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输错液体5分钟后紧急撤下,医院发文:将其除名!
导读
对错有凭,处罚有据,轻重有度,才是合情、合理也合法,才能以理服人,起到惩前毖后之功。
来源:医脉通
作者:叶正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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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患者廖女士因“发热、咽喉疼痛”到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诊断为“急性咽喉炎”,医生予退热及抗病毒治疗。
当班护士因当时急诊病人较多,误将另一外伤患者的止血药给廖女士输注,大约五分钟发现输错后,马上紧急撤下,当时观察,廖女士并无异常不适。
6月1日,有媒体报道此事,称广西南宁第八人民医院急诊科在给患者做输液治疗过程中无意输错液体。
6月2日,该院发布情况说明和事件处理结果。经医院调查,情况属实。院领导亲自向廖女士致电道歉,退回已付的治疗费,与廖女士保持密切联系,并邀请廖女士到医院进一步复查。经医院党委研究决定:
1. 对违反“三查七对”等相关制度的当班护士予以除名。
2. 免去患者诉求中心主任职务。
3. 对护理部主任、急诊科主任、急诊科护士长进行诫勉谈话,并依医院奖惩条例进行问责。
护士输错液体事件,其实并不是孤例。
今年4月7日,故城县医院儿一科护士李某、苏某在给当日准备出院的黄疸新生儿任某某输液时,由于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出现重复输注一组葡萄糖、维生素、 磷酸肌酸钠、 奥拉西坦的差错,被家长发现。
家长担心药物对孩子有影响,造成耐药性和药物反应。院方表示输错的药不会对儿童有副作用,但承认管理有漏洞。
医院事后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目的,给予两名涉事护士警告、做出深刻书面检察、待岗、全院通报批评。不是粗暴简单的除名了事,而是让她们接受理论技能再培训。
为什么让犯错的护士接受再培训而不是除名?那是因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粗心大意这种事在每个人的一生中都会犯上那么一次、两次。老人家都说过:不犯错误的是猪,犯了错误不改才是死猪!
可是,在有些病人和有些领导眼中,医护人员是绝对不能犯错的,哪怕轻微的并没有带来严重后果的错误,那也是绝不可原谅的!为什么会这样?因为有“德不近佛,才不近仙”的道德古训大棒,成为了医护人员犯任何错误,都不能宽恕的义正严辞的借口。
事实上,现实中每一名医护人员,最大的初心和愿望就是想让每一个病人早日痊愈和康复!他们不敢犯错,只能永远正确前行。也正如此,在中国,每名医护人员都被泰山压顶、压力山大,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地在临床走着颤巍巍的钢丝,一个小小的差错就可能毁了自己人生的前途,积累了一生的声名即刻都付之东流。理解、原谅、宽宥,这些人世间最温暖的词句,在每一次哪怕是微不足道的医疗事故处理中,都早已被人们抠得一干二净。
这并不是说医务人员犯错了,就不要接受惩罚。在规则社会,所有的犯错都必须有人负责与买单。更何况是医护行业,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如果医护人员毫无理由地犯下原则性的错误,那是严重失职,理应该罚。
但是,为了应对媒体的如刀之笔,就不细查原因的追究后果,不是亡羊补牢,而是将错就错。
因为,如果追根溯源的细查犯错的内因,比如“是否医院护理人手太缺乏?护理工作流程是否存在不合理?”……等等这些促酶因素,缺乏对犯错职工的真正关爱和本着治病救人的目的,只是一味的除名了事,而不进行常态化的护理制度管理加强,就算这个护士离开了岗位,以后还会有其他护士犯相同的错误,犯错者虽然离开,但是犯错的因素还存在,这才是简单粗放行政处理的可怕之处!
而另一方面,除名,这一医院内部最顶格的行政处罚,实际上有其严格的适应证,如果滥用,则有违法行政之嫌。
《劳动法》对除名的释义,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
除名,有几个着重点和关键词,其中,最为重要的必须是旷工。经常旷工,并且经批评教育无效,而且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才能够予以除名。
也就是说对一个职工除名,唯一处理要素条件就是旷工,否则就是违法行政。
不是说职工犯错不从严处罚,对行业制度建设抓紧抓实不好,而是,凡事宁左勿右,则都有失偏颇。
对错有凭,处罚有据,轻重有度,才是合情、合理也合法,才能以理服人,起到惩前毖后之功。至少,也要在法制的框架下进行度量纪律的圭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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