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判了!医生救人压断老人肋骨反被告,等了两年,法院判决来了

叶正松 医脉通 2022-09-21




导读

如果正义不能归位,善良便在流浪。


来源:医脉通
作者:叶正松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湖南湘潭有一名46岁的鱼贩子王某,和妻子在湘潭雨湖区城正街菜市场经营鱼档,生活仅能温饱。

2012年7月25日早上,王某骑着三轮电单车入完货返回菜市场途中,好心扶起一名被三轮车撞倒的八旬老妇,热心将其送到医院检查,并支付了医疗费用。岂料却被老妇及其家人多次执意认为鱼贩是肇事者连环索赔,最高一次高达20万元。王某不堪被屈,服农药自杀身亡。

➤2014年,河源市东源县的吴某,在驾驶摩托车的时候,路遇拄拐同向行走的老人周某摔倒,在其前方的吴某回身搀扶,却被周某指认就是他驾驶摩托车撞伤自己。

由于事发地附近并没有视频监控,也没有目击者。事发第三天,在给亲友逐个打电话喊冤后,吴某跳塘自杀。

而在吴某自杀之后,曾声称“被撞”的老人周某,受良心煎熬,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承认了是自己摔倒在地,与其此前的说法截然相反。


2017年9月7日10时许,72岁的戚老太来到沈阳市康平县迎春路“康城壹品”居民小区北门口的“燊医堂大药房”买药。这个过程中,戚老太昏倒了,药房孙医生赶紧对其实施了心肺复苏


20分钟后,戚老太被120急救车送到康平县人民医院救治。





经康平县医院诊断,戚老太双侧多发肋骨骨折(12根肋骨骨折)、低钾血症、右肺挫伤。戚老太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离开医院返回家中继续休养治疗。住院期间,戚老太花费医疗费近6000元。于是,戚老太将孙医生告上了康平县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9846.72元,不含伤残赔偿。


2017年11月23日第一次庭审,法庭上戚老太称,当时她去药房想买治眩晕的药,药房里没有,孙医生说,“我给你一片药,这药老好使了。”戚老太吃了药后感觉眼前发黑,坐在椅子上就什么也不知道了。清醒后,她发现孙医生正在按压其胸部,因说不出话,她就用手势示意别按了,但孙医生并没有停止。


戚老太说,自己不是不感谢对方救命之恩,只是因为孙医生给自己吃了一片药才导致她昏倒。“你给我吃药在先,我发病在后,你要是不给我吃药,我也不会发病,没有发病也就不会出现12根肋骨骨折。”


对吃药一说,孙医生态度非常坚决,全面予以否认。孙医生说,戚老太来店后说自己前一天没有睡好,有点儿胸闷气短,自己就拿出血压计准备给她测量一下血压,并没有给她服用什么药物。就在测量的过程中,她突然倒地,没有了呼吸心跳。自己赶紧拨打了120,并开始为她做心肺复苏。


庭审中,戚老太到药房,孙医生是否给其服用过药物成为了庭审第一大争论焦点。因为药房安装有监控设备,康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当庭播放了依职权调取的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然而,录像播放了近一小时,没有看到孙医生给她服药的监控录像。但戚老太提出要看警察执法记录仪,说有孙医生喂她硝酸甘油的录像。


戚老太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并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被告人给自己造成了损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孙医生表示不同意赔偿。


孙医生称,这起案件应该适用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其中,《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孙医生认为自己是见义勇为救人,有乡村医生证,在施救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即使给齐女士造成伤害,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未当庭宣判,直到两年之后的2019年12月31日,这起案件才终于最终落下法槌。法院决定驳回原告戚老太的诉讼请求。孙医生表示,等来这一纸判决,内心很欣慰!


图源:摄图网





自古以来,中国有“刑不上大夫”一说,而今此般情况也应适用于现代版“大夫”。为什么?因为医者仁心,没有哪一个大夫不希望自己的病人好好活着。


在《侵权责任法》中,有一条过错责任原则,这条原则自确立以来,始终保持并长期保持其基本归责原则的至高无上地位。德国有一个叫耶林的学者曾经指出:“使人担负损害赔偿的,不应该是因为损害,而应该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的原理,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一样。”如果救人不能免责,如果善举得不到保护,那么劣币就会驱逐良币。


这件事多亏录像还原了当时的情况,否则药店的孙医生就真的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并沉冤海底,好人不得好报了。


虽说这种情况是少数,但如果好心最终无好报,就会成为一个极其恶劣的负面效应事件,很容易就把大众引向歧途。这样的一条腾渊鳄鱼,必须用制度法律的牢笼,把它提前捞起,让它无法下锅。


在这起案件中,许多人都质疑,这么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为什么会拖了两年之久才予以宣判?


据医法汇撰文透露,这一案件,法院曾先后委托多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均遭鉴定机构退鉴,这是造成这一诉讼前后长达两年之久的一个重要原因。


去年岁末,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发布,其中第四十一条,为专家论证意见的证据效力制定了法律依据,尤其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专家论证意见的作用有很大的权重。该条规定的出台,使得专家意见,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阻力减小。


最终,法院就医学专业问题对相关医疗专家进行咨询,并最终听取了专家论证意见,认定戚老太服用硝酸甘油药品与心脏骤停无必然因果联系,被告孙医生在给原告戚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这一长达两年之久的诉讼拉锯战,才终于尘埃落定,公序良俗得以维护与固守。





康德说有两种东西使得我们敬畏:头上的灿烂星空,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但生活在当今社会,我们不得不承认,做好事有时候也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个社会缺少的其实不是好人,而是对善良的保护。


虽然偶尔出现的几件好人好事表明了社会上还存在着正能量,但是在金钱观的严重影响下,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丧失了道德和理智。


扶个老人反而要赔钱的例子已经数不胜数,而跳水救几个人,自己不幸溺亡,最后只落得个“关我屁事”的下场。鲁迅先生曾经说过:“在都市里,倘使路上有暴病倒地,或翻车摔伤的人,路人围观、甚至高兴的人尽有,有肯伸手来扶助一下的人却是极少的。我对此深深感到汗颜”。如果正义不能归位,善良便在流浪。到那时,我们就会痛苦的明白,一次不公平的判决胜过一百次犯罪的道理。


如果救了人有可能被反咬一口,那以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到底是救还是不救呢?救的话可能还要赔钱,不救的话要遭受良心的谴责。这种两难取舍,会把相当一部分好人阻挡在了善良大门之外。


如果善意得不到保护,那么救人行善就会变成犹犹豫豫不敢上前。


所以,我们为法院的这次判决点赞!同时也顺带问一句:仅仅是不赔就够了吗?对于见利忘义、恩将仇报的人,只有给予一定的惩戒,提高他们破坏公序良俗者和道德底线的成本,让他们付出一定的代价,才能达到劝训世人,以戒后者的目的。否则的话,这样的事以后还会发生。





精彩回顾


➤ 中国人办的期刊,却拒发中国医生的论文

➤ 杨文医生被追授荣誉称号!不能让医务人员寒了心…… | 医闻天下

➤ 什么是“重症感染”?医保的这些规定合理吗?

➤ 先心病孕妇剖宫产后变植物人,家属索赔800万!高危妊娠谁来保障?| 医眼看法

戳这里,更有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