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医务人员外出采核酸能否要求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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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来看看劳动仲裁委最终是如何裁决的。
自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以来,上海在2022年3-5月期间经历了全域静默,在大部分人员都在家静默的时候,有不少特殊的人员,如医务人员还是奋战在临床一线,并承担了外出采集核酸的重要任务。
于是,有人认为这期间不间断的工作性质与正常上班不同,超出的时间应当属于加班,单位应当按照加班工资进行支付,最近笔者就作为一家民营医院的代理人参与到了一起这样的劳动纠纷中,来看看劳动仲裁委最终是如何裁决的。
以下是案件的概况:
申请人王军(化名)就职于某民营医院,系该医院的药剂科主任,2022年3月底开始上海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各区均陆续进入了封控管理阶段。
4月27日,王军响应本职医院的号召加入到了核酸采样支援队中,第二天被调配至同城的公立医院共同参加区域的核酸采样工作直至5月16日结束。
封控结束后,王军又回到了所在民营医院就职。外出采样期间公立医院还额外支付了王军300元/天的补贴。
王军认为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他每天都在上班,而且中间也没有回家,而是隔离在医院旁边的酒店内,要求所在医院支付这期间的加班工资人民币28965元。就此还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他在这段时间内不间断的工作。
代理人认为,医院是响应卫健委号召积极组织医务支援队加入核酸采样队伍中去,并根据防治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开展的相关工作,申请人在此期间的工作安排实际上是由相关部门对医院内部医务人员的一种调配,因此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说。
医院已经考虑到医务人员在疫情特殊时期所作出的贡献,在此期间员工的工资都是按照正常月进行发放的,从未拖欠扣减。同时,申请人已经在发放工资以外额外获得了一笔补贴款,单位无需再另外支付任何的费用。
最终仲裁委裁决认为王军所主张的核酸采样工作,系为应对疫情期间社会面清零采取的临时性、非常态的应对工作,与申请人本职工作内容并不相同。不能认定为常规意义上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的加班行为,且在此期间监管医院亦支付过相应补贴,应当认定为王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的相应报酬。从而对王军的这项主张不予支持。
裁决下来了后,王军也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决书已经生效。对于特殊时期相关人员所从事的与本职工作不同的非常态应对工作,响应号召疫情期间在外采集核酸的工作,属于一种临时性、非常态的任务,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认定是由有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行为。
责编|阿泰 米子
封面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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