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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系统崩盘,能否维权?



投资者维权刻不容缓

IMPORTANT NEWS



3月14日招商证券系统多次出现故障,股民们出现了App软件登录不上去,报价不能执行,不能回撤等多种故障现象。今日股市继续大跌,很多昨天没有交易成功的人今日开盘又被跌出新低。招商证券客户因证券公司系统故障不能买卖出合适的价格,导致了一定的损失。受伤股民雪上加霜,涨了撤不回,跌了卖不掉,尤其是有些从涨停跌到亏的人真是欲哭无泪。



怎么办?


股民能不能找证券公司索赔呢?券商app里面下载安装时即设定了一堆免责条款,此条款是否有效呢?为此,笔者搜索了一些涉及券商系统故障的司法实务案例,发现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找救济。




首先,投资者和招商证券之间是什么类型的合同关系?



投资者在券商营业部开设证券投资账户,与券商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网上委托等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证券投资委托与服务关系。根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及《网上委托协议书》的约定,投资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证券公司指定官方app,券商公司即应该对其提供的交易平台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尽责。如果投资者因招商证券的原因不能自由交易,应视为招商证券违反了合同义务,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其次,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认定?


实践中,此类诉讼的难点即在于如何证明投资者确实因交易系统故障产生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金额到底如何计算。比如因为高位挂盘没有交易成功,股票下跌存在了损失,如果股票中途波动,对于损失的波动损失应该看最低价还是收盘价?比如如果第二天可以卖出投资人却没卖,损失算谁的?但可以确定的是,系统交易会留痕迹,对投资者来说取证还是依赖于券商系统的数据。因此对于自己的损失应当有初步合理的判断,待拿到具体数据后再计算最终损失。




最后,招商证券在各种电子文件中通过声明的方式免除其因技术故障产生的法律责任,这种“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首先如果有这种条款也是招商证券自己制作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中的相关霸王条款如果明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可以要求确认该部分条款无效,当然还需要结合条款的具体描述、发布时间等以及故障的具体原因以及法院的认定予以具体判断。




以下相关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

REFERENCE:CASE ONE


陈某某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6)沪0101民初11015号】


基本案情 

陈某某在申万宏源中华路营业部开户,使用申万宏源公司指定的申万宏源钱龙经典版网上交易系统进行交易。2015年7月13日,陈某某通过申万宏源钱龙网上交易系统,购买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人的150107易基中小板B基金。2015年8月25日基金交易收盘后,陈某某收到短信提示后发现网上交易系统显示的基金净值数据存在严重错误,虽积极采取措施补救,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观点:


网上证券交易自出现以来,以其成本低、效率高、信息全面、自由度高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青睐,成为了主流的证券交易方式。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因高度依赖网络技术,限于技术局限,网上证券交易存在因网络系统故障而影响正常交易的风险。在判断由此产生的风险应由谁承担时需考量合同双方掌握信息、控制风险能力以及因该系统获利情况等因素,平衡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利益。证券公司开发、使用网上证券交易系统可以节约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本,并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因此网上证券交易系统的使用为证券公司带来更多利益。其次,相对中小投资者来说,证券公司是交易系统的控制者,证券公司可以更经济、有效地控制危险。综上,证券公司需对因系统故障风险承担较多的责任。

 

责任损失如何认定:法院酌情认定两名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是法院计算损失的三分之一不到。

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现均认可损失计算至8月28日,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至于交易价格,该日的成交价格最高价为1.17元,最低价为1.054元,本院酌定按中间价1.112元来计算损失。综上,本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8月24日跌停价*原告持有的份数-1.112*下折后的份数,即:0.412*440000-78001*1.112=94,542.89元。

 

对于净值显示不正确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观点:虽然钱龙软件显示的基金净值存在延迟现象,但并非影响原告作出交易决策的唯一因素。因此,本院酌情认定两名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一审判决判决:一、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宗灏经济损失30,000元;二、陈宗灏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


判决后,证券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并认为:陈某某在申万宏源中华路营业部开设证券投资账户,与申万宏源中华路营业部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网上委托等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证券投资委托与服务关系。申万宏源公司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陈某某提供信息、资料,作为投资参考。现陈某某按约在申万宏源公司官网下载使用申万宏源钱龙经典版软件,并参考该软件显示的信息资料进行投资。虽然《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申万宏源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陈某某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但该约定的适用应基于申万宏源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系正确的基础上,而若申万宏源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存在错误,则违反了勤勉尽责的审慎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申万宏源公司、申万宏源中华路营业部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尽管涉案数据的维护由乾隆公司负责,但系由申万宏源公司作为一项服务内容提供给客户,申万宏源公司有义务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申万宏源公司、申万宏源中华路营业部关于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以8月19日的收盘价计算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并根据8月24日至28日期间陈某某的交易操作及市场情况酌情确定以8月28日涉案基金的中间价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并依申万宏源公司、申万宏源中华路营业部的违约情节酌定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认同。






案例二

REFERENCE:CASE TWO

李某与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兰路证券营业部服务合同纠纷【(2017)陕04民终942号】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31日早上股市开盘后9点45分左右,西部证券公司提供的股票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经多次与西部证券公司联系至11点03分左右恢复正常,但是此时股价已经下跌,导致李某原本盈利的股票却变成了亏损被套,此后,原告用尽一切正常、非正常的方式找西部证券公司质询、协商,直到2017年1月8日西部证券公司才书面告知系其进行系统测试造成的不能正常交易,直到此时,李某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这种侵害是西部证券公司故意造成的,在西部证券公司告诉故障性质并明确表示不承担责任不予赔偿的情况下,之后李某逼迫自行操作,并且也已明确告知了西部证券公司,要求对其引发的全部亏损必须承担赔偿。1月8日由于涉案股票当日公告停牌,已不能进行交易,待复牌之日,又一个跌停无法卖出,至李某择机卖出损失已达198万多元。李某和西部证券公司就赔偿问题经数次协商无果后,遂诉至秦都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观点:


原告在被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兰路证券营业部处开设股票账户,被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与原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形成。被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义务保证其向原告提供的数据是真实、有效的数据,并在原告进行有关问题进行询问时,进行有效的引导和咨询,被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对系统进行调试,致使原告股票系统数据出现错误,并在原告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咨询时,不能有效的进行合理引导,故应对其在系统数据恢复正常之前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损失121720元【68000股×(48.69元-46.90元)】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系统数据恢复正常后的损失之诉讼请求,因其在系统数据恢复正常后,已能正常进行交易,其损失系其自行交易的结果,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同时保留对其他股票损失的索赔权之诉讼请求,可另案处理,本案不予涉及;原告要求被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承担赔偿损失之诉讼请求,因被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系被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下属部门,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行为应由被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损失121720元。


 

#二审法院观点:


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机会是证券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履行合同义务的基本内容,证券公司必须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物质、人员、技术上的保障。本案中,西部证券公司认可2015年12月31日上午因行情服务器升级导致客户端部分数据不同步,结合李某向法庭提供的通话录音及数据截图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西部证券公司因其自身系统问题未能向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影响了李某进行正常的股票交易。西部证券公司主张本次系统故障并不影响李某正常交易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一审判决西部证券公司向李某赔偿故障期间的损失正确,但计算损失时将李某持股数69000股误算为68000股,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李某主张西部证券公司应承担系统数据恢复正常后的损失一节,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证券公司必须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保障,但该保障并非保障客户获利,而是保障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机会。在系统数据恢复正常后,证券公司已经为李某提供了正常的交易机会,李某应根据股市行情及走势自行做出买入或卖出的判断,故系统恢复正常之后股价下跌的损失属于其应自行承担的 

 



315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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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日,不维权权利肯定被侵害,维权了可能权利不一定能得到支持,但至少我们发声了,消费者有权利也应该维权,也许可能就维权成功了呢!


投资风险无时不在,既有市场原因,也有环境因素,还有可能出现各种意外的可能性。若因为系统故障而被迫遭受损失,依法维权依旧是投资者的最终救济途径。受损投资者可以在专业人士指导下,保存证据,尽快诉讼维权。如果您也是此次事件的受害者,欢迎扫码入群,和大家一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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