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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二审:起征点每月5000元不变 赡养老人支出可扣除


理性·建设性

相比一审稿,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的专项附加扣除增加了赡养老人支出,之前备受关注的个税扣除额(起征点)5000元并未有变化。



2018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相比一审稿,二审稿的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在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四项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的基础上增至五项,赡养老人支出纳入到专项附加扣除;之前备受关注的个税扣除额(起征点)5000元并未有变化。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认为,从中国的角度来说,赡养老人是符合中国未来趋势的,但是扣除如何管理是主要问题,是凭项扣除还是定额扣除?这些都是问题。执行中面临的问题也会很多,比如:衣食住行、医疗、大病都在赡养老人的范围。目前来看,扣除方式最大可能是采用定额扣除,再进行封顶数。


值得注意的是,专项扣除不应变成普遍扣除。“征管部门如果管理不严格很可能变为变相提高个税起征点。如果限额扣除所有人都扣除的话,普遍家庭都有老人,怎么确定范围,怎么操作?专项扣除应该具有特定意图,比如鼓励教育等作用,专项扣除应起到实现差异化的所用,不应该是每一个纳税人都能享受到扣除,不然就成了变相提高个税起征点。”叶永青告诉记者。


据媒体报道,8月27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向大会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二审稿中的一个新变化是,赡养老人的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由此前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四项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增至五项。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


徐辉在报告中指出,这次改革,通过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低档税率的级距等方式,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个人所得税税负水平更趋合理,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重大转变,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此次个税法修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其次是个税综合所得免征额提升到每月5000元(6万元/年),再次是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最后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另外还增加了个人反避税条款。


在6月底到7月28日个人所得税公开征求意见之后,一共有13万条意见反馈。也有部分专家提出了意见反馈,比如7月9日中国多所高校、研究机构和业界中长期关注中国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研究者,在上海召开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专题研讨会。会上多数专家认为,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应至少提高到8000元;同时,适当减少低收入者税负,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6万时,统一适用3%的税率,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调整的理由是,现行3500元的免征额于2011年初开始实施。从2010年到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上升了103%,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了110%。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了81.5%,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增长了18.9%,这意味着居民的收入与支出水平在7年间都增长了1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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