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应急丨江苏:“十要求+两清单”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
近日,江苏省安委会出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了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全面履行监管执法职责等10项工作要求。
此外,为进一步增强《实施意见》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江苏省还配套制定了两张清单:《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确定了15个重点领域共127项重点监管事项,涉及13个监管部门35类责任主体;《安全生产重点领域突出违法行为法定从重处罚清单》,从29部涉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112条法律条款中,梳理出49类从重处罚种类以及与之对应的法定从重情节。
江苏省安委会就加强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执法,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和执法水平,要求各地全面履行监管执法职责,从严从重处罚突出违法行为,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执法有重点 履职要全面
在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方面,江苏省安委会提出,紧盯生产安全事故高发、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和监管环节,找准影响生产安全稳定的关键问题、突出问题,点面结合,精准发力,加大监管力度。道路交通、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和本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参照《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制定本部门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对安全隐患较多、风险较高、问题较突出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管和执法检查。
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厘清监管职责,严格涉及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编制执法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管范围,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专项检查,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的监管检查,减少重复检查和指导性检查,增加专业性和针对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制定处理措施并跟踪督促整改进展。
处罚有依据 移送标准再完善
江苏省安委会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主动公开执法信息,扩大音像记录使用范围,实现执法可回溯,减少执法争议。
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处以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不得选择处以其中部分种类的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实施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给予处罚,不得仅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违法行为或者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给予处罚。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和本系统执法实际,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将未按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等8种情形(见图表)列入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较高或者最高处罚档次,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标准。同时,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应当从严从重处罚,不得混同于一般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本系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有案不移,逃避刑事责任追究。相关执法部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固定相关证据,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案件移送前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部门协作联动 实施信用惩戒
江苏省安委会提出,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建立由牵头部门为主、责任部门参与的跨部门执法检查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开放共享执法信息、证据材料等,形成执法合力。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提供检验报告、认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测或者技术支持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不得推诿。
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加强与信用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全省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核、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此外,江苏省安委会提出,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执法实际需求,配备执法装备和设施。
同时,江苏省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推动专业监管和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倾斜,加大培训指导力度,不断提升一线执法人员安全生产专业监管和执法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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