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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急救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延误抢救!急诊医生想问:没有财政支持,赔钱摊在医护身上?丨医眼看法

医脉通medlive 医脉通 2022-09-21



导读

医院赔钱之后,多数都要摊在急诊科和急诊科医护身上,累死累活还赔钱,这个真的好吗?


来源:医脉通
作者:奔走的急诊老刘

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近日,北京市卫健委印发了《北京市院前与院内医疗急救衔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很多院前的小伙伴都知道,北京急救中心一直都在汇总院前与院内的“衔接”数据,分析问题所在,探讨解决方案。


希望这一《办法》的发布,能真正让很多问题有了“办法”,不能只是要求……


 


新版《办法》有哪些不同?


2017年《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开始实施,于是与之配套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转运与院内衔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2019年,管理办法从试行版,升级到了正式版。而2022年版,是从2019年版再次升级而来。


很多新闻报道强调新版的内容包括“医疗急救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对患者的抢救工作”,实际上这一要求一直都在,更新的重点不在于此。


那么与2019年版相比,最新版进行了哪些修改?可见下图:


本文作者整理



新《办法》对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看了上述主要修改内容的对比,可以看出,对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职责几乎没有修改。而对于医疗机构,将名称改为了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并且有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的要求要点包括:


1. 急诊预检分诊分级,急诊分级救治,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确保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2.禁止推诿患者及未经联系的危重症急救转诊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3.设置专线电话,保持二十四小时畅通;

4.配备充足可用的急救平车(或轮椅),急诊科室至少保证1个急救平车随时周转备用;

5.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接到院前救护车转运的患者后,应尽快转移至备用急救平车,不占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急救设施设备。危重症急救患者滞留在院前救护车担架上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0分钟;

6.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对患者的抢救工作。


北京的院前急救一直追求较高的应答率,2分钟出车率,呼叫满意率,较短的急救响应时间。可这一切指标都需要有分布在全市足够多的急救站,足够多的值班车组,并且车组能尽快完成任务,更多的车组处于待命状态。


但现实是,很多救护车聚集在三甲医院急诊门外,因为病人在担架车上,急诊无床,患者只能暂时在担架车上接受救治。甚至,担架车在医院滞留数小时,车组只能暂停工作。


很多120将患者送到医院急诊科,先陪着患者量体温10分钟,然后测血压、血氧,才能挂号。病情较重的还需要按照预检分诊护士的要求送患者去做心电图、查血气,等结果出来后,预检分诊护士才给分科室。然后,接着等家属挂号,把患者送到科室医生那里,交接病情,医生才会给签字。最后,能够找到转运的床或轮椅,将患者转运到医院的床上,院前才能离开。


如果患者需要进抢救室,此时要直接将患者推进抢救室,院前需要等抢救室完成过床后,才能将担架车推出来。如果抢救室没床,严重的患者需要暂时借用担架车抢救,再去协调床位。有的时候,抢救室不但没床,还没有地方、没有监护、没有吸氧位置,患者可能会建议转院。


总之,交接的过程想在10分钟内完成简直是天方夜谭,特别是大部分呼叫120的患者都是年老、行动不便、不能保持坐位、病情较重的,没有平车根本就无法交接。


《办法》对这些问题都提出了要求,但是好像没有什么解决办法。首先,要求急诊不能推诿病人,即使是没有打招呼就来的危重患者也必须接受,如果必须要转走,医生要先评估,还需要联系好接收的医院。其次,要有足够的床位,保证院前来了,能在10分钟内完成过床,让院前继续待命。最后,急诊科室至少保证1个急救平车随时周转备用。


任何医疗资源都是有限的,急诊科到底有多少急救平车能够用?非危重症患者但只能躺着的患者,如果需要平车,急诊科能不能有平车不给用?保证1个急救平车,同时来了7辆救护车,拉来7个需要平车的危重患者,能保持仍有备用吗?院内急诊已经饱和,院前知道、调度知道,患者就要去这家,不压床还能有其他选择吗?为什么不让院前准备出足够的备用担架车,以保证车组能在压床的情况下及时恢复工作?



调度工作重在沟通


旧版的调度职责还写着确定患者转送医院,在新版中主要是协助建立绿色通道。实际工作中,车组医生会根据病情和对医院的了解去分析判断,和家属沟通,最终明确转送的医院。在危急情况下,即使调度安排、家属要求,车组医生也有权利去拒绝家属要求,根据病情调整转运医院。调度很少会主动去确定患者转送的医院,除非患者在要车时就明确了目的地。


因此,在新版中对调度的工作主要强调是协助联系,创建绿道,帮助院前和院内之间建立起沟通。


并且,调度机构还有记录、汇总急救衔接情况的工作,因此遇到交接不通畅、压床等情况,车组都需要向调度汇报。



“三无”定义为何改变?


新版《办法》中对“三无”人员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并且在第十三条规定,对于三无人员,院前和院内急救机构在施救后,可以依据规定申请经费补偿。


原三无人员为无身份、无家属、无经济来源,很多急诊患者都可能是无身份、无家属、没有收入。


身份可以由公安机关查找,通过人脸识别技术,确定身份变得比较简单。当时没有家属,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寻找亲属、朋友、法定监护人等。经济来源主要指工资收入,无经济来源,不见得没有资产。


三无人员的定义改变后,上述三无人员就被排除在了经费救助的范围内。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者法定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三无人员,真的可以算作一穷二白、穷困潦倒,确实没有钱。


可是,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在被要求不能因为钱而拒绝救治的同时,却又没有相应的财政扶持。虽然某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某些经费补助,但是条件苛刻、手续繁杂,能获得的补助少之又少,大部分都是医院一赔了之。医院赔钱之后,多数都要摊在急诊科和急诊科医护身上,累死累活还赔钱,这个真的好吗?


看着《办法》,心里感觉这些条款反映出卫生行政管理者对于急救有着很好的愿望,希望能够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面对问题,不能一规定了之。问题出现都是有原因的,必须从源头解决问题,而不是提出那些完不成的任务。


希望相关人员不要在上面光看数据,光定指标,要多下来走走,多到急诊科转转,多找干急诊急救的聊聊。倾听一下大家的心声,反思一下为什么院前急救和急诊科没人愿意干?为什么工作没有积极性?

 

顾问律师

向海曼,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原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责编|亦一

封面图来源|医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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