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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医保!四部门联合发文

乌海新闻 2022-09-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四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通知》明确,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通知》强调,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在当地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范围,结合实际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


《通知》要求,要确保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尽享,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要切实保障好相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


此外,《通知》还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要求,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抓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实,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地。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38)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十条 物业服务人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的其他需要。


第七十一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开发商代收、代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应当按幢设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 光明网编辑/杨梦珂校审/聂温倩

初审/明玉 刘琳娜 闫向徐

主编/范鹏春

监审/郭利强 梁文秀

总监制/张杰

总策划/戴军

出品/乌海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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