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多划基本农田还存在吗?| 风电开发建设法律实务专题(二)

2018-03-27 张建来 陈万贵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用地问题向来是风电项目建设的重要问题之一,昨天李杨律师分析了林地占用问题(林地占用难在何处?),今天我们将关注的目光转向基本农田占用问题。近期,阳光律师在开展某风电项目并购尽调过程中,发现该风电项目风机选址涉嫌占用基本农田,当律师们将此问题反馈给项目公司时,项目公司负责人明确表示可以通过多划基本农田政策予以解决。但真相果真如此吗?多划基本农田政策还存在吗?风电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之路还能畅通无阻吗?如果想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赶紧来看看“风电开发建设法律实务专题”之二——“基本农田篇”。

11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广州办公室 张建来 陈万贵


一、多划基本农田政策的前世今生


(一)多划基本农田的概念


多划基本农田政策肇始于2009年,具体是指:各地在编制地方土地规划时,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这部分便是多划基本农田。多划的这部分基本农田应在土地规划修编时随规划指标逐级分解到县乡土地规划中,并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台帐,统一管理、使用和核销。建设项目在占用基本农田时,可申请以多划基本农田指标核销占用的基本农田数量,政府在多划基本农田中补划需要核销的基本农田数量充实到基本农田中去。


(二)可核销多划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


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核销多划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包括: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规划期内列入县、乡级土地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


建设项目在使用基本农田进行核销时,应据实同步核销涉及的各级土地规划中多划的基本农田数量,并在规划数据库中落实。


(三)多划基本农田核销后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以多划基本农田核销占用基本农田的项目,按占用一般耕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无需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


二、永久基本农田的总体划定


多划基本农田政策给风电等涉及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带来了相对便利条件,随着我国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开展和总体划定,多划基本农田政策是否会受到影响,建设单位是否还能申请以多划基本农田核销占用的基本农田,从而简化审批流程呢?下文将结合永久基本农田政策加以分析。


(一)永久基本农田与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概念始于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指国家对基本农田实施永久保护,与基本农田没有本质区别,只是通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从而加大了对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了占用条件和程序,不是基本农田中的优质田,也不是区别于基本农田的另一类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


我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管理条例》明确了基本农田转用和占用的审批条件及程序,而后的多划基本农田政策为基本农田的占用提供了较为简便的适用方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后能否作为建设用地予以占用呢?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做出了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符合法定条件的,需占用和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及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由此,永久基本农田并不是不能用于项目建设,只是有严格的规定和程序,即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过论证确实无法避免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且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及时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


(三)永久基本农田的总体划定


肇始于2009年的多划基本农田政策并行于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2016年之前的各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政策文件未给多划基本农田做出严格限制。2016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通知明确: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不得多预留一定比例永久基本农田为建设占用留有空间。


三、多划基本农田已寿终正寝


2017年6月,我国永久基本农田总体划定工作已经完成,多划基本农田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已无存在空间,多地国土部门亦表示已无多划基本农田政策,项目建设占基本农田时,将无法再使用多划基本农田政策予以核销。建设单位在开展风电项目建设时,应当及时关注到上述政策的变化。

张建来  合伙人

广州办公室

业务专长能源项目开发建设及投资并购、工程总承包、商事争议解决

陈万贵

广州办公室


实习生


版权声明:本文为阳光时代原创作品,欢迎转发分享。其他媒体转载,请清晰注明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