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三大看点 | 阳光快评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ERE研究中心
葛志坚
一“铁板上撕裂口”——明确供电营业区划调整具体安排
供电营业区及与之相配套的电网专营制度(《电力法》所规定的“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是计划体制下电力行业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本轮改革的难点焦点问题。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文件)及6个配套文件明确了改革的原则是“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但何为“增量”,如何放开等具体问题并不明确。
浙江方案规定:“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区、产业聚集区等新增园区的增量配电投资业务,以及存量电网企业供电区域中新建的供电范围清晰且相对独立的配电网络。”可见,改革初期浙江省也采用了其他省的通行办法,即在现有电网营业区内划出指定区域(一般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新区等现有电网未到地区)。此外,供电范围清晰及相对独立的配网,也被纳入新增配网范围;这就意味着即使在现有电网的营业区域(“地盘”)内,也可能成为“增量配网”而属于放开范畴。这一规定符合配网并不一定是一整块“新增区域”的实际情况,较其他省放开力度大为加强。
对于现有电网企业之外的配网资产,浙江方案也如同其他省市方案规定,采取按照“产权”原则区分,即“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二“换挡后好前进”——信用管理将成为政府管制主要方式
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在十多年之后“重启”,担忧政府“看不见的手”管的太多太长是业界的核心关注之一。本届政府施政以来,大刀阔斧的进行了系列“简政放权”改革,矛头直指以行政审批权为代表的旧有管理方式。但是,“简政放权”减少废除行政审批管理,并不意味着政府放手不管。抓住“市场是信用经济”这一要害问题,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
从浙江方案来看,把“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列为专章进行了详细规定,把信息披露、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和责任部门等进行了明确。方案还特别提到了“市场发生严重异常情况时,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可对市场进行强制干预”的管理手段,可谓是电力市场的“紧急状态法”,既是新型电力市场秩序的最后底线,也是悬在各市场主体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其干预的具体适用条件、方法,市场主体财产权保护,强制干预的法律后果等细节并未明确,期待更为具体的规则出台。
三“包袱太重就甩掉” ——交易结算制度酝酿改革突破
电费结算风险包括售电企业电费回收的风险,也包括用户预存、预交电费的资金安全问题。在国有电网企业统购统销的体制下,电费结算风险只包括售电企业(即电网企业)回收电费风险;用户基本不用考虑以政府为信用基础的大型国有电网企业的商业信用问题(在电费结算方面)。
随着售电市场主体的放开,政府不可能为社会化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背书;也只有避免政府或国有企业为市场化的售电公司承担信用兜底的责任,才能真正实现售电环节的市场化。参照金融领域改革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考虑出台强制性的售电强制保险制度和/或电费收入缴存履约准备金制度,使售电企业的履约行为得到法律的保障。
从浙江方案来看,“为降低电费支付风险,可采用预付电费、金融担保等市场主体认可的方式,保证电费的支付”的表述已隐含着上述考虑。从长远来看,第三方的电力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是电力市场化推进的重要工具,也是国家发改委在多省市电改方案批复中强调“组建股份制电力交易中心,对现有的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重要原因。
附:浙江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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