 交流与合作。指挥小组负责重大供气事故的省际沟通、协作,确定与国家机构的联系方式、协作协议内容及参加全国活动的程序等。7.3 奖励与责任。建设厅对在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7.4 预案的生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附件8.1 名词术语8.2 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8.3 指挥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8.1名词术语
1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2城市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3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4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5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6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8.2 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略)
8.3 指挥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略)
福建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2016年7月7日起施行。
来源:同安燃气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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