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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云头条
2018年9月29日下午,柯某某利用技术手段侵入桐庐达曼酒店计算机信息系统,将服务器内存有数十万条客户信息的数据库文件下载至其借用的电脑中,并修改达曼酒店服务器中数据存储路径,导致酒店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作。
2018年10月中旬,柯某某向桐庐达曼酒店谎称可以找人帮忙恢复数据库文件,但需要支付费用人民币38500元。2018年11月初,柯某某将之前下载的数据库文件提供给桐庐达曼酒店,桐庐达曼酒店经确认数据无误之后,支付了柯某某人民币38500元。2018年9月29日16时50分左右,酒店信息系统瘫痪,该系统为杭州西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后经该公司工程师检查,认为是数据缺失引起,需恢复数据,重作系统。之后这段时间,数据未能完全恢复,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期间柯某某多次主动与其联系,询问系统恢复进展情况。后柯某某表示其可以恢复数据,但需要支付维修费用38500元。11月8、9日左右,柯某某拷贝了酒店部分数据,说是用以恢复数据。10日,柯某某向酒店提供了数据,经确认数据准确之后,酒店将38500元汇入了其建设银行账户。丢失的数据库文件包含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入住、退房、会员卡等信息,也包含酒店的销售业绩、财务数据、客房数据等。服务器瘫痪导致酒店无从得知预定信息,不敢接受客户订房,也不能确认会员卡充值、消费情况以及未结算账务情况。2018年9月初,其通过人才网得知桐庐达曼酒店在招网管人员,其计划先将酒店服务器搞瘫痪,再将服务器修好的方式顺利聘得该岗位。为此,其之后多次去酒店通过连接WIFI方式查询酒店网络、服务器状况。9月29日15时左右,其在达曼酒店附近通过借用的一银色笔记本电脑,用技术性手段侵入达曼酒店服务器,找到数据库文件存放位置,把数据库文件下载至笔记本电脑内,并打乱数据库文件目录,致使服务器无法正常读取,操作完毕之后再将历史记录删除。之后几天,其去达曼酒店应聘,从达曼酒店工程部人员鲁某处得知达曼酒店服务器已无法正常运行,数据库文件丢失。10月中旬,其有了将数据库数据出卖给达曼酒店的想法,便告知鲁某有朋友可以帮忙恢复数据,维修费为38500元。11月初,鲁某同意由其恢复数据。其后就假装用U盘去达曼酒店拷贝了部分数据。11月9、10号左右,其将数据库文件提供给鲁某,鲁某确认无误后将钱款汇至其建设银行账户。其下载的数据库文件包含客户的会员卡号、入住时间、退房时间、房号、姓名等信息,大概有几百万条数据。案发后,柯某某家属赔偿桐庐达曼酒店人民币65500元,并取得谅解。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某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柯某某行为不属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柯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二、扣押于桐庐县公安局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柯某某的笔记本电脑、电脑一体机、主机、U盘和手机,予以没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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