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服毒自杀未果,住院期间自缢身亡,家属索赔75万,法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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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防不胜防。
患者汪女士(56岁)因服“敌溴隆”“闻到死”到区医院住院治疗,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入院记录中记载“无重大精神创伤史”。
医生通过《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告知患者家属,住院期间医院负责医疗照护,家属负责患者的生活照护及人身监护,要求患者家属24小时陪伴负责患者的起居,密切监护患者,不能擅自离开。防止滑倒、跌倒、噎食、外伤、坠床、外出等,并注意心理变化,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并由患者家属黄某签字确认。
另外,由黄某签名的《护理安全告知书》中也要求患者要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尤其是疾病史。 入院第三天凌晨2时50分至3时50分之间,患者从五楼病房走出进入公共卫生间,3时10分40秒出来进入电梯厅,进入电梯上至六楼,五层走廊至电梯间隔离处值班位无人值守。之后又多次从电梯或步梯往返二至六楼,其间又在二楼大厅徘徊一分钟左右。
凌晨4时左右患者女儿于发现患者不在病房,遂联系值班医生及护士,经寻找并调取监控,发现患者在该院老病房楼1楼楼梯处自缢身亡。 家属认为,患者有精神抑郁症,区医院在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致使患者死亡,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为案由诉讼至法院,要求区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因服毒自杀而到区医院住院治疗,立案案由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不当,案由应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无证据证明患者有精神抑郁症,患者入院时确定的护理级别是一级,医院未按该护理级别要求进行护理,患者家属亦未按医嘱进行护理,特别是护理人员与患者在同一病房内,也没有及时发现患者走出病房,再者患者是因服毒自杀未果而住院治疗,在医院选择自缢的方式自杀而非因其他原因导致死亡,患者及家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区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30%),判决区医院赔偿患方30余万元。
区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患者系自杀,是其对自身生命健康权的放弃,即使区医院在日常管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也只是未完全达到医疗照护标准,对造成患者死亡结果的影响较小。一审判决区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偏高,改判区医院承担10%责任,赔偿患方9万余元。
法律简析
患者在住院期间受到损害或意外的事件时有发生,而患者自杀身亡后,家属向医院索赔的案件更是屡见不鲜。2021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一起患者自杀医院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5.6万余元)的案件经公布后,引起了很激烈的讨论。实践中,患者院内自杀的情况多种多样,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
首先关于患者住院期间自杀的案由问题。根据2020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系侵权责任纠纷下的三级案由,包括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原“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等四级案由。
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指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为了其管理范围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