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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婚生子闹离婚,夫妻法庭上互指对方同性恋!

2017-12-15 朱静姝 亲友会PFL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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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于彩虹法律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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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讲一个离婚案。虽然从判决书中,我们不能确定一方或双方是同性恋者,也不知道这是不是一场形式互助婚姻(形婚),但该案的事实和判决值得我们仔细分析,为正处于或打算进入形婚的同志提供参考。


案情回顾


2012年,黄女士和宋先生在网上认识,九个月后,双方称“为各自利益需求”登记了结婚。二人“并无感情基础”,但为了生育,也有过性生活(女方说一次,男方说多次)。


然而,由于宋先生精子能力弱,二人决定借精生子。黄女士不愿意去医院,于是他们找来宋先生的朋友帮忙——捐精者在一个房间取出精液放入针管,由宋先生交给在隔壁房间等待的黄女士,然后将精液注入体内。


黄女士先后接受了两位朋友的精液各两次,再加上之前跟宋先生也有性生活,究竟谁才是孩子的亲爹,没人能确定。


不过呢,由于二人是合法夫妻,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一栏自然填的就是宋先生了。黄女士怀孕四个月后,二人举办了婚礼,并在此后签订了《结婚协议》,约定若双方离婚,宋先生需退还黄女士的结婚开销共81287元。


儿子出生以后,黄女士发现宋先生并不是真心喜欢孩子,只是为了面子才结婚生子,两人婚后也一直分居,与其继续这段貌合神离的婚姻,还不如早点一拍两散。


孩子满一岁以后,黄女士将宋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离婚,并称孩子不是宋先生的,所以要孩子跟着自己,不需要宋先生给抚养费,他也没有探视权。


如果法院坚持处理抚养费,则希望宋先生每月支付1800元。另外,黄女士希望宋先生按约定返还81287元的结婚费用。


宋先生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但自己月薪6000,顶多给1000元抚养费,且希望每两周探望孩子一次。此外,宋先生称,筹办婚礼自己也出了一部分钱,所以只愿意返还黄女士6万。


二人在探视权、抚养费和结婚支出上无法达成一致,黄女士只好把宋先生告上了法庭。


审理过程中,黄女士要求对宋先生和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宋先生不答应,认为这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一开始宋先生承认孩子是借朋友精子生的,但后来又改口说,夫妻二人也有过性生活,所以孩子也有可能是自己的。由于亲子鉴定需要本人同意,因此鉴定未能进行。


而黄女士又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宋先生不是孩子的生父,因此法院只能按照出生证和户口簿,确人宋先生为孩子法律上的父亲。


最后,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孩子随母亲生活,宋先生付给黄女士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每月可探望孩子两次。


至于结婚支出,既然二人已经在《结婚协议》中约定好,宋先生应当返还黄女士81287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本案的案情与普通的离婚案件没有太大差别,不外乎抚养权、探视权、抚养费、婚内开销和财产分配等问题。


但由于此案疑似同性恋形婚,那么我们不妨以此为鉴,来探讨同志们所关心的形婚中的法律问题。


 是不是同性恋在离婚纠纷中重要吗?


本案中,二人都向法官提到了性倾向一事,只是说法不一。


黄女士坚称,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同性恋,因为没有固定的女朋友,但宋先生肯定是。宋先生则一口咬定自己不是同性恋,对方才是。


这是一个既讽刺又辛酸的场面——双方在庭上互相指责对方才是同性恋,仿佛“同性恋”就是有病、有罪、是一个令人羞耻的标签。可以理解,同性恋这个词自从产生之日起,就背负着疾病和犯罪的阴影。

在同性恋去罪化和部分去病化的今天,哪怕是已经骄傲出柜的同志,听到别人指着鼻子说“你同性恋!”,在大众语境下多半也有被骂的不适感吧。


本案夫妻二人在不知道法官是否对同性恋有偏见的情况下,自然都不想在离婚官司上吃亏,所以极力否认自己的身份。


如果双方真是同性恋,一开始为了向家人朋友和社会相互帮忙隐瞒性倾向形婚,结果在离婚官司里又撕破脸替对方出柜。


绕这么大一圈回到原点,让人看到,同志面对婚姻家庭的压力,既要面子和孩子,又想保全一点点自由和隐私,却往往难以得兼,实属不易。


然而,在法庭上拿性倾向说事,除了给对方名誉上的压力之外,其实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国现有婚姻法,法官其实根本不会关心你是不是同性恋,因为在判断过错、精神损害赔偿、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你喜欢男人女人桌子椅子都没有关系。


至于法律如何处理同性婚外情,也就是大家关心的“同妻”问题,我们将在另外的案件中展开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在过往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被对方指出是同性恋时,大都咬死不承认。

这种“不承认”耐人寻味:


一方面,我们看到同志运动近十年间风生水起,许多出柜同志号召大家勇敢出柜,相信越多人站出来,整个群体就越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而另一方面,为了远离污名、为了争取法律利益,在法庭前很少有人愿意承认自己(以倡导同志群益为目的而专门以同性恋身份提起诉讼的小振和秋白是例外了)。


于是,活动家的振臂高呼和普通同志的缄默不语,在法庭上呈现出尴尬的张力。法庭是社会的一个缩影,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身份政治与生活利益的纠缠与碰撞。


不做亲子鉴定,那谁是父亲?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孩子的探视权和抚养费问题。


黄女士提出做亲子鉴定,想证明宋先生不是孩子的亲爹,大概是希望离婚后不再跟他有任何瓜葛,既不要他给抚养费,也不想他隔三差五探望孩子。


宋先生则不愿意做亲子鉴定,因为一方面他担心会伤害到孩子的感情,另一方面可能也是怕如果自己真不是亲生父亲,会不会再也见不到孩子了。


对于拒绝亲子鉴定的法律后果,2011年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三》是这样规定的: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黄女士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宋先生不是亲爹,就算没有进行司法亲子鉴定,法院也可以推定宋先生不是孩子的生父。


然而本案中,由于双方都承认至少有过一次性生活(且宋先生可能经律师提醒,后来还坚称有过多次),所以就算二人也承认接受了两个朋友捐精,也不能排除宋先生是亲生父亲的可能性。


因此,法院只能依照医院出生证明、结婚证和户籍信息等法律事实,来确认宋先生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父亲,从而就算孩子跟随母亲生活,也应当有探视权,也要承担每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实际上,假设宋先生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确认了自己不是孩子生父,法院也不一定会判决他和孩子从此形同陌路。


毕竟,只要另两位朋友没有站出来主张亲子关系,宋先生就依然是孩子法律上的父亲。况且,由于本案中宋先生是主动找自己的朋友捐精,有成为父亲的意图,因此法院判决允许他探望孩子并支付抚养费比较合理。


相比之下,大部分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都是丈夫质疑自己“喜当爹”,这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议可能更复杂。


过往案件表明,一旦法院经由司法亲子鉴定,确认了亲生父母,可能会判决丈夫(即法律上的父亲)的财产权和人格权受到了侵犯。孩子的亲生父母则需返还他之前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借精生子:找熟人还是找医院?


本案中,夫妻双方采用了“熟人捐精”的形式,在家进行了人工辅助生殖。国内外越来越多的希望生育的单身女性和女同性恋伴侣也在采取这一方式受孕。相比去医院使用他人匿名捐赠的精子,在家DIY有利有弊。


它的好处在于:

●能够节省人工生殖的一系列费用;

●能够更多地了解孩子生父的基本情况,包括其长相、身高、籍贯、学历、工作、性格、生活方式等等;

●在各方关系融洽的情况下,孩子可以得到更多的关爱。


然而,熟人捐精的弊端也恰好在于这些方面:

●由于技术条件有限,成功率低,时间成本可能更大;

●由于熟人间难以开口,捐赠者隐瞒遗传疾病或传染病的可能性更大,而通过精子库获得的精子则已经经过了疾病筛查;

●捐精人与受赠人之间就算签订了放弃前者抚养权的合同,该合同也很有可能没有法律效力(当前中国对于熟人捐精的立法和司法还存在诸多空白)。多年后,若捐精人反悔,想要回抚养权,则会引发诸多不快,甚至法律纠纷。


笔者猜想,本案中的夫妻刻意找来两位朋友各捐精两次,夫妻之间也有至少一次性生活,或许本就是想通过这种不确定性,来避免熟人捐精可能带来的纠纷。


毕竟,只要不做亲子鉴定,宋先生和两个朋友就都有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生父(这就是传说中的“薛定谔的爹”——不要听我胡说八道hhh),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律只认宋先生,可能也是各方都同意的。当然,这种做法依然可能有诸多风险,甚至可能让纠纷更加复杂。


《结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夫妻双方在正式登记之后签订了《结婚协议》,主要涉及甲方的婚前财产、双方结婚的各自支出、结婚后的家庭开支、孩子的费用、将来的房屋拆迁利益等财产问题。


本案在财产方面的主要争议在于男方退还女方结婚支出的数额,因为宋先生觉得自己筹办结婚事宜也出了一部分钱,只愿意退6万而不是8万多。然而,法院看重的不是具体谁出了多少钱,而是这个协议有没有效。所以只要不是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不管宋先生签完之后是否觉得吃亏了,都应该按照协议所约定的金额来给。


如今,不管是不是同性恋形婚,越来越多的夫妻都签订了婚前或婚内协议,主要约定的内容都是婚前和婚后财产。


毕竟,把钱放在桌面上谈开了,反而不容易心生嫌隙,形婚对象就更是如此了。至于是在婚前就签还是婚后补签,法律上差别不大,因为《婚姻法》对财产的分配是有约定随约定,没约定才依法律。


当然,不是每一条约定的内容都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跟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例如,就算是形婚,只要真领了证,就不能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另外,如果一方欠了大量外债,就算两人约定了婚内债务各自承担,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不知道夫妻之间有此约定的人)依然可向另一方追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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