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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重磅!5月起 部分失信人将被限制乘飞机

2018-03-20 中国民航网 中国民航网

早在2014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凡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购买机票乘机。近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等多部门联合发文,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飞机,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两类人将被限制乘坐飞机(详情阅读以下“重磅”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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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件回顾:

渴望回家过年团聚 匆忙偿还欠款买机票


2016年春节,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突然接到了“老赖”陈某的电话。原来,陈某由于上了法院的“黑名单”,无法买机票回家过年了。陈某慌了神儿,匆忙委托家人将欠款交到法院,这才从“黑名单”中“解禁”,买到了回郑州的机票。


岳阳“老赖”为买机票 欠款1年5分钟还钱


2016年8月,欠款23000元、明明有支付能力却拖欠1年多迟迟不还,湖南省岳阳市吴某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单。因无法购买机票出行,吴某主动联系法院,在确定账户信息后5分钟内还上了所有欠款。


为飞北京签合同 立马偿还170余万元贷款


河南省南阳市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与他人应偿还某银行贷款240万余元。经法院核查,胡某某名下有房产一栋,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拒不履行。依据有关规定,最高法将其列入失信人“黑名单”。在胡某某准备去北京签订买卖合同时,才发现自己不能购买机票出行了。为了顺利前往北京签合同,他立即将未履行的本息合计170余万元交至法院。


因无法坐飞机“老赖” 主动归还所欠工资


“法官同志,我认识到错误了,钱我交,您赶紧帮我把失信信息撤了,坐不了飞机直接影响我生意啊!”2017年9月26日,一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失信被执行人因无法乘坐飞机,主动与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联系,如数归还所欠的工资款。


原来,廖某结欠谢某1.3万元工资款拒不支付,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上杭法院及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廖某以种种理由推诿。承办法官丘其民调查发现,廖某完全有履行能力,遂将廖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其在银行贷款、招投标、乘坐飞机、高铁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信用惩戒。“没有信用真的寸步难行。”廖某感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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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警钟长鸣:

这些失信和不文明行为将让您“无机可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若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购买机票乘机出行。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除此之外,近年来,针对一些不文明旅客,民航系统也逐步建立了“黑名单”制度,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出台了《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办法》,有以下十类行为的旅客将被列入“黑名单”,被限制购票或者乘机:


(一)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通道)的;


(二)违反规定进入机坪、跑道和滑行道的;


(三)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的;


(四)对民航工作人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实施此类攻击的;


(五)强行冲击驾驶舱、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的;


(六)故意损坏机场、航空器内设施设备的;


(七)违反客舱安全规定,拒不执行机组人员指令的;


(八)在机场、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九)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十)妨碍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以及其他扰乱航空运输秩序、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应予以处罚的行为。



重磅

2018年5月起 部分失信人将被限制乘飞机


近日,国家发改委、民航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限制范围包括两类:


一类是旅客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相关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一类是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


《意见》要求,民航局按照规定程序,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在指定的民航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发布限制乘机名单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应当同时公布。名单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为公示期,公示期内,被公示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名单开始执行。被纳入限制乘机名单的人员认为纳入错误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起复核。


《意见》指出,对特定严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相关主体从限制乘机人员名单中移除后,不再对其采取限制乘机措施。(《新闻晨报》记者胡迎)


相关文件阅读: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

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发改财金〔2018〕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文明办、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机场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机场公安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信用惩戒大格局的重要指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防范部分旅客违法行为对民航飞行安全的不利影响,进一步加大对其他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现就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提出以下意见。


一、限制范围


(一)旅客在机场或航空器内实施下列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编造、故意传播涉及民航空防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


2。使用伪造、变造或冒用他人乘机身份证件、乘机凭证的;


3。堵塞、强占、冲击值机柜台、安检通道、登机口(通道)的;


4。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的;在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故意藏匿国家规定以外属于民航禁止、限制运输物品的;


5。强行登占、拦截航空器,强行闯入或冲击航空器驾驶舱、跑道和机坪的;


6。妨碍或煽动他人妨碍机组、安检、值机等民航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的;


7。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的;


8。在航空器内使用明火、吸烟、违规使用电子设备,不听劝阻的;


9。在航空器内盗窃他人物品的。


(二)其他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


1。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2。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到期债务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


3。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4。证券、期货违法被处以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的;


5。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6。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相关部门加入本文件的,应当通过修改本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


二、信息采集


(一)民航旅客相关失信信息采集


民航局应当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协调建立信息推送机制。因本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所列行为而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和做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名单推送民航局,由民航局按照规定程序纳入限制乘机名单。


(二)其他领域相关失信信息采集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将本部门确定的因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需要纳入限制乘飞机的名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平台推送给民航局,由其按规定程序纳入限制乘飞机名单。如果之前已和民航局建立数据传输通道的、实现名单信息共享的,可以保持原数据传统通道和信息共享方式,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不再重复推送名单信息。


向民航局提供的名单信息应当包括:被列入限制乘机名单人员的姓名、旅行证件号码、列入原因,有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书的,还应当提供该法律文书的名称与编号。有关部门应当确定名单异议处理人,并通报民航局。


三、发布执行和权利救济


民航局按照规定程序,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在指定的民航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发布限制乘机名单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及联系方式应当同时公布。名单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为公示期,公示期内,被公示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公示期满,被公示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审查未予支持的,名单开始执行。被纳入限制乘机名单的人员认为纳入错误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起复核。


四、移除机制


对特定严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相关主体从限制乘机人员名单中移除后,不再对其采取限制乘机措施,具体移除办法如下:


(一)因严重影响民航飞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有效期为一年,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自动移除。


(二)其他领域产生的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相关人员名单,有效期为一年,自公示期满之日起计算,一年期满自动移除;在有效期内,其法定义务履行完毕的,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民航局移除名单。


因押解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员需要乘坐飞机的,由押解部门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后,予以暂时解除。


五、诉讼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指导,依法处理因执行限制乘机名单而引发的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明确审理标准,公正司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六、宣传工作


本意见的签署单位以及各航空运输(通用)公司、机场公司、民航有关协会,应当借助各类媒体平台,发挥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开展民航信用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利用“诚信活动周”“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介绍宣传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情况,帮助广大社会公众熟悉并监督这一制度的实施。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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