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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易“玩法”解析之一交易价格 | 阳光下的电改

2017-03-20 葛志坚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以2015年3月中央9号文件下发为标志的新一轮电改已经步入第3个年头,以各地方交易规则陆续发布为代表,改革也从理论研究全面步入实务操作阶段。电力交易首先是在一定规则前提下的市场交易,因此“吃透”交易规则对于市场玩家来说是首要的基本功课。从即日开始,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将开设“阳光下的电改”专栏,聚焦新电改,读懂电力改革新政策。今天,阳光所葛志坚律师将通过一些重点问题带您了解有关地区电力直接交易规则。


文/阳光时代环境资源能源研究中心 

葛志坚


交易价格构成方式


(一)已核定输配电价地区


很多没有玩过电力市场的小伙伴都以为电力交易就是从政府定价转变为市场定价;其实市场定(电)价只是全部电价构成的一部分,用户最终负担的价格还含有其他多种成分。以重庆方案为例,该方案规定:参与直接交易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重庆市售电价格构成


序号

      构成

单位/构成

   备注


1

直接交易价格


元/千瓦时

终端用户支付给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


2

代理(打捆)售电服务费


元/千瓦时

终端用户支付给售电公司的佣金




3




输配电价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执行重庆电网现行销售电价中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


4


线损电价


元/千瓦时

按照电厂侧直接交易价格折算

5

政府基金及附加、税收

元/千瓦时

按现行规定

 

(二)未核定输配电价地区


以广东交易规则为代表,规则制定者采用了报“价差”(即交易者申报与目录电价的差额)的方法解决目前尚无输配电价的问题。

如广东交易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正式实施前,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

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单一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其购电价格为该大用户适用目录电价的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

两部制电价用户电价处理

改革前,我国对发电侧一般实行单一制电价(标杆上网电价),而部分用户(如大工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所谓两部制电价指将电价分成基本电价与电度电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电价是按照用户的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用量作为计算电价的依据,每月固定收取;电度电价是按用户实际耗电电量计算的电价。

在直接交易后,用户是否还需要缴纳容量电价费,容量电价如何确定等问题,是各地规则制定者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已核定输配电价地区


在已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大多采用用户侧申报电度电价部分的电价,发电侧申报上网电价,电网企业收取的输配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的方式。

如重庆交易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相关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一)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二)电网输配电价暂按《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通知》(渝价〔2010〕179号)执行

又如湖南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现阶段,直接交易(或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以交易电量和电度电价计量计价结算。

(二)未核定输配电价地区


以广东交易规则为代表,规则采取了用户基本电价不变,用户仅需就电度电价部分申报与目录电价的价差,发电企业申报与上网电价的价差,电网企业现有购销价差保持不变。

如广东交易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适用两部制电价的电力大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组成。大用户购电的容量电价保持不变,电量电价为大用户适用目录电价中的电量电价与交易价差之和

河南交易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输配电价和购售差价执行两部制电价,基本电价执行现行销售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标准

峰谷电价处理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0〕2643号)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谷蓄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一种价格杠杆,峰谷电价政策通过不同时段不同的价格策略引导用户均衡使用电力,避免发电机组每日经常关闭和重新启动而造成发电机组巨大损耗等问题,有利于发电企业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目前,各地对在直接交易中是否执行峰谷电价分为两种,一种是用户侧不执行峰谷电价。

如重庆交易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按有关规定执行功率因数考核,暂不执行丰枯峰谷电价浮动。

另一种是执行峰谷电价。由于目前发电侧不执行峰谷电价,在用户侧执行峰谷电价后势必会造成盈亏问题;由此造成的盈亏是否由电网承担,各地规定不一。

浙江交易规则规定: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电力用户的电量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其尖峰、高峰、低谷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压等级的尖峰、高峰、低谷电价扣除该直接交易试点电力用户电量电价(以平均价计)与该电压等级电度电价的差额确定。

湖南交易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峰谷电价造成的电网企业损益应单独记账,纳入电价调整和辅助服务费用统筹考虑。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费用。

山西交易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市场化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不再参与分摊调峰服务费用;也可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同时分摊调峰费用或者直接购买调峰服务,按照山西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有关规则执行。电力用户侧单边执行峰谷电价造成的损益单独记账,在今后电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这里,山西省给出了多种解决方案,即可由电网充当“蓄水池”,承担盈亏平衡问题;也可由用户分摊调峰费用或者直接购买调峰服务。

环保电价、功率因数考核


所谓环保电价是指在现行标杆电价中包含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及部分超低排放机组(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的加价。国家对环保加价的燃煤机组有着严格的监管和考核要求(如燃煤机组排放小时浓度未能达到限值要求,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超限值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处罚款等行政处罚)。交易规则中对于环保电价如何处理,涉及到电厂环保政策执行和激励等重要问题;综合各地交易规则来看,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发电侧申报报价已含环保电价,环保电价不再另行补偿;对发电企业的环保电价执行考核要求不变。


二是将环保燃煤机组作为交易排序的优先考虑因素。

山西交易规则规定:……发电企业(或售电企业,下同)按环保调整价由低到高排序。发电企业环保调整价=发电企业申报价格-(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除尘电价+超低排放电价+能耗因子)*调整系数,发电企业环保调整价作为计算排序使用……匹配完成后,匹配成交价采用电力用户申报报价和发电企业申报价格的均价。

河南交易规则规定:首先按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成交,当价差相等时按环保和节能指标顺序优先成交。

大部分地区在交易规则中都明确了用户侧功率因数考核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交易限价


市场交易监管者的重要任务就是防止交易串谋、操纵市场和扰乱市场秩序。从各地交易规则来看,有的地区采取了限制交易者申报交易量的做法(如广东: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有的地区采取了交易限价的做法(交易限价类似于股票交易中的“跌停板、涨停板”)。

如山西交易规则规定:集中竞价(含撮合)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对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报价设置上下限。

云南交易规则规定: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增量挂牌交易除外)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根据市场实际供求关系设定申报价格上下限。最低限价暂定为0.13元/千瓦时,最高限价暂定为0.42元/千瓦时。

附件:本文有关简称

  • 9号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

  • 广东交易规则:《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南方监能市场〔2017〕20号)

  • 重庆方案:《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渝府办发〔2016〕167号)

  • 重庆交易规则:《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渝经信发〔2016〕72号)

  • 河南交易规则:《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豫发改价管〔2015〕1521号)

  • 浙江交易规则:《浙江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电力〔2014〕453号)

  • 湖南交易规则:《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 山西交易规则:《山西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 云南交易规则:《云南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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