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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心梗患者自行挪床脱衣,家属获赔9万! | 医眼看法

刘严 梁雨 医脉通 2019-01-03



导读

对于医务人员来说,细节决定Money。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梁雨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对于医务人员来说,细节决定Money。细节做不好,赔偿少不了。




 

案件回顾


2015年冬天,79岁的患者李某因“间断心前区不适7天,再发1天”到北京某三甲医院急诊就诊。急诊医生经询问得知患者7天前即出现劳力性心绞痛症状,近1天症状再发,并出现发热、呕吐、呼吸困难的症状,查体发现呼吸急促、心率增快、血压降低,心电图提示急性高侧壁、侧壁、后壁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心肌损伤标志物及心衰指标BNP明显升高,提示急性心梗诊断明确,并已出现急性肺水肿表现。患者被收入CCU,后因病情进展迅速,迅速出现心源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为院方违反诊疗规范,在抢救患者过程中“严重的失职以及不负责任”,最终耽误抢救的最佳时机,导致患者的死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


患方对于医方的“严重的失职以及不负责任”是这样描述的,患者13时许就诊,14时行心电图检查,家属被告知情况不好只能保守治疗,15时转至CCU,医方要求患者自行上床、脱衣等,加重患者病情,并且由一名实习生抢救患者,16时患者死亡。医方认为已经尽到了诊疗义务,没有过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此案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指出患者高龄,患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为高危患者,就诊后出现严重心功能不全、急性肺水肿、心源性休克,病情发展迅速,最终死亡,符合自身疾病发展变化的转归。医方诊断明确、药物应用符合诊疗常规、转运及抢救过程均有告知,尽到了告知义务。因此,患者死亡与医方诊疗行为无关。


患方并不认可鉴定结论,在法庭上出具证据:


1. 13:28 分诊台心电图显示为急性心梗,护士通知医生,医生开具化验单;

2. 14:07 家属推患者去化验室抽血后返回,做第二张心电图;

3. 14:11 心肌酶结果回报,提示急性心肌梗死;

4. 14:32 收费单显示此时才吸氧、监护;

5. 14:40 处方时间提示此时开放静脉通路;

6. 15:09 在转至CCU后9分钟重新监护、吸氧;

7. 16:01 患者死亡。


患方指出,面对这样的一位高危症患者,到了CCU竟然撤了氧气,让患者自己下地、上床、换衣服,9分钟后才重新监护、吸氧,违反了相关诊疗规范,延误了患者的抢救最佳时间,加重病情。患方申请鉴定人出庭进行质询,鉴定人指出医方治疗符合规范、抢救药品应用无禁忌证,至于患者停吸氧、下地、换衣服等内容在病历中无体现,属于事实认定部分。医方当庭承认,患者入CCU后由于平车高病房床矮,故让患者下地后自行挪床,因为冬天患者衣物厚重,所以必须脱衣,而吸氧、监护因为要换为CCU的装置,所以短时间停用。


法院就争议焦点再次致函询问鉴定专家,鉴定专家回复,急性心梗患者一般治疗原则中包含“卧床休息、吸氧”等,即应绝对卧床休息,以降低心肌耗氧量,减少心肌损害,并在入院后及时给予吸氧。医方行为不符合诊疗常规,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心肌耗氧量及心肌损害,即与患者最终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建议负轻微责任。最终,法院以轻微责任的高限20%,判定医方赔偿9万元。





诉讼中细节问题成为关键


过去,由于医患专业知识不对等,造成患方即使起诉,也在很大程度上找不到医方真正的过错点。而今非昔比,患方会托人找到各种医学专家、鉴定专家,甚至聘请圈内知名专业律师参与诉讼。因此,病历被“抠”到最细,对医方任何可能存在的过错都能发现。病历如果写得好,确实可以规避一定的风险,证明医方尽到义务,无过错。但是,即使在病历书写完美的情况下,患方仍旧可以采用一些旁证来证明医方的过错。有调监控的、拍视频的、与医生沟通偷偷录音的,当然还有本案中将收费单据作为时间轴证据的。于是,细节变成了患方寻找医方过错的重要方面。


看到这里,童鞋们会不会感觉背后一凉。行医难啊!无数只眼睛在背后看着,等着挑错。可是这种事后诸葛亮,事前如何知晓?!


本案中,患方抓住了细节,就是医方违反了疾病一般治疗原则,教科书指出心梗患者要绝对卧床、吸氧,虽然对于绝对卧床、吸氧的观念也在变化,但对于一个已经伴有急性肺水肿和心源性休克的患者来说,还是必要的。当然,并不是说自行下地挪床的损害会很大,短时间停吸氧也不见得会怎样。虽然病历中没有相关证据,以至于鉴定中心不能证实存在此情况。但最终医方对此完全承认,成为了关键证据,应该“抬人过床”、“剪开衣物”、“持续吸氧”,成为判断医方过错的重要标准。




 

重视一般治疗,原则不可违背


翻看内科教科书,几乎每种疾病治疗章节的编写顺序都是一致的。第一段,原则;第二部分,一般治疗;第三部分,药物治疗;第四部分,非药物治疗,包括手术、介入、物理治疗等。以内科学教材第七版心肌梗死章节为例。



图1  人卫版《内科学》第七版心肌梗死章节


从上图可以看到,在治疗章节的第一段,主要介绍了疾病的治疗原则,紧接着是监护和一般治疗,包括休息、监测、吸氧、护理。之后的治疗包括解除疼痛、抗血小板治疗、抗凝治疗、再灌注心肌治疗、调脂治疗、抗心律失常和传导阻滞治疗、抗休克治疗、抗心衰治疗、其他治疗等。


大部分医生在学习过程中,可能在开始的时候会阅读原则和一般治疗章节,但在日常工作中就会慢慢地将重心放在药物治疗和非药物治疗方面。随着循证医学的进展,教科、指南和专家共识内容会随之改变,而医生关注的绝对只是新药、新技术、治疗方案的改变。慢慢对于治疗原则和一般治疗不再费心去看、去记忆。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违反治疗原则势必铸成大错,而违反一般治疗则一定会对疾病造成不利影响,诊疗行为出现过错。


还是以心肌梗死的一般治疗举例说明:


1.休息:要求急性期卧床休息,保持环境安静。减少探视,防止不良刺激,解除焦虑。


➤没有要求或协助患者绝对卧床休息,错!

➤ 没有为患者提供安静的住院环境(心内科楼上在装修),错!

➤ 没有限制家属、亲友探视,错!

➤ 没有及时解决患者睡眠障碍,没有安抚焦虑情绪,错!

➤ 没有剪开衣物,自己脱衣累着了,错!


2.监测:要求在冠心病监护室进行心电图、血压和呼吸的监测,除颤仪应随时处于备用状态。监测人员必须极端负责,既不放过任何有意义的变化,又保证患者的安静和休息。


➤ 没有将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及时收入冠心病监护室治疗,错!(如果没有监护室该咋办?)

➤ 没有持续监测心电图及生命体征,错!

➤ 给予监护,但是没有医务人员持续盯着、密切观察,更是错!

➤ 急性心梗患者旁边没有除颤仪,错!除颤仪没有电,错上加错!


目前的要求是,溶栓治疗的患者监护仪接好、涂好导电糊,随时准备恶性心律失常发生时,立即来一下。急性心梗患者在院内转运时必须带除颤仪随行,如急诊到导管室,导管室到科室等。


3.吸氧:要求对有呼吸困难和血氧饱和度降低者,最初几日间断或持续通过鼻管面罩吸氧。


吸氧间断,错!没给吸氧,更是错!


别听信吸氧就是药物治疗要慎重的鬼话,家属可都盯着呢!


4.护理:急性期12小时绝对卧床休息,若无并发症,……


下达卧床休息的医嘱并不算完,护理注意事项交代家属后是不是要签字为证?要不怎么能证明给予了护理。


若无并发症可以鼓励患者开始逐步活动,千万不要勉强、过分鼓励,活动出并发症说不清楚在活动前有没有并发症。


仅做到这些还不够,其他与疾病相关的措施没做到也不行:


➤ 没有限制患者的进食量、饮水量,错!

➤ 没有指导、协助患者床上大小便,过早下地方便,错!

➤ 没有积极处理患者便秘,错!


5.建立静脉通路:要求保持给药途径通畅。


为啥在“保持”下面划横线,因为很多医院做不到。心梗患者需要持续保持静脉通路通畅可用,防止紧急情况下穿刺失败、用药不及时。所以,给急性心梗患者拔除静脉通路,一定是错!起码维持一个通路,万一堵了,赶紧再建立一个。


仅对比一般治疗的条条框框,就感觉已经错了无数次了。在对比之后的数条治疗要求,简直是没法直视,感觉平常干活太糙了。


明天开始,拿出内科教科书,再仔仔细细、认认真真地“抠”一遍。牢牢把握原则的前提下,重点掌握细节!细节!细节!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顾问律师:梁雨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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