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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磐安警方破获首例非法捕鱼案

磐安广电 2024-01-19


俗话说“劝君不吃四月鱼万千鱼仔在腹中”但总有人心存侥幸无视禁渔期的相关规定最终只能是害人害己

禁渔期是鱼类繁殖的高峰季节,在该时段禁鱼,给鱼儿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不仅有利鱼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也是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但仍有不法分子置若罔闻、铤而走险。

5月17日,盘山派出所破获一起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案。5月17日晚9时许,盘山所接到举报电话称:有人在方前始丰溪流域电鱼。接警后,民警立即驱车前往,现场抓获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嫌疑人一名,查获电鱼工具一套,渔获物45条,并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经审讯,陈某对自己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鱼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了解,陈某是天台人,当晚因嘴馋,便心生了捕鱼的念头。一路驶至方前大桥,从附近的小溪自下而上开始电鱼。不料“作业”不久,就被盘山所民警逮了个正着。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非法捕鱼,被磐安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莫存侥幸心理

莫因一念之差
让渔网触碰“法网”

警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案说法


2022年4月9日,两高(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解释》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近年来,我县扎实践行“两山”理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磐安县公安局在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涉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方面持续发力,为磐安的生态环境保驾护航。水生生物资源是生态环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本案中仍反映出社会上的部分人员为饱一己“食”欲,甘冒“法律”之大不韪。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对此应依法给予打击。

最近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于近日印发了一项通告

具体内容请点击这里了解

那涉及我县的区域有哪些呢

让我们再来“复习”一下吧~

禁渔区

涉及我县的主要是瓯江流域好溪磐安段水域和椒江流域始丰溪磐安段水域。

好溪

该水域磐安境内起点-双峰乡溪上村(东经120.482、北纬28.953),终点-磐缙交界(东经120.304、北纬28.8901),流域长度28.4公里,流经双峰乡、仁川镇、冷水镇。

始丰溪

该水域磐安境内起点-大盘镇光明村(东经120.529、北纬28.937),终点-磐安天台交界(东经120.6931、北纬29.0518),流域长度29.3公里,流经大盘镇、方前镇。

禁渔期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养护水生生物资源

保护生物多样性

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来源|磐安公安编辑|楼佳璐(实习)
初审|楼俊俊终审|胡妙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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