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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 “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
落实 “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市监办字〔2020〕108 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对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提升执法办案成效

1.有案必查。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要抓早抓小,露头就打, 绝不手软。提高时效性,发现违法线索,第一时间进行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收集固定证据与完善立案审批手续同步进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履行立案审批手续,转为案件 查办。

2.准确定性。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正确区分不同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绝不能因避重就轻导致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错误。

3.顶格处罚。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裁量权适用的规定,原则上依法从重,在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的 裁量阶次内顶格处罚。对法律规定可以免于部分处罚或者全部处罚的案件,必须要有明确的免罚事由和充分的证据;对拟给予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案件,需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处罚到人。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惩戒到人,对违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严处罚。

二、做好移送执行,形成办案闭环

5.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 除涉密事项外,及时上传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法信息,确保执法案件网上运行。

6.强化案件执行。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完善行政非诉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形成执法办案闭环。

7.做好行刑衔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工作规定,对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增强震慑力

8.强化信息公示。坚持公示是原则,不公示是例外,除法定不予公示的情形外,应在法定期限内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9.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备忘录制度, 强化资格限制,对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行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切实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发挥“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作用。

10.加大曝光力度。坚持“应曝尽曝”原则,让违法者无处遁形,尤其加大对重大复杂、违法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等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可以采取个案重点曝光与集中批量曝光相结合的方式,一一曝光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罚结果等信息,释放市场监管部门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强烈信号,达到曝光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11.强化执法监督。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以及部门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实施执法监督,各相关业务机构可以通过专项执法检查、执法案件评查等方式实施,法制机构可以通过案件审核、法治建设评价等方式实施。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及时约谈下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并要求其限期纠正;需要追责问责的, 要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12.加强评议考核。将本意见的落实情况作为评议考核的依据,评议考核结果通报当地党委政府。对落实情况好的市以及在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予以表扬,对落实情况较差的市予以通报批评。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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