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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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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四条 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专业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的,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选定一个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管理。
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应当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业主共同决定由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管理的,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招标,继续聘用原物业服务人的除外。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对收费标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双方对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意见不一致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住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评估机构评估。
鼓励业主通过市住宅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保障电梯等特种设备正常使用。
物业服务人不得向业主强行推荐装修企业和材料以及吊装人,不得以限制购买水电费和停用门禁卡及电梯的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
业主应当规范使用电梯,因使用不当对电梯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校审/刘之爽
初审/明玉 刘琳娜 闫向徐
主编/范鹏春
监审/郭利强 梁文秀
总监制/张杰
总策划/戴军
出品/乌海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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