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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岁患者住院医护帮忙搬抬,2年后称“硌断腰”将医生告上法庭 | 医眼看法

刘严 梁雨 医脉通 2018-12-31



导读

“搬抬病患”到底是谁的责任?致伤要不要负责?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梁雨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患方认为在医方就诊就应该由医务人员搬抬患者;医方认为搬抬患者并非诊疗义务,费力、伤身体,万一出现问题还要承担责任,为何要做?

 


案件回顾


2014年7月30日,87岁的王老太因行走时不慎摔倒,当日左前臂着地,随即身体后仰至臀部着地,伤后自觉左腕部及腰背部疼痛剧烈,活动受限,活动时疼痛加重,可站立行走,被送入北京某军队三甲医院就诊。经X线检查示:左桡骨远端骨折,断端移位明显,给予手法复位石膏托外固定后回家休养。7月31日,患者因腰背部疼痛再次入医方门诊就诊,诊断 “左桡骨远端骨折,腰椎骨折?”收住院。入院完善MRI检查、CT检查后,经家属同意,院方采用保守治疗,予以消肿止痛、促进骨折愈合等措施,并注意预防并发症等。后患者于同年8月27日出院


2016年6月,患者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医护用品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理由是2014年8月1日,患者入院后做腰椎MR检查时,因护士和核磁操控人员猛力推拉患者上核磁床,导致床角硌断了患者的腰,又加之护士猛力翻动患者造成二次伤害。后CT检查提示:胸12、腰1椎体骨折。患方认为是院方的过错导致患者腰椎骨折,造成经济的损失和身体的损害,因此要求赔偿。院方辩称,患者的腰椎骨折并非医方造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中,经患方申请,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本案中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进行鉴定。2017年2月,该所做出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指出医方存在以下过错


1. 2014年7月30日,患者因摔伤致左腕部及腰背部疼痛入院就诊,医方在处理左腕损伤时,没有对患者腰背部疼痛的记录、相关检查和诊断。因此,医方没有对患者的腰背部的伤情进行检查和诊断,患者腰椎骨折存在漏诊,造成患者疼痛加重。


2. 患方认为腰椎骨折为医方导致。患者为高龄女性,重度骨质疏松,跌倒摔伤时,左前臂及臀部着地,符合发生左桡骨远端骨折及胸腰椎骨折的损伤机制。患者做核磁检查时,腰部硌伤可引发腰背部剧烈疼痛和加重原有骨折的程度。根据硌伤的力度及作用力方向,应是先造成软组织、棘突、小关节损伤,而不会直接造成椎体骨折。因此,医方在行腰椎MRI检查时搬运不当,加重了患者局部疼痛和局部组织的损伤,存在不足。


3. 查阅护理记录,在没有诊断腰椎骨折之前,护士多次为患者翻身拍背亦会加重患者的疼痛,但不会导致胸腰椎骨折的发生。根据护理记录医方在为患者翻身时存在告知不足。


4. 医方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因此,对于患者的损害后果医方负有一定责任。患者为高龄女性,重度骨质疏松,跌倒摔伤时,左前臂及臀部着地,符合发生左桡骨远端骨折及胸腰椎骨折的损伤机制;患者的损害后果其自身因素是根本原因。鉴定意见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轻微因果关系。患者腰部活动受限,功能部分丧失,伤残等级属十级。建议其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


医患双方对于鉴定结果均不认可,鉴定专家回复患方质询指出:根据患者方陈述的患者受伤时的姿势,对于老年人可以造成腰椎骨折;第一次MRI已有腰1椎体骨质损伤改变;在做核磁检查移床搬运时,患者硌在MRI床角上,会使已有骨折的腰椎疼痛加重和/或骨折部位错动;但是,根据硌伤的力度及作用力方向,应是先造成软组织、棘突、小关节损伤,而不会直接造成椎体骨折;在没有诊断腰椎骨折之前,不当翻身可能会造成疼痛和/或骨折的移位,但不会导致胸腰椎骨折的发生。患者不慎摔倒,致左手先扶地后臀部着地,来医方就诊,医方没有对患者的腰背部的伤情进行检查和诊断,存在漏诊腰椎骨折的情况,对于患者的损害后果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是合理的。


最终,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的回复意见,酌定医方的责任比例为20%。判决医方赔偿患者医疗费153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护理费1440元、营养费600元、残疾赔偿金5727.5元、交通费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 000元;鉴定费由医方负担。

 


“搬抬病患”致伤要不要负责任?


老刘作为一个奋战急诊一线十余年的老大夫,“搬抬病患”几乎是每个班上都要进行的日常工作。特别是神经科患者比较多,夜间急诊MRI检查时,平车不能进入,家属人数不足,都是急诊医护人员和保安协助搬抬。进入中年,深感力不从心。数月前,突然有一天,护士说搬抬病患不能叫保安了,因为保安被某患者投诉了,可能是不小心没有抬稳碰到了。于是,保安队长下令不许帮忙,过了一段时间才慢慢恢复,毕竟总是看着急诊的这帮小姑娘搬来抬去的,实在不忍心。


先不说“搬抬病患”算是纯属帮忙还是应尽的义务,但搬抬过程中出现纰漏,导致患者二次损伤,这个责任一定是要实施搬抬的人员负担的。当然,搬抬病患不属于诊疗行为,估计医责险是不会赔的,最终都是医院赔偿,责任人受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法条就指明,只要存在过错、造成权益侵害,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至于是故意、过失、乐于助人,并不重要。所以有句老话说得好,“没那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儿”。做事情要量力而行,尽量做好,抬不动200斤的患者,非要尝试,那么造成摔伤一定会被索赔。

 


“搬抬病患”到底是谁的责任?


从医十几年,从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救治患者时,医务人员和患者家属都是同心协力。没有家属的患者,医务人员责无旁贷;家属不足,医护搭把手;家属足够,医护指挥一下即可。


但随着近些年医患关系不断变化,事情就发生了变化,医务人员在感情多次被严重“伤害”后变得畏首畏尾、瞻前顾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遇事自扫门前雪。可这样并没有和谐关系、保障安全,却进一步激化了医患矛盾。


这一点在院前急救工作中表现得特别明显。曾经在急救中心工作过的朋友给我举了很多亲身经历的事情,抱怨工作如何难做。住6楼的二百多斤老太要到医院就诊,没有电梯只能搬抬,呼叫120接患者,一屋子家属谁也不帮忙,因为他们认为“花了钱”。跟车医护两人,纤细两小妹,体重总共才200斤,看着患者犯了愁。要求家属帮忙,却被辱骂。最终,救护司机挺身而出,呵斥家属,最终在家属的骂骂咧咧中才一起动手把患者抬下楼。很多急救医生都有腰椎病,院前急救执业生涯常会因病痛而终止。


由于矛盾激化,在发生若干“抬”与“不抬”的纷争后,2016年7月22日颁布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终于在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家属和现场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急救担架谁来抬终于有了明文规定。因此,目前配齐“医护司担”的120急救车组,只为急、危、重症患者服务。医院间转诊或接患者出院回家,因为患者不属急危重,因此不配备担架员。并且,在修改条例的过程中曾有专家提出有偿搬抬,结果此提议最终未能通过。


对于院内的搬抬,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参照以上条例,可以知道,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一定是摆在首位的,医护人员应该协助,但家属和现场相关人员也决不能置身事外,有义务配合。而对于普通患者,最好自行解决。


很多患者常抱怨公立医院服务差,做检查没人陪,都需要家属跟着。但现实是医院患者人满为患,医务人员少之又少,根本没有可能贴身服务。如果想获得那样周到的服务请移步私立医院,服务一定周到,数十倍的诊疗费也一定收得到位。

 


“抬”还是“不抬”,永远需要认真评估


最后,问题又说回来了,遇到需要搬抬的患者,“抬”还是“不抬”?答案很简单,该抬就抬,认真评估,谨慎操作,注意安全。


1.“搬抬患者”需要培训


在急诊工作十几年后,发现自己掌握了很多技能,比如给昏迷的患者脱衣服、换床单,给死人穿衣服,过床技巧,控制住躁动的患者。脉友们可能会说,脱什么衣服,用剪刀剪啊!当然可以,剪衣服也有技巧,而且这个世道谁敢随便给患者剪衣服。这些不是护士的活儿吗?医生不用懂。错了,只有懂得各种知识,医生才能和护士紧密合作、指挥晕头转向的家属,一同协作处理好患者。


当然,这些技巧需要培训,“搬抬患者”也不例外。只有掌握技巧,才能尽量稳妥地转运患者,不至于失手造成患者摔伤或碰伤。当不做CPR的时候,利用“安妮”演练起来吧!


2.“搬抬患者”前需要认真评估


掌握技巧后,同样的人可能会抬起更重的重量,可以保护好头、脊椎等重要器官,但超出承受力时还是可能失手的。因此,在搬抬前首先要认真评估人员能力和患者体重,制定可行性方案,注意保护重要器官。永远记住,“搬不动”可以再想办法,“搬砸了”就等着赔、赔、赔吧……


3.“搬抬患者”应使用合适的工具


曾几何时,很多急救车上的担架都是两根棍一块布构成的软担架,因为在灾难救援中备受指责,最终都换成了硬担架。因此,医疗机构应该根据需要配备硬担架、平车、轮椅等转运工具,避免导致副损伤引发纠纷。

 

最后,回到这个案子。法院调查认定医方搬抬存在磕碰的情况,老刘特别想知道这个事实是如何认定的,想必这种情况医生不会写在病程中,护士也不会写在护理记录中,MRI内部一般不会有监控,那么最终只有一个可能——医方自认。另外,医方的病历书写还真是存在错漏。外伤患者如果首次就诊没有说腰痛,必要的阴性体征为什么不写,如果拒绝检查为什么不签字。最终,医方漏诊疾病,却没有丝毫证据可以利用来免责。


让人不能理解的是,无论是不是腰椎骨折的患者,卧床时不都要翻身拍背吗?需要特别告知吗?护理记录难道必须要写上“轴线翻身”,并且签署知情同意书才算告知到位吗?鉴定专家的思路,有点儿跟不上。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http://www.bjcourt.gov.cn/cpws/paperView.htm?id=100845535202&n=2


顾问律师:梁雨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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