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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税的征收理由、基本逻辑和真实动机

闫德利 腾讯研究院 2021-01-15


作者

闫德利  腾讯研究院资深专家 


数字税是当前国际数字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欧盟是积极推动者。它于2018年3月公布了数字经济公平税收规则的提案,近期英法宣布征收单边的数字服务税。数字税是新生事物,我们需要准确把握背后的动机和逻辑。其征收理由是欧盟认为互联网公司的税率太低,征收的基本逻辑是用户参与了价值创造,而实际上是针对别人家的孩子——想从美国互联网公司身上分一杯羹。对此须保持清醒认识。


征收理由:

互联网公司的税负较低

欧盟时有报告指出,美国科技公司造成了税收缺口,数字公司的税负比传统公司要低很多。欧盟委员会常用的例证是——数字公司的实际税率是9.5%,而实体企业高达23.2%。这是欧盟征收数字税的直接理由。但从我国来看,情况未必这样,我国互联网公司承担着与实体公司大体相当的税负水平

根据全国工商联《2020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调研分析报告》,2019年我国民营企业500强纳税额前20家的税负率平均数为10.6%,中位数为9.9%。这20家民营企业是以房地产和制造业为主。如下表所示。根据贵州省企业联合会发布的数据计算,2019贵州企业100强(均为实体企业)总体税负率为11%。

2019年民营企业500强纳税额前20家税负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全国工商联数据整理。

根据全国工商联《2019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调研分析报告》,百度公司2018年缴税总额为121.22亿元,按此计算其税负率为11.8%。根据阿里巴巴发布的数据,2018年阿里巴巴和蚂蚁金服总计纳税516亿元,按此计算其税负率为12%。百度和阿里(含蚂蚁)两家互联网公司的税负率(约12%),要明显高于民营企业纳税额前20家的税负率平均数(10.6%)和中位数(9.9%),也明显高于贵州企业100强总体税负率(11%)。
人们的直观感受是,互联网公司占用较少的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造成的交通拥堵、环境污染和碳排放等负外部性也相对较少,且属于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会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税率理应不高。但以上数据清晰表明,我国互联网公司承担的税负并不比实体企业低。这与欧盟声称的“数字公司的税率仅有实体企业的41%”有着极大不同

征收逻辑:

用户创造价值

欧盟认为,数字经济改变了企业的价值创造方式,用户在价值创造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而现有税收规则与此不适应。互联网公司通过分析挖掘用户留存数据,可进行精准的广告投放和信息推送,从而优化经营效果,获得更高利润。按税收规则,企业向其实体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税,其他地区的用户尽管在此过程中创造了价值,但这些地区因没有该企业的物理存在而无法向其征税。即传统的税收规则不考虑用户对利润的贡献,不考虑用户的价值创造。因此,欧盟希望推出数字税来改变国际税收规则。其中一个提议是使成员国对在其领土内创造的利润征税。只要满足在年收入、用户数、合同数三方面给出的标准之一,数字平台将被认定在该成员国拥有应税的“数字存在”或“虚拟常设机构”,即使数字平台在该国并无物理存在。
实际上,“用户创造价值”在互联网兴起之前就已大行其道。1986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冯·希普尔教授在用户创新理论中指出“用户是创新的主要源泉”;对啤酒、尿布和星期五的故事,人们早已耳熟能详。仔细分析可见,所有价值都需要经过用户才能真正实现。我们不否认用户创造价值,也不能忽略用户还享受免费服务的事实,这部分的价值甚至更多、更大、更普惠。
为衡量免费服务的价值,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经济学家Erik Brynjolfsson和Avinash Collis从消费者剩余的角度进行了测算,即用户肯放弃某项服务所需要的经济补偿。结果表明,搜索引擎是最有价值的数字商品类别,每年为每位用户创造价值的中位数超过1.7万美元;其次是电子邮件、地图、视频流媒体和电子商务,分别为8414美元、3648美元、1173美元和842美元;社交媒体、在线音乐和即时通讯相对较低,但也有150-350美元之多。这里面包括一些付费服务,但需要支付的费用远低于所获得的消费者剩余。以视频流媒体为例,Netflix的年费是108-216美元。用户从视频流媒体中获得的消费者剩余是1173美元,是用户为访问而支付费用的5-11倍。如下图所示。

不同数字商品为每个美国用户创造的年度价值(基于中位数)

来源:布鲁金斯学会,2020年2月。
以Facebook为例,自2004年创立到2017年它为美国用户创造了2310亿美元的价值。尽管Facebook会从中获得一定的广告收入,但仅是所产生消费者剩余中的一小部分。Facebook每年为每位用户带来超过500美元的消费者剩余,而每位用户每年给Facebook带来的平均收入在美国为140美元,在欧洲仅为44美元。据诺奖获得者WilliamNordhaus测算,企业只能从技术创新产生的总盈余中获取2.2%,剩余的97.8%流向了消费者。

征收对象:

针对美国大型互联网公司

马克思说过:“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对税收工作,政府定会十分上心。由于欧盟本土缺乏大型互联网公司,广大市场被美国公司占领,因此欧盟数字税不会伤及自己企业,其征收对象主要是Google、Amazon、Facebook、Apple等美国大型科技公司,数字税也被取四家公司之首字母称为“GAFA税”。美国对此强烈反对,不希望自己的企业成为喂养别国的奶娘。为阻止加征赋税,一千年前的Godiva夫人骑上了马背,特朗普总统则挥舞起加征报复性关税的大棒。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指出:“如果单边数字服务税引发贸易战,全球GDP每年减少可能超过1%。”
别人家的孩子不心疼。数字税只是欧盟对美国科技公司加强监管的手段之一。近年,欧盟以业务垄断、不公平竞争、侵犯用户隐私等理由,多次向美国科技公司开出巨额罚单。其背后是国与国之间的博弈。
欧盟数字税不仅有薅美国羊毛之意,在欧盟内部也是利益的再分配。欧盟自身“统一的市场,不同的税率”是数字税出台的重要原因。美国科技公司可能并没有逃税,只是把税缴给了欧洲总部的所在地——谷歌、Facebook、苹果、微软是爱尔兰,亚马逊是卢森堡。也就造成了欧盟所说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其他国家未捞到税收的好处,自然不乐意。因此,成员国对数字税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积极推动,爱尔兰、卢森堡、芬兰、丹麦等国则反对。如下图所示。
欧盟各国对数字税的不同态度
历史上,赋税和战争密切相关。所得税和印花税均源于战争对经费的需求,美国独立战争则起因于“英国苛捐杂税逼人太甚”。对赋税,不可不慎。法国18世纪《人权宣言》就提出:“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决定公共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并决定税率、税基、征收方式和期限。”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数字税是国际利益格局下的较量和再分配,单边行为实不可取。


    参考文献

[1] European Commission.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aFair and Efficient Tax System in the EU for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 21 March2018[2] Erik Brynjolfsson,Avinash Collis. How Should We Measure the Digital Economy? Hutchins CenterWorking Paper. January 2020[3] 闫德利,数字社会发展与治理丛书之《数字经济》,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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