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患者医院坠楼,法官硬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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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跪着的医生,救不了站着的病人!
来源:“医护多资讯”微信公众号
作者:医护多团队
一位患者王某,安徽阜南人。
因身体不适,到合肥四院求治。
医院心一科以“抑郁症、糖尿病、动脉硬化伴板块形成、脑梗塞”收住。
住院前,医护人员详细告之家属,患者可能存在消极自杀风险,应24小时不间断陪护,否则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由家属承担,与医院无关。
对此,家属表示理解、知情,同意,并签字确认。
不料,尽管有言在先,可还是告之而不预。
患者王某在治疗第28天的时候,趁着陪护人员不在的间隙,从医院食堂楼顶平台,坠楼身亡。
患者死后,家属不仅不自责,反而迁怒于医院和医护人员。以医院基础安全设施建设不够完善,医护人员未尽到看管义务和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说实话,这样的事情并不偶见。一般而言,此类案件,多是法院判医院赔钱了事。“医护多”检索了一下相关词条,几乎都是以医院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拿钱息讼。
可这次的判决结果,出乎意料之外。法官判词,句句铿锵,字字有力:
法院认为,至亲猝然离世,实值痛心。但追究医院疏于管理之责,法院实难支持。理由如下:
1.患者坠楼系自杀,而就此危险及防范,院方已经充分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家属亦签名确认;
2.医院食堂平台有1.6米高的围栏,需翻越才可坠楼。可见,院方已经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死者系有意选择坠楼位置自杀。医院无论怎样也不可能确保整个院区每一处每一时刻均绝对安全,更无法确保一心求死的抑郁症患者在无陪护状态下无实现自杀的途径。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合理限度范围的,患者王某坠楼显然不属于合理范围内可以预见的风险;
3.不论是法院,还是当事各方,在审视悲剧时,均应持理性立场,不能唯结果论、唯死者重,而去不合理地拔高医疗机构的注意义务,以悲剧的发生反向推理,简单粗暴认定医院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甚至认为“反正公立医院不差钱,出了事多少赔一点”。这不仅有损个案正义,更会导致医院今后以确保“不出事”而增加成本,这一成本终将传导至广大患者及家属一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而法院决不能搞平衡、和稀泥的求平稳结案。因此,不能判决医院有责,驳回死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的请求。
一案一判,是目前中国大多数法官判决医患纠纷的基本原则。回顾既往的一些判例,法院总是打着患方是弱势群体的幌子,只要死人就要赔偿,让医院让步吃亏,只求把事情摆平就OK。医方出钱,患方撤诉,皆大欢喜,只有医生的心在滴血!至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会否带来负面的延伸后果,那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自然无暇顾及也无需顾及。
于是乎,只要病人死在医院,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家属一告,医院就得赔钱。告赢了白得几十万,告输了不受分毫损失,如此一本万利的买卖,傻子才会不做!这就是为什么说“一次不公正的处理结果胜过一万次犯罪”的原因。
所以,这看似是个案的问题,实则是一个破坏医患关系土壤、对医患大环境毁林毁植的问题。也正是因为这些以和为贵的无错判赔,才造成了医患纠纷越来越多,至今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根本原因。
这样的几乎类似于“碰瓷”之后的判决,会带来两个后遗症:一是这种无过错判赔,会成为医者仁心的减速器,会让医护人员在面临某些选择时,踩下过度自我保护的刹车;二是滋长患方“碰瓷”心理,“不要白不要,白要岂不去告”就会渐渐形成一种风气。
医院的楼顶,经常血写着生命的悲意。人固有一死,但死哪儿都行,就是不能死在医院里。死在医院就要找你麻烦。有时候,金钱是对良知的最大侮辱!
问题是,这种恬不知耻蛮横无理之举,每次都能得到同情性判决支持,稳赚不赔胜利而归。实际上多年以来,不管是法院还是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一直都是强迫医院花钱买平安,“无过错赔偿”几乎成为医患纠纷的判决主流,有理无理都要医院息事宁人的赔钱。医院也一直都是无条件的打断牙齿往肚里吞,默默的被迫委屈接受。
实际上,医患双方是同一条船上的共同摆渡人,医患纠纷这个结应该是一个活结。但是,如果这个活结硬是被一次又一次的“无错判赔”朝着相反方向去拉,最终就会成为一个死结。
医院作为每个人生与死的必达地,就像是一块人生的试验田。有人播种下希望,有人收获到死亡。
纵然,意外无常是人生的一粒灰,它落在个人和家庭的头上,就是一座山。但我们总不能让这一粒灰,变成压在医生头上的一口锅吧?
要知道,跪着的医生,救不了站着的病人!
因此,我们要为这起判决叫好!
因此,我们要为判决这起案件的法官点赞!
责编 小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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