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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患者回家死亡、医生坐地赔偿的案例,给所有医生敲响了警钟!

叶正松 医脉通 2019-01-05



导读

患者擅自离开医院,或者私自外出死亡,家属进行医闹事件屡屡发生,且均以胜诉居多。



来源:“江淮医学”微信号

作者:叶正松





据“基层医讯”微信号消息,一名张姓患者因浑身发冷、咳嗽、呼吸困难,于2015年12月1日8时许到河南省林州市一乡村卫生所就诊。

 

村医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予以输液治疗。在输第2瓶时,患者自行回家看煤球火灭了没有。村医发现后,立即前往患者家,要求患者回卫生所输液。但是,最终患者张某在还有约30毫升少许液体没输完时,非要赶回家烧饭。

 

到了晚上6时48分,村医接到电话称,患者张某煤气中毒晕倒在家,急忙赶到后发现张某躺在厨房的地上,手上贴着输液贴,煤球的火也被灭了,地上有呕吐物,张某已经死亡。

 

一个小时后,患者张某家属从村医那儿要走了处方。约2小时后当地卫生院和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相继赶来,调查后发现患者死于煤气中毒

 

次日,药监局相关工作人员来到村卫生所检查了相关药品,均合格。但患者张某家属并不相信,组织若干人等到村卫生所放棺材、摆花圈等“医闹”活动。

 

直到2015年12月12日,死者家属才同意尸检。2016年2月1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进行尸检后得出结果:死者是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但即便如此,患者张某的家属还是一口咬定张某死亡与村医也有关系,将村医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2016年7月29日,法院一审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被告××卫生所给予原告路×梅、张×玲、张×芳、张×阳适当的经济补偿58228元

 

对此判决有两种声音。

 

有一种声音来自医务工作者。有医生认为,如果说液体没输完,患者离开且诊所医生知道后没有阻拦,那么一旦患者返回家中出了意外或发生了不测,医生可能要负连带责任;而如果当时患者输完液体后才返回家中,再出现煤气中毒的情况,那么医生就不应承担责任。

 

另外一种声音来自法律界。令人欣慰的是,部分法律专业人士并不赞同一些医务工作者的看法和观点,他们用专业的角度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即所谓的公平原则。适用公平原则时,行为和受害人均不需要具有过错,但也应该均摊后果。正因为不论过错,各打二十,也导致这种看起来的公平,实际上存在对有一方的不公平。

 

在现实中,像此类患者擅自离开医疗机构,或者私自外出死亡,家属进行医闹,甚至把医疗机构起诉到法院,与医务人员对簿公堂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最终也均以胜诉为多,理由多为院方未尽到告知和看护义务。


但最近广州日报报道的一起判决一反常态。




 

2017年6月28日,刘某(化名)因罹患癌症,入住顺德区某医院外科住院治疗。病人因为身患绝症入院,却在半夜从病房中偷走,后遭遇交通意外身亡。对于医院是否应该担责,病人家属和医院各执一词。

 

刘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管理和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安全保障义务,在深夜放任病人随时离开医院而不过问。为此本次事故的发生医院存有一定的责任,医院应赔偿其损失。为此,刘某的家属把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28万余元。

 

而医院对此表示,刘某是一个意识正常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病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不能限制其活动自由,并且住院须知已经明确告知患者不能擅自离开医院,医院的医护人员已经按照“二级护理”规范对患者进行巡视和观察,医院已尽到护理义务。

 

最终,佛山中院认为医院对病人住院期间的管理并不包括限制其人身自由,而且也不可能预料到病人离开医院会发生交通事故,据此驳回病人家属的上诉

 

如今,有个词叫“中国式巨婴”盛行网络,这些人因为不遵守规则而一旦出事就找人背包而得名。比如去年驾车野生动物园下车被虎咬死的那位游客,比如违规攀爬园林树木摔下的那位老人,等等无不皆是。

 

而只要出了事儿就要告医院的思想已经在一些人思想里根深蒂固,这种自己违规犯错要他人负责买单的事情,之所以屡屡发生,说实话,或许就与这种无过错赔偿有关。

 

正因此,广州佛山这样的判决,我们才希望多一些,更多一些。用对错鲜明的判决铁锤,狠狠地打击这种“有理无理都要告医生”的病态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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