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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时间开启,中国公布新一轮扩大开放举措

陶凤 常蕾 北京商报 2019-07-10


全文共3057字,阅读大约需要6分钟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10年后,世界经济再次来到十字路口。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领导人,我们有责任在关键时刻为世界经济和全球治理把准航向,为市场增强信心,给人民带来希望。”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说到。

 


6月28日,习近平在关于世界经济形势和贸易问题的讲话中表示,中国将在近期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若干重大举措,加快形成对外开放新局面,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01

全面取消负面清单外的限制


习近平表示,将进一步开放市场。2019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进一步扩大农业、采矿业、制造业、服务业开放。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增设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加快探索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进程。

 

“我们将全面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习近平如是说。在准入后阶段,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机制。

 

即将在6月底发布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将在增值电信、医疗机构、教育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能源资源等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这也就意味着,除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负面清单将逐渐缩减。

 

在今年3月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2019年年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宣布将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今年6月底之前,不仅将再次修订发布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还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总体是逐渐对外开放,力度越来越大。”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投资研究部主任刘英奎表示,具体到涉及的领域,关键还在于服务业,比如金融等行业,还有进一步开放的空间。

 

据悉,在农业、采矿业、制造业、服务业领域,更多的开放措施可期,届时将有可能允许更多领域实行外资独资经营。另外,去年自贸试验区版负面清单的一些开放举措,比如,在种植业、油气、矿产资源、增值电信、文化等重要领域开放的尝试,也有望扩大适用范围。

 


刘英奎指出,我国在制造业方面已经实现比较深的开放程度,负面清单上保留的越来越少,除了一些影响国家安全的领域还有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领域。目前,外资企业反映呼声比较高的领域,还是在服务业。“要在服务业领域采取循序开放的方式,在防范风险的同时逐渐对外开放。”刘英奎建议。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认为,除了清单长度的缩短,还要进一步完善产业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促进开放举措落到实处。“在新版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应该也考虑到了这些因素,更加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随着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的逐步完善,新版的负面清单也有望得到更好的落实,外资在准入,以及准入后的准营等环节,有望迎来更大的利好。

 

02

外商投资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习近平指出,我们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新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民事司法保护和刑事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商投资法》,该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取消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对于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清单之外充分开放,中外投资将享有同等待遇。

 

业内普遍认为,这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将提高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东此前曾参与了《外商投资法》草案的座谈讨论和征求意见过程。他介绍称,《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关系将完全适用于《公司法》。而《公司法》当中没有专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另作特别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公司法的条款统一适用于所有内资和外资的企业。”赵旭东说。

 

同时,《外商投资法》针对外国投资者普遍关心的征收和补偿、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等问题,都作出明确的保护规定。《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知识产权律师李洪江指出,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格局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责任承担方式均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区分投资者的国籍;而《外商投资法》单独将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明示,可见立法者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勇气。《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二十二条“不得强制技术转让”的相应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措施也有望年底出台。近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委近期密集调研外资企业,就应对外贸形势、坚定投资信心、完善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等与相关企业代表座谈。专家表示,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以及扩大开放的其他系列举措将加速出台,目前相关已启动配套法规、规章制定工作,以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规则。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其江也表示,外商投资法中有的规定可以直接执行,如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等,也有一些新设立的制度,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等,需要制定相关配套规定予以细化。


03

降低关税,消除贸易壁垒

 

此外,习近平表示,我们将进一步自主降低关税水平,努力消除非关税贸易壁垒,大幅削减进口环节制度性成本。办好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今年4月,我国对进境物品中包括药品、刊物、教育用影视资料、计算机以及家具、玩具、游戏品等进口税税率降至13%,运动用品、钓鱼用品;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等税率降至20%。这也是自2017年12月以来,我国第5次大规模降低关税率。

 

此前,习近平在进博会开幕式上曾公开表示,中国主动扩大进口,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共同发展的长远考量。我们将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不断开大中国市场大门,欢迎来自世界各国的高质量产品。我们不刻意追求贸易顺差,愿意进口更多国外有竞争力的优质农产品、制成品和服务,促进贸易平衡发展。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5月份,全国进出口总额25925亿元,同比增长2.9%。其中,出口14358亿元,增长7.7%;进口11567亿元,下降2.5%。进出口相抵,贸易顺差2791亿元,同比扩大89.8%。

 

白明指出,我国关税水平已越来越接近发达国家。一方面,通过降关税,我们提高了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另一方面,降关税也提高了我国贸易自由化水平,为世界各国带来发展机会。

 


此外,降低关税也将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降低关税可以激发中国企业的竞争意识,促使更多优质产品的产生。“降(关)税将在多个行业产生鲶鱼效应,激发国内的这些品牌、生产企业竞争,把这种外在的压力转化成内生的动力。促使他们加快转型升级,加快研发,提供更多的优质的产品。

 

不过,对于破除关税壁垒的下一步措施,专家认为,应继续降低消费品进口环节各种税费。我国对高档消费品进口征收的税种主要包括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应适应新的消费形势的变化,除稳步降低进口关税外,消费税和增值税都有下降空间,进而从整体上降低进口消费品价格,这样既可丰富国内消费者的选择,还能将高收入群体的境外消费转化为境内消费,也有利于对进口产品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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