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交易“玩法”解析之二:售电偏差考核 | 阳光下的电改
文/阳光时代环境资源能源研究中心
葛志坚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并未对“偏差电量”作出明确定义,但该规定第十二条提出了“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这一概念。由于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均为计划值,产生偏差属必然现象;而现阶段采取偏差考核的方法解决电量偏差问题已成为各地规则的首选。
从各地规则规定来看,用户侧偏差电量是指“用户侧实际用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由于各地开展集中竞价情况不同,各地规则对上述概念的外延包括哪些规定也不尽相同。
(一)是否包含集中竞价电量
在已经开展集中竞价的地区(以广东为代表),“合同电量”还包含集中竞价电量。江苏交易规则第22条也提出了偏差包含集中竞价电量。根据广东交易规则第108条的规定,用户侧正副偏差用公式可表示为:
正偏差:(用户实际用电量)-(月度双边协商电量+集中竞价电量)>0
负偏差:(用户实际用电量)-(月度双边协商电量+集中竞价电量)<0
根据我们的检索,其他地区已公布的交易规则并未明确“合同电量”的外延。
(二)全电量还是部分电量参与交易
广东交易规则规定了用户侧须全电量参与竞价,因此“准入市场用户实际用电量”=“准入市场用户直接交易电量”。如当地规则规定用户侧为部分电量参与交易,则上述公式两边须重新进行定义(非市场交易电量无须参与考核)。如宁夏交易规则第25条规定:
从各地规则来看,用户与售电公司的法律关系大致可分为代理关系(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与中长期交易)和零售交易(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并以零售方式转售用户)。在两种不同的关系下,偏差考核对象究竟为用户还是售电公司,各地规定不一。
(一)考核售电公司
以广东规则为代表,规则规定“以售电公司作为考核主体”。广东交易规则第109条第(一)项规定:
(二)考核用户
售电公司作为用户的代理方不承担偏差考核责任,由用户直接承担考核责任。如湖南交易规则第98条第(三)项规定:
(三)考核对象自行约定
交易规则不对考核对象作出规定,由市场交易主体自行安排最终考核责任承担。
偏差考核对象直接关系到售电公司购售电合同签署及违约责任的设计。因偏差考核费用的存在,售电公司在设计售电套餐时(如保底型套餐合同、利润分享型售电合同等),须明确约定偏差考核费用的最终承担主体。
(一)按照目录电价结算
受到目前阶段经济形势和电力总体“供大于求”(甚至有地方政府强制要求市场交易必须达到一定降价幅度)的影响,目前各地中长期交易都是单边降价(交易价格低于目录电价),用户侧超出合同约定用电量,将由执行标杆电价的发电机组承担(当地规则规定其他补偿方式的不属此类)。在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要求下,许多地区交易规则都规定了用户侧超用电量(正偏差)按照目录电价结算(如安徽交易规则第31条,重庆交易方案第27条)。也有地区规定按照目录电价上浮一定比例执行(如江苏等规定“电力用户的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
(二)按照集中竞价价差(或成交价)核算
对于负偏差(少用电量),各地规则一般规定按照集中竞价的价差(或成交价)来核算考核费用。
从各地规则来看,偏差考核费用一般由电力交易中心统一收取并用于特定用途(如补偿辅助服务等),也有地区将合同履约率与申报电量、信用评价相挂钩(如山西地区规定)。因此,偏差考核并不等同于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因偏差考核带来的损失以及承担问题,应在购售电协议中明确。
对于生产稳定、用电量需求较为准确的大用户而言,如其自身具备了承受偏差考核的能力,可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而对于生产波动较大、难以独立承受偏差考核的企业而言,可选择由售电公司代理(或进行零售交易)参与电力市场,发挥售电公司“蓄水池”作用以减少偏差考核。
目前,已有很多售电公司把为用户承担偏差考核作为吸引用户的营销手段;从风险控制角度来看,应约定售电公司承担偏差考核的限度。否则,一旦出现用户重大生产波动、行业性调整甚至破产等极端情况,售电公司难以承受巨大的偏差考核费用。部分地区交易规则已经明确提示违约损失应由交易方在购售电协议中予以明确(如安徽交易规则第31条、河南交易规则第19条等)。
律师建议:在售电合同中应明确偏差考核的承担主体及相关费用计算公式。例如,售电公司和用户约定对售电获得的利润进行分成的(利润分享型),分成的利润是否已经扣减偏差考核费用?售电公司承诺对用户在现行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下降固定金额的(保底型),则意味着售电公司承担偏差考核费用,但是否约定了售电公司承担偏差考核的限度?
附件:本文有关简称
广东交易规则:《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南方监能市场〔2017〕20号)
重庆方案:《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渝府办发〔2016〕167号)
重庆交易规则:《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2号)
山西规定: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山西省经信委《关于下发2016年度直接交易违约企业监管意见的通知》(晋监能市场〔2017〕18号)
安徽交易规则:《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皖能源电力〔2016〕78号)
河南交易规则:《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
湖南交易规则:《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宁夏交易规则:《宁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本文得到了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杨莉教授、林振智教授的指导和修改,在此表示感谢!(本文如有错误和不当之处,均属作者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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