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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侵权案终审败诉,「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