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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互认致患者漏诊?两家医院都被告了......

医脉通 2022-09-21




导读

患者的临床症状在那,就是要按照常规手段进行检查。


来源:“看医界”微信公众号

作者:朝阳




患者前后6次到一家三级医院,一家二甲医院就诊,辗转大半年没查出直肠癌,近日安徽黄山两家医院因存在漏诊,被患者告上法庭。

 

在这起案件中,一家医院称因遵守检查互认,从而导致对患者的漏诊。最终两家机构承担了同样比例的侵权责任。

 

在梳理一审、二审两份裁判文书中,小编发现诸多值得行业深思的问题,也给行业敲响警钟。



两家医院半年6次接诊却“漏诊”了!

 

案件的大概情况梳理如下:

 

2018年12月6日,洪某某因大便次数多、不成形10天,在黄山首康医院行碳14呼气试验和胃镜、结肠镜检查为“胃幽门螺旋菌感染、浅表性胃炎和乙状结肠小息肉”

 

资料显示,黄山首康医院(黄山高新区中心医院)是经省卫计委批准建设的三级综合性医院,是黄山市市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市人寿保险定点医院,劳动能力鉴定定点检查医院。医院曾获全省民政系统首届“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先进单位’”,并被评为“安徽省十佳民营医院”。

 

2018年12月20日,洪某某因上腹部不适伴大便次数多半月余,携带黄山首康医院制作的肠镜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报告到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黄山区人民医院)消化内科就诊,诊断“慢性胃炎、胃幽门螺杆菌感染”,予以药物治疗。

 

3个月之后,洪某某再次因身体不适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2019年3月22日,洪某某因肛门坠胀3个月伴大便不成形,到黄山首康医院急诊科就诊,肛检触及小混合痔,未进行直肠指检及结肠镜复查,诊断“混合痔、肠功能紊乱”,予以口服药物治疗。

 

2019年4月12日至2019年7月4日,洪某某三次到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消化内科就诊,均未常规进行直肠检查,漏诊直肠下段癌。

 

2019年7月26日,洪某某在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外科就诊,直肠指检发现肛门缘5cm处环周生长肿物伴肠管狭窄。后洪某某再次到黄山首康医院做肠镜检查,确认是直肠癌。

 

2019年7月31日,洪某某病情经北京大学肿瘤医院诊断为“直肠下段中分化腺癌伴部分淋巴结转移(Шb期)”,后经治疗预后良好。

 

大半年辗转两家医疗机构6次,洪某某却没有尽早发现癌症。

 

洪某某将两家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医院分别赔偿其各项损失4.6万余元。

 


一家医院认错,一家医院不服鉴定结果

 

黄山首康医院、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过错与洪某某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如何呢?

 

2021年7月21日,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接受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意见认为:黄山首康医院对洪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结肠镜检查和复诊检查不规范并漏诊直肠癌的过失,该过失系洪某某较晚期直肠癌及其相关后果的部分原因,参与度约为40%;

 

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对洪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对反复大便异常患者未常规进行肛门直肠检查和结肠镜复查并长期漏诊直肠癌的过失,该过失系洪某某较晚期直肠癌及其相关后果的部分原因,参与度约为40%。

 

一审中,黄山首康医院对洪某某主张的诉请及事实无异议。洪某某与黄山首康医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已达成协议。

 

一审中,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医院过错参与度应仅为10%,请求委托省外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但未举证证明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对其提出的申请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洪某某到黄山首康医院、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就诊,因黄山首康医院、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均存在过失,该过失系洪某某较晚期直肠癌及其相关后果的部分原因,故黄山首康医院、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均已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鉴定机构认为黄山首康医院和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的参与度均约为40%,被法院采纳。

 

一审判定,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对洪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46048.98元。

 


医院上诉:执行检查互认,过错没有4成!

 

在洪某某的案件过程中,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究竟要承担多少过错了,医院认为参与度为40%的认定,明显证据不足。

 

不服一审判决,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提起上诉,希望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认为其对洪某某的几次诊疗过程分析,不存在误诊和漏诊,鉴定机构认为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对洪某某诊疗时相信外院既往检查结果,有过错,认定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参与度约为40%,完全违背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机构凭想象进行推定,明显是在为黄山首康医院推脱责任,加重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的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究竟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二审中,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称鉴定机构认为“均因相信外院既往检查结果”无事实依据。

 

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申请重新鉴定提供的新证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黄山市医联体医共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与黄山首康医院签订的《医联体协议》,证明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基于与黄山首康医院之间各自的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

 

对于与黄山首康医院侵权行为参与度相同,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也不认同。

 

二审中,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认为,根据医疗教科书专家的基本意见,洪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和2019年3月22日间就已经存在直肠癌变,黄山首康医院的肠镜和肛门指检均未发现,属于误诊,其过错明显高于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

 

患者洪某某在高级别的医院做了肠镜检查确诊其肠道没有癌变,根据医疗规范,医学书籍记载和治疗直肠癌治疗程序规定,第一次肠镜后6个月以上在进行肠镜检查,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无需重复检查肠镜。

 

此外,洪某某的直肠癌是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及时发现,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且洪某某表示满意,不存在参与度约为40%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系依据不足,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为此在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之后,提交了上述通知、协议并非关于直肠癌的诊疗规范,不能以此来省略患者在可能患有直肠癌时,作为接诊医院应做的必要检查。

 

虽然洪某某在黄山首康医院进行过肠镜和肛门指检结果无异常,但洪某某在确诊直肠癌之前先后4次前往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就诊,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在患者多次就诊主诉“便频,大便带血”等症状时,均未进行肠镜或肛门指检,导致洪某某的直肠癌没有尽早发现,显然存在一定的过错。现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依据不足,故案涉《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二审法院驳回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不能被检查结果“一叶障目”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邵颖芳律师:本案值得关注的焦点是两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漏诊。在患者诊疗过程中,两家医疗机构均漏掉了非常重要的直肠指检,在直肠癌的发现中,直肠指检是非常重要的检查手段。

 

黄山首康医院对患者进行的是结直肠镜检查,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也采用首康医院的检查结果。在患者主诉症状没有得到缓解的情况下,未对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诊疗。

 

患者在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更换科室从消化科到外科,直肠指检发现肛门缘5cm处环周生长肿物伴肠管狭窄,发现罹患直肠癌。

 

在二审过程中,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究其原因是本案争议焦点不是医联体检查结果的互认,而是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漏诊。

 

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认为,鉴定机构凭想象进行推定,明显是在为黄山首康医院推脱责任,加重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的责任,黄山首康医院过错明显高于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

 

当面对拿着首康医院检查报告依旧不适具备直肠癌典型临床症状的患者,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应该考虑患者是不是有直肠的病变,进行直肠指检或者进一步检查,而不是盲目相信检查结果,不进行常规检查,这的确是漏诊行为。

 

患者的临床症状在那,就是要按照常规手段进行检查。不能因为前边医院检查显示患者没有问题,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就觉得患者不存在健康问题。鉴定机构认为,两家医疗机构均承担40%,我觉得公平合理。

 

二审法院判决也指出,洪某某在确诊直肠癌之前先后4次前往黄山市黄山人民医院就诊,在患者多次就诊主诉“便频,大便带血”等症状时,均未进行肠镜或肛门指检,导致洪某某的直肠癌没有尽早发现,显然存在一定的过错。

 

再次要提醒医联体机构,报告互认没有问题。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还是要遵循循证医学,要按照诊疗常规进行,不能被检查结果“一叶障目”。


责编 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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