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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NO.58】不开车的人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平湖在线 2018-07-18

作者


    顾笛(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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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每天都在发生,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成为交通事故的责任方,那就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有甚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机动车驾驶员作为被告方比较常见,尤其在刑事案件中,被告大多都是机动车驾驶员。而这也使得有些人错误认为,机动车驾驶员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所以那些不开车的人(电动车驾驶人、骑车人、行人)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2017年5月,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逆向行驶至某路口,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事故导致王某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为沈某在路口不减速,违章逆行、闯红灯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因而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2015年1月,下班的徐某骑着自行车从厂门出来,沿着某路自东向西逆行,之后与对向正常驶来驾驶电动车的王某相撞,导致王某摔倒,王某在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徐某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且对路面动态未注意观察,遇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最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2014年11月,被告人黄某步行经过一路段时,遇到被害人游某驾驶一辆电动车从长堤路往太沙路方向行驶。黄某在由右向左横过马路时突然折返,与游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双方倒地,造成黄某受伤、游某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最后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上述案例中,沈某、徐某、黄某都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是较为普遍存在的,尤其是对于电动车驾驶人、骑车人、行人来说,经常能见到逆向行驶的电瓶车、自行车和乱穿马路的行人。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对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一般也不会处罚,而且就算处罚,处罚的也比较轻。长此以往,一些非机动车及行人就对交通违法行为不以为意了。现在看完这些案例,这些人还能不以为意吗?案例中的沈某、徐某、黄某已经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不仅要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是不是,不开电动车、不骑车、不走路出门,只坐车出门就不可能犯交通肇事罪了?那可未必。


案例:2015年5月,被告人熊某搭乘小型轿车行至江油市矿机老家柴房附近路段,在该车停靠在停车线内后,熊某开启左后侧车门准备下车时,与文某驾驶并搭载被害人文某丙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发生擦挂,造成车辆受损,文某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司机将车停放在了停车线内,没有违法行为及过错,同时,虽然电动车驾驶人违规载人,但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认定熊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最后法院以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开关车门时,应观察后方来车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上下车。尽管有这么一个规定,但是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驾驶人还是乘客在下车时,有多少人会仔细观察呢?


总之,笔者是希望每位道路交通的参与人遵守交通法规和恪守交通文明,不管你是电动车驾驶人、骑车人、行人还是乘客,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存在主要过错,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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