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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病例讨论不出问题,到底需要说些啥?丨医眼看法

医脉通medlive 医脉通 2022-09-21




导读

院内进行病例讨论的那些事。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讨论遇到医疗纠纷病例讨论的问题。起因是有位医务处的老师询问,“每次医疗纠纷病例讨论都讨论不出问题,过程很完美,结局很遗憾!”作为医务处分管纠纷的老师,不可能各个专业知识都懂,组织病例讨论,不敢乱发言。

 

本周就来聊聊遇到医疗纠纷,院内进行病例讨论的那些事。

 


医疗纠纷病例讨论与其他病例讨论有何不同?

 

病例讨论制度属于医院工作制度,卫生部在2010年对“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病历讨论制度包括:

 

1.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1 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1.2 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1.3 每次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1.4 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1.5 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2.出院病例讨论

 

2.1 有条件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应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2.2 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任(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2.3 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

 

a.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

b.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

c.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d.是否存在问题,取得那些经验教训。

 

3.疑难病例讨论会

 

3.1 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

 

3.2 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4.术前病例讨论会

 

4.1 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

 

4.2 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疗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4.3 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

 

4.4 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论。

 

5.死亡病例讨论会

 

5.1 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患者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一周进行。

 

5.2 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疗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5.3 讨论目的是分析死亡原因,吸取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5.4 要有完整的讨论记录,由科主任、上级医师签字确认后纳入病历。


从中可以看到,病例讨论或是为了明确诊断、拟定最佳的治疗方案,或是在治疗后总结经验、查找不足。

 

涉及医疗纠纷的病例讨论与常规的病例讨论有所不同,除了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最关键是要查找过错,分清责任,拟定纠纷处理方案。最重要的是,需要经过讨论形成医调委调解、法院诉讼或司法鉴定听证会时,医方要表达出来的意见、观点。

 


医疗纠纷病例讨论都需要讨论哪些问题?

 

除了与其他出院病例或死亡病例讨论相似的内容,涉及医疗纠纷的病例讨论需要形成统一的情况说明,一致对外的陈述观点。

 

曾经参加一个司法鉴定听证会,患者曾就诊医方消化内科门诊、急诊科,在急诊科时心内科给予多次会诊。48小时内患者两次就诊,后患者死亡。听证会时,医方三个科室都派出代表参加,在医方陈述意见的时候,没有统一的一个意见,而是各个科室分别陈述。


每个科室都说明了一下接诊患者的情况,表述了一下“自己科室无责任”的意见。在辩称自己科室无责的时候,各位医生丝毫没有顾及自己医院其他科室。整体听起来,三个科室互相推诿责任,漏洞百出。最终,根本没有起到辩护的作用,反而在病历外给鉴定专家提供了更多的不利证据。在老刘看来, “猪队友”真是太“坑”了。


医务处老师作为主持者,应该主导整个讨论过程。毕竟这种讨论并非是常规的学术讨论,最终要讨论出处理纠纷过程中的方法、答辩意见,最终形成统一的陈述意见。如果能有医院的法务参加就再好不过了,从法律角度解读病例,让医者明白不足,同时学习应对纠纷的方法。


讨论过程中需要讨论的问题包括:

 

1.患者诊断是否明确、正确、全面?诊断依旧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或指南?

2.收治科室是否正确?是否与主要诊断科室相符合?

3.患者的主诊医师是否为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生?实施的手术是否与医院资质和医生资质相符?

4,治疗方案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教科书、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不符合的治疗方案是否有其他文献支持?

5.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告知内容是否到位?知情同意书是否完善、签名并妥善保存?

6.病历记录和护理记录是否完善?病情观察和护理是否存在过错?

7.患者的损害后果是什么?损害后果和医疗过错是否相关?

8.患者术后并发症发生率有多高?此例并发症的发生是否是可以避免的?

9.出现伤残的患者未来还需要哪些治疗?治疗或康复期是多长时间?

 


医疗纠纷病例讨论避免“两极化”!

 

由于对于医疗纠纷解决、医疗调解、医疗诉讼等知识的欠缺,临床医生在讨论过程中常会两极分化。

 

一类医生会深刻检讨不足,深切反思,找出自身各种“过失”,假设N多种可能避免损害后果的情况。这种检讨型的讨论对于提高诊疗水平,防范诊疗风险可能是好的,但是不能作为应对纠纷的陈述意见。


如果在司法鉴定的时候说出“如果在手术中能注意采用某某方法处理,可能就不会损伤某某”这样的话,那么基本上过错就实锤了。过度认错会使鉴定专家或法官认为损害是可以避免的,而医方并没有做到,那么过错就是明显的了。

 

另一类医生比较“自信”,面对损害后果顽强狡辩,论述自己技术有多好,治疗方案有多正确。至于疗效差的原因都归咎于患者自身,是患者自身疾病发生发展导致的不良预后。或是将责任推卸在其他科室身上,比如术后死于ICU,就将责任推卸在术后治疗不佳。

 

两种病例讨论的方式方法都不太有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比较客观公正地看待诊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划清责任,找出应对纠纷的方法可能才是正途。在这种病例讨论中引入专家组评议是比较有效的一种手段,比如业务院长带领不涉及纠纷科室的专家作为专家组列席,各个科室说明诊疗经过,查找不足,说明可能过错等情况。

 

由专家组给出类似鉴定意见的意见,划清责任,在律师的引导下形成统一口径的情况说明。对于患方可能指出的医方过错,给出答辩意见,查找文献支持论点。最终,形成一份统一的意见书,无论是哪方面回复患方,或陈述观点都与意见书的意见相同。这样才能发挥病例讨论的效果。


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责编 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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