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加强互联网诊疗监管体系建设,2021年10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监管细则》)分为7章、41条,分别从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方面提出要求。
在“医疗机构监管”方面,《监管细则》要求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与所在地省级监管平台对接,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信息技术等,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在“人员监管”方面,《监管细则》要求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与省级监管平台共享,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
在“业务监管”方面,《监管细则》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每月至少1次)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
在“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监管细则》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使用管理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以下为《监管细则》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