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呼吁:撤销对陈主任“暂停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导读
在“格列卫”案中,至少还有一个受害者,而在聊城假药案中,我们根本找不到一个受害者,如果一定说有受害者,那受害者恰恰是被惩罚的陈医生。
来源:“烧伤超人阿宝”微信号
作者:王慕雪
事情的梗概不再赘述,陈主任在公安局“协助侦查”两天后,侦查人员未发现陈主任有何违法之处,陈主任现已平安返家。
然而,他并不能像往常一样回到他为之付出30年心血的临床,继续一位肿瘤科主任的工作,因为聊城市卫健委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对陈宗祥建议使用假药的行为,给予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的处罚。
今天,我们来聊一下关于卫健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对陈主任作出的“暂停执业一年”的处罚是否合理。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有选择合理医疗方案的权利。王女士的父亲为小细胞肺癌伴肝转移患者,同时并发膀胱癌,在国内现有的治疗手段无显著疗效的情况下,陈主任向其推荐了国内尚未上市的靶向药物“卡博替尼”,此处,陈主任推荐卡博替尼的行为正是“在执业范围内行使诊疗权利”;同时,陈主任不曾有经济牵连在其中,即不存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所禁止的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形。
虽然“国内未经批准上市的药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可以定义为假药,陈主任推荐使用的行为却完全是一个出于专业考量,合理行使诊疗权,且未从中牟利的行为,完全符合医学伦理中“患者至上原则”、“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的行为,何处具有可谴责性?
而卫健委给予“暂停执业一年”的处罚,从根本上否定了这样的行为,所造成的远期社会效益会是怎样的?
试想一个画面:
多年后,类似的一幕上演,患者女儿面对年老的父亲痛哭流涕,一再追问医生:难道真的没有办法了吗?医生望着焦急痛苦的女儿与恋恋不舍人间的父亲,深知他们的不甘与无奈。十动然拒,低声叹道:可能会有。
女儿问:医生,是什么?
医生答:我不能说。
女儿问:在哪里能找到?
医生答:我不能说。
女儿问:我应该如何找到他?
医生沉吟半晌,缓缓吐出一个词:pubmed。
这难道真是我们想要的吗?我们难道真的希望医疗界上演“彭宇案”效应吗?
我想,不论是哪个法条,它总有背后要保护的法益,我们惩罚偷盗,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我们惩罚闯红灯,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安全。只有当我们深刻理解发条背后所要保护的法益,我们才能触犯法律的灵魂——我从不认为法律是冰冷的,相反,我认为他是人间少有的正直与温情。他像一幅盔甲,以冰冷的姿态保护背后脆弱的人——这个人,便是“法益”。
我们设定执业医师的目的何在?《执业医师法》第一条便给出了我们答案——“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毫无疑问《执业医师法》的立法初衷是为了更好地调整医疗行为,毫无疑问是保护医生更好的穷尽所学、悬壶济世,毫无疑问是最终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利益。
某些律师认为:医生不该以“帮助患者为借口为违法行为张目”——我表示无法理解。我既无法理解医生为何找“借口”,他有何不可告人的内心真意要遮掩?更无法理解医生为何“找借口违法”,他有何巨大利益值得他去“找借口违法”?
如果说有,那就是简简单单的医者仁心。
如果说有,那就是简简单单的“时刻将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
如果说有,那就是简简单单的“为人类健康奋斗终生”。
某些律师称,我们要“尊重法律”,我想说的是:
我们当然尊重法律,同时我们坚信:为捍卫患者权益制定的法律,一定会给那些在绝望中艰难求生的癌症患者留有一线生机。
我们当然尊重法律,同时我们坚信:为保护善良行为制定的法律,一定不会把人性最质朴的良善逼入绝境。
我们当然尊重法律,同时我们坚信:为倡导医者仁心制定的法律,一定不会剥夺一个医德高尚的好医生救死扶伤的机会。
须知,法益侵害是违法的实体要件,当我们脱离了这个原则解读法律时,我们就难免得出令人匪夷所思的结论。
须知,法律是为法益,法益不是为法律,法律是盔甲,法益是盔甲背后的人,我们维护法律,是为了保护法益,我们尊重法律,是为了尊重法益。而当盔甲已经伤害到他背后的人时,我们以牺牲法益的代价去维护法律时,无异于以牺牲肉身的代价去保护盔甲。
须知,法律是刚性的,法律也是滞后的,当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他的刚性将损害整体社会利益时,他应当作出调整——当盔甲伤害肉身时,对盔甲做出适当的调整才是对盔甲最大的尊重。
当医生不得不面对是选择违反执业医师法还是向患者隐瞒可能有效的治疗手段这样的困境时,法律应当及时根据碰到的新问题做出新的调整和与时俱进的解释。如同我们的执法者在“格列卫”一案中所做的一样。
有人说:聊城假药案是《我不是药神》的翻版,这是不对的。在“格列卫”案中,至少还有一个受害者:生产经营正版格列卫的公司。而在聊城假药案中,我们根本找不到一个受害者,如果一定说有受害者,那受害者恰恰是被惩罚的陈医生。
《执业医师法》立法初衷是为了更好地调整医疗行为,更好地保护医生合理的诊疗行为,最终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利益。程序违法具有抽象性,但却不是不可测度的,程序违法背后的具体法益受到侵害应该有某种“确定性”。当具体侵害缺失而仅惩罚抽象的“程序违法”,逻辑上是难以成立的。惩罚一个“程序上违法”、“实质上保护法益”的行为,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我仅代表个人——作为医生的个人与作为患者的个人——表示:我丝毫看不出陈主任做了什么值得卫健委兴师动众对他予以暂停执业的处罚,请卫健委领导撤销行政处罚。
作者简介:王慕雪(笔名);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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