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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钢杀医案凶手状告医院索赔100万,他们为何不能告医院? | 医眼看法

刘严 医脉通 2022-09-21



导读

回顾凶案始末,忍不住落泪……



来源:医脉通

作者:刘严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近几日,一条新闻在各大公众号被报道:2016年莱钢杀医案的凶手陈建利更换代理律师,将莱钢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0万元。陈建利的民事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她通过比对发现死亡女婴的病历中存在多处明显伪造、篡改的痕迹,索赔的100万诉讼请求中精神抚慰金部分作了提高。很多报道中以“发生戏剧性变化”,“连小说都不敢这么写”等来评价此次杀医凶手起诉医院。


可是,作为患者的家属,为什么不能告医院?



案件回顾

2015年,犯罪嫌疑人陈建利的妻子在孕检时发现胎儿臀位不正,羊水三度污染。


2016年1月19日,陈建利的妻子在莱钢医院产下一名女婴,出生时状态良好,但是孩子出生三天后高烧不退,来到莱芜市莱钢医院儿科李宝华医生处就诊。患儿住院后不久出现了肺炎以及黄疸和败血等多种并发症,多次抢救无效死亡。


期间,陈建利及其家属对患儿死亡有异议,医院值班领导许诺联系院长并多次电话联系,然而直至当晚22时许,在等待院方说法的陈建利依然未见到院方领导,一怒之下打砸了莱钢医院儿科的办公室。


陈建利打砸儿科医生办公室后,山东省银山公安局直属分局新兴派出所在处理陈建利故意损坏财物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在并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收取陈家缴纳的2万元保证金。而这2万元的保证金也让陈建利背上了经济和心理上的压力。


2016年4月左右,院方和陈家人在莱芜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进行了协商,陈建利依然不接受尸检,同时提出医院赔偿自己5万元抚慰金,院方没有一口回绝,而是说要向院领导汇报。之后的协商也并不顺畅,院方以“院领导不同意”回绝了陈建利提出的要求。


陈家人为了尽快解决此事,从5万元,降到3.5万元,再降到1.5万元,最后变为1万元,主动降低索赔金额换来的是院方连1万元的赔偿方案也拒绝了。


事发后知情网友朋友圈截图


2016年10月3日,陈建利再次来到医院,用路上购买的30元砍刀,挥砍李宝华医生头部13刀,致其颅骨粉碎,脑浆迸裂,当场死亡。在场的医护人员欲入室施救,被陈建利持刀阻止。


2016年10月9日,陈建利杀害李宝华6天后,当地政府发放给陈建利家人5万元抚恤金,存放了8个多月的孩子遗体也准许陈家人取回。


2018年7月27日,在莱芜市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陈建利判处死刑。陈建利当庭表示上诉。


2019年5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利杀人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2019年6月21日,陈建利在看守所内撤销了对之前两位法律援助律师的委托,并委托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冬与另外一位律师为其做刑事辩护。


同一天,张冬冬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委托手续以及初步辩护意见,并与主办法官就案件罪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是否可以再次开庭等进行了沟通。


作为新生儿的法定监护人,陈建利及其妻子一纸诉状将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医院告上法庭,针对其侵权责任索赔100万元。2019年6月25日,侵权索赔一案已被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受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不存在杀医细节,那么一个新生儿死亡,家属认为医方有责任而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仿佛是能够接受的。毕竟目前来看,医疗诉讼数量极多,每家医院都可能成为被告。上至三甲医院,下至社区卫生服务站,从民营到公立,从院前到院中,无不可能被牵涉其中。


很多医生痛恨医疗诉讼,痛恨律师,痛恨法官,认为他们都是不公正的。但实际跳出医疗圈外去看这些问题,医疗纠纷总要解决,总要找到相对公平公正的解决途径,那么相比较来说,医疗诉讼算是比较公平公正的。总比医闹、民间调解靠谱得多。


作为凶手陈建利,孩子死了,自己做了牢,一定会想找钱来解决家庭的经济负担,那么医院准定就是最好的出口。当判决死刑,已无更改的可能,凶手的家庭成员会更多的考虑家庭的经济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有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无不当,根本无需如此惊讶。


回想当初,如果陈建利能够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与医院的纠纷,可能李宝华医生的悲剧也不会发生。引导、鼓励患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是必要的、重要的。




超过诉讼时效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会如何处理?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获取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2017年10月以前,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新生儿在2016年1月因病在医院过世,其明确的死亡诊断结论也是在2016年1月,之后家属对此认为存在医疗损害纠纷,反复找医院协商解决,时效的起算就应该从那一天开始。显然在2017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图源 | pexels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从2017年10月1日起为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规定: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那么,到了2019年6月份,患方才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医方,诉请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好像已经超过了。但相信在实际审理中,患方一定能找到很多理由使得案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让我们拭目以待。




民事赔偿是否能减轻刑事责任


莱钢杀医案中,李宝华医生的父母和妻子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凶手,不要民事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是否凶手就会被轻判呢?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是“赔钱减刑”,曾一再引发争议。2010年最高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此外,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同时,必须认罪、悔罪。但“赔钱减刑”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


对于民事赔偿影响刑事责任,从现行法律和相关刑事政策的规定看,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予以适用:


1. 只能适用于社会影响不是特别恶劣、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刑事案件;

2. 被告人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积极表现,且于判决前履行了支付行为;

3. 征询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取得了被害人的真正谅解。


从案件看来,凶手在孩子死亡8个月后报复作案,怎么也不能算是激情作案。预谋已久、手段残暴、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怎么都不能是可以“赔钱减刑”的案件。而造成三十多岁的年轻医生死亡,对于家庭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为什么要求赔偿?不但要求巨额赔偿,还不能谅解!


做了错事,就要承担责任,造成损害,就要赔偿,哪怕倾家荡产!这样才算是公道。


一篇文章评价这起案件时这样描述:由于孩子死亡,凶手提出了5万元的赔偿,赔偿额度一降再降,降到1万元时,医院仍没有答应。而在凶手杀害医生后,凶手的愿望都实现了。凶手一家得到了政府5万元的抚恤金,还允许免费领回了已经停放8个多月的孩子尸体。




法治中国,任重而道远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其力度、幅度和深度前所未有,这在建国以来尚属首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重在执法,我国和社会存在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没有得到捍卫。司法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现象尚有,一些领导干部还有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行为。权大于法,以权压法其实质就是“人治”,这里既有封建残余思想,也有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原因。


新生儿生病死亡本是常见的,难以避免的事情,因此不满而杀人,却成为当地政府抚恤的对象,真让人匪夷所思。如果“闹”就能够得到特殊对待,如果“闹”就会带来不好的政绩,会使官害怕,会达到目的,那么相信会有更多的人效仿,大家就一起闹起来。


当整个社会对于法律没有敬畏之心,大家肆无忌惮地做违法之事,循法律途径不能伸张正义,那么如何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严格地依法治国,才能建设好真正的法治社会:有法必依,用权必受监督,依法而为,循法而行,于法有据,将法治思维运用到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这样才能走出“人治”、“权治”和“官治”的藩篱。只有沿着依法治国的大道不断前行,让国家与公民、全社会都形成一种视法律为神圣,人人守法遵法社会氛围定势,才能实现法治中国。




杀医案带给我们的反思


在李宝华医生被无辜砍杀事件案发后,天津市泰达医院李青医生发文《四问莱钢医院院长》引人深思。李青医生在文中提到:


在严厉谴责暴徒的兽行之后,我们只想问一问莱钢医院的院长,对贵院李医生的被砍身亡,你尽到责任了吗?


第一,从凶手和医院发生纠纷到凶案的发生,前后经历长达9个月的时间,院长不可能不知道此事。对此纠纷,医院是如何解决的?敢不敢拿出来晒一晒?


第二,凶案发生前几天,暴徒就曾到医院打砸办公室,医院暴力已经初现,院长对此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凶案发生前几小时,暴徒就已经在医院内上下乱窜,并且被有关人员发现,院长是否采取了应对措施?


第四,暴徒砍杀李医生,前后经历了不止几分钟,如果有人赶来及时制止,李医生的生命也许能保住。此时,卫计委要求医院增设的保安在哪里?


医方在杀医案发生之前,与凶手一家协商的时候对于赔偿金额答应了又反悔,由于对死因争议不允许凶手一家取走孩子的尸体,在凶手打砸医院后警方迫使凶手家属支付了2万元后将凶手放走。这些都使得冲突进一步升级,导致了最后严重的后果。


而在惨案发生后,医院却试图在维稳。


李宝华医生被无辜砍杀致死事件发生在2016年国庆假期期间,回看当时@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 的微博消息,不禁令人心生凉意:



@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

虽然一度删帖禁转,甚至昨晚报道的某新闻网站都被删掉,我也受到不小压力,但我们毕竟是挺过来了,绝大多数主流媒体今日都报道了这一事件。至少,在节日的第四天,有一部分中国人,知道有一个假日里值夜班的年轻男医生,带着对人世间的不舍,带着对妻儿的无尽的想念,离开了。


@一个有点理想的记者:

聚焦山东莱钢医院医生被害事件:莱钢医院院领导强力介入,办事高效,挨个通知到位,要求所有医护人员和学校的医学生,禁止参加今晚七点的烛光悼念活动,预期活动将被迫取消。  


 

医患纠纷,我希望都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认为医疗行为有过错,去起诉吧!法院判决,医院履行,该赔的一分也不会少。如果诉讼能多一点儿,凶案少一点儿,社会也能更和谐一点儿吧!

 

回顾凶案始末,忍不住落泪……天堂没有杀戮,愿李宝华医生安息!

 

顾问律师:

梁雨,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雨医疗法律专业团队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本文案例来自于: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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