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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背后 北京一乡镇执法队长索贿近800万元

李微敖 种昂 经济观察报 2022-06-26
“拆违的费用,尤其是强拆,要给负责拆违的公司支付费用,走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程序。这些钱有财政资金做保障,前几年全国的拆违力度都很大,因此各地支出的这些钱也不小。”一位乡镇党委书记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作者:李微敖 种昂封图:图虫创意




导读



壹  ||  李宏,1968年5月生,河北张家口沽源人。2010年8月,42岁的李宏离开了工作超过21年的印刷行业,成为了门头沟区龙泉镇拆违队的一名队员。2015年1月,李宏升任龙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贰  ||  李宏利用担任龙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向正丰隆达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振荣索贿584.09万元;在为另一位王姓人士原本拥有的门头沟区三家店村豹窑沟的违法建设的拆除及获得拆除配合奖励过程中,向其索贿210万元。
叁  ||  在获得这些款项之后,李宏将其中一部分,用于购买海南陵水县一处碧桂园的房产,以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一处房产,同时,还购买了150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最终,门头沟区法院判决李宏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60万元。




拆除违法建设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利益。北京一个乡镇的城管执法队长,在两年的时间里,向参与拆违工作的公司以及被拆违的个人,索贿高达794万余元。

2022年6月13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公布了李宏受贿案的判决情况。

法院认定,2018年至2019年,时任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李宏,向一家参与拆违工作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索贿逾584万元,向另一被拆除违建的原拥有者个人索贿210万元,共计794万余元。

得款之后,李宏将之用于在海南陵水、北京门头沟两处购置房产,还购买了150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

门头沟区法院判决,李宏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0年,并罚金60万元。




印刷行业工作21年 转型城管执法


李宏,1968年5月生,河北张家口沽源人。


1989年3月,李宏参加工作,在北京市门头沟区印刷厂当工人,后升职为车间主任。1994年12月,李宏成为了当时的国家工商总局印刷厂的副厂长。2000年3月,北京柏川印刷厂注册成立,他在当年9月出任该厂副厂长兼业务经理。


2010年8月,42岁的李宏离开了工作超过21年的印刷行业,成为了门头沟区龙泉镇拆违队的一名队员。


此后,全国多个地区政府执法部门进行机构改革和整合,城管体系的拆违队合并成为综合行政执法队,并拥有了更多的执法职能。


2015年1月,李宏升任龙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2018年8月开始,门头沟区启动创建“基本无违建区”行动,并计划在2019年底建成“基本无违建区”。为此,门头沟区在2018年还开展了针对违法建设的“百日攻坚”行动。


“拆违的费用,尤其是强拆,要给负责拆违的公司支付费用,走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程序。这些钱有财政资金做保障,前几年全国的拆违力度都很大,因此各地支出的这些钱也不小。”一位乡镇党委书记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


经济观察网记者查询门头沟区龙泉镇2018年年度的“部门决算公开说明”也看到:2018年,龙泉镇“制定拆违专项方案,加大违建拆除量”,完成了6.58万平方米的违法建设拆除任务。


对应的支出项目是“疏解整治提升”,共计1.5779亿元。这1.5779亿元,“用于龙泉镇违法建设拆除、拆违整治、开墙打洞治理、示范社区创建、城乡环境整治提升等”。


2019年年度的龙泉镇“部门决算公开说明”未再列出拆违费用的数额,但是这一年里,龙泉镇“狠抓拆违点位的拆除进度,狠抓拆违工作的宣传发动,狠抓违建反弹的长效机制。全年拆除违法建设19万平米,三年累计拆除违法建设84万平米,按期申报‘基本无违建镇街’。”




两年拆违 索贿794万余元


2021年6月18日,李宏经电话通知到案,即被留置。3个月留置期届满,同年9月17日,转为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


2021年11月1日,门头沟区检察院指控李宏犯受贿罪,向门头沟区法院提起公诉。门头沟区检察院指控李宏的两桩罪行,均发生在龙泉镇大力拆违期间。检察院指控:


其一,在2018年至2019年,李宏利用担任龙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正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正丰隆达),在龙泉镇重点地区的违法建设拆除项目中提供帮助,向正丰隆达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振荣,索贿584.09万元。


工商资料显示:正丰隆达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注册于门头沟区增产路,原股东张立新、李红,法定代表人张立新。2016年7月,该公司更名为北京金迪盛安交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张立新、李红将全部股权转让给了王振荣、刘景来,王振荣也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经理(总经理)。2016-年12月,公司又更名为北京正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在正丰隆达公司中,王振荣持股90%,实际出资额为0,2023年12月31日为其认缴出资日,应缴450万元;刘景来持股10%,在2016年7月,即实际出资50万元。


目前,正丰隆达公司已经注销。


其二,在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李宏利用担任龙泉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的职务便利,为另一位王姓人士原本拥有的门头沟区三家店村豹窑沟的违法建设的拆除及获得拆除配合奖励过程中,向其索贿210万元。


三家店村有“京西第一村”之称,在明代即形成村落,拥有众多古迹遗址。2012年12月,三家店入选了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也是近年来门头沟区拆除违建、重点整治的地区之一。




检举上司立功 李宏获刑10年


在获得这些款项之后,李宏将其中一部分,用于购买海南陵水县一处碧桂园的房产,以及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一处房产,同时,还购买了150万元的银行理财产品。


不过在后来的法庭审理中,李宏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但辨称自己并没有拿到全部794万余元的索贿所得。


李宏称,他之所以向参与拆违的公司及被拆违单位(个人)索贿,是受其上司李颖的指使,并且所得大部分钱款都给了李颖。


李颖,1974年10月生,北京门头沟人,1995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门头沟区龙泉镇农林工作办公室办事员、科员,龙泉镇组宣纪办公室科员、龙泉镇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龙泉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2021年8月被免去龙泉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职务,2021年11月被免去副镇长职务,任门头沟区龙泉镇四级调研员。


2021年11月,北京市门头沟区纪委监委宣布:李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李颖的落马,就源于李宏的检举揭发,门头沟区法院认定,“查证属实,(李宏)构成立功,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门头沟区法院判决李宏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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