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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知道的唐代法医

2016-10-29 Ms.L 法医秦明

看了《CSI》《法证先锋》《法医秦明》中现代法医的工作状态,今天就来看看唐代的法医是如何工作的吧~



法医秘史丨第42辑

你所不知道的唐代法医

(文 /Ms.L)


唐代法医史

哦嗨哟!还记得前几期给大家介绍了先秦时期的法医和法医制度(《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时候,就有法医?》),也给大家介绍了清末的法医和法医制度(《清朝不光有玩穿越的妃子,还有货真价实的法医呢!》)。在本期的法医秘史里,娜娜我会为大家介绍下唐代时期的法医史。

  中国古代法医学的发展中,唐代法律有着重要的角色,因为在这段时期有很多重要的成就,都为后世的法医检验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可惜的是从汉朝到隋朝的法律几乎都失传了,所以有些东西我们无从考究。但唐律依然保留着其中的一部分内容,可以让我们看到相关的一些法医检验的记录哦。

进入话题之前,先给大家介绍下唐律。

唐律,又名《唐律疏议》。唐律是在汉律九章的基础上发展成十二篇,并在唐太宗贞观十一年(637年)颁布。随后在唐高宗时期,唐高宗命令长孙无忌对唐律的律文逐条解释,进而从唐律十二篇变成了律疏三十卷,并在永徽四年(653年)颁布,统称为现在的《唐律疏议》。唐律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之后几个朝代的法律都是沿袭了唐律并发展的。


《唐律疏议》,图片来源:百度图库


1

唐代的检验制度

唐代是最早有明文规定检验制度的朝代,而且对检验人员还有一定的规定和约束,其制度沿用到了清代

因为在唐律中有这样的记载:“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意思就是,当检验人员被指派去检验那些诈病、诈死和诈伤时,如果检验不实,就要和诈病、诈伤或诈死的人一并处罚,所得到的刑罚是诈病等人的减一等处分;如果被检验人是真的生病、死和伤的,但检验人员检验结论与事实不符,就会被定罪为故意强加他人罪名。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唐律中有三个对象是要检验的:病者、伤者、死者,这些也就相当于今天的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


唐律关于检验的规定,图片来源:参考文献[1]

既然需要检验,那肯定是有关于损伤的一些定义或者检验标准。在唐律中,对损伤的定义是“见血为伤”,见血为伤这一概念是从《周礼·秋官》的“伤人见血”中转化而来的。中国古代的医学家对这一定义有两个理解方式:一个是伤后有血流出,另外一个是肉眼可以看到的皮下出血。但是中国古代的法医学检验着重前者,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生前伤”。

对于这些损伤,唐律还对它进行了分类:手足、他物和兵刃。

手足伤,顾名思义,就是用手和足殴打所导致的伤,就算你用头撞击对方,造成对方有伤也算是手足伤的一部分哦。他物伤指的是“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大概的意思也就是钝器导致的伤。兵刃,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锐器。三种损伤中,手足伤为最轻,他物伤为中等,兵刃伤为最重。

唐律中对于这些非致命性损伤的分类是很细致的,从轻到重都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我们以“斗殴手足殴人无伤”为例。根据唐律“相争为斗,相击为殴”,以手足来击人,就算没有造成很大的损伤,但是一旦下手,就会获得笞四十的刑罚。这个对于一般的斗殴来说已经是很严厉的处罚了。斗殴由两个决定性的条件来进行量刑:成伤物体的性质和损伤的轻重。


唐律根据损伤程度所规定的刑罚图片来源:参考文献[1]

唐律对于损伤并没有像现代一样分为轻伤和重伤,但还是有分残疾、废疾(指有残疾而不能作事)和笃疾(为重病、不治之病),其实也可以看作是现在的不同程度损伤。

在《唐律疏议》原著中,对于损伤的检验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且检验人员可以根据这个检验标准,对损伤做出准确的法医学鉴定,由此让官府人员来判刑。这个损伤的检验标准还是世界法医学史上一个相当重大的贡献呢。


2

唐律与阶级的关系

唐律是一个实行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统治的工具。刑罚除了与损伤程度相关,还与阶级有关。一旦涉及到阶级和宗法问题的时候,刑罚便会根据阶级和等级有所不同。

我们再来举个例子:

唐律规定,折一肢应徒三年(就是断了手或脚,刑罚坐牢三年)。但如果是奴婢或奴才殴打良人(指的是平民),就要加二等,也就是刑罚绞刑;但相反的,如果是良人殴打奴婢或奴才折一肢,则可以减二等,也就是坐牢两年。

此外,在中国的古代,夫妻之间也是不平等的。若是夫殴打妻致伤,则可以减二等;但如果殴打妾却没有折伤的,则是无罪,若是折伤以上的可以减四等,杀妾则可以减二等;若是妻殴打夫的,则刑罚坐牢一年,如果是妾殴打夫则是罪加一等。

所以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明,在唐律里,没有现代法律所体现的公平。


3

保辜制度

保辜,从字面上的意义来理解,保就是保养、保存,辜就是罪(详细解释见《比五马分尸还重口……你知道磔刑是什么吗?》),所以保辜的含义就是被害人保养好了,那加害人就可获得相应的减罪。

保辜制度,是中国古代刑法中保护受害人的制度。就是说,若是发生了斗殴伤人事件,被告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说请医生诊治或者负责相关的医药费等等。而这个所设定的一定期限则称为辜限。保辜制度的设定,能够促使加害者千方百计地寻找医生或者药物给被害人治疗,以求能够减免刑罚。

唐代虽是沿用保辜制度,却对它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需要在伤人后立即通知检验官前往检验,并根据损伤的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设下辜限。手足殴伤人的,辜限十日;以他物殴伤的,辜限二十日;用锐器或烫火伤人的,辜限三十日;折跌肢体的(四肢骨折和脱臼)或者破骨者,辜限五十日。设定了辜限后,加害人就要负责给被害人寻医治疗,若治疗无效导致被害人在辜限内死亡的,就要按杀人罪论处;但若是在辜限完毕后死亡的,或者是在辜限内由于其他缘由死亡的,则按照相应的殴伤法来量刑。

因为保辜制度是对当时仅能依靠外表检查来定死因结论的一个必不可缺的补充手段,所以从医学科学的发展来看,它有存在的历史必要性。


保辜制度,图片来源:参考文献[1]


4

唐代的法医学成就

中国古代的医学家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死亡的特征:呼吸与循环停止时作为死亡的主征。在《素问》中就有这样的记载:“脉绝不至曰死”“脉短、气绝、死”。在汉代,唯物主义哲学家王充就提出过关于“生和死”的辩证关系,还利用实验来证明气绝致死:把有呼吸的生物放在一个密封的器皿里面并盖上盖子,用漆把缝隙涂上完全封闭,致使里面完全没有空气,这样在里面的生物很快就会窒息至死了。

古代的医学家们除了发现了死亡特征,还制定了判定气绝的标准:用“纊”这种容易动摇的新棉丝,把它放置在尸体的口鼻之上,如果没有任何动静,那便代表人没有了呼吸。

除了关于死亡的特征和判定气绝的标准,还有关于死亡的分类和尸体现象的描述。

对于死亡分类,多见有三种主张。儒家主张五死,分别是饥饿死、冻死、寿命死、痈疽死、五兵死(暴力死);医学家认为该分为经络受邪,侵入脏腑、血脉相传,及壅塞不通、房室、金刃和虫兽所伤三种;而哲学家则坚持两种,一个是兵、烧、压、溺(暴力死),一是强弱寿夭(自然死和病死)。

三种主张各有不同,但是当中的暴力死却是都一致认同的。

说完死亡的分类,我们来说说唐律对于尸体现象的描述。暴力死只是一个统称,它是有分类的哦。

暴力死分为窒息死和机械性损伤。窒息死又分为自缢和溺死。隋代的《诸病源候论》对自缢和溺死有一个非常确切的定义:自缢,“以绳物系颈,自悬挂致死,呼为自缢”。溺死,“人为水所没溺,水从孔窍入,灌注腑脏,其气雍闭故死。”

而对于机械性损伤,古代的书籍当中却没有对它进行确切的分类。但是也可以从医书上看出一般都是分为两类:金创伤和伤折。金创多指砍创和刺创,而伤折却没有过多的分类。

虽然上面说的几乎都是表面能看到的一些损伤,但是中国古代对内出血也有一定认识,而且认为内出血如果处理不当是会致死的。这项认识也是我国古代医学的一个重要成就。

内出血,在中国古代又叫“内漏”。“金创通内,血多内漏。若腹胀满,两胁胀,不能食者死。淤血在内,腹胀,脉大者生,沉细者死。”如果创伤伤至体内,则会发生内出血。若腹部和肋骨两边都胀满了血,且不能进食者则说明其会内出血致死。若淤血在体内,腹胀的,分两种,脉象大的会幸存,相反的脉沉且细的会死亡。同时也提出,内漏不限于金创伤,高处坠落也可以造成内漏。

另外对于烧死、中暑、冻死和雷击死等的尸体现象也均有描述。在当时还提出了雷击死的特征是雷击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小站曾发表的遭雷劈是一种什么体验?一文),也指出了雷击纹的成因:烧伤。除了有雷击纹以外,汉代哲学家王充还提出了雷击导致烧伤的一些症状:若是人中雷而死,那就要检查他的身体——如果是击中头部,则会发现须发有烧焦的情况;如果击中身躯的,则会发现皮肤被烧焦了,尸体还有火气味。这一项的发现,也是世界法医学史上一项卓越的贡献哦。

对一些内因急死的尸体现象也是有描述的。急死,也叫暴死或猝死。急死在中国古代分为了中风(脑溢血)、心痛(冠心病等心脏病)和痓病。尤其是关于心痛和急死之间的关系,我国古代医学对此有很确切的认识。

还有其他一些活体检查,比如说确定年龄。古代中国的医学对于人体的牙齿、皮肤、毛发、月经(精液)等是随着年龄的变化而变化有明确的认识。


5

唐代的中毒学成就

法医检验除了有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以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检验,比如痕迹、毒物等。在古代中国,也有关于毒物检验的记载哦。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关于毒物的研究就已经有明确的记载了。在公元1~2世纪的《神农本草经》就已经有了很多关于毒物的记载。

关于毒物的定义,汉代的王充(对!还是他,一个唯物主义哲学家就对古代法医学有这么多的贡献)就有了这样的说明:“夫毒,太阳之热气也”,天下万物凡含有太阳气而生的都有毒性的存在。

到了唐代,仅仅是用于医疗的毒物就已经有一百二十多种,其中不乏有矿物性的毒物水银、雄黄、雌黄、密陀憎等,还有植物性的毒物钩吻、乌头、巴豆、皂荚等。

而且在《诸病源候论》中还记载了中毒的一般症状:“但被此诸毒药发动之状,皆似劳黄,头项强直,背痛而欲寒,四肢酸洒,毛悴色桔,肌肉缠急,神情不乐。又欲似瘴病,或振寒如疟,或状热似时行。”

除了植物毒和矿物毒,还有金属毒。但是在古代中国,金属毒又称为金石药或金石毒。古代中国的炼丹在历史上有重要的地位,而炼丹的原料一般都是水银、雄黄、雌黄等金属。哎,很多人或许就会有疑问了,刚刚不是说水银、雄黄什么的是矿物性毒物吗?怎么在这里是金属了?大家要注意哦,这里说的金属毒是几种材料混合一起所产生的炼丹药哦。

《本草衍义》还有对水银中毒的介绍,并明确的指出了汞中毒的几个重要的症状:下血、溺血、肉痛、唾血——这些都是汞对身体内的结肠、肾脏、肌肉、口腔等的损害。汞中毒的发现,是我国古代中毒学的一项重要成就。


《本草衍义》中的水银中毒案例,图片来源:参考文献[1]

而最早对于水银制剂中毒致死案例的报告者是韩愈,“服食之说,不知起于何时,杀人不可计数。”其中就有一例是太学博士李干遇水银制剂中毒事件:有道士告诉他,能烧水银为不死药,让其用铅装满一鼎并使其中心空虚,装上水银并密封,而后烧成丹砂并服用。四年后,这位太学博士就病重去世了。

除了以上这些,唐代还对气体毒物、食物中毒等都有记载和研究,这些对于法医史都是重要的贡献。



说了这么多,其实可以看出唐代的一些法医检验的资料都是来源于医学研究,并通过医书方面来完成记载,以供后人学习和研究。由此得出结论,唐代时期的法医检验机制并不是很健全。对于唐代时期的法医检验,我们现在只能通过遗留下来的医书和一些律法去了解了。唐代时期有很多医学成就,对于法医检验来说都有很重要的意义,比如说对于判定尸体的断气,还有中毒方面的成就,还有对于窒息的分类等等,这些发现的深入研究为后世的法医检验发展进步铺设了道路。

开心的时候时间就过得特别快,又得和大家说再见了。我们下期再见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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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参考文献

[1]贾静涛.中国古代法医学史[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06


本期编辑团

主稿:Ms.L题图:林远方;校对:笑言;排版:夏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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