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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遇难!被困超6小时才上报,董事长等17人被问责!

2023年5月9日
河南三门峡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耿村煤矿(以下简称耿村煤矿)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造成5人遇难

直接经济损失1483.26万元

该起事故因风窗周边破碎煤体自燃引发,其后迅速蔓延,高温烟气和高浓度CO阻断逃生通道,造成5名人员遇难。事故案例通报透露,该煤矿报告事故不及时,在灾情扩大、确认有5人被困后,仍没有及时上报事故,在5人被困6个多小时后,该矿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该煤矿现场应急处置不力,在火情难以控制、下达撤离井下全部人员命令前,井下仍有105人作业。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耿村煤矿隶属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由河南能源集团义煤公司控股,以下简称大有能源),证照齐全,正常生产。该矿核定生产能力360万吨/年,主采2-3煤,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Ⅱ类自燃。矿井设有12采区和13采区,事故发生在13采区中部车场水仓泵房回风联络巷。

二、事故直接原因

13采区中部水仓泵房回风联络巷调节风窗周边破碎煤体自燃,火势发展至13采区回风下山,引燃巷道内的木背板和破碎煤体,并沿回风侧迅速蔓延,形成较大火风压,导致风流逆转和紊乱,高温烟气和高浓度CO阻断逃生通道,造成5名人员遇难。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煤矿防灭火工作流于形式。耿村煤矿没有认识到专用回风煤巷存在自然发火的潜在风险,安全风险辨识、防灭火措施等均未体现煤巷防灭火相关内容,未发现事故地点存在的自然发火隐患,事故区域巷道没有进行锚喷,未配足灭火器材。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形同虚设。该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监测到煤层自然发火初期和发展期状态变化信息,与之相关的10个CO传感器均未报警。事故调查发现,该矿安全监控系统将CO传感器瞬时超限(大于1000ppm)错误认定为故障断电,不属有效监测值、不显示数据,导致井下CO浓度瞬间超限后未报警。

3.煤矿报告事故不及时。该矿在发现井下着火后没有报告,自行组织灭火。在灾情扩大、确认有5人被困后,仍没有及时上报事故,在5人被困6个多小时后,该矿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义煤公司救护大队第二中队受耿村煤矿召请出动后,也未向主管单位及上级救援管理部门报告。

4.煤矿现场应急处置不力。该矿发现火灾后,未准确分析研判火势发展蔓延速度和波及范围,未认识到用水管洒水直接灭火存在的风险,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灾情扩大后,未及时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继续冒险组织作业。在火情难以控制、下达撤离井下全部人员命令前,井下仍有105人作业。

5.上级企业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义煤公司、大有能源没有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耿村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失察,对耿村煤矿井下防灭火措施审查不严格,未认真督促耿村煤矿全面开展自查自改,对耿村煤矿自然发火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控系统存在严重缺陷失察失管。未督促耿村煤矿及时报告事故,未及时下达撤出受威胁区域人员指令。

四、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17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和处理建议。其中,对义煤公司时任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大有能源党委书记(已于2023年6月被免职)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义煤公司总经理兼大有能源董事长、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兼安全监察局局长、党委委员兼大有能源总经理、副总工程师兼大有能源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兼大有能源通风部部长等6人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大过、记过等处分。对耿村煤矿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矿长、总工程师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对党委书记和矿长均处上一年年收入140%的罚款,自受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耿村煤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兼通风科科长、副总工程师兼调度室主任、调度室副主任、通风队党支部书记、队长等7人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警告、政务降级、记大过等处分,其中对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和安全副矿长均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同时,对以上事故责任人员暂停或吊销(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对耿村煤矿罚款203万元,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成渑池县政府、三门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三门峡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迟报瞒报事故决不能容忍

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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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
第四十五条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人员死亡的矿山瞒报、谎报事故举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如发现迟报、瞒报事故

请第一时间举报

举报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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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方式


01微信举报


方法一:扫描下方“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二维码,点击【一键登录】登记手机,点击【我要举报】阅读举报须知后进入信息填写页面,即可填写举报内容,在【个人中心】可以查看举报记录和受理情况。


方法二:关注“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通过底部菜单栏【服务】选择【安全生产举报】,进入举报平台。

扫码关注应急管理部微信




02电话举报


方法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在政府网站公布了2个矿山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分别是:


010-64463182

010-64463011



方法二: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融媒体工作部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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